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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篇一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lián)系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理由:
原告__訴申請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事實上,,申請人與原告曾經(jīng)存在長期良好的合作關系,,且至今仍偶有業(yè)務往來,但在業(yè)務往來過程中,,申請人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適當履行,,不存在拖欠貨款的事實,原告要求申請人支付欠款與事實不符,。
原告提交證據(jù)中涉及申請人部分與事實不符,,加之原告提交的是復印件,申請人無法確認其真實性,。而涉及原告與被申請人的訂貨確認單,、因申請人僅僅只是中間介紹人,所以無法確認買賣關系的真實性,,對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貨物數(shù)量、付款情況等申請人也并不知情,。
現(xiàn)僅僅從原告所提交的證據(jù)來看,,大部分涉案貨款的買賣合同相對人和實際收貨人是__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貨款的公司也是__有限公司,,申請人在買賣過程中僅僅是介紹人的身份,。
__年 月 日、__年 月 (因復印件無法看清),、__年 月 日__銀行貸記通知的 “付款單位名稱”均為__有限公司,。
應承擔的責任,方可查明事實,,解決糾紛,。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妥善解決糾紛,,特依法申請追加被申請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請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有限公司
__年 月 日
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篇二
申請事項:申請人父親因作為原告起訴_____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申請人依法申請加入訴訟,將原告由申請人的父親變更為申請人本人,。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父親____因人身損害侵權糾紛起訴到貴院,貴院于當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__年11月13日開庭審理,。但由于______因病情嚴重,于20__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請人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繼續(xù)進行訴訟和要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因此,申請人依法申請加入訴訟,,請求法院將原告____變更為申請人本人,,繼續(xù)進行訴訟。
此致
人民法院
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貴陽市云巖區(qū)中華北路39號,。聯(lián)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王民,,職務:董事長,。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追加中國工商銀行貴陽市云巖分行為申請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貴州南方公司、貴州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糾紛一案的第三人,。
申請理由:
申請人第一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貴州南方公司,、貴州創(chuàng)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房屋糾紛一案的爭議房屋(貴陽市云巖區(qū)棗山路11號港天大廈1單元24層1號和6號房屋)已向中國工商銀行貴陽市云巖分行抵押,,案件的處理結果與中國工商銀行貴陽市云巖分行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故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钡囊?guī)定,申請人請求貴院追加中國工商銀行貴陽市云巖分行作為本案的第三人,望準許,。
此致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篇四
申請事項:申請人父親因交通事故作為原告起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因原告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申請人依法申請加入訴訟,,將原告由申請人的父親變更為申請人本人,。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父親——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侵權糾紛起訴到貴院,,貴院于當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xx年11月13日開庭審理。但由于——因病情嚴重,于20xx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請人作為法定繼承人,,享有繼續(xù)進行訴訟和要求損害賠償?shù)臋嗬R虼?,申請人依法申請加入訴訟,,請求法院將原告——變更為申請人本人,繼續(xù)進行訴訟,。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申請人:xxx,,女,漢族,,年月日,,住江蘇省xxxxxxxxxx
事實與理由:
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篇五
1、請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產(chǎn)設定抵押行為無效;
2,、訴訟費用由原,、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本案被告三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9年月登記結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購買位于縣路的商品房一套,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x月,,竟然瞞著申請人擅自以該住房為有限公司向上融資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此前申請人對此事毫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訴狀送達后,,才向申請人告知真相,申請人本就身體健康狀況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
申請人認為:所抵押的房產(chǎn)系申請人與其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的,顯然需要共有權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否則抵押無效。
而申請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絕不會同意將家庭唯一住房為他人的債務辦理抵押,。
而本案原告作為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的專業(yè)公司理當在辦理抵押登記過程中盡到充分審查義務,理應知道本地老的房產(chǎn)證往往將夫妻共有的房產(chǎn)只登記一方名下,,不能僅憑房產(chǎn)證未記載共有權人,,就想當然地認為是一方個人財產(chǎn),而不去征詢共有人是否同意辦理抵押,。
因此,,本案原告作為抵押權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盡充分審查義務,,其抵押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
綜上,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認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產(chǎn)設定抵押行為無效,。
xx人民法院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篇六
申清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漢族,,____________省______縣人,農(nóng)民,,住______縣______鄉(xiāng)______村,。
代理人:施_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漢族,農(nóng)民,,系施_________之子,,籍貫與住所同施_________。
你院受理的施______訴施________房產(chǎn)糾紛一案,,由于該案的處理結果與申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guī)定,申請人申請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提出獨立請求,。
1.認定申請人為______區(qū)______大街___號房產(chǎn)權利人之一,。
2.該房產(chǎn)分割方案中,申請人應占有三分之一份額,。
申請人與原告,、被告系同胞兄弟。申請人______年只身到北京經(jīng)營一吊爐火燒攤,,______年因生意興隆,,想要擴大營業(yè),遂叫二弟施________(本案被告)和三弟施______同來北京,,共同經(jīng)營一山東面食鋪,。______年春,兄弟三人已有可觀積蓄,,便議論買房以為永久居住,。這時,父母來信,,說年事已高,,身體不好。我作為長子,,遂回鄉(xiāng)侍奉父母,。不久,原,、被告和我以三人經(jīng)營面食鋪的積蓄,,以被告施_________名義買下______區(qū)______大街___號房產(chǎn)一所,即平房十間,。當時,,三人曾言明該房產(chǎn)為三人共同所有。
五十年來,,我在老家待奉,、安葬父母,撫育子女成人,,未到北京居住;兄弟之間亦未提及分割房產(chǎn)一事?,F(xiàn)原告、被告之間念及年事已高,,為不給子女留下麻煩,,決定分割房產(chǎn);但意見未能一致,提起訴訟,。申請人認為,,當初購買房產(chǎn)之款項,有我之一份,,購買之后,,曾言明三人共有,,現(xiàn)分割該房產(chǎn)理所應當有我一份;原告、被告在北京之基業(yè),,系由我開創(chuàng),,共同經(jīng)營之中,我的貢獻最大(有同業(yè)人員_________,、______,,原房主______,經(jīng)紀人______,,該房產(chǎn)老鄰居_________,,_________可以作證),請求分割三分之一并不為過,,懇請支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書篇七
1、 請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產(chǎn)設定抵押行為無效;
2,、 訴訟費用由原,、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本案被告三系夫妻關系,,雙方于19xx年xx月登記結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購買位于縣路的商品房一套,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月,,竟然瞞著申請人擅自以該住房為有限公司向上融資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此前申請人對此事毫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訴狀送達后,,才向申請人告知真相,申請人本就身體健康狀況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
申請人認為:所抵押的房產(chǎn)系申請人與其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未經(jīng)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財產(chǎn)設定抵押的,,顯然需要共有權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否則抵押無效,。
而申請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絕不會同意將家庭唯一住房為他人的債務辦理抵押,。
而本案原告作為經(jīng)營金融業(yè)務的專業(yè)公司理當在辦理抵押登記過程中盡到充分審查義務,,理應知道本地老的房產(chǎn)證往往將夫妻共有的房產(chǎn)只登記一方名下,不能僅憑房產(chǎn)證未記載共有權人,,就想當然地認為是一方個人財產(chǎn),,而不去征詢共有人是否同意辦理抵押。
因此,,本案原告作為抵押權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盡充分審查義務,其抵押權不應得到法律保護,。
綜上,,懇請法院依法查明事實,認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產(chǎn)設定抵押行為無效,。
申請人:x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