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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處分條例篇一
公務員處分救濟制度,,是指對因違反法定義務而受到懲戒處分的公務員,,給予權利救濟的原則、方式,、程序的總和,。下文是甘肅公務員處分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guī)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guī)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guī)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guī)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guī)定,。
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地方政府規(guī)章可以補充規(guī)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jiān)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guī)章,,應當與國務院監(jiān)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lián)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第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
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第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十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zhí)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zhí)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處分期,。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zhí)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2人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jù)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違法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jù)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提供證據(jù)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從重情節(jié),。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法違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紀行為情節(jié)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或者從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情形的,,應當在本條例第三章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個處分的檔次給予處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的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經人民法院,、監(jiān)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認定有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其他違法違紀行為,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依法被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行政機關根據(jù)其違法違紀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guī)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guī)定行為的,給予開除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屬于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二)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zhí)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五)違反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四)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行政委托的;
(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guī)定辦理的,。
第二十二條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shù)?,給予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三)違反規(guī)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zhí)行公務或者違反規(guī)定干預執(zhí)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八條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yè)道德,,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tài)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拒不承擔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的;
(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包養(yǎng)情人的;
(四)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條參與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違反規(guī)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章處分的權限
第三十四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給予處分,,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以下統(tǒng)稱處分決定機關)按照管理權限決定,。
第三十五條對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的國務院組成人員給予處分,由國務院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或者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罷免或者免職前,,國務院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六條對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其中,,擬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也可以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撤銷職務的建議,。擬給予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罷免或者撤銷職務前,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人員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其中,,擬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免職建議,。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第三十八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xù)履行職責的,任免機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被調查的公務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交流、出境,、辭去公職或者辦理退休手續(xù),。
第五章處分的程序
(七)任免機關有關部門應當將處分決定歸入受處分的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匯集有關材料形成該處分案件的工作檔案,。
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程序,參照前款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guī)定辦理,。
任免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監(jiān)察機關對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調查,、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一條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2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jù);非法收集的證據(jù)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一)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是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四十三條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或者處分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四十四條給予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自批準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處分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違法違紀事實;
(三)處分的種類和依據(jù);
(四)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途徑和期限;
(五)處分決定機關的名稱、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解除處分決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規(guī)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處分的依據(jù),,以及受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xiàn)情況,。
第四十六條處分決定、解除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后,,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
第四十八條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申請復核或者申訴,。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的執(zhí)行,。
行政機關公務員不因提出復核,、申訴而被加重處分。
(一)處分所依據(jù)的違法違紀事實證據(jù)不足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三)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一)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國務院決定錯誤的;
(二)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jié)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不當?shù)摹?/p>
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予以調整;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務員的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被減輕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但是,,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于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第五十四條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中經批準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1.實施了違紀行為:作為或不作為,。《公務員法》第53規(guī)定了公務員必須遵守的16條紀律,。公務員實施了違紀行為,,是指公務員出于故意或過失違反了公務員16條紀律規(guī)定的某項條款的行為。公務員違紀行為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積極的作為,,如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行為;也可是消極的不作為,,如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作為或是不作為,,都必須是公務員已經實施的行為,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果公務員違紀行為只表現(xiàn)為思想意識活動,,而實際并未實施違紀行為就不構成違紀行為。
2.違紀行為尚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公務員違反紀律的行為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者雖然構成了犯罪,但尚為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如果公務員的行為構成犯罪并依法達到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程度,,就構成了犯罪,。構成犯罪的,就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存在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起違紀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過失就是因為疏忽大意或行為不慎,,以致發(fā)生了違紀行為。無論公務員故意還是過失引起的違紀,,行為人都要承擔違紀責任,。一般對公務員是否違紀的認定,通常以因果聯(lián)系的原則來歸責,。如公務員一般的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且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違紀行為,經過過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
公務員處分條例篇二
一年前的四中全會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的主題,在xx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提出修訂《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重要任務,。黨中央把這項工作列為今年加強黨內法規(guī)制度建設的重點,并以此為出發(fā)點,,深入研究在全面依法治國條件下,,管黨治黨靠什么,依法治國和依規(guī)治黨,、黨紀和國法的關系,。
遵循這個正確方向,歷時一年多修改,,新的《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已于近期頒布,。新修訂的兩項法規(guī),主旨更加鮮明,,內容更加科學,,指向更加清晰,實現(xiàn)了黨內法規(guī)建設的與時俱進,,貫徹了系列重要講話的精神,,為協(xié)調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提供了堅強紀律保證,在黨的建設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
一,、修訂的內容貫穿著全面從嚴治黨的新思想
兩項法規(guī)的修訂,全面梳理了黨章對黨員干部的紀律要求和廉潔自律要求,,與修訂前相比,,我感到,,最大的亮點是解決了四個方面問題:一是解決了紀法不分的問題。原《準則》和《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guī)混同現(xiàn)象嚴重,,導致管黨治黨不以紀律為尺子,,而是以法律為依據(jù),造成“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的尷尬局面,。修訂后的兩項法規(guī)緊扣“六大紀律”,開列“負面清單”,,刪除了與國家法律法規(guī)重復的內容,,使紀律真正成為管黨治黨的尺子、黨員不可逾越的行為底線,。二是解決了條例準則交叉的問題,。原《準則》中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凝練正面倡導不足,,禁止性條款過多,,沒有體現(xiàn)自律的要求,與黨紀處分條例有重復,,“廉潔”主題不突出,。修訂后的《準則》,緊扣廉潔自律,,將有關“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條例》,,并借鑒“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表述,,向全黨提出“四個必須”“八條規(guī)范”,是黨執(zhí)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的廉潔自律規(guī)范,。三是解決了全面的問題,。新《準則》把普通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全部納入制約范圍,實現(xiàn)了規(guī)范對象的全覆蓋,、無例外;新《條例》也明確“六大紀律”是全體黨員的基本遵循和底線,,并將黨的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把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組織紀律,,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收入條例,,上升為紀律規(guī)范,,使違紀行為的處置一個不漏。四是解決了從嚴的問題,。新《準則》對黨員領導干部的自律規(guī)范不再限于廉潔從政,,而是擴展到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新《條例》堅持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在對行為的標準設置上,,尺度高于法律,,在對行為的后果處理上,尺度重于法律,,既固化了抓早抓小,、動輒則咎的實踐導向,也強化了越往后執(zhí)紀越嚴,、處分越重的治理理念,。
二、深刻理解兩項法規(guī)對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意義
制度源于實踐,。黨的以來,,黨中央在全面從嚴治黨上持續(xù)探索、不斷實踐,,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言出紀隨,,嚴明政治紀律和規(guī)矩,強化巡視監(jiān)督,,遏制腐敗蔓延,、形成有效震懾。新的法規(guī)充分汲取了最新的實踐成果,,把繼承傳統(tǒng)和改革創(chuàng)新結合起來,,增強了從嚴治黨的系統(tǒng)性和實效性。
1,、體現(xiàn)了從嚴治黨,、依規(guī)治黨的要求。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治必依據(jù)法規(guī)。新的《準則》和《條例》就是圍繞加強黨的領導這個根本,,依靠理想信念宗旨的引領,,依靠嚴明紀律作保障,把黨章中關于對黨員的紀律要求和廉潔自律要求具體化,,形成明確而嚴格的標準,,為廣大黨員干部提供了標桿和戒尺,使全體黨員干部的行為有章可循、有規(guī)可依,,確保嚴到位,、管到份,真正解決管黨治黨失之于寬,、失之于松,、失之于軟的問題,保證全黨思想統(tǒng)一,、步調一致,,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yè)堅強領導核心。
2,、體現(xiàn)了把紀律和規(guī)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是把紀律和規(guī)矩立起來,、嚴起來,、挺在前、落下去,。修訂后的兩項法規(guī),,首先為黨紀“減負”,剔除了與現(xiàn)行法律有重復的內容,,在法律底線之前為黨員劃定了一條紀律底線,,使紀律先于法律做出反應,管住了“破紀”到“破法”的中間地帶,,堵塞了小錯釀大禍的漏洞,,阻斷了不正之風和腐敗滋生的通道;同時,更為黨紀“加碼”,,將各類紀律事項整合成6大紀律,,突出政治紀律,把沒有成文制度規(guī)定的政治規(guī)矩納入到處分條例里面去,。通過開列負面清單,,讓全體黨員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在思想上劃出紅線、在行為上明確界限,,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不守紀律,、不講規(guī)矩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3,、體現(xiàn)了守紀律,、講規(guī)矩的要求。人不以規(guī)矩則廢,黨不以規(guī)矩則亂,,守紀律講規(guī)矩是對黨員干部的基本要求,。作為黨內的重要法規(guī),新的《準則》和《條例》相互配套,,一高一低,、一正一反,既包括黨紀硬約束,,也包括中華民族歷史傳統(tǒng)中的“規(guī)矩”,,是全體黨員干部的行動指南和行為準則。全體黨員尤其是領導干部只有恪守兩項法規(guī),,把守紀律講規(guī)矩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做到講規(guī)矩,、守紀律,,知敬畏、存戒懼,,自覺在廉潔自律上追求高標準,,在嚴守黨紀上遠離違紀紅線,才能在全黨逐漸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衛(wèi)制度的良好風尚,以優(yōu)良的黨風帶政風促民風,。
4,、體現(xiàn)了治標與治本的要求。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堅持“標本兼治”,。通過持續(xù)高壓反腐,基本解決了黨員干部“不敢腐”的問題,,修訂出臺的兩項法規(guī)是中央從制度層面探索解決“不能腐”,、“不想腐”問題的有力實踐。新《條例》突出問題導向,,堅持紀嚴于法,,進一步扎牢了黨規(guī)黨紀的制度籠子,努力解決好“不能腐”的問題,,新《準則》立根固本,,樹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線,,努力解決好“不想腐”的問題,。兩者各司其職又辯證統(tǒng)一,形成了內外兼修、標本兼治的全面從嚴治黨新格局,。
三,、切實擔負起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
制度的生命在于執(zhí)行。新的《準則》和《條例》既是對黨的各級組織的有力約束,,也是全體黨員的基本遵循,。學習貫徹兩項法規(guī)是各級黨委(黨組)、廣大黨員和領導干部的共同責任,,必須全黨一起抓,、全黨一體執(zhí)行。我認為,,核心是抓好兩點,,即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jiān)督責任的落實。
1,、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的落實,。《準則》和《條例》的貫徹執(zhí)行,,黨委承擔主體責任,。要按照中央、中央紀委的統(tǒng)一部署和要求,,抓好我市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工作,,紀委、組織,、宣傳和黨校要加強溝通協(xié)調,,將兩項法規(guī)宣傳教育納入“大宣教”格局,納入黨校所有主體班次的學習,,尤其是對各鎮(zhèn)和部門主要領導要進行專題培訓,,使《準則》和《條例》真正入腦入心,掀起學習《準則》和《條例》的高潮,。黨員領導干部在執(zhí)行兩項法規(guī)過程中,,要發(fā)揮表率作用,敢于負責,、敢于較真,,同一切違反紀律的行為作斗爭,維護紀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要運用好監(jiān)督執(zhí)紀的“四種形態(tài)”,,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成為大多數(shù);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是少數(shù);而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shù),在嚴明紀律中體現(xiàn)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
2,、把監(jiān)督執(zhí)紀問責做深做細做實,。貫徹執(zhí)行《準則》和《條例》,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全面履行職責,。要找準全面從嚴治黨中的職責定位,,既要立足當前,聚焦目標任務,,遏制腐敗蔓延勢頭;又要著眼長遠,,堅持標本兼治,把紀律挺在前面,,監(jiān)督檢查黨章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zhí)行情況,,維護中央權威、確保政令暢通,。切實轉變慣性思維,,從線索處置、紀律審查到執(zhí)紀審理各環(huán)節(jié)都要以紀律為準繩,,真正把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的運用情況作為檢驗評價工作的標準,,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公務員處分條例篇三
1.預備黨員違犯黨紀,情節(jié)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員資格的,,黨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jié)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員資格,。(對)
2.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一律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錯)
正確答案: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qū)別情況作出處理: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月的,黨組織應當按照黨章規(guī)定對其予以除名,。
出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六條
3.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xiàn)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作出書面結論,,不再給予黨紀處分。(錯)
出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
4.《紀律處分條例》中所指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錯)
正確答案: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5.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對)
6.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對)
出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八條
8.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毀的實際價值,。(對)
第四十條
10.公開發(fā)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
出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
13.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對)
出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條
14.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兩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錯)
正確答案: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出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
15.留黨察看處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三年。(錯)
正確答案:留黨察看處分的最長期限不超過二年
出處:《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一條
16.不按照規(guī)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對)
公務員處分條例篇四
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是我們黨具有深遠現(xiàn)實意義和歷史意義的重大舉措,也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成果,。堅持了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體現(xiàn)了黨內民主,,加強了黨內監(jiān)督,,保障了黨的權益和先進性,。兩個條例作為黨內的配套措施,內容上是互相補充,、互相配合的,,總的共同點就是要貫徹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我們黨的法規(guī)和制度建設,,又各有特點、各有側重,。中國共產黨是執(zhí)政黨,,治國必先治黨,黨能否治好,,關系到國家民族的興衰,。兩個《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堅持從嚴治黨,,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保持黨的先進性和戰(zhàn)斗力,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必將起到重要作用;對于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推動反腐倡廉工作深入開展,,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1,、對《黨內監(jiān)督條例》的認識
黨內監(jiān)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制定一個黨內監(jiān)督的規(guī)范性文件,是黨的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黨內外強烈的呼聲,。首先,制定這個條例是全面推進黨建工作的需要,。xx大精神指出,,要把我們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有機結合起來,,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這個條例的制定,,表明我們黨在制度建設上有了新的進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這個條例是我們嚴肅黨的紀律,、強化監(jiān)督制約體制的需要。在我們黨的建設中,,要提高全黨的整體素質,,要規(guī)范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的領導行為,要保持黨的先進性,,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實現(xiàn)黨的自覺性和組織的監(jiān)督制約相統(tǒng)一,,要在全黨提高自身自覺性的基礎上,依法治黨,。第三,,制定黨內監(jiān)督條例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們黨內黨風建設和廉政建設的形勢還很嚴峻,,黨風不正和腐敗現(xiàn)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體制上的弊端,、監(jiān)督不力和紀律松弛這些方面,。這個文件的出臺,是我們黨風建設的需要,,是制度建設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黨內監(jiān)督不是一個新問題,,黨內監(jiān)督條例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黨的建設、領導機制和執(zhí)政方式有了新的進展的情況下,,加強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深化黨的執(zhí)政效率的歷史性和必然性的產物,。從我黨來講,特別是執(zhí)政以后,,重視黨內監(jiān)督問題是我們黨一貫的思想,,各代黨的領導人十分重視這個問題,指出要加強黨內思想教育,,從國家制度和黨的制度上做出適當規(guī)定,,便于對黨組織和黨員進行嚴格的監(jiān)督。黨的十屆四中全會做出了加強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高完善黨內監(jiān)督和制定黨內監(jiān)督條例的決定,。監(jiān)督條例的出臺,順應新時期下黨的建設的新形勢和新情況,,對加強黨的建設和執(zhí)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視的作用,。
2,、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認識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經過修訂以后,內容更加全面和具體,,本著“三個代表”思想與時俱進的精神,,結合了新的形勢,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把我們黨以往紀律處分方面的一些規(guī)定進一步條例化、規(guī)范化,、具體化,。
新的條例經過實踐并修改以后,對違紀的界限更加清晰,,違紀的定性更加準確。明確指出了作為一個黨員,,一個黨員領導干部,,應該知道什么是可做的,什么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不該做的,,將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新條例中,,很多條款注意了和法律法規(guī)的銜接,,避免在操作中出現(xiàn)矛盾和抵觸。如涉及到“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對失職,、瀆職人員的認定,都考慮到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并具體明確了違反黨紀后接受處分的流程以及紀律處分和法律制裁之間的界限和操作規(guī)程,,使紀律處分條例條例在實踐中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條例堅持了從嚴治黨,,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針對社會反響嚴懲的一些違紀行為,,如黨員從事有償服務,、重婚、包養(yǎng)情婦等行為,,從嚴從重處理,。但條例同時注重保護每一個普通黨員的權利,強調在定性量紀上對黨員的處理要定性準確,、證據(jù)充實,,從事實出發(fā),,辦成鐵案,強調在程序上保護受處分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shù)人決定和批準,,對于擴大黨內民主生活具有深遠的意義。
二,、學習“兩個條例”的一些體會
首先通過對兩個條例的學習,,體會到兩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們黨從嚴治黨的一項重要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黨內監(jiān)督條例》的頒布是中國共產黨建黨82年,、執(zhí)政54年的第一部黨內監(jiān)督條例,,甚至還是國際共運史上的第一部黨內監(jiān)督條例。這是我黨反腐,,制度建黨的一件大事,,是黨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也是開黨內制度監(jiān)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標志著我黨黨內監(jiān)督從此進入規(guī)范化,、制度化的新階段?!吨袊伯a黨紀律處分條例》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jù)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以黨內法規(guī)的形式明確回答了黨的紀委和紀律處分方面一系列重大總是保證我們黨做到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和實現(xiàn)好,、維護好,、發(fā)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對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委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兩個條例的頒布和實施一方面體現(xiàn)了我們黨以民主監(jiān)督的形式,保證黨的隊伍的純潔性,,保證黨的紀委的嚴肅性,,另一方面通過將法律機制引入到黨的隊伍建設中,使執(zhí)政黨的地位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
其次通過學習使我們看到,,《黨內監(jiān)督條例》是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它充分反映了全黨意愿,集中了全黨智慧,,把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的本質要求和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轉化為具體規(guī)定,?!饵h內監(jiān)督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發(fā)展黨內民主、加強黨內監(jiān)督,、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對于提高我們黨的領導水平和執(zhí)政水平,、增強黨員和領導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對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lián)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我們要通過不斷的學習,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質,提升自己的判斷能力和思想覺悟,,做一名廉潔正值的黨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關于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guī),,它是維護黨的團結統(tǒng)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重要條件,,是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得以實現(xiàn)的重要保證,,對于增強黨的凝聚力和戰(zhàn)斗力,,密切黨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lián)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黨從其誕生之日起,,對黨的紀律建設一直非常重視,,歷次黨章都對黨的紀律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我們黨作為一個有著6600多萬黨員的大黨,,沒有嚴明的紀律作保證,,就會失去戰(zhàn)斗力,成為一盤散沙;全黨紀律嚴明,,朝氣蓬勃,,就能無往而不勝。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的新的發(fā)展階段,,黨面臨著長期執(zhí)政和改革開放的雙重考驗,需要認真解決好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和領導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能力兩大歷史性課題,,在這樣的形勢下,,加強黨的紀律建設顯得更為重要。堅定自己的立場,,進一步增強組織紀律觀念,,自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zhí)行黨的紀律不走樣,。
三,、對于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兩個《條例》, 我提出了以下建議:
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兩個《條例》,,切實加強黨的作風建設,,提高黨員干部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對領導干部的廉政教育應該與其具體工作和生活有機地結合起來,,做到經常抓,、反復抓,在潛移默化中規(guī)范干部的行為,。開展“日思,、月省、年律”活動,。
“日思”,,就是號召和提倡領導干部要做到“吾日三省吾身”,即每天要抽出一定時間,,對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關于領導干部不準收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物品等黨政紀條規(guī),從衣食住行等日常工作,、生活入手,,回想一天的行為,對一天來的情況進行反思:是不是進了不該進的地方?參加了不該參加的邀請和宴席?做了哪些不該做的事情?收了哪些不該收的東西?有沒有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規(guī)范的行為?有沒有不良思想趨使下的不良作風,。每位科級干部要做好廉政日記,,把一天來的廉政情況記錄下來進行認真反思。
“月省”,,就是要求所有科級干部在每月月底回顧一個月來的自身廉潔和廉政工作情況,。要對一個月來的學習、工作,、生活情況進行小結:本月內讀了多少提高政治思想修養(yǎng)的書?寫了多少心得體會?有哪些好的做法?還存在哪些不足?有什么不檢點的行為?要對自己不廉潔的行為進行反省,,敢于揭擺自身存在的問題,。注意了解全區(qū)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全國各地的廉政動態(tài),瀏覽網(wǎng)站登錄的重大典型案件,,從中汲取教訓,,寫出體會。
作為一名共產黨員,,通過各種途徑的學習和討論,,使我對兩個《條例》的認識有所提高,因此我要根據(jù)兩個《條例》的規(guī)定和要求加強自我約束,,把握好自己不犯錯誤,,樹立起“慎欲、慎權,、慎獨,、慎微”的良好風范,,自學遵守兩個《條例》,,能夠正確運用兩個條例在監(jiān)督別人的同時也要約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舉止規(guī)范到兩個條例之中,,為黨,、為社會做好自己的工作,,貢獻自己一份力量。
以上是我的一些學習體會,,請各位朋友批評指正,。大家互相學習,共同進步,。
公務員處分條例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fā)《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學校黨支部吳醒文書記組織全體黨員認真深入的開展學習《準則》和《條例》文件,,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廉政建設和紀律處分的重要意義。作為一名黨員教師,,要緊跟時代步伐,,積極響應中央的號召,時刻不忘廉潔自律,、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勤勉工作,將清正廉潔貫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項工作之中,,努力做到廉政紀律不可忘,,腐敗紅線不可觸,公仆之情不可移,。
一,、深刻認識遵守廉政準則、保持清正廉潔的重要意義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優(yōu)良的精神文化是指引和約束人們具體行為的強大動力,。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推動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工作,,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對個人思想道德品質的重要考驗。當前,,作風問題,、腐敗問題對我們黨長期執(zhí)政形成了嚴峻挑戰(zhàn),黨領導下的每位黨員干部也面臨同樣的挑戰(zhàn),。要真正做到清正廉潔,,就必須從源頭抓起,從思想根源入手,,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氛圍。中央出臺《準則》和《條例》,,就是要以學習思廉,、以警示促廉、以紀律保廉,,使廉潔意識植根于每位黨員干部的頭腦之中,,人人遵守《準則》和《條例》,牢固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工作觀,,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己之心,,不斷增強清正廉潔,、勤政為民的思想意識,不斷提高拒腐防變的能力,,貫徹“為民,、清廉、務實”的要求,,真正從思想上預防腐敗現(xiàn)象,、從紀律上制止腐敗現(xiàn)象的發(fā)生。
二,、貫徹落實廉政準則,,必須與實際工作相結合,立足于本職工作聯(lián)系到本身實際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廉政準則,,必須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做好教育教學工作。
首先,,堅持黨性鍛煉,,增強事業(yè)心和責任感,。要進一步牢固樹立遠大的理想信念,自覺加強黨性修養(yǎng),,增強熱愛本職工作的意識,,維護職業(yè)尊嚴,保持良好黨的形象,。要掌握時代脈搏,,弘揚時代精神,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嚴格遵守和執(zhí)行各項法律法規(guī),,時時刻刻都以法規(guī)、紀律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忠實履行職能,。
其次,必須加強學習,,提高業(yè)務工作水平,。認真學習和領會新時期中央有關推進黨的建設偉大工程的決定精神,以及五中全會精神,,不斷提高政策理論水平,,還要充分珍惜學習的機會,加強理論的學習,,掌握更多更新的政策和精神,,開拓視野,完善知識結構,,并理論聯(lián)系實際,、學以致用,不斷提高個人綜合素質和業(yè)務工作能力,。
再次,,切實轉變觀念,樹立依法工作的意識,。要切實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同時加強自我教育,,樹立嚴肅紀律,,從根本上防范和遏制違法違規(guī)的發(fā)生,。當前,,要加強對《準則》和《條例》的學習和掌握,正確領會其精神實質,,并嚴格按照《準則》和《條例》的要求開展工作,、加強自我約束,。
最后,堅持廉潔奉公,,筑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在群眾和干部中起模范帶頭作用。在工作中必須保持公道正派,、廉潔自律的形象,,自覺“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遵循“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理念,,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防污染和拒腐蝕的壁壘,,始終保持清醒的頭腦,經受住各種誘惑的考驗,,始終保持共產黨員的良好形象,,為教育事業(yè)奮斗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