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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審答辯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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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二審答辯狀(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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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答辯狀篇一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fā)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

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

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guī)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

因此,,根據(jù)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

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

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

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

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jù)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根據(j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

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wèi)生等管理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wèi)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wèi)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tǒng)回風系統(tǒng)符合規(guī)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tǒng),,自動噴淋系統(tǒng),、應急照明系統(tǒng)、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

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guī)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

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

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jù)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shù)那闆r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敬禮,!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5月23日

二審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辯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________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_街___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耍显V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做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倪德華,,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系杭州市下城區(qū)xx客運社業(yè)主。

答辯人現(xiàn)就上訴人的上訴觀點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首先,,答辯人認為,,本案是一起受全社會高度關注的民事案件,一審判決無論是程序還是實體都完全合法,,并不存在著上訴人所述的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錯誤,。

下面,就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提出的三點理由,,逐一答辯如下:

上訴人認為,,犯罪分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密切的直接的聯(lián)系”。甚至認為,,“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至少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在上訴狀第3頁第3行),。

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觀點完全不能成立。

第一,,勾某的侵權行為并非其履行職務的行為,。上訴狀稱“勾海峰的侵權行為是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這種觀點不僅讓法律人吃驚,,更讓整個出租車行業(yè)乃至整個社會震驚,。

因為,勾某的侵權行為表現(xiàn)為行兇殺人,,而其履行職務行為只能是運送顧客,作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的經營活動也只能是運送顧客。如果說出租車駕駛員剝奪他人生命這種犯罪行為被理解為是出租車駕駛員典型的職務行為,那么,,豈不意味著殺人行為也被當然地包含在出租車司機的職務工作之中了嗎,。顯然,,這種觀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更言之,,勾某殺人的侵權行為不可能成為一種典型的職務行為!

第二,勾某的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不存在內在聯(lián)系,。上訴人所說的“密切的直接的聯(lián)系”也并非法律(司法解釋第九條)所界定的“內在聯(lián)系”。

所謂的內在聯(lián)系,,是指事物之間的必然的,、本質的,、規(guī)律性,、固有的聯(lián)系,,而非偶然的,、表面的、非本質的聯(lián)系,。答辯人承認本案兇手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有一種外在的,、偶然的,、事實上的聯(lián)系,,但絕不存在一種內在的聯(lián)系,。

通俗一點講,,勾某作為駕駛員,其履行職務的行為就是駕駛出租車運送旅客,,該行為與其殺人的侵權行為之間,,難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或者說本質的、規(guī)律性的,、必然的聯(lián)系嗎?若果真如此,,還有誰敢坐車?誰敢開車?誰敢雇傭駕駛員?這是從普遍意義上看。

再從本案的事實看,,勾某殺人,、盜竊的行為與其履行開車送客的職務行為之間何來本質的、必然的,、規(guī)律性,、固有的聯(lián)系?!受害人遇害既非勾某車輛故障所致,也非車禍意外所致,也非為車主牟利所致,,更不是為了完成其雇傭活動的客觀需要所致,,而是純粹的勾某個人的殺人,、盜竊的犯罪故意所導致的,,除了與其履行職務行為的時間、地點巧合外,,并無彼此間內在的聯(lián)系,。

第三,,上訴狀用四個故事來證明勾某的殺人行為源自勾某的服務行為,因而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這個觀點不能成立,。

具體說明如下:

首先,,上訴狀中所述的四個事實并未交待該事實的出處,,而且沒有一句完整的引用,,均為片言只語,而是按照上訴狀的目的而選擇性引用。這種事實的論證顯然缺乏真實性與科學性,。

其次,從具有權威性的兩次刑事判決認定的勾海峰犯罪事實來看,,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刑事判決和裁定,,均沒有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相反,,刑案的事實調查已經充分證明了上訴狀中描述與事實不符,。例如,上訴狀中稱被害人與勾海峰雙方“發(fā)生扭打”,,而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案內材料反映被害人平時膽小且性格內向,尸檢報告亦未發(fā)現(xiàn)有嚴重打斗痕跡,。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tài)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fā)生激烈沖突而殺人,不僅沒有證據(jù)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

再次,,上訴狀中描述的事實幾乎全都是未得到認證的勾海峰單方供詞,,而勾海峰的供詞要么沒有任何佐證,要么已經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庭調查中被證明與事實不符,。據(jù)此論證,,顯然不足為據(jù)。

例如,,上訴狀中稱:“吳晶晶在遭受驚嚇后,,要求勾海峰開慢一點、穩(wěn)一點”;“結合自己(勾海峰)幾天前的車禍已花了10000多元仍未處理號以及自己這幾天與女友吵架等不良心情”;“車門無法打開,,致使吳晶晶在車上繼續(xù)‘嘮叨’”,,以及“勾海峰又強行伸手欲將吳晶晶從車上拉下,,遂發(fā)生扭打”等。這些描述均缺乏事實依據(jù)和證據(jù)佐證,。而且,,勾海峰的供詞中對受害人的描述諸多地方與受害人的家人、親戚以及同學對受害人的言談舉止評價恰恰相反,,也從側面表明勾某供詞的不可信,。至于社會上對本案事實的各種敘述都無法否認經過質證而認定事實。

可見,,上訴狀將已被法庭調查否定的事實以及無任何證據(jù)為佐證的兇手單方的供詞作為支持其上訴觀點的依據(jù),,顯然其結論是不能成立的。因此,,依照上訴狀中所描述的四個事實無法得出“駕駛員服務行為導致吳晶晶被害”的結論,,進而也否定了勾某殺人行為與其履行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內在聯(lián)系。

第一,,雇主責任的確屬于替代責任,,且不以雇主是否有過錯為要件,但并非如上訴人所說的“雇主即等同于雇員”,,也不能簡單地說“雇員侵權就是雇主侵權”,。畢竟,雇主和雇員具有相對獨立性,。正因如此,,法律規(guī)定雇主替代雇員承擔責任,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從事雇傭活動”,。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從事雇傭活動’,,是指從事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xiàn)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lián)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雇傭活動’,。”

上訴人將雇員的侵權行為無條件地等同于雇主的侵權行為的觀點,,與現(xiàn)行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符,。

第二,上訴狀用雇主理論中的“利益歸屬原則”來論證雇主應當替雇員承擔責任,,但必須注意的是,,該觀點的前提是:雇員只有構成“從事雇傭活動”發(fā)生的侵權,才談得上雇主承擔替代責任,。然而,,前述觀點已經充分證明勾某的侵權行為不是履行職務,,也與其履行職務無內在聯(lián)系,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的情形,。

如果上訴狀中所述的雇員行為等同于雇員行為的觀點成立的話,,那么被上訴人就不是簡單的民事侵權人了,而是地地道道的犯罪分子了,。因此,,雇主責任作為替代責任必須考察其適用的條件。

第一,,刑事判決,、裁定對“勾海峰上訴稱其因服務態(tài)度及車費問題遭被害人辱罵、雙方發(fā)生激烈沖突而殺人”明確認定“不僅沒有證據(jù)證實,,而且與本案實際不符”,,而不是象上訴人所稱的“事實未予確認”。如此明確的認定,,難道還不足以將該因車費及服務態(tài)度而引起殺人的事實予以排除?!難道民事案件就可以無視法律事實嗎?!相信所謂的民事證據(jù)高度蓋然性原則不可能是指將已經證明了的事實予以相反解釋的論理,。

第二,上訴狀始終把兇手勾海峰的供詞當作十分可靠的證據(jù),,并且認為,,勾海峰在審查起訴、法院審理過程中,,“均有穩(wěn)定的供述,,’而且引用勾海峰的話來佐證:“至今天這個地步了,沒有必要說假話”,。事實真的如此?兇手勾海峰究竟有沒有說假話?是否真的可信?

例如,,省高院(20xx)浙刑一終字第167號刑事裁定書查明:勾海峰稱其與吳晶晶發(fā)生激烈爭吵,吳晶晶大聲指責他,,后兩人又發(fā)生互打。結果,,無論是證人證言還是受害人的平時一貫的為人出世,,及其尸檢報告都勾的供詞不符。而且,,從常理看,,勾某在犯罪后,為了減輕自己的罪責,,避免法律的嚴懲,,從而將其犯罪行為的原因推給受害人,從而造成一種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假象,。為此受害人的親友,、同學也在不同場合對勾某口角之爭提出過異議,。答辯人認為,相比于勾某的單方供詞,,此種觀點更具真實性,。

第三,上訴狀認為,,“從民事審理的角度出發(fā),,當事人的‘自認’就足以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而無需其他證據(jù)加以證實”,,“且可以自愿承責換取裁判結果”,。這個觀點顯然混淆了本案與刑案當事人的主體身份。上訴狀的觀點違背了一個基本事實——勾海峰不是本案的當事人,,何來民事審理中的“自認”?又如何“自愿承責”?

綜上所述,,勾某殺害他人生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從事雇傭活動”,。它既不屬于被上訴人雇主授權或者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而且,其外在表現(xiàn)形式也不屬于履行職務的行為,,其與履行職務行為之間也不存在內在聯(lián)系,。上訴狀中所述的事實僅以兇手勾某的供詞為依據(jù),且與事實以及法院生效判決裁定不符,,更不屬于自認,。因而,一審判決是正確的,。

鑒于以上事實與法律,,敬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倪德華

代理人:吳清旺唐炳洪

二○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_______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______年______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_______區(qū)_______街_____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_____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______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币虼耍显V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男,****年3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qū)****。

答辯人****,,女,****年9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區(qū)****。

被答辯人****,,男,,****年8月****日生,,漢族,住xxx市xxx區(qū)****,。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坊黃商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jù)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xxx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jù)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和****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也符合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向****借款30000元;二是****向****借款100000元;三是****拖欠的買賣****材料款199382.42元?,F(xiàn)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xxx年6月10日向****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xxx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xxx年7月24日向****借款1xxx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xxx年8月24日歸還了xxx00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xxx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xxx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xxx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fā)生買賣聚苯板業(yè)務關系,,在xxx年6月3日至xxx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xxx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jù)為證,,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借款30000元、欠****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xxx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jù)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jù)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形成并存在的證據(jù),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jù)的范疇,,現(xiàn)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jù)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jù)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xxx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lián)性,。再次,取款行為發(fā)生的日期是xxx年2月28日,,而對****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xxx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對****的欠款,,那也是償還xxx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jù)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xxx年3月19日的xxx00元收到條、xxx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xxx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xxx年3月24日的xxx000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與****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xxx000元,,****為其出具了“收到****所付轉讓費xxx000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yè)交接手續(xù),。根據(jù)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應于xxx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jù)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與****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對****的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jù),、收到條等憑證,****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jù)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fā)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年一月七日

二審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陳某

被答辯人:福建省某公司。

因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福建省某公司房屋租賃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被答辯人之上訴狀,,答辯如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該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是指當事人可以采取放棄,、讓渡等方式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但當事人在處分自己的權利時不得以損害第三方的利益為前提。

本案被答辯人放棄對對方當事人所提出的過高違約金的抗辯,,但要答辯人去承擔其放棄抗辯的不利后果,,是不符合民法基本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20xx年5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規(guī)定正是對之前調整違約金的理論觀點和實踐做法的肯定,,雖然被答辯人與物業(yè)公司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是在該解釋實施之前判決的,,但如果答辯人提出調整違約金的抗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之前,,法院既也有可能支持也有可能不支持,,姑且不論支持的可能性有多大,但至少存在可能性,,可正是被答辯人未提出抗辯的過錯行為讓這種可能性成為“零”,。

在被答辯人與物業(yè)公司的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被答辯人只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不會產生遲延履行金和執(zhí)行費,,在上述案件中答辯人只是案外人,,不存在承擔包括認錯在內法律義務的問題,即便被答辯人履行義務后要向答辯人追償也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的問題,。

正是因為被答辯人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過錯行為才產生了額外的費用,,應由被答辯人自行負擔。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中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及訴訟費的部分正確,,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依法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

此致

敬禮,!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二月二十三日

二審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原審原告):aaa,男,,19xx年x月4x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順義區(qū)ggg村村民,,現(xiàn)住該村,。

答辯人就原審被告ggg村民委員會上訴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首先,上訴人稱“被上訴人不是在上班時間,,從事雇傭活動時受的傷”明顯與證據(jù)及事實不符,。

答辯人在村中是農場小組長并擔任村管水小組長,負責衛(wèi)生,、水電,、管道等工作,基本上是全天24小時工作,,任何時候,,只要村中的水電、管道等出了問題,,必須馬上解決,。并且在與上訴人簽訂的《后勤工資制度協(xié)議書》中約定,答辯人保證每天上班,,不離農場,。根本不是上訴人所說的固定工作時間,下午上班時間是十四點,。

另一方面,,上訴人所述的“根據(jù)證人ccc的證言,被上訴人到農場后并沒有從事與雇傭相關的工作,,而是在農場床上睡覺”,,完全是斷章取義。上訴人完全無視證人ccc中午12點給答辯人打電話要求修理自來水的事實,、ddd證實在13:20左右,,答辯人已不在床上事實、證人eee證實13:50,,看到答辯人躺在農場的院子里的事實,、以及證人eee、ddd,、fff將抬到屋內的事實,。

其次,關于ccc證言,,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并沒有在審理過程中對二者使用的電話調取電信部門相關通話記錄來佐證證人ccc證言的真實性”,,上訴人的此番言語完全是一法盲的真實體現(xiàn),,根據(jù)民訴“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上訴人應當提供相關的證據(jù)來反證答辯人的證人證言,,不能把舉證責任推給法院。同時,,上訴人也根本不懂民事訴訟中事實認定的“高度蓋然性”理論,,法院考察的是雙方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的大小,只要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jù)的證明力大于對方,,法院就可以根據(jù)證明力大的證據(jù)來認定案件事實,。

再次,法官斷案是可以根據(jù)經驗法則來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9條規(guī)定,,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當事人有相反證據(jù)足以xx的除外,。第64條規(guī)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jù),,依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遵循法官職業(yè)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jù)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這是從法律上規(guī)定了法官可以運用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進行案件事實認定,。所以,,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致傷的原因未進行相關審查和了解,在沒有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憑主觀推斷認定被上訴人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明顯證據(jù)不足”是站不住腳的,。相反,,一審法院正是在綜合全案證據(jù)的基礎上,得出的符合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的事實結果,。

首先,,關于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yī)檢驗鑒定局所出具的鑒定問題,北京市公安局順義分局法醫(yī)檢驗鑒定所是北京市順義區(qū)法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前身,,具有鑒定資質,,獲得北京市司法局的批準后應當以北京市順義區(qū)法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名義出具鑒定報告。

另一方面,,如果上訴人對一審的鑒定報告有異議,,完全可以在一審程序中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未在一審程序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不能通過二審程序來,,彌補一審程序中放棄的權利,。

鑒于以上情況,一審法院采信鑒定報告合法,,判決內容計算準確,。

首先,只要是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的傷害,,雇主就應當賠償責任,。本案中,答辯人在從事雇傭的活動中(為村民ccc修理自來水,,去拿工具過程中),,且在雇傭活動的地點(農場),發(fā)生的傷害結果,,所以作為雇主的上訴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民事賠償?shù)摹疤钛a”原則,,只是一般的民事原則,,針對個案應具體分析。本案中,,合作醫(yī)療與本案的賠償責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同時答辯人加入合作醫(yī)療是答辯人的個人行為,是答辯人在繳納保險費后的對價行為,。不能由于答辯人個人的交保險費獲得的權利來減輕上訴人的賠償責任,。

再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侵權人的過錯不是唯一的確定精神損害的條件,,并且存在除外條款,即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以侵權人有過錯來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確定精神賠償數(shù)額時,不應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一審法院正是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針對本案的具體情況,考慮法定的各個因素,,最終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具體數(shù)額的,。所以,,上訴人稱“在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的說法是無稽之談,。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上訴人完全是為了拖延承擔答辯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二審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原審被告):________豐貿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大道____村__路

被答辯人(原審原告):________紙張貿易有限公司

住址:____市____區(qū)____路__號戎居公寓__幢____房

就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發(fā)表答辯意見如下:

1,、倉儲合同的主要特征。(1)保管方要清點貨物,、明晰貨物的數(shù)量,、品名,性質,,即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并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xù),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2)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2,、本案貨物存放的事實,。被答辯人使用答辯人的倉庫,自己掌握著倉庫的鑰匙,,自主開門進貨及出貨,,不受答辯人的影響,完全獨立行使對倉庫的使用權,。只要是因進,、出貨物所需,被答辯人只需在進,、出入倉庫區(qū)大門時和答辯人打個招呼,,得到身份正確后就完全可以自由出入了,并不需要辦理任何手續(xù),,也就是說,,倉庫區(qū)大門對客戶而言永遠是敞開的。鑒于倉庫區(qū)院內不止被答辯人一家租賃答辯人的倉庫,,尚有眾多客戶租用其他倉庫,,確認客戶身份只是防止外來無關人員進入整個倉庫區(qū),,就像租住在一個規(guī)范住宅小區(qū)的租戶一樣,首先要接受門衛(wèi)的身份確認才能進入,。

依據(jù)上述對于倉儲合同的特點及本案貨物存放的事實,,可以清晰地確認:本案案由非倉儲合同糾紛,而是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法院認定正確,。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________年2月1日簽約時,明確商定被答辯人的存放貨物必須要先向保險公司投保,,之后才能存放在答辯人的倉庫中,,其目的只有一個,就是為了防止各種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給貨物帶來的經濟損失,。對此,,被答辯人也表示了認可,隨列入《保管合同書》第五條第二款,。但是,,《保管合同書》簽訂后一直至________年1月30日合同期滿,被答辯人也未履行自己的投保義務,。在《保管合同書》延續(xù)的兩年多期間內,,即________年2月1日至________年5月水災發(fā)生時,被答辯人為了節(jié)約企業(yè)成本,,始終怠于履行自己的這份投?!奥氊煛薄R虼?,因被答辯人在存放貨物之前未向保險公司“購買商品保險”,,對________年10月5日晚倉庫進水造成的全部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

1,、答辯人在洪災發(fā)生6小時之前,,即________年10月5日16時電話告知了被答辯人,讓其面對即將來臨的洪水風險,,做好防范措施,。

2、在答辯人履行完告知義務后近6個小時的搶險準備時間里,,被答辯人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來防止洪災的發(fā)生,。

被答辯人在接到答辯人的電話通知后,只是派一位員工來到貨倉現(xiàn)場,,雖然一直在此守候,,但并沒有采取任何應急防險措施。當時,答辯人在倉庫院內儲備了大量用于防洪用的沙袋,,只要被答辯人在存放貨物的大門口將一排沙袋壘高,,再用帆布將其包裹起來,就完全可以阻止洪水進入事發(fā)倉庫,,因為它就像一面墻將洪水擋在外面,。因為當時倉庫圍墻外的積水已經很深了,每個在現(xiàn)場的人都能預見到,,若是大雨再這樣持續(xù)不斷地下,,圍墻倒塌是遲早要發(fā)生的事情。因此,,其他存貨人均采取這種沙袋壘高防護方式,,只有被答辯人在預見到風險即將要發(fā)生時仍然選擇無動于衷。

依上所述,,在________年10月5日晚洪水沖垮墻體之前,,答辯人已經提前6小時告知了被答辯人貨物所面臨的風險(包括洪水可能會進入倉庫,造成紙張被淹),,盡到了《保管合同書》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及時告知及護衛(wèi)義務,。因此,對于被答辯人的因倉庫進水造成的財產損失,,被答辯人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1、答辯人為被答辯人提供的紙張儲存場所是合格的,,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

答辯人為被答辯人提供的儲存場所,自________年2月至________年10月原告已經使用三年半有余,,且場地一直沒有變更,;被答辯人對于倉庫比較低洼的地理位置原告是熟知的,對于該場所可能發(fā)生的各種風險更是明知的,,即存在的經營風險是明知的,。因此,,答辯人不承擔為被答辯人提供儲存供場所帶來的任何風險及責任,。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在最初簽訂《保管合同書》時特意設置了第五條第二款,,其目的就是為了使被答辯人在貨物租賃期間內遭遇各種風險(包括自然災害)時,,免受經濟損失。

鑒于倉庫所處的地理位置比較低洼的特點,,本著為被答辯人切身利益著想的原則,,雙方在《保管合同書》第五條第二款明確約定的投保條款,以保證被答辯人在自然災害來臨時免于遭受經濟損失。因此,,被告在________年2月1日最初簽約時,,就已經盡到了儲存物的風險及保護提示義務。

綜上,,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不但遺漏了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被答辯人為了節(jié)約企業(yè)成本,,沒有依據(jù)《保管合同書》第五條之約定為存放貨物投保,;且在責任分配問題上有失公正,即讓答辯人承擔20%的責任,。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即無事實依據(jù)又無法律依據(jù),,答辯人請求貴院依法改判,,判決答辯人對于被答辯人的經濟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此致

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辨人:________豐貿易有限公司

______年九月三日

二審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陳某,,男,,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xxxxxxxx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賀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xiàn)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jù),。

上訴人稱xx年7、8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長安區(qū)xx街6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guī)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xié)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xù)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那倘若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xù),,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一審被告)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xx(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xxxx年xx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x基金,,先后x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匯入共計x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xx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x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x月xx基金的網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x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jù)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jù)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完成了委托事項,協(xié)助上訴人購買了x基金,。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jù)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篇十一

答辯人: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年月日出生,,住________,,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

關于被答辯人不服(________)民初字第003號裁定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現(xiàn)依法答辯如下:

眾所周知,,相比民事訴訟的二審終審程序,,勞動糾紛案又多了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勞動糾紛在審理中實際是要經過仲裁,、一審,、二審三次審理才能終審,,因此程序繁瑣,負擔沉重,。

在本案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后,,雙方都是針對仲裁裁決提出訴訟請求,其實質是圍繞著仲裁請求進行對抗,。因此從本質上來說,,一審法院只需要針對仲裁請求進行判決即可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糾紛。

故此,,在既能解決雙方當事人糾紛,,又能節(jié)約司法資源,減輕當事人負擔的情形下,,細心體察一審裁定深層理念,,入情入理,與民方便,。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7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之規(guī)定,,假若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也應是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況且一審裁定只是程序性的法律文書,,并未涉及實體審理內容,,不具備發(fā)回重審的條件,更談不上原合議庭回避等事宜,,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二審法院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駁回一方起訴的裁定,,體現(xiàn)了節(jié)約資源,,減輕負擔的司法理念。被答辯人“特提出由貴院依法審理或者由原審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應予駁回,。

答辯人:

年月日

二審答辯狀篇十二

答辯人:(一審被告)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_____(一審原告)合同糾紛二審一案,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合同關系,。_______年_______月份,,上訴人委托被上訴人購買_______基金,先后______次向被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匯入共計_______元人民幣,,被上訴人便用其在_______基金的余額幫上訴人購買了總額為______元的基金,,上訴人在被上訴人幫助購買基金后,,便一度自己親手把盤,,每天能夠清晰地看到自己的基金的收益,直至______月_______基金的網站修復,,無法打開,。故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并未將其轉入的金額進行購買基金這是站不住腳的。

2,、上訴人稱其在______月份看到的基金只有代碼,,沒有基金購買人的名字,這是沒有依據(jù)的,。被上訴人提供的《公證書》已經很明確的提出,,初次注冊的用戶需要登記用戶的信息,換而言之,,上訴人在剛注冊之時,,是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同時也是要本人的真實姓名才能進行注冊,。而這些基金都是登記在上訴人的姓名項下的,,上訴人稱基金不能顯示自己的姓名,顯然是沒有依據(jù)的,。

3,、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證書》上,更能表明,,上訴人已經完成了委托事項,,協(xié)助上訴人購買了_______基金。

原審法院在判決中適用了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四百是一條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正確的,。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指示完成了委托事項,而上訴人在一審中要求法院判決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并無不妥,,是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不成立的。

基于以上的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答辯人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后,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此致

_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jù)材料______份,。

二審答辯狀篇十三

答辯人:

答辯人就上訴人_______提出返還原物糾紛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本案屬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權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還原物的侵權糾紛案件,,并非單位內部分房糾紛,,應屬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審法院對于上訴人非法侵占訴爭房屋的事實認定清楚,。

二,、答辯人名下只有訴爭房屋房產證上登記的唯一套房產,上訴人憑空捏造所謂答辯人與前妻騙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辦理訴爭房屋所有權的事實純屬烏有,,也與本案審理沒有任何關系,,答辯人不再贅述。

三,、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一審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法律正確。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jù)正確,但是上訴人置事實和法律于不顧,,企圖永久占有答辯人的物權,。在國家大力倡導保護私人財產權利的今天,答辯人相信正義一定能伸張,,違法一定會受到制裁,。為此,請求二審法院明鏡高懸,,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

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jù)材料x份

二審答辯狀篇十四

答辯人:某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

因民事訴訟原告劉元碧等人親屬謝萬平交通事故死亡,起訴本答辯人為本案共同被告一案,,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1,、本訴訟案和本答辯人沒有直接的關聯(lián),本答辯人不應作為被告參加本次訴訟。

在本案中本答辯人和原告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本答辯人既不是致使原告親屬謝萬平死亡的侵權者,,也沒有和原告有任何合同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原告與肇事車輛粵l02116駕駛員周廣遠之間是侵權的法律關系,,而本答辯人與肇事車粵l02116車掛靠車主惠州市安駿集裝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駿公司)之間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只有被保險人才是保險金的唯一請求權人,,而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不同,,除被保險人以外,沒有其他受益人,。

所以本答辯人只對被保險人負有合同責任,,而對本案的原告方不負任何責任,。

況且,,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是不宜放在同一個侵權訴訟中審理的,如果那樣的話,,則剝奪了本答辯人的實體審查權和程序訴權,,這也是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相違背的。

2,、本答辯人與被告安俊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并不等同于無過錯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

本答辯人與安駿公司的保險合同簽訂并生效于20xx年3月23日,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簽訂并生效的保險合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能約束其實施前的保險合同行為,。

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前,法院不能按照原告人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錯誤理解提出的訴訟請求,,來判決本答辯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雖然在我國很早就有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提法,但強制三者險在我國的推行是有明顯的階段性的,,目前的強制三者險并不等同于無過錯強制三者險,,保險公司不應該為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是借鑒學習國外的做法,,把保險人本應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從方便受害者的角度,直接支付給受害第三者,。

但并不是要保險公司為受害者自己的責任受過,。

保險公司本身是沒有直接對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無論從合同的約定還是從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都沒有這個義務,。

《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說保險公司"可以"將計算出來的應當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償金直接支付給受害第三者,但不是"必須",。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只是從方便受害者,、簡化手續(xù)的角度,由保險公司把本應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賠款直接支付給受害第三者,,但前提條件是保險公司只能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根據(jù)被保險人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相應地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已出臺討論稿,,從該(草案)的內容可以理解出國家對于強制三者險的立法精神及真實涵義,。

強制三者險將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采用統(tǒng)一的費率標準,,如果實行無過錯責任的話,,其費率標準將會大大地高于目前的商業(yè)三者險費率。

而不象目前存在5萬,、10萬,、50萬甚至100萬元等不同的保險責任限額的情況。

參考目前上海,、北京等地統(tǒng)一以4萬元作為強制三者險責任限額,,來履行強制三者險賠償責任等情況,即將制定的強制三者險限額不可能定在如本案保險合同的50萬元這么高,。

而根據(j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保險公司并沒有按照無過錯強制三者險的費率標準來收取保費,當然不應該履行無過錯責任保險的賠償義務,。

本答辯人不是侵權法律關系的當事人,,本答辯人僅僅是基于保險合同法律關系,通過被保險人這個橋梁才產生對第二者的保險給付義務,,但這個義務是間接的,,只在本答辯人應該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金額范圍內,代被保險人向第三者履行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墊付責任,,不存在按照保險單載明的最高責任限額與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責任,,更不存在對整個事故損失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根據(jù)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記載的事實,,受害人謝萬平的過錯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負同等責任,,所以受害人謝萬平自己應該承擔事故損失40%的民事責任。

因而,,本案原告把全部事故損失都要求本答辯人承擔的訴訟請求明顯是不合理的,。

本案涉及到兩個賠償責任計算標準,一個是侵權的被告對原告方的侵權賠償責任,,因為該交通事故發(fā)生于20xx年1月23日,,是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_(以下簡稱《解釋》)生效之后,當然應該適用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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