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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篇一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號),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xù)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精神傷害賠償金700萬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誤工費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10500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fā)《通知書》將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全家居無定所,、無家可歸,,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惫手芷鹣膊痪哂刑崞饑屹r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
二月十五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篇二
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24號),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xù)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精神傷害賠償金700萬元;
4,、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誤工費每月5223,、5793、6463元;
5,、 20xx年6月21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10500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fā)《通知書》將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6月21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全家居無定所,、無家可歸,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在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周起喜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周起喜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惫手芷鹣膊痪哂刑崞饑屹r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周起喜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
二月十五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篇三
賠償請求人:劉偉,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號商店和庫房),,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xù)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賠償被拆建筑內貨物853000元;
4、 電話安裝費5000元;
5,、 有線電視安裝費300元;
6,、 精神傷害賠償金20萬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停業(yè)損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5793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fā)《通知書》將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和精神寄托,,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劉偉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劉偉在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劉偉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劉偉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惫蕜ゲ痪哂刑崞饑屹r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劉偉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
二月十五日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 公安機關篇四
賠償請求人:劉偉,,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228號,。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法定代表人:孫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北旺南路27號上地辦公中心,。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以下簡稱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12月16日收到賠償請求人的賠償申請,。本行政機關依法進行了審查。
賠償請求人請求:
1,、 修復或按照原結構在原址重建被拆建筑物(3排16號商店和庫房),,并交付賠償請求人繼續(xù)使用;
2、 將被拆建筑物內財物歸還至原處,,如有丟失損壞的照價賠償;
3,、 賠償被拆建筑內貨物853000元;
4、 電話安裝費5000元;
5,、 有線電視安裝費300元;
6,、 精神傷害賠償金20萬元;
7、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產生的停業(yè)損失每月120xx元;
8,、 20xx年11月14日起至賠償協議簽訂之日止的租房費用每月5793元,。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主要理由:
1、20xx年8月9日,,海淀城管局作出決定并下發(fā)《通知書》將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8號院和228號院所屬房屋認定為違法建設,。
2、20xx年11月14日,,海淀城管局在沒有送達拆違通知書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趁早晨突襲以暴力手段將位于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住房強行拆毀,導致屋內家具,、電器,、生活用品、現金等財產不知去向,。該行政行為對我家造成巨大財產和嚴重精神傷害,,并導致我失去了唯一的收入來源和精神寄托,嚴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
3,、20xx年6月3日賠償請求人劉偉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海淀城管局于20xx年8月9日向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經查:賠償請求人劉偉在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的居住。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通知,。賠償請求人劉偉認為本行政機關作出上述通知行政行為違法,,于20xx年6月3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海淀法院于20xx年10月30日作出(20xx)海行初字第88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本行政機關于20xx年8月9日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
另查,,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
本行政機關認為:
1,、20xx年8月9日本行政機關向城建集團作出的通知,,不具強制力,并未侵犯賠償請求人劉偉的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guī)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故劉偉不具有提起國家賠償的主體資格,。
2,、本行政機關未參與北京市海淀區(qū)田村山南路228號院內建筑物的拆除工作,故本行政機關并非該案的賠償義務主體,。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行政機關決定:
對賠償請求人劉偉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不予賠償,。
如不服本決定,賠償請求人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海淀區(q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zhí)法監(jiān)察局
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