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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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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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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篇一

《中國法制史》是講述我國有史以來各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產(chǎn)生、發(fā)展,、演變的過程以及歷史的基本規(guī)律的一門課程,是法學的基礎學科,,同時又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是一門艱深的學問。

在學習《中國法制史》之前我一直認為,,封建社會時期中國的法律是一個籠統(tǒng)的概念是專為統(tǒng)治階級服務的武器,,然來現(xiàn)在看來這一觀點是錯誤的,。封建社會時期法律雖然為統(tǒng)治階級所厘定,其中自然而然包含統(tǒng)治階級的意愿,,然而歷代刑法中均有“法者,,天子與天下共之”的理念,由此可見古代刑法并非只針對被統(tǒng)治階級所創(chuàng)建,。

學習《中國法制史》首先要了解法律形成的過程,,原始社會沒有法律,只是依靠原始習慣作為規(guī)范,。隨著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社會的進步,在父系社會私有觀念形成,,隨之階級形成,,私有制度建立起來。階級的出現(xiàn)必然導致不可調(diào)和的矛盾,,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diào)和的產(chǎn)物,,過去原始社會作為規(guī)范的原始習慣已經(jīng)無法規(guī)范民眾的作為,于是在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條件下,,在統(tǒng)治階級維持私有制的欲望觀念下,,產(chǎn)生了法律。

在學習《中國法制史》是還要明確法制史的研究對象只能是法制而不是國家與法,。法制史是將歷朝歷代中國社會的法制制度作為研究對象而非各個時期的法律內(nèi)容,,因而學習《中國法制史》更像是在學習中國歷史,中國法制史不僅涉及文史哲方面的內(nèi)容也要求我們有一定的法學功底,,否則學習過程中會很吃力,。此外,學習過程中要善于總結歸納,,《中國法制史》是一門復雜的學科,,簡明扼要地為每個時期朝代法律制度總結提綱,歸納特點,,這有利于提高學習效率且不容易遺忘所學的內(nèi)容,。

學習《中國法制史》是一個枯燥的過程,但并不單調(diào),,學習時將各個不同時期法制制度與現(xiàn)代社會法制制度相互印證對比,,是一個相當有趣的事情,也是增強學習的動力,。

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篇二

單項

b “八議”中有“議賓”一項,,指的是(前朝皇帝的后代)。b “被廬之法”是(晉國)國制定的,。c 春秋時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鄭國,。

c 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chǎn)將刑罰條寫在(銅鼎)上,。c 春秋時期鄭國的鄧析將刑罰條寫在(竹簡)上。

d 第一次將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的封建法典是(晉律)d 定的典章制度的那個人是(周公),。d 典賣法律關系制度化,,始于(宋朝)。f 《法經(jīng)》共

(六)篇,。作者是(李悝),。

f 法典體例在宋朝發(fā)生了變化,采用(刑統(tǒng))作為法律形式,。g 改“法”為“律”是戰(zhàn)國時期的(商鞅),。h “昏、墨,、賊,殺”中的刑名是(殺),。

h 皇帝制度的理論化,、神秘化,開始于(漢朝),。

h 漢武帝之后,,漢朝的法律指導思想的核心主導是(儒家思想)h 漢初至文景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的主導是(黃老思想)。h 漢武帝之后,,法制指導思想的核心是(德主刑輔),。h 漢朝律典的代表是(九章律)。

h 漢朝以典型判例作為法律形式的一種,,稱作(決事比),。h 漢朝針對某類事的一個方面制定的單行法規(guī),叫做(科),。h 漢朝首次下詔廢除肉刑的皇帝是(漢文帝),。

h 漢朝規(guī)定,吏民如知有人犯法,,必須舉告,,否則就是(見知故縱)。

h 漢律規(guī)定,,女子犯罪量刑,,可以不親自服徒刑,每個月出錢三百以顧人,,此刑罰叫做(女徒顧山),。

h 漢代對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叫做(征辟)。h 漢代致仕的年齡是(七十),。

h 漢代諸侯百官的器用,、服飾,、乘輿各有規(guī)制,如有“逾制”,,即構成(僭越罪),。h 漢代的買賣契約叫做(券書)。h 漢代的起訴叫(告劾),。

h 漢代對被告人進行審訊叫(鞫獄),。h 漢代對當事人進行判決叫(斷獄)。

h 漢代經(jīng)過審訊,,得到口供,,三日后再行復審,叫做(傳復),。

h 漢朝有一種法律形式是用來比照斷案的典型判例,,此法律形式為(比)h 漢朝中央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同秦朝一樣,叫做(廷尉),。

h 漢律規(guī)定,,如果官吏不執(zhí)行而且阻礙皇帝詔令,侵犯皇權,,則定為(廢格詔書罪),。j 將“八議”制度最早規(guī)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j 將“法”改為“律”,是在(戰(zhàn)國時期的秦),。j 晉國公布成文法時遭到孔子的反對,。j 晉國的“常法”是(趙盾)制定的。

j “君權神授”理論的最早提出者是(董仲舒),。j 加役流作為死刑的減刑始于(《貞觀律》),。k 《開皇律》規(guī)定的笞刑分(五)等。k 《開皇律》的篇章體例主要依據(jù)(《北齊律》),。l 《呂刑》的作者是(呂侯),。l 兩漢的立法活動始于漢朝建立前的(約法三章)。m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m “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最早規(guī)定在(西周),。p 炮烙之刑出現(xiàn)于(商朝)。

q 秦朝有一種以極端殘忍的死刑與肉刑并用的刑罰,,叫做(具五刑)q 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關于案件的調(diào)查,、勘驗、審訊等程序的文書程式的法律形式是(式),。q 秦朝的法廷成例叫做(廷行事),。

q 秦朝有一種將罪犯活著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刑罰,叫做(定殺。q 秦朝有一種以極端殘忍的死刑與肉刑并用的刑罰,,是(具五刑,。q 秦朝多對麻風病人犯罪所適用的刑罰是(定殺)。

q 秦朝有一種徒刑,,即強制男犯白天修筑長城,。這種刑罰是(城旦)。q 秦朝的鬼薪適用于男犯,,它的刑期為(三年),。q 秦朝有一種罪名,即以過去的事例指責現(xiàn)時的各項政策和制度,,此罪叫作(以古非今罪),。q 秦律規(guī)定,禁止偷偷地移動田界的的標志,,否則構成(盜徙封罪),。q 秦朝的最高司法審判機關叫(廷尉)。

q 秦律規(guī)定,,宣判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上訴,,秦朝叫做(乞鞫)。s 商朝“立紂為太子案”進一步說明了王位繼承實行嚴格的(嫡長繼承)s 商湯討伐夏桀時發(fā)布的命令是(《湯誓》),。s 商朝法律制度的的總稱叫做(九刑),。s 商朝初期王位繼承實行(兄終弟及),輔以父死子繼,。s 商紂王曾囚周文王于(羑里),。

s 商湯討伐夏桀時,宣布了夏桀的一條罪名,,即(舍棄嗇事),。

s 商湯滅夏之后,吸取夏桀滅亡的教訓,,告戒他的諸侯們,,禁止(不有功于民)。s 商朝有一種罪名相當于后世的詐偽,、內(nèi)亂,、謀反等罪名,這個罪叫做(暫遇奸宄),。s 商鞅入秦國變法改革,,攜帶了李悝的(法經(jīng))。s 隋朝以(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s 隋唐時期最高行政機關是(三省六部),。

s 史料記載,,商朝的九侯觸犯了商王,而受到(醢)的刑罰,。s 宋朝將判案的成例叫做(斷例)

s 宋朝將中央主管主管官署就某項法令所作的解釋叫做(申明)s 宋朝將判案的成例叫做(斷例),。

s 宋朝尚書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對某事所作的指示或決定,對以后同類事件具有約束力,,與敕,、令并行,這種法 律形式叫做(指揮),。

s 宋朝中央官署可依就某項法令作解釋,,所作的解釋叫做(申明)。s 宋朝中央官署根據(jù)過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決定,,叫做(看祥),。

s 宋朝規(guī)定了一種法律,即在開封府諸縣加重處罰犯罪,,強化京畿地區(qū)的治安,,這種法律叫做(重法地法)。s 宋代初年出現(xiàn)了官府承認土地私有權的憑證是(紅契),。

s 宋太祖為了鞏固新建立的政權,,緩和階級矛盾,取得民心,,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減輕刑罰的(折 杖法)。

s 宋太祖統(tǒng)治后以寬恕死罪為借口,,為了赦免死罪者的死刑,,而用其它刑代替,推行(刺配之法),。t 通過胡惟庸案,,可以總結朱元璋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之一是(重典治吏)t 太平天國后期的綱領性文件是(《資政新篇》)

t 唐宣宗時期,將刑律分類為門,,附以有關的令,、格、式,,編成《大中刑律統(tǒng)類》,。t 唐律關于戶籍、賦役,、土地,、婚姻方面的內(nèi)容規(guī)定在《戶婚》 律,。t 唐代官吏退休的年齡是(七十)。

t 唐宣宗時期編成的《大中刑律統(tǒng)類》共(121)門,。t 唐律中凡是不列入其他“分則”篇的犯罪,,都歸于(《雜律》)。t 唐朝全國設十個監(jiān)察區(qū),,監(jiān)察區(qū)的名稱叫(道),。

t 《唐律疏議》中相當于現(xiàn)代法典總則的篇名為(名例律)。t 《唐律疏議》的第十二篇的篇名為(斷獄律),。w 我國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鄭國的(子產(chǎn))w 我國奴隸制國家的第一個國王是(啟),。

w 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初具體系的法典是(《法經(jīng)》)。w 為防止臣下結黨,,最早設置奸黨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

w “威侮五刑,,怠棄三正”是夏啟討伐有扈式時發(fā)布的(戰(zhàn)爭動員令)。x 相傳夏桀時,,曾把商湯“囚之(夏臺)”,。x 先王發(fā)布的誓命,在西周稱作(遺訓),。

x “刑名從商”是(荀子)總結商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而總結的,。x 夏、商,、周三代的法律以(刑)命名,。x 夏商時期將死刑稱為(大辟)。x 夏商周三代監(jiān)獄的通稱是(圜土)

x 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賊,殺”中規(guī)定的刑名是(殺)x 夏朝有五種刑罰,,共(三千)條,。

x 夏朝有“昏,、墨,、賊,殺”的制度,。據(jù)叔向解釋: “殺人不忌為(賊)”,。x 夏朝有“昏、墨,、賊,,殺”的制度。據(jù)叔向解釋: “己惡而掠美為(昏)”,。x 夏朝有“昏,、墨、賊,殺”的制度,。據(jù)叔向解釋: “貪以敗官為(墨)”,。x 夏朝出現(xiàn)了一種制度,可以用財物折抵刑罰,,這種制度叫做(贖刑),。x 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發(fā)布的戰(zhàn)爭動員令叫做(甘誓),,它也是夏朝的法律,。x 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zhì)劑)x 西周的成文刑書是(九刑)。

x 西周奴隸制社會的根本法是(周禮),。x 西周的判例叫(成),。

x 西周有一種法律形式,是指商代法律規(guī)定有利周朝統(tǒng)治的那些內(nèi)容,,即(殷彝),。x 西周初期,為了調(diào)整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的秩序,,鞏固宗法等級制度,,將夏商原有的禮加以補充、厘定使之成為(法)x 西周的立法指導思想是(明德慎罰與以德配天),。x 西周將故意稱為(非眚),。x 西周將偶犯稱為(非終)。x 西周將慣犯稱為(惟終),。x 西周將過失稱為(眚),。

x 西周時期,對公族施用的死刑方法為(絞),。x 西周的拘役來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所謂的“(田里不鬻)”。x 西周的買賣契約叫(質(zhì)劑),。x 西周的借貸契約叫(傅別),。x 西周的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買賣契約,其中買賣人民馬牛之類的東西用(質(zhì)),。x 西周規(guī)定了“寇攘與殺越人于貨罪”,,即后世的(強盜罪)。x 西周的婚姻管理機關叫做(媒氏),。x 西周將 結婚程序叫做(六禮),。

x 西周法律規(guī)定,,在幾種情況,丈夫不得休棄妻子,,叫作(三不去),。x 西周自后成王以后,王位繼承開始實行(嫡長繼承制),。x 西周時期,,國都之內(nèi)的司法官吏叫做(士師)。x 西周時期,,中央直轄地區(qū)的司法機關為(小司寇),。x 西周的民事訴訟叫做(訟)。x 西周的刑事訴訟叫做(獄),。x 西周的民事訴訟書狀叫(劑),。

x 西周時期,刑事案件的書狀叫(傅別),。

x 西周法律規(guī)定,,民事案件要繳納(束矢)作為訴訟費。x 西周法律規(guī)定,,刑事案件要繳納(鈞金)作為訴訟費,。

x 西周結婚要遵循“六禮”的程序。其中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備上其它禮物前去求婚,,請求女家收下的程序是(納采),。x 西周結婚要遵循“六禮”的程序。其中男方納采之后,,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和生年,、月、日,,然后卜于祖廟,,占其吉兇,卜得吉兆之后,,再往下進行的程序是(問名),。x 狹義上的唐律,,指(《唐律疏議》),。y 原始社會部落首領的繼承實行(禪讓制)。

y “以五聲聽獄訟”中的“五聽”最早作為(西周)斷案的依據(jù),。y 《永徽律疏》的篇目共(十二篇),。

z 在我國,,程序法和實體法分開,始于(鴉片戰(zhàn)爭后清朝)z 在我國,,首次制定贖刑是在(夏朝),。

z 在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由勞動人民指定的反帝反封建的偉大綱領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

z 在天平天國的法律中,,主張發(fā)展近代經(jīng)濟,、提倡修鐵路、造輪船的法典是(《資政新篇》)z 在歷史上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人是(董仲舒),。

z 在奴隸制五刑中,破壞犯罪者的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是(宮刑),。

z 在西周,初了刑作為法律存在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規(guī)范作為法律存在,,是(禮)。z 在西周的“六禮”中,,男家問名之后,,已經(jīng)卜得吉兆,男家仍以雁作為禮物請媒人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的程序,,被稱做(納吉)。

z 在西周的“六禮”中,,納吉之后,,男家以玄纁(音勛,玄,,黑色,;纁,絳色)束帛(五匹為束),,兩張鹿皮作為聘禮送給女家,,即后來所說的訂婚禮,這道程序叫做(納徵),。

z 在西周的“六禮”中,,納徵之后,男家擇定吉日作為婚期,,備禮往告女家,,求其同意的程序是(請期)。z 在西周的“六禮”中,,新郎親至女家迎娶的程序叫做(親迎),。z 在漢朝,,如為農(nóng)民起義通風報信、提供飲食,,則構成(通行飲食罪),。z 在秦朝,多用于懲罰輕微犯罪官吏的刑罰是(誶),。z 在秦朝中央的三公中,,掌管軍事的是(太尉)。

z 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z 在“十惡”中,,將侵犯皇帝尊嚴的行為稱為(大不敬)。z 戰(zhàn)國時期魏國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這部法典是(法經(jīng))。z 戰(zhàn)國時期楚國在悼王時任用(吳起)任令尹,,實行變法,。

z 戰(zhàn)國時期的立法指導思想“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的中心是(取消舊奴隸主貴族 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權),。

z 最早提出“父為子隱,子為父隱”思想的人是(孔子),。z 最早確立“十惡”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開皇律》)z 最早規(guī)定“封建五刑”的法典是(《開皇律》)

z 最早確立封建法典十二篇體例的法典是(北齊律)z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采取的政體是(責任內(nèi)閣制)

z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采取的政體是(總統(tǒng)制)

z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guī)定蘇維埃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工農(nóng)兵代表大會)z 《竹書紀年》記載:“夏后芬三十六年作(圜土)”,。z 曾命呂侯作《呂刑》的是(周穆王)。z 周朝統(tǒng)治者吸取商場滅亡的教訓,,要求官吏勤于政務,,不要飲酒,規(guī)定了一條罪名叫做(群飲罪,。

z 《周禮》規(guī)定,,丈夫可以以多種理由休棄妻子,叫做(七出),。z 子產(chǎn)是春秋時期(鄭國)的貴族,。z 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鄭國的(鄧析)。多選

c 春秋時期政治經(jīng)濟的基本特點是(1井田制被破壞2王權旁落 3宗法制松弛 4法治取代禮治)

f 《法經(jīng)》的歷史意義在于(1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2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體系3它對當時魏國封建經(jīng)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積極的作用)

g 根據(jù)宋朝法律規(guī)定,,典賣與一般賣的區(qū)別是(1典賣是活賣,,一般賣是絕賣 2典賣可以收贖,一般賣不可以收贖3典價比賣價低得多)h 漢朝的三公分別是(1丞相2太尉3御史大夫)

h 漢律六十篇包括(1九章律2越宮律3朝律4傍章律)

m 明朝統(tǒng)治著為了適應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制定了許多經(jīng)濟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詳列(1鈔法2錢法 3鹽法4茶法)

m 明朝時期的會審制度包括(1秋審2朝審3熱審)

q 清政府司法權半殖民地化的表現(xiàn)是確立(1領事裁判權2會審公廨)q 清朝統(tǒng)治者認為立憲有三大好處(1皇位永固2外患漸輕3內(nèi)亂可彌)s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法律內(nèi)容的主要發(fā)展表現(xiàn)在(1八議入律 2官當入律3確立重罪十條4準五服以治罪)s 宋朝為加強對盜賊的處刑,所立的專門法規(guī)有(1盜賊重法2重法地法)s 商朝的肉刑有(1墨刑2劓刑3剕刑 4宮刑)s 商朝適用的死刑有(1戮 2炮烙3醢4脯)

s 商鞅在秦國的第一次變法內(nèi)容包括(1整頓戶籍,,設立連作法,,防止隱匿壞人2獎勵告奸3獎勵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4獎勵軍功)

t 唐朝的立法形式有(1律2令3格4式)

t 《唐律疏議》的結構包括(1律文2疏義3問答4注)

t 唐代吏部考試科舉生的標準是(1體貌豐偉 2言詞辨正3楷書遒美 4文理優(yōu)秀)w 為晉律作注釋的是(1張斐2杜預)

x 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1六禮2七去3三不去)

x 先秦時期的“三重選官法”在選拔官吏時,分別注重(1客士2軍功 3通曉法律)

x 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內(nèi)容包括(1有所娶無所歸,,不去2與更三年喪,,不去3前貧賤后富貴,不去)

x 夏朝的法律有(1禹刑2甘誓)x 西周中央司法機關有(1大司寇 2小司寇 3士師)y 以下屬于漢朝的罪名是(1通行飲食罪2見知故縱罪)

y 以下屬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罰作、復作)

y 以下是太平天國時期制定的法律內(nèi)容有(1龍鳳和揮2保舉制度 3國庫制度4保升奏貶制度)

y “約法三章”的內(nèi)容包括(1殺人者死 2傷人抵罪3盜抵罪)y 以下屬于隋朝頒布的法典有(1開皇律 2大業(yè)律)

z 中國法制史上出現(xiàn)的具有行政法典性質(zhì)的文件有(1《大唐六典》2《大明會典》3《清會典》)

g 古代法字有多種含義,,其中包括(公正,、不偏不倚、限制,、強制),。夏朝的監(jiān)獄叫(圜土、夏臺,、均臺),。

“昏、墨,、賊,,殺”中的罪名是(昏、墨,、賊),。

據(jù)東漢鄭玄記述,夏刑除墨外,,還有(大辟,、臏、宮,、劓),。夏朝的法律規(guī)范包括(禹刑、甘誓),。

夏朝的法律規(guī)范的內(nèi)容來源于(原始社會的禮,、原始社會的戰(zhàn)爭命令、原始社會的苗族習慣法),。

以下說法正確的有(夏朝全國共分為九個地區(qū),、夏朝中央有職事官六卿、圜土和夏臺都是夏朝監(jiān)獄的名稱),。

夏朝法律制度包括(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威侮五行,怠棄三正,、昏,、墨、賊,,殺,、呂命穆王,訓夏贖刑),。在我國古代作為法律名稱適用的的術語有(刑,、命、詔,、典),。

夏朝的法律具有以下特點,即(夏朝法律體現(xiàn)少數(shù)奴隸主貴族的意志,,不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夏朝法律非常殘酷、夏朝法律維護奴隸主與平民之間的不平等,、夏朝法律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商朝的立法主要有(《湯刑》、《湯誓》,、《湯誥》),。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有(戮、炮格,、醢,、脯)。

奴隸制五刑包括以下的(墨刑,、劓刑,、刖刑、宮刑),。商朝的罪名主要有(不吉不迪,、暫遇奸宄、不從誓言),。商朝的監(jiān)獄稱作圜土,、牖里、囹圄,。

西周的中央除三公外,,還有眾多官吏,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政權機構根據(jù)其地位的重要與否,,分為(內(nèi)服、外服),。

以下關于西周的禮與刑的說法正確的是(禮和刑共同構成西周的法,、西周的禮與刑相比,居于主導地位,、西周的禮不能脫離刑二而發(fā)揮職能作用,、西周的法要通過禮和刑的相互作用完成階級統(tǒng)治),。

西周立法指導思想較商朝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原因是(殷商單憑“君權神授”的天命觀念,,不可能永保王朝的長治久安、西周統(tǒng)治者將天命和自身的德性融為一體以取得民心),。西周的主要立法有(《呂刑》《九刑》),。

以下屬于西周的法律形式的有(誓、禮,、遺訓,、殷彝),。以下屬于西周時期定罪量刑原則的有(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區(qū)分眚、非眚,,非終,、惟終),。“耄悼之年有最不加刑”是西周定罪量刑原則之一,,其中“?!薄ⅰ?悼” 分別指(7歲以下,、80,、90歲以上)。西周區(qū)分眚和非眚,,就是區(qū)分(過失,、故意)。西周區(qū)分非終和惟終,,就是區(qū)分(偶犯,、慣犯)。西周已經(jīng)開始區(qū)分犯罪者主觀形態(tài)的差別,,這體現(xiàn)在定罪量刑的原則上就是(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區(qū)分眚、非眚,非終,、惟終,、慎側(cè)淺深質(zhì)量以別之、罪疑從赦),?!靶塘P世輕世重”的具體含義是指(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西周處死一般平民的方法有(腰斬、棄市,、磔),。

西周對判處拘役刑的,根據(jù)罪過輕重,,在司空監(jiān)視下分別服勞役(一年,、九個月、七個月,、五個月),。

以下是西周的罪名的有(違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與殺越人于貨罪,、群飲醉)。西周締結婚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娶妻不娶同姓、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西周規(guī)定“娶妻不娶同姓”的目的是(防止近親結婚、附遠厚別),。西周“三不去”的內(nèi)容包括(無家可歸的,、曾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貧賤后富貴的),。西周貴族男子可以有各種妻妾,,天子有(后、夫人,、世婦,、嬪)。西周時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禮包括以下的(納采,、納吉,、親迎)。西周的“七去”包括以下的(無子,、盜竊,、妒忌、惡疾),。西周的買賣契約和借貸契約分別叫做(傅別,、質(zhì)劑)。西周的中央司法機關的有(大司寇,、小司寇,、士師)。西周的地方司法機關有(鄉(xiāng)士,、遂士),。

“以五聲聽獄訟”中的“五聽”,除了辭聽和色聽外,,還包括有(氣聽,、耳聽,、目聽),。西周規(guī)定的上訴期限根據(jù)遠近劃分,出了一年外,,還有(一旬,、二旬、三旬,、三月),。西周的中央政府設有一大批官吏,組成(卿事寮,、太史寮),。西周的監(jiān)獄叫做(圜土、囹圄),。

以下屬于西周罪名的是(違抗王命罪,、不孝不友罪、寇攘與殺人于貨罪,、群飲罪),。西周刑事立法指導思想是(義刑義殺、明德慎罰),。西周禮治的核心是(親親,、尊尊)。

楚國在楚文王和楚莊王時兩次制定法律,,分別稱作仆區(qū)法,、茆門之法,。

戰(zhàn)國時期法制指導思想是“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重其輕者”,。

商鞅兩次變法的重點分別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鄭國兩次公布法律,,公布者分別是子產(chǎn),、鄧析。春秋時期基本特點是(井田制被迫壞,、王權旁落,、宗法制松弛、法治取代禮治禮不下庶人),。晉國公布成文法的人是(趙鞅,、荀寅),他們把刑書鑄在鼎上,。

孔子反對晉國公布成文法的理由是(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賤無序,,何以為國),。春秋時期當鄭國和晉國分別公布成文法時,堅決反對的人有(孔子,、叔向),。

戰(zhàn)國時期魏文侯李悝實行改革的內(nèi)容包括(“盡地力之教”,鼓勵開墾荒地和提高單位面積產(chǎn)量,,廢除井田制,,發(fā)展土地私有制、“善平糴”,,就是國家在豐收之年收購一定數(shù)量的糧食,,防止谷賤傷民、制定《法經(jīng)》以維護新政權所建立的統(tǒng)治秩序),。戰(zhàn)國時期秦國在商鞅變法以前,,制定了(“初租禾”、“止從死”),。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的意思包含(要制定成文法,、要公布成文法),。

《法經(jīng)》的歷史意義在于(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它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體系,、它對當時封建經(jīng)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商鞅在秦國的第一次變法內(nèi)容包括(整頓戶籍,設立連作法,,防止隱匿壞人,、獎勵告奸、獎勵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獎勵軍功),。ab cd 商鞅在秦國的第二次變法內(nèi)容有(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取消分封制,,建立郡縣制、進一步強調(diào)分戶居住制,、統(tǒng)一度量衡),。

秦始皇建立了統(tǒng)一的多民族專制主義國家后,統(tǒng)一了(文字,、貨幣,、度量衡,、車軌),。秦朝立法指導思想包括(法令由一統(tǒng)、事皆決于法,、以刑殺為威),。秦朝的“以刑殺為威”的意思是(法網(wǎng)嚴密、嚴刑重罰),?!端⒌厍啬怪窈啞方?jīng)后人整理,內(nèi)容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

秦朝的法律形式有(法律答問,、廷行事)。

秦朝中央實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先秦時期的“三重選官法”,,在選拔官吏時,,分別注重(客士、軍功,、法律),。秦朝分別將故意和過失稱為(端、不端),。

以下屬于秦朝定罪量刑原則的有(責任年齡,、數(shù)罪并罰、共犯加重,、誣告反坐),。秦朝規(guī)定的作刑(徒刑)有(城旦、鬼薪,、司寇,、罰作)。

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適用于女犯的有(舂,、白粲、作如司寇),。在秦朝的下列徒刑中,,適用于男犯的有(城旦、作如司寇),。

秦朝按照是否在審理時刑訊逼供,,將審判結果劃分為三等,分別是(上,、下,、敗),?!凹s法三章”的內(nèi)容包括(殺人者死、傷人抵罪,、盜抵罪),。

《九章律》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戶律,、興律,、廄律)。漢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朝律》,、《傍律》,、《越宮律》)。漢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漢朝官吏的選拔途徑包括以下的(從開國功臣中選拔,、通過中央的“太學”培養(yǎng)、征辟,、察舉,。漢代的征辟分為(征召、辟舉),。

漢朝定罪量刑的原則有(親親得相首匿,、貴族官僚有罪先請)。

漢朝定罪量刑原則“親親得相首匿”規(guī)定,,一定親屬之間可以互相隱匿犯罪,,但兩種罪除外,這兩種分別是(謀反,、大逆),。

漢代的書面遺囑叫做(先令書、遺令),。

10.以下關于漢朝財產(chǎn)繼承的說法正確的有(出現(xiàn)諸子均分財產(chǎn)的情況、出現(xiàn)遺囑繼承,、庶子有財產(chǎn)繼承權,、女兒有財產(chǎn)繼承權)。

漢武帝時國家運用行政干預市場,,調(diào)劑物件的兩項措施是(均輸,、平準),。

漢朝重農(nóng)抑商的措施有(不準商人穿絲綢衣服,、不許商人購買土地,、不許商人及其子孫到政府做官、頒布“告緡令”,,獎勵人們告發(fā)不納稅的商人),。

以下關于漢代訴訟制度的說法正確的有(兒子不準告父親,媳婦不準告公婆,,奴婢不準告主人,、年未滿十歲劾

在押犯告人,司法機關不受理,、對普通犯罪,,有人告發(fā)或被官吏告劾,隨時予以逮捕,、封建貴族官僚如果犯罪,,需要逮捕,要先請),。

“春秋決獄”的要旨是(必須根據(jù)案情事實,,追究行為人的動機、動機邪惡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罰,、首惡者從重懲治,、主觀上無惡念者從輕處理)。漢代地方監(jiān)察機關有(司隸校尉,、州刺史),。

唐朝從積極方面規(guī)定行為準則的法律形式有令、格,、式,。唐朝中央司法機關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臺,。

唐律規(guī)定承審官如與當事人有親屬、師生,、仇隙關系者,,須回避。唐朝財政立法主要有兩稅法,、租庸調(diào)法,。唐朝監(jiān)察機關御史臺下設臺院、殿院,、察院,。

隋朝的主要立法有(新律、開皇律,、大業(yè)律,、開皇令 唐律把盜罪分為(竊盜、強盜)。

唐律除了規(guī)定八議特權以外,,還規(guī)定了(請,、減、贖,、官當)免官等法律特權,。唐律規(guī)定物權取得條件有(買賣、繼承,、埋藏物的發(fā)現(xiàn),、孳息物的取得)。唐朝規(guī)定告訴的形式有(自訴,、越訴,、直訴、親屬代訴),。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還有(看詳、斷例,、指揮,、申明)。宋朝立法的主要特點是(編敕,、以敕代律)。

s 宋朝為了加重對“盜賊”的處刑,,先后實行了(1“重法地”法2“盜賊重法”),。

g 根據(jù)宋朝法律規(guī)定,典賣與一般賣的區(qū)別有(1典賣是活賣,,一般賣是絕賣 2典賣可以收贖,,一般賣不可以收贖3典價比賣價低得多)。

s 宋朝初年,,意在減輕刑罰而收刑平政盛之功,制定了(1折杖法2刺配之法),。名詞解釋

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規(guī)定了五刑,,共三千條。

甘誓甘誓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陜西省戶縣西南)發(fā)布的戰(zhàn)爭動員令,。規(guī)定了“威侮五刑,怠棄三正”,。

圜土圜土是夏,、商、西周監(jiān)獄的名稱,。因其在地下挖成圓形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圓形土墻而得名。湯刑是商朝刑法的總稱,。并非商湯時所作,,而是因“亂政”而作,所謂“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其內(nèi)容已不可考,據(jù)《竹書紀年》記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此次修訂使湯刑更趨完備。

炮烙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在銅柱上涂油,,下加碳加熱另有罪者行其上。醢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搗成肉醬,。脯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即把犯罪者曬成肉干,。

劓殄是商朝的死刑方法,,將犯罪者和其親屬和后代都殺掉,即后世的族誅,。

墨刑,。奴隸制五刑的一種,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額上刺刻后,,涂以墨色,從此犯罪就帶有了永久性的標記,。墨刑,,在四種肉刑中是最輕的。

劓刑。奴隸制五刑的一種,,就是割鼻子的刑罰,。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

剕刑,。奴隸制五刑的一種,也叫作刖刑,。即斷足的刑罰,。剕刑比劓刑重一等。

宮刑,。奴隸制五刑的一種,,破壞犯罪者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宮刑最初適用于淫亂行為,,所以也叫作淫刑。宮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重刑

兄終弟及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繼承制度,,指的是兄長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繼承。父死子繼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繼承制度,。指的是父親死后,,將王位傳給自己的兒子。

所謂嫡長繼承制,,就是“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彼侵袊糯睦^承制度,。父親死后,將王位傳給正妻生的長子,。周禮周初,,周公為了調(diào)整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的秩序,鞏固宗法等級制度,,用以加強統(tǒng)治奴隸的力量,,將夏商原有的禮加以補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九刑西周實行的九種刑罰,,即墨、劓,、刖,、宮,、大辟、流,、贖,、鞭,、撲,。

明德慎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要提德治,,也就是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以

期在人們頭腦中構預防犯罪的精神堤壩,,有效地預防可能發(fā)生的犯罪,。同時在鎮(zhèn)壓時,采取審慎的方針,,即區(qū)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采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義刑義殺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即針對國內(nèi)不同地區(qū),不同的情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法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

刑罰世輕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重典,刑亂國用重典”,。意思是說刑罰手段的運用要以形勢而定,,要視治安狀況的優(yōu)劣而分別實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罰,,指對于有罪過但尚不夠判處徒刑的人,,要給他們戴上刑具,強迫他們在官府門外左側(cè)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時間反省自己的罪過,,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監(jiān)督他們服一定期限的勞役。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權的一種制度,,即諸侯和辰屬對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質(zhì)劑西周時出現(xiàn)的買賣契約,。把兩份買賣的內(nèi)容寫在一片竹簡上,,然后一分為。竹簡有兩種,,長的叫質(zhì),,用來買賣奴隸或牛馬;短的叫劑,,用來買賣兵器或珍品,。傅別西周時期出現(xiàn)的借貸契約。在一片簡牘上只寫一分借貸的內(nèi)容,,然后從中央剖開,,債權人和債務人各執(zhí)一半,牘上的字為半文,。

六禮西周締結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

七去又稱“七去”、“七棄”,。中國古代休棄妻子的七種理由,。包括無;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盜竊,;妒忌,;惡疾。

三不去西周法律規(guī)定,,如果出現(xiàn)三種情況,,丈夫不得休棄妻子。即“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p>

大司寇西周的全國最高司法機關,。輔佐周王“掌建邦之三典”,。

五聽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物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

囹圄西周監(jiān)獄的名稱。囹圄不僅負責關押各類犯罪分子,,而且承擔者教化的職責,。《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書的統(tǒng)稱,。《左傳?昭公六年》:“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呂刑》《呂刑》是西周穆王時期命令司寇呂侯所制定的有關刑法和贖刑的規(guī)定,。遺訓遺訓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由先王發(fā)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長期以來有利于奴隸主階級統(tǒng)治的某些習慣,。

殷彝殷彝是西周的法律形式之一,,指商代法律規(guī)定有利周王朝統(tǒng)治的那些內(nèi)容。

禮不下庶人禮不下庶人是周禮的特點之一,。一方面是說作為統(tǒng)治階級特權的“禮遇”,,庶人百姓不得享有或無從享有;另一方面是說作為禁忌用的“禮”,,無論是貴族與平民,、百姓,一律具有約束力,,如違禮則入于刑,。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是周禮的特點之一。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大夫以上的貴族犯罪不受處罰,,但重罪除外。小宗五世則遷小宗五世則遷是宗法制的原則,,即只允許小宗祭祀四世內(nèi)的高祖,,一旦滿五宗,就要將遠祖的神位遷入祧廟,。子產(chǎn)是春秋時鄭國貴族,。公元前543年他把刑法條文鑄在鼎上,,公布于眾。它是我國首次公布成文法的人,。鄧析是春秋時鄭國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認為,。他把刑法條文寫在竹簡上,被當時的執(zhí)政殺害,。鑄刑書于鼎,,春秋時期首次公布成文法事件,鄭國貴族子產(chǎn)把刑法條文鑄在鼎上,,公布于眾,。竹刑,系春秋時鄭國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表認為鄧析所作,。李悝,,戰(zhàn)國時期魏文侯。力主變法改革,,提倡法治,,在總結各國立法經(jīng)驗的基礎上著《法經(jīng)》?!斗ń?jīng)》,,系戰(zhàn)國時期魏文侯李悝所作。共六篇,,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初具體系的法典,。

商鞅,戰(zhàn)國時期任秦國的宰相,,主持變法,,改“法”為“律”。

仆區(qū)法,,春秋時期楚國制定的一部法律,,關于嚴禁和搜捕努力逃亡的法律。

茆門法,,春秋時期楚國制定的一部法律,,規(guī)定諸侯、大夫,、公子入朝時,,車不得進入宮門,以保障國君的安全,。被廬之法,,春秋時期晉國制定有關管理官吏的法律,因在“被廬”這個地方制定,,所以取名“被廬之法”,。填空

a 按宗法等級實行的奠定了奴隸制政權組織的基本形式,。

b “八議”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八種人除犯 進一步完善,此后歷代相沿,,直至《大清律例》,。c 春秋時期,隨著經(jīng)濟基礎的變化,,郡縣制取代了分封制,。c。

c 春秋時期鄧析作

c 春秋時期楚國制定了嚴禁和搜捕奴隸逃亡的法律,,叫做 c 春秋以前,,奴隸主貴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測,,則民畏上也,。” c 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chǎn)“鑄,。

d 《大清民律草案》的后兩編由理學館制定,,名稱分別是親屬和 f f 法的起源經(jīng)歷了從、再到 f,。

f 封建統(tǒng)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統(tǒng)治和人身安全的行為稱之為“賊”。f 《法經(jīng)》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別是,。g 公元前216年秦朝頒布了“

g 官當是指官員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刑和刑的刑罰,。h h 漢朝有一種定罪量刑的原則,即允許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互相隱匿犯罪,,即所謂的,。h h 漢初至文景時期,漢朝的統(tǒng)治思想以為主,,輔以法家思想,。

h 漢高祖劉邦進入咸陽,與秦民約法三章:“”,。

h 漢代高級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的官吏在……向中央舉薦的制度叫做h 漢文帝刑制改革的方案包括:當劓者,,笞三百。

h 漢朝為了懲罰諸侯在酎祭時所獻貢金不合標準,,特制定了《,。j j 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發(fā)展為“十惡”大罪的法典是開皇律。

k 抗日民族統(tǒng)一戰(zhàn)線在政權組織方面具體化的表現(xiàn)是實行“”原則,。k 孔子反對晉國公布成文法,,認為“晉其亡乎!失其度矣,?!?k 《開皇律》確定了封建制五刑,,即。l l 禮制的原則是,。

l 兩漢時期,,公侯及其嗣字和官吏三石但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有有罪“ 的特權,。q 清末修訂法律,,確定了“,,”的修律方針,。

q 秦始皇為了加強文化思想領域的專制統(tǒng)治,,統(tǒng)一人們的意識形態(tài),,發(fā)動了“”事件,。q 秦朝采用“法家”思想作為自己統(tǒng)治思想的基礎,。

q 秦朝提出“法令由一統(tǒng)”,,意思是說,,全國不僅施行統(tǒng)一的法律,而且最高立法權屬于,。q 秦始皇樂以“刑殺為威”,,后人評價“秦法繁于,而網(wǎng)密于” q 秦王嬴政建立中央集權制國家的同時,,也首次建立了

q 秦始皇和李斯等人取消了世卿世祿的分封制,,在全國實行了。q 秦朝中央行政機關實行“三公九卿制”,。

q 秦朝以身高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

q 秦朝對逃避徭役要處給以一定的處罰。秦律規(guī)定,,如果營服徭役并已得到通知而沒有去報告,,定罪為 q 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機關為

q 秦朝司法機關審訊后,作出判決,,要向當事人宣讀判決書,,叫做

q 親親得相首匿是指直系三代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除犯外,,均可互相…… s s 《說文解字》:“灋,,刑也,從水,,豸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s 《詩·商頌·玄鳥》曰:“天命玄鳥,,降而生商。” s “商有亂政,,而作”

s 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繼承了原始社會的

s 商朝有一種刑罰,,是將犯罪者搗成肉醬,這種刑罰叫做,。s 商朝將罪犯者殺死后曬成肉干的刑罰是

s 商朝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殺掉的刑罰叫做劓殄,,相當于后世的族誅。s 商朝將人割掉鼻子的刑罰是 s 商朝已有文字記載,,文字主要刻在龜甲和牛的肩胛骨上,,稱之為甲骨文。s 商朝的婚姻形態(tài)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s 商王掌握商朝的最高司法權,,他利用假借天意斷案。

s 所謂“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指的是嫡長繼承制 s 所謂嫡長繼承制概括而言,,就是“” s 隋唐時期最高行政機關是

s 隋唐時期官吏的來源有多種途徑,但主要是通過科舉考試進入仕途,。s “十惡”之首是,。

s 宋朝把日積月累的單行敕令,加以分類整理,,刪去重復矛盾之處,,然后…...,就是所謂的“編敕”,。s 宋朝立法活動的主要特點是“”,。

s 宋仁宗嘉祐中期,加重處罰犯罪,,開始實行“

t 太平天國早期的一部革命性綱領文件是《天朝田畝制度》。t 太平天國早期綱領性文件是《

t 唐初立法指導思想是禮刑并用,、法令簡約,、寬仁慎罰。

t 唐高祖武德四年,,政局趨于穩(wěn)定,,根據(jù)唐初的社會情況,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完成,,稱為 t 唐高宗時期最大的立法成就是長孫無忌等人對《永徽律》注解,并經(jīng)皇帝批準,,頒行天下的封建法典的代表唐律疏議,。

t 唐玄宗開元時期由李林甫主持編定的是中國封建時代最早的一部綜合性行政法典。

t 唐宣宗時編的一部大中刑律統(tǒng)類,把律,、令,、格、式混合編在一起,,改變了自秦,、漢以來律的傳統(tǒng)體系。t 唐朝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四種,。

t 唐代的致仕制度,,即現(xiàn)今的退休制度;唐代官吏退休年齡為70歲,。t 唐律規(guī)定親屬內(nèi)部紊亂人倫的行為稱

t 唐律規(guī)定了原則,,發(fā)展了漢律關于“親親得相首匿”原則。t 唐律對化外人案件的處理原則是:同類相犯者,,依本國法律處斷,;異類相犯,依唐律處斷,。t 唐代官吏犯贓罪據(jù)《職制律》規(guī)定按犯罪情節(jié)不同,,主要有三種情況。t 唐《戶婚律》規(guī)定,,夫妻之間情義斷絕為“,,必須強制離婚。x 《夏書》曰:” x 夏朝第一個帝王是 x 荀子總結商朝的法律,,總結出“,。

x 西周的王位繼承也經(jīng)過兄終弟及和父死子繼,最后確立了 x 夏商的監(jiān)獄統(tǒng)稱為圜土

x 西周的“九刑” 即在五刑的基礎上加上四刑,。x 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是和 x 西周的拘役來于坐嘉石,。

x 西周的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用、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所謂的“。x 西周的買賣契約稱作,,關于借貸方面的契約叫做 x 西周將婚姻管理機關叫做

x 西周法律規(guī)定,,婚姻的締結要經(jīng)過六道程序,即“”,。x 西周法律規(guī)定,,丈夫可以以七種理由休棄妻子,叫做 x 西周的“三不去”指“,。x 西周在中央設

x 西周把刑事訴訟叫做,,把民事訴訟叫做x 西周的國家機構根據(jù)其地位的重要與否,,分為內(nèi)服和外服。

x 西周最高統(tǒng)治者是,,他掌握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權。x 西周奴隸制社會的根本法是

w 我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y 原始社會經(jīng)歷了

y 原始社會部落首領通過“禪讓”(制)產(chǎn)生,。

y “以五聲聽獄訟”中的“五聽”包括 y 《永徽律疏》云:“德禮為政教之。z 《左傳·昭公六年》:“商有亂政,,而作,。z 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z 《左傳·襄公四年》記載:“芒芒禹跡,,畫為九州,,經(jīng)啟九道?!?z 《正韻》:”

z 在“刑侯與雍子爭田案”中,,雍子犯了“昏”罪,即“”,。z 周王對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隸有最高所有權,。即所謂的“溥天之下,,;率土之濱,。” z 中央政府除了三公外,,還有眾多官吏,,組成“

z 早在先秦時期,秦國運用法家選拔官吏的思想,,提出“三重選官法”,。z 在三公中,最高監(jiān)察,,監(jiān)察百官的是,。

z 在中國歷史上,以刑律為主,,將其他刑事性質(zhì)的敕、令,、格,、式分載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門別類地加以匯編的法規(guī),,叫作“刑律統(tǒng)類”或“刑統(tǒng)”,。問答

1《甘誓》的發(fā)布及其主要內(nèi)容。甘誓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在“甘”(陜西省戶縣西南)發(fā)布的戰(zhàn)爭動員令,。其中規(guī)定了:(1)“有扈氏威侮五刑,,怠棄三正。天用剿絕其命,。今予惟恭行天罰,。”夏啟向他的臣民宣告有扈氏的罪行,,有扈氏不學習黃帝,、堯、舜,、禹四世的 德行與政績,,不走正道,逆天而行,,引起天怒人怨,,因此上天要滅絕他,夏啟奉上天的意志對他進行討伐,。(2)“左不攻于左,,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意思是說,,在戰(zhàn)車左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從左邊攻殺的人,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在戰(zhàn)車右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從右邊攻殺的人,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駕馭戰(zhàn)車的兵士,,如果不好好駕馭戰(zhàn)馬,你們就是不奉行命令,。在先祖的神位前賞賜那些奉行命令的,,在社神面前懲罰那些不奉行命令的,。2夏朝法律制度的內(nèi)容主要有:(1)“夏有亂政,而作禹刑”,。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隸制刑法的總稱,,其具體內(nèi)容已無從查證。據(jù)后人追述,,夏朝已經(jīng)有了“五刑”,,共三千條。(2)“威侮五行,,怠棄三正”,。這是夏啟在準備討伐有扈氏時發(fā)布的戰(zhàn)爭令,即軍令〈甘誓〉中一條罪名,。(3)“昏,、墨、賊,,殺”,。其中的昏、墨,、賊是夏朝的三個罪名,,殺是刑名?!凹簮憾用罏榛琛?。“貪以敗官為墨”,?!皻⑷瞬患蔀橘\”。(4)“呂命穆王,,訓夏贖刑”,。夏朝已經(jīng)有了贖刑。當時用青銅來贖罪,。3夏朝的監(jiān)獄,。夏朝已建立囚禁罪犯的監(jiān)獄。據(jù)《竹書紀年》載:“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班髡撸瑘A也”,,“圜土”,,是監(jiān)獄的形象稱呼,在地下挖成圓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圓形的 土墻,。夏朝在都城陽翟“均臺”(今河南禹縣)這個地方還設有中央直轄的監(jiān)獄。相傳夏桀曾把商湯“囚之夏臺”,。均臺也叫夏臺,。所以后來“均臺”和“夏臺”都成為夏朝監(jiān)獄的代稱。

4夏朝法律的特點,。第一,,法律作為階級社會的統(tǒng)治工具,與原始社會的習慣不同,,法律不再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意志,,而是在政權中占統(tǒng)治地位的少數(shù)奴隸主貴族的意志。第二,,作為最高統(tǒng)治者夏王的命令,,代表著整個奴隸主階級的意志,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第三,,階級社會法律的權威,建立在殘酷的刑罰基礎上,。史料記載,,夏朝有五刑,共三千條,。第四,,夏朝的法律確認和維護奴隸主的權利,規(guī)定奴隸沒有任何權利和自由,,奴隸主與奴隸和平民之間存在著不平等,。夏王是奴隸主階級的總代表,他享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的命令即是法律,。并且因為奴隸主占有生產(chǎn)資料,所以法律規(guī)定他們可以用錢贖罪,。第五,,夏朝的法律不再像原始社會的習慣那樣,靠社會輿論來維持,,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用暴力手段強迫人們必須遵守。5商朝的主要立法,。(1)《湯刑》《左傳·昭公六年》記載:“商有亂政,,而作湯刑?!睖虝r商朝法律制度的總稱,。它并非湯所作,,而是商朝統(tǒng)治者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湯來命名。湯刑的內(nèi)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亂政而作,主要是關于如何鎮(zhèn)壓奴隸和平民反抗的規(guī)定,。(2)《湯誓》《湯誓》是商湯討伐夏桀時發(fā)布的命令,。(3)《湯誥》在《湯誥》里,商湯將夏王的罪惡和商朝的政治綱領宣告給老百姓,。6奴隸制五刑包括墨,、劓、刖,、宮和大辟,。(1)墨刑。也叫作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額上刺刻后,,涂以墨色,從此犯罪就帶有了永久性的標記,。墨刑,,在四種肉刑中是最輕的。(2)劓刑,。劓刑就是割鼻子的刑罰,。甲骨文中有劓刑的象形字。劓刑比墨刑重一等,。(3)剕刑,。也叫作刖刑。即斷足的刑罰,。剕刑比劓刑重一等,。(4)宮刑。即破壞犯罪者生殖器官,,進而殘害機能的刑罰,。宮刑最初適用于淫亂行為,所以也叫作淫刑,。宮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重刑,。(5)大辟。即死刑,。死刑的適用方法很多,,主要包括:斬、戮、炮鉻,、醢,、脯、劓殄,。

7商朝的死刑適用方法主要有哪些,?商朝處決死刑的方法很多,主要介紹以下幾種:(1)戮,。就是活著刑辱示眾,然后再斬殺,。(2)炮烙,。就是在銅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熱,,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會墜入炭中燒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搗成肉醬。(4)脯,。即把犯罪者曬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殺掉,,相當于后世的族誅。

8商朝的監(jiān)獄,。商朝的監(jiān)獄名稱分別是:(1)圜土(2)羑里,,羑里是一個地名,在今河南湯陰縣,?!凹q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保?)囹圄也是商朝監(jiān)獄名稱。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1)義刑義殺,,即是針對國內(nèi)不同地區(qū),不同的形勢,,選擇最適宜的刑罰手段來對付社會犯罪,反對不分青紅皂白,,一味刑殺的方法,。(2)明德慎罰,這一思想要求,,在對付社會犯罪問題上,,要提倡德治,提倡倫理道德的強行灌輸,,有效預防可能發(fā)生的犯罪。同時在鎮(zhèn)壓時,,采取審慎的方針,,即區(qū)分嚴重犯罪與一般犯罪的界限,對一般犯罪采取寬緩的原則,,對嚴重犯罪才施以重刑。9簡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則,。(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歲以下,,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這一原則的確立標志著我國刑法中關于刑事責任年齡原則已初步確立。這表明西周統(tǒng)治者重視犯罪主體的意識能力,,并據(jù)此考慮用刑問題,。(2)區(qū)分眚、非眚,、非終,、惟終:即故意或一貫犯罪從重處罰,過失或偶然犯罪從輕處罰的原則,。西周統(tǒng)治者已經(jīng)開始區(qū)分犯罪者主觀形態(tài)的差別,,靈活地運用刑罰手段。(3)“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斷獄時,,首先要考慮犯罪者的罪行嚴重程序,,謹慎測度罪犯的動機,以此區(qū)別量刑的輕重,。西周統(tǒng)治者將犯罪主觀動機與對社會危害性結合起來考慮,。(4)罪疑從赦:即對于定罪有一定根據(jù),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從輕處罰或赦免的原則,。這一原則在西周以前已產(chǎn)生,,周朝使疑罪從輕從赦原則定型化。(5)刑罰世輕世重:即所謂的:“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币馑际钦f,,刑罰手段的運用要以形勢而定,要視治安狀況的優(yōu)劣而分別實施,。其適用須有節(jié)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10西周如何規(guī)定徒刑的適用的,?西周法律規(guī)定,處以徒刑的罪犯不帶冠飾,,以區(qū)別正常人,。他們要在圜土從事三年、二年或一年不同刑期的生產(chǎn)勞動,,能改者期滿釋放,。如果不老老實實接受改造,企圖越獄潛逃的,,要從重處以死刑,。

西周對貴族和平民施以死刑的方式有何不同?西周死刑條目有二百條之多,,基本上可分為兩類:一是對公族施用的,;一是對沒有爵位的奴隸主和平民施用的。兩者處刑的方法不同,。公族是掌握政權的奴隸主階級的上層,,他們?nèi)绻缸锾幩溃挥媒g,,也叫磬,,以全其尸。又規(guī)定公族犯死罪,,要在遠郊隱蔽的地方處決,。這樣,能夠保全奴隸主貴族的臉面,。對于無爵位的奴隸主和一般平民犯罪處死,,方法很多,有斬(腰斬)、棄市(殺之于市,,與眾棄之),、轘(音環(huán))(車裂,使頭與四肢各部位分裂),、磔(剖斷肢體),、膊(去衣磔之)、焚(用火燒死)等,。對平民處死的方法非常殘酷,,而且在人多的市朝執(zhí)行,以殺一儆百,。

西周法律如何處理拾得遺失物,?西周法律規(guī)定:凡拾得遺失的財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給朝士,公開招領,,10日后無人認領者,,貴重的大物件以及7歲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歲以下的奴婢歸拾得人所有,。

11簡述西周的“六禮”。六禮是中國古代的六道結婚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親迎。(1)納采指男家請媒人去女家提親,,女家答應議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備上其他禮物前去求婚。(2)問名指男家請媒人問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然后去占卜,。(3)納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男家仍以大雁作禮物請媒人通知女家,,決定締結婚姻,。(4)納徵后來也叫納幣,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禮,,即后來所說的訂婚禮,。(5)請期指男家選定婚期,,備禮告訴女家,求得同意,。(6)親迎指新郎親自去女家迎娶,。

12簡述西周“三不去”。這是古代對丈夫休棄妻子的三種限制,,即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丈夫不得休棄妻子?!坝兴o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先貧賤后富貴,不去,?!币步小叭怀觥薄?/p>

13簡述西周的司法機關,。西周的中央司法機關有:(1)大司寇,,全國最高司法機關。(2)小司寇,,中央直轄地區(qū)的司法機關。(3)士師,,國都之內(nèi)的司法官吏,。西周的地方司法機關有:(4)鄉(xiāng)士,國都之外百里之內(nèi)的司法官吏,。(5)遂士,,國都百里之外、三百里之內(nèi)的司法官吏,。

15試述西周的訴訟制度,。(1)訴訟,西周時期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有了區(qū)別,。民事訴訟用“訟”表示,,“以兩造禁民訟”;刑事訴訟用“獄”表示,,“以兩劑禁民獄”,。(2)起訴,可以口頭起訴,,也可以書面起訴,。刑事案件的書狀叫“劑”,,民事案件的書狀叫“傅別”。起訴是要交納訴訟費,,否則不予受理或被認定敗訴,。民事訴訟交納“束矢”;刑事訴訟交納“鈞金”,。(3)審理,,西周規(guī)定兩造(當事人)具備才能審理,但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審理時“以五聲聽獄訟”,。所謂“五聽”,是指審判官在審判活動中觀察當事人心理活動的五種方法,,即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這種察言觀色的審訊方法,,是奴隸主階級在長期的司法審判實踐中的經(jīng)驗總結,,也是最早對犯罪心理分析的的嘗試,雖然時形而上學的,,但有一定的借鑒意義,。(4)判決,要有司法機關制作法律文書,,還要向當事人宣讀,。西周的判例叫“成”,即以往的辦案成例,,可以作為斷案的參考,。(5)上訴,當事人不服,,允許上訴,。西周法律規(guī)定了不同的上訴期,有一旬,、二旬,、三旬、三個月和一年,。

16西周的法律形式包括哪些,?(1)誓,即誓詞,,多位周王或諸侯于戰(zhàn)前對臣下發(fā)布的軍令,。在以誓作為形式的王命中,,被討伐之罪,即成為刑法的罪名,;被宣布的處罰,,便成為刑罰的種類和懲罰的手段。(2)誥,,即統(tǒng)治者關于施政的訓令,。(3)命,是周王針對具體事務臨時向行政機關發(fā)布的命令,。(4)禮,,禮涉及范圍廣泛,不僅有政治,、經(jīng)濟,、軍事,也同時有法律,、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各方面的內(nèi)容,故法律成為周禮不可或缺的重要構成部分,。(5)遺訓,,是指由先王發(fā)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長期以來有利于奴隸主階級統(tǒng)治的某些習慣,。(6)殷彝,,是指商代法律規(guī)定有利周朝統(tǒng)治的那些內(nèi)容 西周的立法概況。(1)制定成文刑書——《九刑》《九刑》是西周成文刑書的統(tǒng)稱,?!爸苡衼y政,而作九刑”,。西周的《九刑》實際上指西周成文刑書共分為9篇。(2)呂侯制《呂刑》 《呂刑》是西周穆王時期呂侯奉王命所制,。所謂“呂命穆王,,訓夏贖刑”?!秴涡獭肥歉鶕?jù)夏朝贖刑制度,,針對西周時期的“疑罪”而規(guī)定的贖刑之法。

17西周的民事立法主要包括哪些內(nèi)容,?(1)所有權制度,。西周奴隸制所有權的主要內(nèi)容是土地和奴隸,所以法律嚴格保護奴隸主階級對土地和奴隸的所有權,。a,、土地所有權制度,,周王對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隸有最高所有權。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周王有權把土地和奴隸封賞給諸侯和臣屬,,諸侯和臣屬對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權而無處分權。不許買賣,,所謂“田里不鬻”,。事實說明,周王對全國土地有最高所有權,。西周中后期,,隨著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特別是商品經(jīng)濟的發(fā)展,,荒地的開墾,,各封國實力的增長,宗法紐帶的松弛,,私有土地開始出現(xiàn),。土地國有制和“田里不鬻”的局面已經(jīng)被沖破。b,、其他所有權,,西周土地以外,奴隸和牛馬也是奴隸主的重要財產(chǎn),。奴隸主可以隨意買賣,、贈予,或用以賠償,,抵債和繼承,。c、關于拾得遺失物處理,,西周規(guī)定,,凡拾得遺失的財物。奴婢,、家禽家畜,,都要送到外朝交給朝士,公開招領,,10日后無人認領者,,貴重的大物件以及7歲以上的奴婢,,由政府收為公有。小的物件以及7歲以下的奴婢歸拾得人所有,。(2)契約關系,,西周時,契約關系有所發(fā)展,。常見的有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和借債契約等。a,、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叫做質(zhì)劑。所謂質(zhì)就是長卷,,用來買賣奴隸和馬牛,;所謂劑就是短卷,用來買賣兵器珍異之物,。在西周中期以后,,出現(xiàn)了土地買賣關系。b,、債務契約,,西周的債務契約叫做傅別,就是關于借貸方面的契約,。傅,,即把債的標的及權利義務等書之于契券;別,,即在簡札中間書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zhí)其半,,札上的字為半文,。c、租賃契約,,在西周晚期已存在以土地作為標的租賃關系,,出現(xiàn)了租賃契約。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定租金,,是租賃關系成立的條件,,而這種關系已為西周政府所承認,。d,、損害賠償,西周民事法律,,嚴格保護奴隸主的財產(chǎn)所有權,,同時也說明土地和奴隸都可以用于損害賠償,。鄭、晉兩國公布成文法的措施及所引起的爭論,。(1)公布成文法的措施,,鄭國公元前536年,鄭國的執(zhí)政子產(chǎn)

公布成文法的意義,。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舊貴族的特權,標志著奴隸制的瓦解,,促進了封建生產(chǎn)關系的發(fā)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要求,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礎,。但由于其鋒芒仍然是指向勞動人民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加強了對勞動人民的統(tǒng)治,。

18戰(zhàn)國時期立法指導思想的主要內(nèi)容,。(1)“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不論是誰,不分貴賤等級,、親疏遠近,,只要違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論罪處刑,,以打破奴隸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壘。(2)“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統(tǒng)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秘密法。(3)“重其輕者”——定罪量刑時,,加重對輕罪的處罰,。19《法經(jīng)》的主要內(nèi)容及其歷史意義,?!斗ń?jīng)》是我國封建社會最早的一部粗具體系的法典,由戰(zhàn)國初期魏國的李悝制定,?!斗ń?jīng)》 共有盜、賊,、囚,、捕、雜,、具六篇,。其階級本質(zhì)是:鋒芒指向勞動人民,《法經(jīng)》開宗明義規(guī)定盜,、賊兩篇,,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表明鎮(zhèn)壓盜賊是地主階級專政的主要任務,;維護君主專制,;維護封建等級制?!斗ń?jīng)》在我國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法經(jīng)》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則和體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藍本,; 其次,,《法經(jīng)》對當時封建經(jīng)濟的形成和鞏固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20《法經(jīng)》的階級本質(zhì),。(1)《法經(jīng)》的鋒芒主要是指向農(nóng)民和其他勞動人民的,。(2)維護君主制制度。(3)維護封建等級制,。商鞅變法的內(nèi)容及其歷史意義。第一次變法的重點是打擊奴隸主貴族的政治勢力,。具體內(nèi)容是:(1)整頓戶籍,,設立連坐法,防止隱匿壞人,;(2)獎勵告奸,;(3)獎勵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4)獎勵軍功,。第二次變法的重點是廢除奴隸制的土地制度,。具體內(nèi)容是:(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的禁令,,進一步強調(diào)分戶居?。唬?)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縣制,;(3)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統(tǒng)一度量衡制度,。通過變法改革,,促進了封建生產(chǎn)關系的發(fā)展,,使得秦國國勢日強,為后來秦始皇統(tǒng)一大業(yè)奠定了基礎

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篇三

中國法制史學習心得

通過本人認真地學習中國法制史的全部課程,,讓我懂得中國法制史課程主要講述的是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發(fā)展,。也就是說,,中國法制史課程講述的是我國有史以來各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產(chǎn)生,發(fā)展,,演變的過程以及歷史發(fā)展的基本規(guī)律,。同時,更讓我認識到學好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于為學好其他部門法打下堅實的歷史知識基礎。每一個部門法學都有各自的歷史源流,,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生,,如果只了解現(xiàn)行的各部門法學,而不知其歷史發(fā)展的來龍去脈,,應該說這是一個極大的缺憾,。學習中國法制史,就是要為學好其他部門法學打下歷史知識的基礎,。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可以了解中國歷史上具體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從而有利于加深對一些抽象法學命題的理解,。同時,,對我們研究現(xiàn)行法中的一些問題,能夠進一步開闊思路,,得到啟迪,。

(二)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于了解中國的法律文化,。通過中國法制史學習,,使我們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會形態(tài),法律對人民所規(guī)定的權利是不同,。如不管是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還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人民都不能當家作主,,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人人平等的,有些人還享有特權,,比如,,在奴隸社會奴隸不是權利主體,而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chǎn),,是會說話的工具,,法律允許奴隸主可以將他們隨意買賣、贈予,。而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強調(diào)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權主義,,人民是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法制是以工人階級為代表的人民大眾意志的體

現(xiàn),它代表著廣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所有這些,,都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優(yōu)越性,。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可以從中受到教育,,了解愛國與守法是統(tǒng)一的,,從而增強自覺遵守法律的觀念。

(二)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于為我們提供以資借鑒的法制歷史資源,。我國是一個文化歷史悠久的國家,又是一個法律文化沒有中斷的國家,,法學遺產(chǎn)非常豐富,。這些遺產(chǎn)有許多對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完善現(xiàn)行法制可資借鑒的內(nèi)容,我們可以從中受到啟迪,。同時,,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也可以讓我們除去一些糟粕,,避免今后在工作中犯同樣的錯誤,。

總之,,中國法制史課程是法學學科的一門基礎課,。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不僅可以讓我們增加法學基本常識,,了解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而且提供給我們以資借鑒的法制歷史資源。為此,,我們必須全面,、認真、系統(tǒng)地學習好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重溫與反思歷史上的法制建設,,從中得到一些啟發(fā)和借鑒。

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篇四

第 一 章 西周至秦漢,、魏

晉時期的法制

第一節(jié) 西周以降的法治思想與法律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思想

中國古人對“德”和“天”兩個觀念一直有一種信仰,,直到今天中國人對“天”仍有一種潛意識的尊重,。“德”是另一個很重要的概念,,中國歷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種天命觀,。在改朝換代的政治變革當中,西周作為一個新政權,,就要為自己的權力更迭,,尋求一種意識形態(tài)上的正當性,,所以西周政權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權,,是因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丟掉了國家權力,是因為沒有德行,?!暗隆北徽J為是一個人必有的道德根本,這樣的一種思想與法律相關聯(lián),,就是“明德慎罰”,。

“明德慎罰”就是說,現(xiàn)實的一個政權,,通過道德而獲得權力,,如何證明有道德,就要落實在嚴格的執(zhí)行法律當中,。古代的“罰”,、“法”往往都是通用的,還有“刑”,,它們彼此都是相關聯(lián)的,。“明德慎罰”被后世解釋為要慎重地運用法律,,用這樣的一種行為來彰顯,、證明統(tǒng)治者有居于統(tǒng)治地位的政治道德。所以西周以來,,在觀念,、思想上強調(diào)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罰”,,就為后世歷代王朝權力存在的正當性和法律運用奠定了基本原則,。

二、“禮”與“刑”的關系

(一)禮刑的關系

西周時期談論“禮”與“刑”,,恰恰因為“禮”是那個年代對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為規(guī)則,。古人認為“禮”與“刑”的關系是“出禮入刑”?!稘h書·陳寵傳》所說的“禮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說,一旦一個人的行為超出了“禮”的約束,,往往就會落入到刑罰的懲罰范圍,。“禮”本身和我們今天談到的法律有相近,、相關的一面,,但是在許多的價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比如“禮有差等”,,按照今天人們閱讀的理解,,更直觀地認為“禮”這套規(guī)則更注重強調(diào)人們的差別,但是我們犯了一個讀古文的一般的錯誤,,但是古漢語中,,在這句話里邊,“差等”有兩層涵義,,一個是差別,,一個是對等。所以我們不能認為“禮”這套規(guī)范只講差別,。

在對“禮”解讀時,,還強調(diào)“尊尊”、“親親”,。在這些關系當中,,實際上先秦的儒家在許多的思想原則上非常強調(diào)對等性,叫做“尊其尊,,親其親”,,也就是說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樣子,做父親的要有做父親的樣子,。一方面不否認傳統(tǒng)社會理念強調(diào)“男尊女卑”,、“夫唱婦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diào)“夫妻同體”,、“舉案齊眉”,這都是強調(diào)對等關系,。在強調(diào)臣對君有義務,、子對父有孝道的同時,另一方面也強調(diào)“君規(guī)而臣忠”,、“父慈而子孝”,。即中國傳統(tǒng)這套“禮”的規(guī)則,不能夠被后人簡單地解讀為一套人身差別規(guī)范的規(guī)則,,那就過于簡單化了,。

“禮”與“刑”在這個基礎上所體現(xiàn)的是當時人們所追求的公平價值,所以說,,在這樣的一個結構當中,,有許多內(nèi)容是需要我們后人不斷地認識和理解的。

(二)五刑

與中國古代法律直接相關的另一個概念就是“五刑”,,對于“五刑”人們通常想到的是一個系統(tǒng)性的五種刑罰制度,,實際上還遠不止此,。傳統(tǒng)法律中,“五刑”經(jīng)過千百年的傳承,,已經(jīng)成為一個觀念,,即“五刑”就等同于法律,但是不能和今天的部門法理論進行類比,,從而得到一種誤解——難道中國的法律就是五種刑罰嗎,?但是作為一種法律意識的觀念,“五刑”就是其代表,。

對于“五刑”我們不僅要了解各個朝代五刑的內(nèi)容,,還要了解與“五刑”相對應的其他法律制度,如“八議”,、“官當”,、“十惡”都與“五刑”制度相關。甚至可以這樣認為,,談到“八議”,,包括唐律中的議、請,、減,、贖、當,、免,,不過都是為了五刑制度更有效、更準確地運用而確立的,。所以在這個復習時期,,就不再是簡單截取一些知識點,而是系統(tǒng)地將知識點有機貫穿起來,,因此考生在復習中要習慣看到“五刑”,,想到相關的制度內(nèi)容,從而對“五刑”有完全和準確地認識,。

西周時期的五刑通常指:墨,、劓、剕,、宮,、大辟五種殘人肢體的肉刑。比如大辟對應的是死刑,,在中國法律史上經(jīng)過了很多變換階段,。先秦的死刑,是作為普遍肉刑中的一種,最終剝奪一個人的生命,,這樣的一種剝奪人生命的刑罰,,經(jīng)過以后的漢朝文景帝廢肉刑,經(jīng)過南北朝時期的死刑復奏,,到后來明清的會審,,它伴隨著相關的訴訟制度的變化,能夠讓我們完整地看到中國傳統(tǒng)法律對死刑,,所始終貫徹采取的一種慎刑的原則,。只有這樣一種知識彼此前后的鏈接,我們才能夠準確把握古代的具體制度設計的發(fā)展演變和存在的合理性,。

先秦的五刑和以后的五刑是有差別的,,比如形式上最突出的不同就是隨著漢朝文景帝廢肉刑之后,這套五刑制度一個最大的變化,,就是先秦以來那樣一種殘人肢體的刑罰,,變成了一種以笞杖刑為主,以徒流刑為代表的一個新的刑罰系統(tǒng),,也就是說,,在古人看來,那種殘人肢體的刑罰,,最終被替代了,。社會發(fā)展到今天,今人有了不同的價值判斷,,認為這樣的笞杖刑仍然是肉刑,,那是歷史變化的結果,在這樣的背景下,,不能否認文景帝廢肉刑的歷史意義,,而且回顧秦漢的特定刑罰,可以準確地看到中國傳統(tǒng)在刑罰設計的價值追求上是值得今天汲取的,。所以我們不能借用今天的價值判斷解讀中國歷史上既有的刑罰制度,,從而得出不正確的結論,。例如《秦律》中有一種恥辱刑,,典型的代表就是髡刑,這在今天的價值觀上看,,一個刑罰僅僅是剃掉犯罪人的頭發(fā),,不應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刑罰,但是在古人看來卻是比較嚴重的,。無論如何,,對于一個罪犯也不能有人身侮辱,但是罪犯必須要受到懲罰,在服刑期間,,總要追求應當讓罪犯對自己所犯罪惡感到恥辱,,這還是必要的。所以古代法律的某種追求具有內(nèi)在合理性,,在今天的文明尺度上盡管可以對它進行種種批判,,但是所追求的合理價值是不能被忽視的。

五刑是一個很典型的概念,,與五刑相關的還應該關注在這些刑罰適用當中的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自西周以來就出現(xiàn)了這樣一些原則,例如在定罪量刑上要區(qū)別故意和過失,。到了唐律以后,,又進一步把它作了區(qū)別,比如有關于自首的規(guī)定,。在漢代,,當我們強調(diào)一些很特別原則的時候,我們總會提到“親親得相首匿”,,這些都是在適用刑罰上必須要考慮到的重要的判斷標準,。“親親得相首匿”這是源自儒家的一個基本原則,,按照史書上的解讀,,叫做“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用現(xiàn)代漢語講就是父子之間彼此包庇,這恰恰是當時正當?shù)娜藗惖赖乱?,但是現(xiàn)實的法律制度中,,并沒有設計出這樣一套邏輯結構。

三,、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律制度

中國法律從西周的“禮”“刑”存在結構開始,,也有著自身的發(fā)展,特別是經(jīng)過了春秋戰(zhàn)國,,一個突出的表現(xiàn),,就是越來越強調(diào)成文化和法典化。

(一)鑄刑書與鑄刑鼎

古人在記述的時候,,為了能夠彼此區(qū)別,,把前一件叫做鑄刑書(鄭國·子產(chǎn)),把后一件叫做鑄刑鼎(晉國·趙鞅),,而它們實際都是把當時諸侯國適用法律根據(jù)的“刑書”加以修改之后鑄在一個鼎上,。鼎在先秦象征著是一種國家權力,所以鑄在鼎上就類似于后來法律要公布,要取信于民這樣一種價值追求,。

在這個基礎之上,,到了戰(zhàn)國時期魏國的李悝,他收集來諸國已經(jīng)公布的刑書,,在這個基礎上完成了他自己的一篇著述,,這就是《法經(jīng)》。這篇著述在文體結構上,,與現(xiàn)在的法典相類似,,所以被當時的魏國國君魏文候一指詔令,修改成了一部法典,,《法經(jīng)》也就成為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典,。

《法經(jīng)》在編排結構上,類似于今天制定的法典,,共有六篇——“盜”,、“賊”、“囚”,、“捕(網(wǎng))”,、“雜”、“具”,,這六篇各自的內(nèi)容和編排順序?qū)笫烙休^深影響,。之所以將“盜”、“賊”兩篇列于《法經(jīng)》之首,,是因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也就是說一個統(tǒng)治者首先要對社會承擔的責任是禁絕“盜”和“賊”這兩種行為,,來提供一個基本的社會秩序和安定的社會環(huán)境,。“盜”就是指“強盜”,、“竊盜”,,而“賊”是由“貝”和“戎”兩部分組成,其中“貝”是指與錢有關,,“戎”指軍人,,“賊”強調(diào)的是為了獲取利益,不惜大打出手,,進而殺人越貨,、戕害良民,所以“賊”在古漢語中,、在古代法律中被歸納為“害良曰賊”,“殺人不濟曰賊”。盜,、賊按照現(xiàn)在的話來說就是對社會基本政治經(jīng)濟秩序,、對人身生命財產(chǎn)有著嚴重危害行為的犯罪,這是任何一個當權者首先應該通過法律制度加以規(guī)范,、制止的行為,。有“盜”、“賊”就要抓捕,、關押,、審訊,于是就有“囚”,、“捕”兩篇,。除了“盜”、“賊”這種違法行為,,一個正常的社會違法行為顯然不僅只限于這兩類,,除了上面闡述過的“盜”、“賊”兩種犯罪之外,,其他的歸于一類,,客觀上這類犯罪就會顯得駁雜,,因此稱之為“雜律”,?!斗ń?jīng)》的最后的一篇“具”,,“具”的本身在今天還有“備而不用”的含義,,所以“具律”有著一般原則的性質(zhì)。《法經(jīng)》這樣的一個法典結構,,對于后世的法典編纂影響深刻,,比如直接影響到了戰(zhàn)國后期的秦。秦有商鞅變法,,而商鞅在秦國推行變法之后,,全國所形成的法律體系稱為六律”,而這“六律”就是《法經(jīng)》的六篇結構。所以《法經(jīng)》是戰(zhàn)國時期代表中國法治進程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

第二節(jié) 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律

秦漢以后,法律越來越受到儒家傳統(tǒng)思想的影響,,出現(xiàn)了所謂的“親親得相首匿”,,在司法領域還出現(xiàn)了“春秋決獄”?!按呵餂Q獄”在另一方面強調(diào)了中國傳統(tǒng)法律里邊自西周以來就形成的制度原則——在認定一個行為人對他的行為承擔法律后果的時候,,他的主觀心態(tài)十分重要,所以春秋決獄又被后人解讀成論心定罪,。也就是說,,一個人主觀惡意的有無和大小,與犯罪行為密切相關,,直接關系到對犯罪人犯罪行為懲處的輕重,?!尔}鐵論·刑德》中認為:“志惡而合于法者誅,志善而違于法者免,?!币馑季褪钦f,如果一個人內(nèi)心險惡,,哪怕行為舉止上并未觸犯法律,,對這樣的人也要嚴加追究。相反,,如果一個人心地善良,,哪怕行為一時觸犯了法律,對他也要進行寬免,,這完全是論心定罪,。論心定罪在西漢,特別是西漢中期以后,,有它存在的歷史必然和積極的作用,,如漢承秦律,秦律一向以法家理論為指導,,以嚴苛繁密著稱,,自漢初劉邦的“約法三章”之后,漢律經(jīng)歷了體系結構上一次重大的選擇和變化,,在這個過程當中,,隨著社會矛盾的積累,有些規(guī)范通過儒家經(jīng)典在適用法律上進行一些解讀,,就成為必要和可能,。在這個過程當中就形成了春秋決獄。所謂春秋決獄就是在個案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對某些法律條文用儒家經(jīng)典做出一些解讀,。這些解讀大概遵循的原則主要有強調(diào)主觀心態(tài)的分析認定,另一方面強調(diào)情理,,也就是說這種解讀要符合當時的人一般公平,、是非的判斷,要合乎人情,。談到情理,,一般都會聯(lián)想到人情,這恐怕遠遠不夠,,古代“情”,、“理”、“法”的關系,情之所以通常被寫在第一,,這里的情不僅有“人情”之意,,還有“案情”的意思。換句話說當時的“情”恰恰和今天的“注重案件的事實”相關,。春秋決獄通常被解讀為“情判”,,這里的情不簡單的是人情,更重要的是要合乎常理,,要通過這樣的一套做法彌補傳統(tǒng)法律立法當中的不足和缺陷,。所以春秋決獄隨著后世法律本身規(guī)則條文的完善,邏輯結構的嚴謹,,適用的可能就越來越少,,以至于魏晉之后這樣的做法基本上不存在了。但是我們不能否認其在兩漢時期的作用,,特別是當時繼受秦律背景下的,,其積極一面就是強調(diào)論心定罪,有效防止了歷史上源自秦律的廣泛株連的做法,。儒家強調(diào)的是“罪止其身”,,不能夠無端進行株連。但是論心定罪又給后世法律的適用留下了禍端,,因為心就是思想,所以在后世帝王制度下演變?yōu)槲淖知z,。

第三節(jié) 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fā)展變化 一,、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法律

(一)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政權的更替

由于中原政權頻繁的更替,使我們覺得這段歷史非?;靵y,,但是這段時期又是中國傳統(tǒng)法典結構、法律內(nèi)容和有特色的法律制度最為集中出現(xiàn)和發(fā)展的時期,,我們先把不同時期的政權做一個梳理,。

占據(jù)了北方大半中國的曹魏政權,吞掉了西蜀,,正當曹魏勢力不斷擴充,,要統(tǒng)一中原時,又被手下的司馬氏篡奪了政權,,歷史進入到兩晉時期,。由于西晉和北方少數(shù)民族的爭斗,,原本建都洛陽的晉王朝一路逃到建康(南京),并在此建都,稱為東晉,,于是形成了南北劃江而治的格局,,這就是南北朝,。南北兩方各自進行著改朝換代,,南方的司馬氏政權被宋,、齊、梁,、陳四個王朝所取代,;北方少數(shù)民族拓拔氏建立的北魏以后又經(jīng)歷兩次分裂和朝代的更迭,分別是東魏,、西魏、北齊,、北周,。

二,、法典結構與法律形式的變化

在這樣的朝代變化的背景下,,完成了這一時期中國的傳統(tǒng)法律從內(nèi)容到體系不斷地演進的過程,,出現(xiàn)了幾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一)《新律》

曹魏立國后,,頒布了《新律》又叫《魏新律》,。《新律》在結構和內(nèi)容上有兩個特點,,首先在結構上總結兩漢以來逐年積累起來的龐雜的法律規(guī)定和法典體系,,創(chuàng)立了新的簡明的18篇法典結構,第一篇叫做《刑名》,,類似于今天法律的總則的內(nèi)容,;其次在內(nèi)容上《新律》將儒家經(jīng)典理論——“八議(親、故,、賢,、能、功,、貴,、勤、賓)法律化”,?!鞍俗h”和“五刑”制度是密切相關的,“八議”就是對八類人在適用刑罰時的特殊的制度設計,。

曹魏被司馬氏所取代,,在西晉時期又完成了一部法律(《晉律》),因為其頒布在晉武帝泰始年間,,所以又稱為《泰始律》,。其在《魏新律》18篇的基礎上擴充為20篇,最突出的特點是《晉律》將《魏律》第一篇《刑名》一分為二,,變成了《刑名》和《法例》兩篇,,在內(nèi)容上,《晉律》也有一個較大的原則制度上的設計——“服制定罪”,,即按照親疏遠近的血緣關系,,確定一個具體犯罪的人的犯罪行為要受到何種制裁,。以后中國歷代法典都完全繼承了源自于《晉律》的“準五服制罪”(服制定罪)的原則。服制本指親屬中有人去世,,按照血親,、輩分遠近的不同,穿著五種不同的喪服,,這五種喪服客觀上告訴外人,,死者和生者之間有何種血緣親疏關系,法典運用這樣一套被民間廣為認同的身份制度,,來規(guī)范在刑罰適用上的輕重的原則辨別,。例如一個家庭中有一個不孝子,經(jīng)常偷竊家中財產(chǎn),,有一次他找到一個和他非常要好但不是家族成員的人作為幫手,,偷竊家中財產(chǎn)。這個不孝子當然是謀劃盜竊行為的首謀,,根據(jù)《唐律》的規(guī)定刑罰適用的一個原則就是兩人以上犯罪的,,首謀者從重論處。但是這樣的一個盜竊行為完成后,,首謀者不一定在刑罰處罰上要重于幫手,,因為首謀者是這個家族的成員,家族成員盜竊家中財物的時候,,依據(jù)身份關系,,首謀者與被害者是親屬關系,所以“論刑從輕”,,而幫手因為和被害者關系疏遠,,所有“論刑從重”,并不因為兩人犯罪中家人是首謀而一定從重論處,。這樣的一套基于身份認定犯罪行為人行為性質(zhì)的輕重,,而導致刑罰輕重的原則,在當時的人看來很合理,,在現(xiàn)今看來也不是完全沒有道理,。在現(xiàn)在的司法實踐中也在考慮到親疏的關系,因為其存在內(nèi)在的合理性,。這套“服罪定罪”制度幾乎貫穿于所有傳統(tǒng)法典具體當事人犯罪刑罰的適用上,,形成了“以尊犯卑”通常要從輕,而“以卑犯尊”通常都要從重,。

(三)《陳律》(《南陳律》)

晉朝因八王之亂和北方少數(shù)民族南侵,,都城從洛陽遷到南京,歷史上將遷都之前稱為西晉,將遷都之后稱為東晉,。東晉又被后世的宋、齊,、梁,、陳所取代。這四個王朝的立法又以《晉律》為模范,,雖然每一個朝代都頒布了新法典,,但在內(nèi)容結構上并沒有超出《晉律》,只不過在《南陳律》中出現(xiàn)“官當”制度,,即官員犯罪后可以用其官職來折抵一部分刑罰,。但是官員犯罪并不當然用官職來折抵刑罰,當時的法律具體規(guī)定了哪些犯罪可以適用官當,。

(四)北朝的法律

北朝的《北魏律》基本上受到舊有中原《漢律》和當時南方《晉律》的影響,。后來北方分裂為北齊和北周,在這兩個朝代各自修訂的法律當中,,有特別值得關注的內(nèi)容,。

1.《北齊律》

《北齊律》在結構上進一步精簡成12篇,這一結構影響到后世唐宋法律近700年,?!侗饼R律》在內(nèi)容上,統(tǒng)治者基于司法經(jīng)驗,,把對社會危害最嚴重的十種犯罪,,集中歸納在《名例律》中,叫“重罪十條”,。這樣一個法典的條文編排體例經(jīng)過隋朝改稱為“十惡”,,后經(jīng)唐宋,一直沿用到明清,。一般來說犯有“十惡”罪行的人,,通常不會被赦免?!侗饼R律》另一個重大貢獻是在12篇的第一篇被稱為《名例律》,,即將《晉律》的《刑名》、《法例》兩篇合二為一,,各取一字形成《名例律》,,在法典當中居于總則的性質(zhì),在結構上被置于首篇,,這種結構一直延續(xù)到清朝末年1906年修律,。

2.《北周律》

自漢初文景帝廢肉刑以來,在中國刑罰體系中最難以確定的就是“減死之刑”,,死刑以下的一等最難設計,?!侗敝苈伞反_立了流刑作為減死之刑的地位(廢除宮刑),并且對流刑按照流放道里的遠近分等規(guī)定,,叫做“流刑分等制度”,,以被處以流刑的人犯罪行的輕重,按照流放道里的遠近加以區(qū)別,。

(五)南北朝時期的死刑復奏制度

在刑罰制度上,,南北朝時期還有一個顯著變化——所有的死刑判決都必須報送皇帝核準(死刑復奏制度)。此前死刑的判決和執(zhí)行,,地方有直接的權利,,地方官掌管生殺大權,不利于法律的統(tǒng)一和死刑的慎重,,所以自南北朝以后,,死刑案件判決無論是哪一級作出都不立即生效,都要逐級上報到皇帝手中,,由皇帝派中央的司法審理機關進行復核,,并且將復核的結果再次報請皇帝批準,這就是死刑復奏制度,。

在訴訟制度上,,在南北朝時期的北齊一朝,將其主掌審判的衙門叫做大理寺,,這樣一個機構設計一直延續(xù)到明清,。這些內(nèi)容要和秦漢司法機構進行關聯(lián):秦漢時期的中央司法機構叫做廷尉,西周一度叫做大司寇,。

第 二 章 唐宋至明清時

期的法制

第一節(jié) 唐律與中華法系

《唐律》是中華法系的一個典型,。法系是指西方法學者在近代為了研究不同地域、不同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現(xiàn)象所作的概括,,比如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中華法系,。這些法系有的作為一種制度和形式已經(jīng)沒有獨立存在的可能,,如中華法系。但作為一種文化,,中華法系對于今天中國現(xiàn)有的法律制度產(chǎn)生著種種影響,。如中國人頭腦中固有的公私觀念,這樣的一種價值判斷會時時左右中國人對于今天所面對的法律制度的理解和運用,。了解自己過去的法律制度,,探求其制度上的特點,對于我們把握今天的法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所以今天談論中華法系,,最直接的參照就是《唐律》,。

《唐律》在當時的世界中,是立法水準,、內(nèi)容結構上十分完善的法典,,在中國法律史的進程中也是一個很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對歷代王朝法典的總結,,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法典直接模仿的藍本。以至于后來修訂《明律》的時候,,都會認為“《明律》十之八九都和《唐律》有關”,,而《清律》更是與《明律》有直接的淵源關系。唐以后的宋在立法的結構和內(nèi)容上基本上也是沿襲《唐律》,。

《唐律》可以說是中國傳統(tǒng)法律里最具代表性的文本系統(tǒng),,許多制度設計在觀念、在原則上對后來甚至當下都不無影響,。如“六贓”就是對六種非法獲取財物犯罪的歸納,,其中有四種是對官員非法獲取財物的歸納,也就是貪污賄賂犯罪?,F(xiàn)行《刑法》規(guī)定的“事后受財”在當時的《唐律》中都有詳盡,、細致的規(guī)定。

在《唐律》的規(guī)范背后,,有一個原則是值得我汲取的,,后人將其歸納為“嚴而不厲”的原則?!皣馈斌w現(xiàn)的是法律條文設計彼此在邏輯結構上,、在概念的解讀上非常嚴謹、細膩,,很難讓犯罪者找到空子,,因為《唐律》也遵循“罪刑法定原則”。按照律文的說法,,“律無正條者不得論罪定刑”,,任何定罪論刑都要遵循法律的條文。但是所有的成文法國家都會面臨著“法條有限,、情罪無窮”這一困境,。所以就需要有內(nèi)在的邏輯和法律對這樣一系列概念的有機解讀,來避免這樣的漏洞,。

《唐律》另一個方面的特點體現(xiàn)在,,在訴訟程序制度的設計上越來越合乎情理。如《唐律》十二篇中有專門的兩篇和逮捕、訴訟,、審判都有相關性,。《唐律》“六贓”里提供的信息還有很多,,不僅僅是在條文上的“嚴”,,而且還體現(xiàn)在刑罰處罰上盡可能選取“寬”的形式,即“嚴而不厲”的“不厲”,?!短坡伞芬?guī)定的寬刑,并不是毫無原則的寬坐,,是指對犯罪行為不得寬坐,,但是一旦依法認定一個人有罪,要根據(jù)人的身份,、案件的特殊情況,,給予盡可能的寬免。在《唐律》的立法者看來,,嚴刑不一定能夠收到好的社會效應,,“嚴”應體現(xiàn)在立法的嚴密上,而不能僅僅或盡可能不要體現(xiàn)在最后刑罰的嚴酷上,。這都是值得今人思考和汲取的,。

第二節(jié) 宋元時期的法律

一、宋代的法制

(一)《宋刑統(tǒng)》

《宋刑統(tǒng)》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tǒng)》,?!靶探y(tǒng)”這一稱謂源自唐代中期一部法律修纂——《刑律統(tǒng)類》,在五代以后,,簡稱為“刑統(tǒng)”,。《宋刑統(tǒng)》雖然稱謂有變,,結構上和《唐律》一樣,,還是十二篇,只是這十二篇500條之下,,具體內(nèi)容表述上和《唐律》有諸多差異,,《宋刑統(tǒng)》有著和《唐律》相比突出的變化,即增加了許多民商事規(guī)范的內(nèi)容,。

宋代立法的另一個特點是“編敕”,。“敕”是皇帝發(fā)布的,,針對一時,、一事,、一地的特別命令,將這些零散的“敕”加以匯總,、統(tǒng)一,,去除先后的抵誤、沒有辦法行用和已經(jīng)失效的內(nèi)容,,加以重新分類的匯編,,即為“編敕”。到了南宋又有了一種新的法典結構匯編體例,,即按照律文十二篇的結構,、門類加以匯編,在每一門類下按照敕令格式的法律淵源而以統(tǒng)括,,稱為《慶元條法事類》,。從此以后就造就了新的法典編纂結構,即“條法事類”的結構,。這是對元朝有著直接影響的法典匯編的做法。

(二)宋代刑罰的變化

1.折杖法

2.配役

3.凌遲

二,、元代的法律制度

元代為了有效統(tǒng)治國家,,將社會上的人分為不同等級,后人將這樣的一個制度概括為“四等人”制度,。這樣的一種制度設計在價值判斷上當然是否定的,,這樣一套制度以今人的眼光審視是無法接受,甚至是無法容忍的,。今天我們都認同“人人平等”這樣一個價值,,但是現(xiàn)實制度設計卻遠非如此。現(xiàn)在的社會按照原有的制度設計也可以將人分為四等,,如某一類人歸組織部門管理,,一部分人歸人事部門管理,大多的“藍領”歸勞動部門管理,,其他的人就歸公安部門管理,。我們在現(xiàn)實生活中并沒有體會到這樣的管理體制有什么不平等,所以任何一個現(xiàn)實社會的制度不過滿足的是時人對公平的認同和理解,。元代這樣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還體現(xiàn)為“同罪異罰”,,這都是值得我們關注的知識點。

第三節(jié) 明清時期的法律

明清兩代的法典法律制度有高度的承繼性,。

一,、《大明律》的制定

明王朝在其存續(xù)的200多年中,《大明律》一直是其基本法典,?!洞竺髀伞纷畲蟮奶攸c是不再遵從唐宋以來十二篇結構,。隨著中樞皇權體制的變化,廢宰相,、提升皇帝的地位,,由皇帝直接統(tǒng)領六部,所以《大明律》的結構就變?yōu)槠卟糠值姆ǖ浣Y構,,第一篇《名例律》存而不改,,其余的是按照中央六部結構分別設律,即吏,、戶,、禮、兵,、刑,、工六律,其中又以《刑律》內(nèi)容最為細密和完善,。在這樣的新法典結構之下,,代表的是后期法律的共有特點。后人在總結《明律》特點的時候,,概括為“重其所重,,輕其所輕”,即嚴重危害到皇權制度,、社會制度的犯罪,,《明律》規(guī)定的處刑都重于《唐律》;而關于禮儀,、風俗的犯罪,,《明律》的處罰又明顯輕于《唐律》。也就是說越向后發(fā)展,,王朝的法典和司法的打擊對象和力度越來越集中和明確,。

二、清代的法律

《清律》是在《明律》的基礎上完成的,,《清律》更加強調(diào)作為國家基本法典的“律”和在司法實踐中的“例”彼此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大清律例》),。

三、《明大誥》和“明刑弼教”

明初朱元璋還頒布了《明大誥》,,這是由朱元璋自己審斷的案例進行的匯編,,對后世產(chǎn)生了不小的影響。明初,,以朱元璋為代表的“重典治國”的歷史,,在傳統(tǒng)的法律指導思想上有了一個新的說法,叫做“明刑弼教”,?!懊餍体鼋獭焙汀暗轮餍梯o”的思想的差別在于,,“德主刑輔”是有主次之分的,“明刑弼教”只有目的上的劃分,,也就是說“明刑”的目的是達至教化,,為了達至教化這個目的,刑或先或后,,或輕或重都是可以的,,不必恪守“德主刑輔”,大德小刑,。這為明以后的“重刑”提供了理論基礎,。

四、明代的會審制度

為了平衡這種重刑可能給整個法制帶來的負面影響,,明清兩代的法律在司法制度的設計上越來越嚴密,,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會審制度的設計——凡是疑難重大的案件,都要通過會審進行審理,。

會審按照今天權力分立的理論價值判斷,,有著諸多不相適宜的地方,往往被今人簡單否定,,其實這里面有許多值得研究的內(nèi)容,。三權分立不過是肯定內(nèi)在的權力制衡的價值,中國傳統(tǒng)社會2000年的帝制,,權力始終是有著制衡制度設計的。甚至不妨這樣認為,,任何一個權力體系,,如果沒有制衡的設計,,幾乎是無法運作的,,但是我們不可否認,中國的皇帝制度是典型的專制制度,,在皇權之下會有制衡,,但是在下級權力對皇權缺乏有效的制衡,。明清兩朝皇權進一步向極端發(fā)展,皇權之下的制衡不是被削弱,,反而被加強,。例如《明律》中的奸黨罪就是指絕不允許在政治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有基于小團體利益形成的黨派,。

伴隨著明代皇權的加強,,還出現(xiàn)了“廷杖”制度、“廠衛(wèi)”制度,,這都是和大的結構背景相適應的,。在正常的司法制度上,,“會審”也是在這當中一個最重要的制度形態(tài)。會審同樣是利用不同官僚機構之間的制衡,,來達至個案審判上的公正,,是為了有效防止傳統(tǒng)司法衙門獨斷專行,所以仍有積極的一面,。

五,、明清的會審制度

(一)秋審

明清時期將所有的死刑判決分為兩大類,一類叫做“立決”,,一類叫做“監(jiān)候”,。所有被判處死刑立決的案件,要根據(jù)南北朝以來死刑復奏的程序,,按照當時法律的規(guī)定上報中央,,形式上要經(jīng)過皇帝最后的裁可,再交付執(zhí)行,;而被判處死刑緩決的罪犯一律要等到秋天由專門的秋審程序來重新復審核定,。秋審和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的“秋冬行刑”密切相關。這樣一套制度至少可以追溯到漢代,,漢代有秋冬行刑,,因為中國傳統(tǒng)政治哲學中非常強調(diào)“天人合一”這樣的價值,在現(xiàn)實政治中,,統(tǒng)治者的行為要遵從天意,、符合天象,這就是自西周以來強調(diào)的“天”的觀念對中國人的影響,。如何體現(xiàn)天意,?人們通過觀察就附會為天有四季——春夏秋冬,秋冬意味著萬物蕭殺,,所有在人世也可以處死人命,,統(tǒng)治者通常在秋冬執(zhí)行死刑,這由唐而宋,,經(jīng)過明清,,被漸漸制度化。

隨著明清會審制度的出現(xiàn),,也出現(xiàn)了專門審理死刑案件的秋審制度,。秋審被看成“國家大典”,為了彰顯皇權之下法治的威嚴和皇帝的寬仁,,往往采取這樣一個特定的儀式,。秋審審理的都是死刑監(jiān)候的人犯,所以一旦一個死刑犯被判為監(jiān)候,,只能留待當年秋后集中審理,。審理的結果通常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嗣”,。除了“情實”要交付死刑之外,其他三類或者得到減免刑罰,,或者留到第二年秋審再行審斷,,所以整個的死刑制度越來越嚴謹,這也體現(xiàn)著中國傳統(tǒng)法律自始而終的“慎刑”的價值觀念,。

(二)明清的司法機關

明清以來管轄在初審案件上有縣一級負責,,這是因為古人有這樣的一個價值判斷——“案貴初情”,也就是說任何案件事實的獲得都和盡快發(fā)現(xiàn)案件,、盡早進入案件有直接的關聯(lián),,能夠做到這一點的就是最基層的縣一級衙門,所以“案貴初情”的價值判斷,,導致在制度設計上任何案件,,重到人命案,小到盜竊案,,都要由縣衙初審,。但是由于管轄權的不同,縣級衙門審理了命案,,可又無權判決,,這就形成了“審轉(zhuǎn)”制度——縣一級衙門審理命案,通過現(xiàn)場勘驗,,得出定罪的罪名后,,要將人犯和卷宗解交給上一級。例如在清代,,縣級衙門就要將人犯和卷宗解交給它的上一級——府。府一級衙門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審理完這些案件,,要報到省一級,。省級辦理案件的機構叫做臬司(全稱提刑按察使司),經(jīng)過臬司審理之后報給省級的長官——巡撫或總督,。所以一個案件由最初的審理到有權判決的督撫一級,,正常情況下要經(jīng)過四個層級。督撫一級雖有權判處死刑,,但是根據(jù)所有死刑都要復奏的制度,,又無權執(zhí)行。所以督撫又有特別的死刑判決制度,,每年要將一般的死刑案件集結到一定數(shù)量,,或按照季度集中提報給中央的皇帝,,完成皇帝的死刑復核制度,而皇帝再將案件要由中央具體審理案件的機構代其辦理,,這個機構就是刑部,。

唐宋時期,主審案件的機構叫大理寺,,是源自北齊的大理寺,。元代一度廢除了大理寺,中央只有刑部,,所以刑部就成了明清以后的主審機關,。盡管朱元璋建明以后,恢復了大理寺,,但大理寺在明清兩代卻成了復核機構,,地方督撫把所有的人命案件報給皇帝,而皇帝又交由具體辦事機構——刑部來處理,,這樣就容易給考生帶來誤解,,認為古代的刑部相當于今天的最高法院。其實不然,,因為在古代皇權制度設計上,,只有皇帝高于督撫,而皇帝之下的六部不過是皇權之下的辦事機構,,也就是說六部之一的刑部,,從權力制度層級上,并不是督撫的上級,,只不過因為其職能的分工,,督撫名義上是將需要死刑復核的案件交給皇帝,而皇帝再將案件交給他下屬的辦事機構刑部,,所有從權力層級上來看,,刑部和督撫是平級的,這就導致在一個具體的案件上,,通常刑部是不會輕易駁回地方督撫已經(jīng)做出的判決,。除非死刑案件在完成復核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重大的問題,往往有兩種做法:一是刑部以皇帝的名義將案件交還給督撫重新審理(發(fā)回重審),,另一個就是對督撫有某種羞辱的做法,,就是把案件提到刑部重新審理(提審)。例如清代270年歷史中發(fā)生的由督撫審結的死刑案件又被刑部提到中央重新審理的情況屈指可數(shù),,最著名的一個案件就是“楊乃武與小白菜案”,。這樣的一套結構讓我們看到,在帝制的結構下,同樣存在制衡,。而在制衡理論的背后,,在死刑這類案件上,也能夠清楚看到這套設計的嚴謹,。所以會審不能用今天的價值判斷為行政干預司法,,這是今人一套權力制衡理論的價值判斷,因為自古以來在中國傳統(tǒng)帝制上,,就沒有行政和司法的區(qū)隔,。

第 三 章 清末、民國時期 的法律

一,、清末的變法修律

1.《欽定憲法大綱》

在清末的歷史時期里面,,西化是當時的法律最主要的特征。1906年,,清廷正式宣布要仿行憲政,。到1908年,清廷完成了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憲法性文獻——《欽定憲法大綱》,。之后的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fā),面臨當時國內(nèi)各種矛盾的激化,,清廷開始妥協(xié),,又頒布了《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即 “十九信條”,。和《欽定憲法大綱》相比,,“十九信條”進一步約束了皇權,在體制上開始參照英國的“虛君共和”的君主制,,但是當時的革命不再接受清廷的妥協(xié),,出現(xiàn)了中華民國和北方清王朝的對峙。

2.《大清新刑律》和《大清現(xiàn)行刑律》

與此同時,,自1906年到1911年,,清廷一方面在推行憲制改革,另一方面為了配合憲政,,開始引用西方大陸法系的一些法律制度,,先后修訂了《大清律》,完成了一部新的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在此之前為了求得法律的過渡,還頒布了《大清現(xiàn)行刑律》,。這兩部“刑律”在結構上截然不同,,《大清現(xiàn)行刑律》是以《大清律例》為基礎,經(jīng)過刪改而成,,所以《大清現(xiàn)行刑律》是舊律的變革,,而《大清新刑律》完全按照西方大陸法系的刑法典完成,,分為《總則》和《分則》。由于這樣一個激進的變革,,在朝中出現(xiàn)了許多爭議,,這種爭議集中體現(xiàn)為以沈家本為代表的法理派和以傳統(tǒng)勢力為代表的理學派的爭議。在今天我們回顧這段爭議,,雙方都有值得肯定和批判的地方,。理學派提出的主張并不都是保守、落后的,,其強調(diào)的在法律變革中應該尊重傳統(tǒng),,善于利用傳統(tǒng)這一價值取向,這在今天也是值得肯定的,。如當時《大清新刑律》作出的規(guī)定就過于背離當時的現(xiàn)實,。

3.《大清民律草案》

清朝仿照《德國民法典》的結構,完了一個由五篇組成的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奠定了中國近代以來,,特別是進入民國以后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的基礎。

二,、清末司法體制的變化

1.司法機構的變革與四級三審制

因為仿照西方的憲政,,謀求三權分立的結構,原來傳統(tǒng)的刑部被歸入到行政系統(tǒng),,而改稱法部,,大理寺改稱大理院,成為最高司法機關,。這樣一系列的變革影響到民國初年北洋政府的司法體系,,共同形成了四級三審制的司法體系結構。

2.領事裁判權與會審公廨

在四級三審制的結構中,,由于近代西方列強對中國主權特別是司法主權的侵奪,,出現(xiàn)了一些特別的制度,如領事裁判權與會審公廨,。

關于領事裁判權要注意,,將領事裁判權與治外法權相混淆的觀點是不正確的。治外法權是基于近代國際公法,,主權國家來相互給予的一種權利,。而領事裁判權則不同,是列強強加于弱勢國家的侵害司法主權的一種特別的司法訴訟制度,,是不公平,、不對等的。

會審公廨是基于后來出現(xiàn)了租界,在租界內(nèi)的特定訴訟審判方式,。

三,、民國時期的憲法

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民國建立后一個突出的變化是要給社會制定一套憲法系統(tǒng),。所以孫中山為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頒布了憲法性文獻——《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臨時約法》和孫中山任臨時大總統(tǒng)時期的權力結構設計是不同的,,孫中山領導的南京臨時政府模仿的是美國的憲政體制,,是總統(tǒng)制的憲政結構?!杜R時約法》制定的背景是孫中山即將交出大總統(tǒng)權力,,而由袁世凱做中華民國總統(tǒng),所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在其法律條文設計上,,在權力關系上有明顯的限制袁世凱專權的目的訴求,。這樣的憲法性文獻為后來民國初年以后幾部憲法紛爭的直接源頭。

袁世凱就任大總統(tǒng)后當然不滿意這樣一部憲法,,所以在袁世凱在位的時候,,為自己制定了一部憲法——《中華民國約法》,史稱“袁記約法”,。根據(jù)這部法律,,總統(tǒng)有極大權力,甚至總統(tǒng)在任期間可以指定繼任者,。盡管如此,,袁世凱還是不滿足,終于在一些人的鼓噪之下稱帝,。袁世凱稱帝后,,受到全國的一致討伐,在憂懼中死去,。

袁世凱死去后,,北洋政府的首領曹錕當政的時候制定了一部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史稱“賄選憲法”,。這部憲法明確劃分了中央和地方的權限,。

四、《中華民國憲法》

隨著北伐的成功,,蔣介石在南京成立了南京國民政府,。南京國民政府最初奉行孫中山的建國理論,隨著北伐結束,,軍政結束而應進入訓政時期,,即由國民黨訓導國人為憲政打基礎,。在這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頒布了《訓政時期約法》。直到1936年5月5日,,頒布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史稱“五五憲草”,。但是從1937年中國進入全面抗戰(zhàn)后,,國家權力由南京國民政府成立的國防最高軍事委員會統(tǒng)一執(zhí)掌。直到1946年抗戰(zhàn)結束,,國民政府還都南京,,國民黨一黨包辦了國民大會,通過這次國會選出蔣介石擔任中華民國總統(tǒng),,通過了《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文本結構上既不是總統(tǒng)制,也不是內(nèi)閣制,,而是繼承了孫中山的理論,,是五院制的憲政結構。這樣一部憲法在1949年之后被蔣介石政權帶到臺灣,。

在這部分內(nèi)容中,,整個近代中國的憲政歷史是最值得關注的重點,特別是進入民國后的前后幾部憲法彼此內(nèi)容結構上的特點,,就是最應關注的知識點,。

中國法制史名詞解釋篇五

中國法制史學習心得

篇一:中國法制史學習心得體會 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我深深體會到了中國古代傳統(tǒng)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點是禮法一元化,,禮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盡管此時儒家并未真正出現(xiàn),。而至春秋戰(zhàn)國,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現(xiàn)實,,因此法家實際上取得了立法主導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這一時段主要是法家。中國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漢代,,漢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黃老思想指導下的法律,,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確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過春秋決獄,將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領域,。而其后的引經(jīng)注律更是以儒家經(jīng)典注釋律文,,使法律儒家化,。從魏晉至唐,是儒家思想進入法典的時期,,這個時期通過立法行為,,儒家思想進入了法典,具體表現(xiàn)有曹魏新律的八議制度,,西晉的“準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當、重罪十條以及存留養(yǎng)親制度的形成,,這種禮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準乎禮”的《唐律疏議》。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國法制的進一步深化,,此時儒家精神在中國法律中已經(jīng)定型,,法律的演進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開始引發(fā)新的變化,,打破原有“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結構,引入民主憲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篇二:中國法制史學習心得范文任何一門學科的發(fā)展和完善,都經(jīng)歷了長期的不斷探索的過程,?;仡櫠嗄陙矸ㄊ费芯孔哌^的路程,人們不難看到,,影響法史開拓研究,、古為今用的癥結,多是與如何認識中國傳統(tǒng)法制,、法律文化及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有關,。因此,正確對待傳統(tǒng)法律文化,,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發(fā)展史,,是推動法律史學走向科學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正確看待和評價中國傳統(tǒng)法制 如何看待中國傳統(tǒng)法制和法律文化,?從理論上講,似乎這個問題已經(jīng)解決了,,人們都認同對其應持批判,、繼承的態(tài)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然而,,時至今日,人們在論及中國傳統(tǒng)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優(yōu)良傳統(tǒng)時,,仍是泛泛而論,、空洞無物,而在說到其消極因素時卻生動具體,,給人一種傳統(tǒng)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華”的感覺,,好像一部中國法律史除君主專制、刑罰殘酷,、控制和鎮(zhèn)壓人民之外,沒有多少積極意義,。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種狀況,?除了對基本的法律資料了解和研究不夠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為主的框架,,還沒有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tǒng)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還沒有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在如何對待傳統(tǒng)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問題上,,經(jīng)歷了曲折的歷程。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斗爭為綱”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tǒng)法律被說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于被肅清的對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拔幕蟾锩敝?,“四人幫”為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tǒng)法律文化有什么優(yōu)良傳統(tǒng)。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后,,隨著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于能夠?qū)嵤虑笫堑貙Υ驮u析傳統(tǒng)法文化,注重依據(jù)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也應當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學的認識論和研究方法論仍有市場。表現(xiàn)在脫離歷史實際,,把中國傳統(tǒng)法制視為現(xiàn)代法治的對立物,,割裂二者的傳承關系,簡單地以現(xiàn)代法學理念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現(xiàn)代法學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舊的“以論代史”研究方法的影響,,不是論從史出,,而是摘錄史籍中的只言片語去證明自己預設的、批判傳統(tǒng)法制的觀點,。受這種非科學的思想方法論的影響,,就很難對中國傳統(tǒng)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要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實事求是是治學的基本原則,也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實事求是原則運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為根據(jù),客觀地再現(xiàn)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fā)展的內(nèi)在規(guī)律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克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歷史虛無主義,。歷史虛無主義無視古代法制在推進中華文明進程中的作用,,認為中國傳統(tǒng)法制漆黑一團,都是落后的,、反科學和反民主的東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種是苛救古人,,無視古今法制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現(xiàn)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繪和拔高古代法制,。這兩種傾向都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確地闡述中國法制史,,也無法區(qū)分古代法制的精華與糟粕,,達不到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目的。在這兩種傾向中,,前一種傾向是主要的,,應特別注意予以克服,。以實事求是的認識論研究中國法制史,要求我們必須按照科學的發(fā)展觀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評價傳統(tǒng)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評價中國傳統(tǒng)法制,。中國古代法制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維護和推動當時社會文明的法律保障。盡管古代法制與現(xiàn)代法治在許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來也存在不少消極因素,,但它總體上是同當時的社會、經(jīng)濟狀況和歷史進程相適應的,。中華法系曾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nèi),,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為發(fā)達,并對周邊國家法制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全面評析中國古代法制,應該說其在歷史上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學的發(fā)展觀而不是形而上學的觀點去認識中國法制史。在中華文明發(fā)展史上,,社會在進步,,法制也隨著不斷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設經(jīng)驗教訓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既使當代中國的法制,,也與歷史上的法制在許多方面有著傳承關系。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斷歷史,更不能以今天的進步否定古人的貢獻,。而應當以科學的發(fā)展觀,,對歷史上的法制產(chǎn)生的原因、社會作用,、功過是非作出客觀的評價,。其三,要用辯證的而不是絕對的觀點去研究中國法制史,。對于中國古代法制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應以事實為依據(jù),進行科學的分析,。有些在我們今天看來屬于消極的部分,,在當時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應實事求是地做出評價。古代法律注重禮教,,維護等級制度,,致使法有等差,這是我們今天應該拋棄的,。但是,,禮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則,親屬相容隱不為罪的原則,,仍有借鑒的價值,,不能因其屬于禮教范疇一概否定??傊?,只有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評價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學科的內(nèi)容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正確地區(qū)分古代傳統(tǒng)法制的精華與糟粕,,更好地發(fā)揚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服務于當代法制建設,。

二,、全面認識中國古代法律體系 要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fā)展史,必須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有一個全面認識,。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律典是國家的刑法典,其內(nèi)容是對有關違反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財產(chǎn)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規(guī)定,。律典屬于刑事法律的范疇,只是諸多法律中的一種,。從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僅名目繁多,有關法律形式的名稱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盡一樣,。如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于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于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等,。此外,,歷朝還頒布了多種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規(guī),。每一種法律形式都有其獨特的功能,。以唐代為例,“律”是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guī)定,,“令”是指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guī)定和行政命令,,“格”是皇帝臨時頒布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匯編,,“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的辦事細則,,各種法律形式共同組成唐朝的法律體系。我們在了解中國古代法制的面貌時,,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視其他形式的法律。中國古代法律如按內(nèi)容分類,,是由行政,、經(jīng)濟、刑事、民事,、軍事,、文化教育、對外關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構成的法律體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種形式的法律,其體例結構既有綜合性編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類單行法律法規(guī),。以明代為例。除《大明律》,、《問刑條例》和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外,,有關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有數(shù)十種之多,如《諸司職掌》,、《六部條例》,、《吏部條例》、《憲綱事類》,、《宗藩條例》等,。明代還制定了不少經(jīng)濟、軍事,、學校等方面的單行法規(guī),,制定了《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xiāng)里管理的單行法律,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則例,、禁約、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規(guī),。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一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起碼應做到不能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僅僅理解為是打擊犯罪。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時,,應充分評估少數(shù)民族建立的王朝對中華法系的貢獻,。如北魏拓跋氏創(chuàng)立的《北魏律》,宗承漢律,,并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nèi)容都為隋唐律奠定了基礎,唐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綜合體,。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與元代的條格相同,,說明明初修律時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經(jīng)驗。滿族入關前的一些民族習慣和行為規(guī)則,,也融進了大清律,、例。對于少數(shù)民族貴族集團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應該予以恰如其分的評價,。

三、客觀地論述中國古代的社會矛盾與法律的功能 中國歷史上任何一種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層社會原因,,都是為了解決某些社會矛盾,適應時局的發(fā)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必須正確分析社會矛盾。傳統(tǒng)觀點在闡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時,,往往把當時的社會矛盾概括為階級矛盾,。然而,無論是古代還是近,、現(xiàn)代社會,,并非只存在階級矛盾,還有大量的并不屬于階級斗爭范疇的各類社會矛盾,,有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的矛盾,,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等。由少數(shù)民族建立的王朝,,還存在嚴重的民族矛盾,。在社會矛盾之外,還存在著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朝代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并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針對性也是很具體的,。在分析古代社會矛盾時,,應當采取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對那些用于解決階級矛盾、鎮(zhèn)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運用階級分析的觀點予以評判,。但對于那些用于行政、經(jīng)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管理以及處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對外關系方面的法律,,就應當按照歷史實際客觀地闡述當時的社會矛盾和立法的背景。歷史上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因其內(nèi)容不同,,發(fā)揮著不同的功能,。如西晉的《晉令》,南北朝時期的《梁令》,,隋朝的《開皇令》,、《大業(yè)令》,唐代的《貞觀令》,,宋代的《天圣令》等,,其內(nèi)容都是以行政法律為主,詳細規(guī)定了國家的各種基本制度,,屬于令典性質(zhì),,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條法》,、明代的《諸司職掌》,、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其內(nèi)容是有關國家官制及其職掌的規(guī)定,,是吏治方面的單行行政法律,。至于行使國家經(jīng)濟管理職能方面的法律,內(nèi)容也十分豐富,,其內(nèi)容涉及到農(nóng)業(yè),、手工業(yè)、商業(yè),、對外貿(mào)易,、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等各個方面,。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漢以后各朝,都制定了鹽法,、茶法,,禁止私人經(jīng)營,實行國家專賣,。唐代的兩稅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條鞭法,,也都是為了簡化稅制,、減輕人民負擔,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至于明清兩代頒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及時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可以說,,歷朝頒行的上千種法律,,每一種法律都有特定的內(nèi)容和功能,這些法律共同發(fā)揮著維護統(tǒng)治集團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實行社會經(jīng)濟生活管理、協(xié)調(diào)社會各階層人們的相互關系和權益等各種功能,,因而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只有正確地認識和區(qū)分法律的屬性和功能,才能正確地評價不同形式,、不同內(nèi)容法律的歷史作用,。傳統(tǒng)觀點由于只肯定法律的階級性而否定法律的社會性,所導致的后果不僅是許多著述忽視了對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還在評價律典與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關系和歷史作用時,,把兩者對立了起來。如在對宋代的編敕,、元代的條格,、明清的條例等論述和評價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對后者采取貶低或否定態(tài)度,。事實上,,律典的刑事職能,并不能包羅萬象般地替代古代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經(jīng)濟生活管理的多種職能,。律典頒行后,,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保持相對穩(wěn)定,歷代為了適應社會發(fā)展和時局變化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的問題,,往往是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以補充律典的不足。離開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實踐的許多方面也很難操作,。因此,我們絕不能貶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兩代為例,。雖然在某一時期也曾出現(xiàn)過“以事制例”,、“條例浩繁”的弊端,,但從現(xiàn)知的數(shù)百種條例來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補律”的立法原則制定的,與律文和律義沖突的條例極其罕見,,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研究結論是否正確,。

四、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fā)展的基本線索和規(guī)律 在中國古代社會里,,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jīng)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于歷史的發(fā)展是曲折復雜的,,法律在其發(fā)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xiàn)出極其紛雜的現(xiàn)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fā)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時變革,,不斷發(fā)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tài)的,,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tài)的,。即便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wěn)定的時期,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在逐步發(fā)展和完善,,并未處于停頓狀態(tài)。因此,,我們應當用發(fā)展的,、動態(tài)變化的觀點去論證和闡述中國法制史。篇三:

通過這個學期對中國法制史的學習,,我有了很多收獲,,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的基礎學科,要想學好法學,,比不必不可少的是了解它的歷史,,他闡明了法學各個分科歷史發(fā)展的源流關系,因而較之法學分科的內(nèi)容更加豐富,。中國法制史又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屬專門史,因而較之一般的歷史學尤為深邃,。因此決定了研究中國法制史不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識還需具備法學的功底,,因而是一門艱深的學問。從古到今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代有人出,,相關的文獻,、著作汗牛充棟,。

在中國古代社會里,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jīng)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著社會的發(fā)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于歷史的發(fā)展是曲折復雜的,,法律在其發(fā)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xiàn)出極其紛雜的現(xiàn)象。法制史是非常復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恩格斯曾經(jīng)說過:“歷史好像是一個圓,,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線,。”直線只是歷史的一部分,,不是整體,,不是真實的全部的發(fā)展歷程。歷史又像是一座大廈,,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徹每個角落,,所以需要從多角度進行研究。只有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沒,,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guī)律和特殊規(guī)律,。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fā)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時變革,不斷發(fā)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

也許我對這中國法制史的了解還不夠透徹,也許還不能上升到一個高度去了解中國法制史的發(fā)展歷程,,但我相信隨著時間的流逝,,中國法制史會更清晰的印在我的腦海,并會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逐步發(fā)展和完善,。篇四: 通過本人認真地學習中國法制史的全部課程,,讓我懂得中國法制史課程主要講述的是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發(fā)展。也就是說,,中國法制史課程講述的是我國有史以來各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產(chǎn)生,,發(fā)展,演變的過程以及歷史發(fā)展的基本規(guī)律。同時,,更讓我認識到學好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于為學好其他部門法打下堅實的歷史知識基礎,。每一個部門法學都有各自的歷史源流,,作為法學專業(yè)的學生,,如果只了解現(xiàn)行的各部門法學,而不知其歷史發(fā)展的來龍去脈,,應該說這是一個極大的缺憾,。學習中國法制史,就是要為學好其他部門法學打下歷史知識的基礎,。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可以了解中國歷史上具體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制度,從而有利于加深對一些抽象法學命題的理解,。同時,,對我們研究現(xiàn)行法中的一些問題,能夠進一步開闊思路,,得到啟迪,。

(二)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于了解中國的法律文化,。通過中國法制史學習,,使我們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會形態(tài),法律對人民所規(guī)定的權利是不同,。如不管是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還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人民都不能當家作主,,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人人平等的,有些人還享有特權,,比如,,在奴隸社會奴隸不是權利主體,而是奴隸主的私有財產(chǎn),,是會說話的工具,,法律允許奴隸主可以將他們隨意買賣、贈予,。而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強調(diào)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權主義,,人民是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法制是以工人階級為代表的人民大眾意志的體現(xiàn),,它代表著廣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所有這些,,都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優(yōu)越性,。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可以從中受到教育,,了解愛國與守法是統(tǒng)一的,,從而增強自覺遵守法律的觀念。

(三)學習中國法制史,,有利于為我們提供以資借鑒的法制歷史資源,。我國是一個文化歷史悠久的國家,又是一個法律文化沒有中斷的國家,,法學遺產(chǎn)非常豐富,。這些遺產(chǎn)有許多對于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完善現(xiàn)行法制可資借鑒的內(nèi)容,我們可以從中受到啟迪,。同時,,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也可以讓我們除去一些糟粕,,避免今后在工作中犯同樣的錯誤,。總之,,中國法制史課程是法學學科的一門基礎課,。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不僅可以讓我們增加法學基本常識,,了解中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而且提供給我們以資借鑒的法制歷史資源。為此,,我們必須全面,、認真、系統(tǒng)地學習好中國法制史這門課程,,重溫與反思歷史上的法制建設,,從中得到一些啟發(fā)和借鑒。篇五:

中國法制史的進程反應出了我國的社會發(fā)展過程,,通過對法制史的學習聯(lián)想現(xiàn)在的社會生活,,可以看出法律對一個國家的發(fā)展具有深遠的意義。從我國第一個國家的產(chǎn)生到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法律也一直延續(xù)至今,,通過社會的不斷發(fā)展,法律也不斷地建立健全和完善,從一個國家的法律不難看出一個國家的社會水平,。從原始社會到奴隸社會曾經(jīng)歷了一個過渡時期,,這一時期伴隨著私有制和階級的產(chǎn)生而開始的,而國家的萌芽也在這一時期產(chǎn)生,。夏朝是我國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啟”是這個國家的開創(chuàng)者,從他通過暴力奪得政權后,,我國便進入了階級社會,,其標志就是建立了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而法律也是在這一時期產(chǎn)生,,隨著社會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chǎn)生,,習慣漸漸無力調(diào)整和對抗性的階級矛盾,,體現(xiàn)奴隸主階級利益、由國家認可,、靠國家強制力實施的法律便產(chǎn)生了,。夏朝建立了國家制定了法律但法律多不成形,夏朝的奴隸主用神權法對奴隸進行欺騙,。商朝全部繼承了神權法思想,,并較夏更進一步,發(fā)展為一種典型的神權法思想,,商朝的審判通過占卜求神問天,,在一定的程度上說占卜的官吏擁有了一定的司法權。而到了西周,,其政治制度更加完善,,西周是宗法奴隸制國家,各級政權機構與宗法制度相結合,,使國家的政權與宗族權利融為一體,,構建了從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的“家國相通”的統(tǒng)治網(wǎng)絡,有力的維護了西周的統(tǒng)治,。這一時期所創(chuàng)造的治國經(jīng)驗,,對整個封建后世都產(chǎn)生了深刻持久的影響。春秋時期打破了古代傳統(tǒng)秘密法的狀態(tài),,首次出現(xiàn)了成文法,,成文法的出現(xiàn)沖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縛,為叔向責難提供了依據(jù),,其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傳統(tǒng)觀念,,明確肯定了法律對于限制貴族特權所起的作用。商鞅變法又是我國法制史進程上的一個新的里程碑,主要內(nèi)容是:①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準許土地自由買賣;②按軍功授爵,,廢除奴隸主貴族世襲特權,;③建立縣制,實行中央集權的政治制度,,全國設三十一個縣,,由國君直接派官吏管理,強迫人民編成“伍”,、“什”,,由國家統(tǒng)一控制;④獎勵耕織,,生產(chǎn)多的可免徭役,,鼓勵發(fā)展生產(chǎn)。影響:經(jīng)過商鞅變法,,秦國封建經(jīng)濟得到發(fā)展,,逐漸成國七個諸侯國實力最強大的國家,為秦統(tǒng)一全國奠定了基礎,。到了公元221年,,秦統(tǒng)一六國,建立了第一個統(tǒng)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國家,。在秦朝皇帝是一種制度,,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秦始皇在全國范圍內(nèi)確立了郡縣制度,。通過中國法制史的學習,雖然學習的時間短,,內(nèi)容比較淺顯,,但通過法制史的學習不難看出,法律的產(chǎn)生是為了服務于國家的社會管理,,隨著國家的建立,,社會生產(chǎn)力的不斷提升,階級矛盾的不斷擴大,,統(tǒng)治者為了能夠更好地統(tǒng)治國家而出臺完善法律用于社會管理和化解日益擴大的階級糾紛矛盾,,而管理國家的各種機構和行政單位也由此而產(chǎn)生。從國家的建立發(fā)展和完善,,從而發(fā)展到今天的社會主義社會,,我國的法制史走過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通過對不同階段的法律制度的學習可以看出一個國家的社會文化發(fā)展水平,通過法制史的學習是一個很好的學習認識中國歷史的手段,,而認識了解歷史也不能忽略了對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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