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瑑?yōu)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拆借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一
乙方:__村十二組村民
__合作社于? 年搬遷到九組,,該址對換給九組集體所有,為了充分利用土地,,使其發(fā)揮應有的效益,,甲方將原合作社舊址承包給乙方發(fā)展企業(yè)。雙方經過充分協(xié)商,,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方將原合作社:東西長? 米,南北長? 米,,面積為? 畝,,現有破瓦房? 間,承包給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承包款? 元,乙方必須在使用前先交當年的承包款? 元后使用,。
三,、合同期為??? 年? 月? 日一??? 年? 月? 日,為期__年,。
四,、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間,所建的一切不動產歸甲方所有,,機器設備等動產歸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經營期間,,水,、電設施及費用 甲方不負責。
六、乙方在承包期間負責紹修甲方現有房屋,,合同到期保證正常使用,。
七、合同到期乙方如需繼續(xù)使用,,雙方重新協(xié)商,,同等條件下乙方優(yōu)先使用。
本合同一式4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__村九組 乙方:__村十二組村民李__
代表人:__
__年__月__日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拆借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強化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提高貸款管理信息化水平,,節(jié)省貸款管理人財物力,,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xié)商,就合作開發(fā)貸款管理軟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合作開發(fā)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軟件,軟件定名為“xx縣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系統(tǒng)”,。
二,、甲方負責提出功能模塊、軟件功能等設計框架,,并提供開發(fā)必須的硬件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三、乙方負責軟件程序編寫,、調試等,,乙方軟件編寫應符合網絡版多用戶要求,能夠在unix操作平臺下正常運行,。
四,、乙方應按照軟件設計標準進行編程,保證軟件符合甲方貸款管理要求,,不得在程序中加入限制軟件正常使用的代碼,。
五、合作開發(fā)最終形成的軟件著作權歸甲方享有,,甲方因此給付乙方工作報酬元,。乙方享有軟件的署名權,甲方在推介軟件時如對創(chuàng)作人員進行說明,,應當標明乙方的姓名,。
六、軟件調試成功,,乙方應根據軟件功能編制軟件說明書,,詳細介紹各模塊操作方法,,讓使用人員盡快掌握。
七,、軟件開發(fā)成功后,,如需增加、變更或刪除部分功能,,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負責對軟件程序進行修訂,修訂時甲方提供必需的設備和費用,,但不向乙方支付報酬,。
八、甲方可以自行將軟件許可其他單位使用,,但所獲收益,,由甲乙雙方分別按照的比例分配,軟件增加功能的,,甲方可適當對乙方進行獎勵,。
九、乙方不得自行許可其他單位使用開發(fā)的軟件,,但可聯(lián)系使用客戶,由甲方與客戶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所獲收益按照本協(xié)議書第八條約定的比例分配,。
十、軟件開發(fā)完成后,,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軟件許可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贈送軟件,、源代碼和說明書,,不得向他人傳授本軟件設計和反向工程技術。
十一,、軟
件開發(fā)完成,,乙方應將軟件安裝程序、軟件源程序代碼和軟件說明書交付給甲方,,并負責安裝調試至正常運行,。
十二、甲乙雙方初步約定軟件開發(fā)期限至年月日,,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該期限內交付,,如未能如期交付,由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交付期限,。
十三,、違反本協(xié)議第十條約定的,,乙方喪失依據本協(xié)議第八條和第九條所享有的軟件許可收益權。
十四,、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予以補充,補充協(xié)議作為本協(xié)議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拆借合同糾紛案例分析篇三
上訴人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科技信托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湖北省洪湖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lián)合社(以下簡稱洪湖信*社)同業(yè)拆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查明:1996年11月26日,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簽訂四份同業(yè)拆借合同,,拆借本金均為1000萬元,,月利率18‰,逾期月利率24‰,。每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自1996年11月26日起至1997年11月26日止,四份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合計期限一年整,。合同簽訂后,,洪湖信*社依約于當天從其在洪湖市人*銀行0246—003賬戶匯出1000萬元至科技信托公司在武漢市人民銀行營業(yè)部0246—102賬戶上??萍夹磐泄驹谑褂貌鸾栀Y金期間,,分別于1997年2月27日還款55?2萬元,、同年8月5日還款53?4萬元,、同年11月4日還款10萬元、同月7日還款20萬元,,1998年1月23日還款20萬元,、同年10月21日還款10萬元、同年11月5日付款10萬元,,合計人民幣178?6萬元,。此后,科技信托公司未再向洪湖信*社償還拆借資金,,洪湖信*社遂于1998年11月30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罰息321?6萬元。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于同日一次簽訂四份同業(yè)拆借合同,,使實際拆借期限達到一年,,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guī)關于同業(yè)拆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四個月的規(guī)定,其所簽訂的四份同業(yè)拆借合同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科技信托公司占用洪湖信*社拆借資金未及時歸還,,應對本案糾紛承擔主要責任,,洪湖信*社亦應承擔一定責任。洪湖信*社主張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拆借本金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成立,,該院予以支持,。科技信托公司對本案合同效力的部分抗辯理由成立,,該院予以采納,。該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科技信托公司返還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二)科技信托公司賠償洪湖信*社上項本金的利息損失,,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13?86%計付(科技信托公司已付的178?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予以相應沖減,。)(三)駁回洪湖信*社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由洪湖信*社負擔15 218元,,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60 872元,另外,,該院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由科技信托投資公司負擔,。
科技信托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雙方同日簽訂四份同業(yè)拆借合同,合計期限長達一年,,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該四份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178?6萬元,,僅欠其821?4萬元,一審判決上訴人應返還被上訴人1000萬元與事實不符,。按年利率13?86%計息無法律根據,。原審即已認定拆借合同無效,卻又按同業(yè)拆借利率計息不當,。上訴人只應給被上訴人相應的損失補償,。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案件受理費應由雙方分擔,。洪湖信*社答辯稱:一審認定四份拆借合同無效錯誤,,因為四份合同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業(yè)務通過了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并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雖說拆借期限合計超過四個月,,但不能因此判決整個合同無效,。一審對合同性質的認定屬適用法律不當,損害了被上訴人的合法權利,,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和罰息合計1321?6萬元,。
本院認為:洪湖信*社與科技信托公司于1996年11月26日簽訂的四份拆借期限均為三個月的同業(yè)拆借合同,,合計期限為一年,超過了國家金融法規(guī)對同業(yè)拆借最長期限四個月的規(guī)定,,是雙方規(guī)避法律的行為,,且合同中約定的利息及逾期罰息,均超過中國人*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該四份合同應認定無效,,對此,雙方均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按照利隨本清的原則,,科技信托公司支付的178?6萬元應首先作為償還利息,科技信托公司因合同無效只應返還本金,,且已歸還178?6萬元,,僅欠洪湖信*社821?4萬元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洪湖信*社主張雙方此項業(yè)務經過人民銀行批準,,屬賬內調劑,但無證據證明,,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及一審案件受理費承擔部分,。
二,、變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鄂經初字第113號判決第二項為科技信托公司償付洪湖信*社拆借本金1000萬元的利息,,利率按中國人*銀行規(guī)定的不同時期同業(yè)拆借利率分段計算(利息自劃出本金之日起至執(zhí)行之日止,已付178?6萬元按先沖息后沖本的原則處理),。逾期給付按中國人*銀行規(guī)定的不同時期逾期付款違約金分段計付,。
一審訴前財產保全費67 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 090元,,均由武漢科技*托投資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