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法規(guī)不斷完善,人們越發(fā)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yōu)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解析篇一
買賣合同
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補充協(xié)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xié)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注意: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a、一般情況合同的履行地
1,、
購銷合同
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
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另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b,、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guī)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guī)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c,、通過以上途徑仍不能確定合同履行地的,按合同法規(guī)定處理:
(一)合同法總則規(guī)定: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法分則“買賣合同”一章中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標的物不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該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yè)地為合同履行地,。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解析篇二
;摘 要:近年來,,網絡技術發(fā)展突飛猛進,一種新型的網絡交易模式——網絡購物興起,,因此產生了網絡購物糾紛,,此糾紛主要是消費者與銷售者之間的管轄權糾紛引起的。由于我國在網絡購物立法上的滯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的不完善,,管轄權問題一直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文章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借鑒域外立法經驗,,提出確立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guī)則的建議,。
關鍵詞:網絡購物;
管轄權,;
消費者
一,、我國網絡購物合同訴訟管轄概述
(一)網絡購物定義
網絡購物,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互聯(lián)網檢索商品信息,,并通過電子訂購單發(fā)出購物請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帳號或信用卡的號碼,,廠商通過郵購的方式發(fā)貨,,或是通過快遞公司送貨上門。
(二)網絡購物合同的特征
1,、合同虛擬化
網絡合同是一種電子合同,,網絡合同的要約①發(fā)出,、合同訂立、甚至合同履行都是通過網絡這一載體完成,,它依賴于網絡,,網絡具有虛擬性,因此網絡購物合同也具有虛擬性,。
2,、合同主體不確定性
由于網絡購物合同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形成的,雙方當事人通過網絡數(shù)據(jù)電文的形式訂立合同,,因此買賣雙方交易主體的真實信息無從判斷,,這便導致了合同交易主體的不確定性。
3,、締約意思表示電子化
網絡購物合同的過程是當事人通過電腦完成的,,賣方發(fā)出要約,買方接受要約并作出承諾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在線傳達,,以網絡為媒體,完成合同訂立,,這與傳統(tǒng)的合同訂立有著本質的區(qū)別,,電子合同的訂立更簡單、更快捷,。
二,、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中國的網絡購物主要是b2c③業(yè)務模式,,在此模式中,,勢單力薄的消費者面對強大的企業(yè),弱勢地位不言而喻,;
網絡環(huán)境,,則進一步削弱了消費者和企業(yè)之間的權力平衡。
2,、法律規(guī)定未能給予消費者保障
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對消費者網絡交易遭受侵權損害作出了規(guī)定,,但規(guī)定脫離現(xiàn)實,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網絡的快速發(fā)展,,無法保護消費者的網絡購物需求。
3,、消費者無法確認被告住所地
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由于互聯(lián)網的遠程功能和匿名功能,銷售合同的訂立不需要買賣雙方當事人真正的聯(lián)系,,只需通過網絡數(shù)據(jù)傳輸便可以訂立,。即使現(xiàn)在網站有規(guī)定銷售者需要進行信息登記,,但是這種規(guī)定卻不能避免銷售者信息作假的行為,網站也沒有能力對銷售者的信息進行一一核查,。
4,、格式條款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公
在現(xiàn)實中,,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臺注冊時,,便會出現(xiàn)該網站平臺注冊協(xié)議,其中包含了涉及管轄的事項,,而協(xié)議的形式是格式條款,,這是一個強制性形式的條款,明顯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5,、不符合國際通用原則
對于網絡購物糾紛,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基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行保護性管轄,,規(guī)定由消費者所在地實行專屬管轄。而我國對此并無規(guī)定,,這是不符合國際一般原則的,,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即發(fā)生網購糾紛時,,由消費者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
三、域外網絡交易糾紛管轄權的規(guī)定
(一)美國
根據(jù)美國最高法院的“最低聯(lián)系”原則,,美國各州制定了“長臂法案”,,因此在各州確定了“長臂管轄權”④。
(二)《布魯塞爾公約》
《布魯塞爾公約》是歐盟于1968年頒布的,,其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2000年12月1日,歐盟通過了布魯塞爾法規(guī),,法規(guī)第十六條,,消費者可以選擇在自己的居住地或賣方所在地起訴賣方,但賣方只能在消費者所在地起訴消費者,。
四,、我國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完善建議
(一)確立消費者所在地管轄規(guī)則
在確立我國網購合同糾紛管轄權時,應借鑒歐盟的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guī)則,,當發(fā)生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時,,消費者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或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而銷售者只能在消費者住所地法院起訴消費者,。此處賦予消費者可選擇的法院僅限于消費者住所地和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是為了防止賦予消費者過大的權利導致銷售者無法得到權利保障而作出的限制,。
(二)明確被告住所地
現(xiàn)實中,供應者地址往往不能被消費者知悉,,故應推進網店實名制,,嚴格審核合格認證,特別是對網店地址進行驗證,。另外,,作為網絡監(jiān)管狀況的有效措施,交易平臺提供商應進一步推進實名制,。
(三)規(guī)范格式條款的應用
注釋:
① 要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②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已經受要約人承諾,,就表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
③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縮寫,,而其中文簡稱為“商對客”?!吧虒汀笔请娮由虅盏囊环N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yè)零售模式。
④ 長臂管轄權是當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lián)系,,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這種聯(lián)系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于該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
⑤ 參見房梁.張佳利.王萌.沈虹言:《網購糾紛中的管轄權問題研究》,,安徽工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第二期,。
參考文獻:
相關熱詞搜索:;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解析篇三
發(fā)生合同糾紛怎么確定管轄法院?當事人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若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由文書幫小編在本文詳細介紹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確定的法律知識,。
根據(jù)法理精神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下文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文簡稱《民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司法實踐,,筆者認為可以按照以下順序來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一,、首先要明確買賣合同雙方是否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
若有選擇管轄的書面協(xié)議,,且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4條、《民訴意見》第24條的規(guī)定,,則以該協(xié)議確定管轄法院,。
二、若買賣合同雙方沒有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或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則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23的規(guī)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實際履行的,,根據(jù)《民訴意見》第19條及《購銷合同履行地規(guī)定》第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作者單位:重慶市長壽區(qū)人民法院
一、介紹五種約定不清的管轄地確認方法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二、由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法院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jù)支付地,,是指票據(jù)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jù)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jù)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jù)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解析篇四
;摘 要:近年來,,網絡技術發(fā)展突飛猛進,,一種新型的網絡交易模式——網絡購物興起,因此產生了網絡購物糾紛,,此糾紛主要是消費者與銷售者之間的管轄權糾紛引起的,。由于我國在網絡購物立法上的滯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的不完善,管轄權問題一直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文章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借鑒域外立法經驗,,提出確立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guī)則的建議。
關鍵詞:網絡購物,;
管轄權,;
消費者
一、我國網絡購物合同訴訟管轄概述
(一)網絡購物定義
網絡購物,,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互聯(lián)網檢索商品信息,并通過電子訂購單發(fā)出購物請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帳號或信用卡的號碼,,廠商通過郵購的方式發(fā)貨,或是通過快遞公司送貨上門,。
(二)網絡購物合同的特征
1,、合同虛擬化
網絡合同是一種電子合同,網絡合同的要約①發(fā)出,、合同訂立,、甚至合同履行都是通過網絡這一載體完成,它依賴于網絡,,網絡具有虛擬性,因此網絡購物合同也具有虛擬性,。
2,、合同主體不確定性
由于網絡購物合同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形成的,雙方當事人通過網絡數(shù)據(jù)電文的形式訂立合同,,因此買賣雙方交易主體的真實信息無從判斷,,這便導致了合同交易主體的不確定性。
3,、締約意思表示電子化
網絡購物合同的過程是當事人通過電腦完成的,,賣方發(fā)出要約,買方接受要約并作出承諾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在線傳達,,以網絡為媒體,完成合同訂立,,這與傳統(tǒng)的合同訂立有著本質的區(qū)別,,電子合同的訂立更簡單、更快捷,。
二,、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中國的網絡購物主要是b2c③業(yè)務模式,在此模式中,,勢單力薄的消費者面對強大的企業(yè),,弱勢地位不言而喻;
網絡環(huán)境,,則進一步削弱了消費者和企業(yè)之間的權力平衡,。
2、法律規(guī)定未能給予消費者保障
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對消費者網絡交易遭受侵權損害作出了規(guī)定,,但規(guī)定脫離現(xiàn)實,,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網絡的快速發(fā)展,,無法保護消費者的網絡購物需求,。
3、消費者無法確認被告住所地
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由于互聯(lián)網的遠程功能和匿名功能,,銷售合同的訂立不需要買賣雙方當事人真正的聯(lián)系,只需通過網絡數(shù)據(jù)傳輸便可以訂立,。即使現(xiàn)在網站有規(guī)定銷售者需要進行信息登記,,但是這種規(guī)定卻不能避免銷售者信息作假的行為,網站也沒有能力對銷售者的信息進行一一核查,。
4,、格式條款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公
在現(xiàn)實中,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臺注冊時,,便會出現(xiàn)該網站平臺注冊協(xié)議,,其中包含了涉及管轄的事項,而協(xié)議的形式是格式條款,,這是一個強制性形式的條款,,明顯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5,、不符合國際通用原則
對于網絡購物糾紛,,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基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行保護性管轄,,規(guī)定由消費者所在地實行專屬管轄,。而我國對此并無規(guī)定,這是不符合國際一般原則的,,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即發(fā)生網購糾紛時,由消費者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
三,、域外網絡交易糾紛管轄權的規(guī)定
(一)美國
根據(jù)美國最高法院的“最低聯(lián)系”原則,,美國各州制定了“長臂法案”,因此在各州確定了“長臂管轄權”④,。
(二)《布魯塞爾公約》
《布魯塞爾公約》是歐盟于1968年頒布的,,其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2000年12月1日,,歐盟通過了布魯塞爾法規(guī),,法規(guī)第十六條,消費者可以選擇在自己的居住地或賣方所在地起訴賣方,,但賣方只能在消費者所在地起訴消費者,。
四、我國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完善建議
(一)確立消費者所在地管轄規(guī)則
在確立我國網購合同糾紛管轄權時,,應借鑒歐盟的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guī)則,,當發(fā)生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時,消費者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或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而銷售者只能在消費者住所地法院起訴消費者,。此處賦予消費者可選擇的法院僅限于消費者住所地和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是為了防止賦予消費者過大的權利導致銷售者無法得到權利保障而作出的限制,。
(二)明確被告住所地
現(xiàn)實中,,供應者地址往往不能被消費者知悉,故應推進網店實名制,,嚴格審核合格認證,,特別是對網店地址進行驗證。另外,,作為網絡監(jiān)管狀況的有效措施,,交易平臺提供商應進一步推進實名制。
(三)規(guī)范格式條款的應用
注釋:
① 要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fā)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②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已經受要約人承諾,,就表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
③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縮寫,,而其中文簡稱為“商對客”?!吧虒汀笔请娮由虅盏囊环N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yè)零售模式,。
④ 長臂管轄權是當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lián)系,,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這種聯(lián)系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于該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
⑤ 參見房梁.張佳利.王萌.沈虹言:《網購糾紛中的管轄權問題研究》,,安徽工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第二期。
參考文獻:
相關熱詞搜索:;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管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例解析篇五
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規(guī)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
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
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票據(jù)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jù)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jù)支付地,是指票據(jù)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jù)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jù)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yè)所所在地為票據(jù)付款地。
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lián)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如何確定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二】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簽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一份,合同第三條交貨地點,、方式中約定“由供方(即原告)送貨至需方(即被告)倉庫或指定地點”。原告完成供貨義務后,,雙方于2003年7月3日共同確認出具了一份《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原告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為由,,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被告償付貨款,。
對本案的履行地及其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種意見認為:雙方共同出具的《對賬單》,對付款方式和付款地點未作約定,。根據(jù)《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據(jù)本案《對賬單》,原告是接受貨幣的一方,,本案的履行地應在原告一方,,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作為合同履行地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的《對賬單》是基于雙方簽訂了《工礦產品購銷合同》而成立的買賣法律關系,,應以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確定管轄,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guī)定》,,交貨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第一百六十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支付價款”等等,。實務中,對以確定管轄的被告住所地爭議不大,,但是,,由于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不同理解,使得此類糾紛引發(fā)的管轄權爭議問題較多,,前述就是典型的案例,。
所謂“合同履行地”,通常認為是“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的地點”,,也即義務清償?shù)攸c,。可具體到個案中,,由于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法律行為,這決定了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雙方既是權利人又是義務人,,不管是出賣人還是買受人都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
具體說來,,出賣人必須履行交付約定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必須履行支付約定價金的義務。合同法對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三條(第159,、160,、161條),,要求買受人在約定的時間、地點,,將約定價款的所有權轉移給出賣人,,對出賣人的主要義務規(guī)定了四條(第135、136,、138,、141條),要求出賣人在約定的期限,、地點,,將標的物或提單交付買受人并轉移所有權。
既然存在買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付價款地)和賣方主要義務履行地(即交貨地),,那么,,買賣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應是兩個(有些情況下可以合二為一),還可能有一些與履行該合同有關的地點,,如: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理論上講這些有關地點均是合同履行地。
實際履行地點與約定不一致,,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而《規(guī)定》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了最狹義的規(guī)定,僅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為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其它地點(應包括價款接受地點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既然有了對買賣合同履行地的專門規(guī)定,那么,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作狹義的理解,,就不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作廣義的理解,。還要值得注意的是《規(guī)定》和《民訴意見》第19條有沖突,因《規(guī)定》的頒布生效在后,,故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及管轄權的確定自然應適用《規(guī)定》,。
對《規(guī)定》筆者的理解:
1、當事人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或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那么,上述地點的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2,、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原約定的地點,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否則,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這里的其他方式應包括雙方實際已交付和接收地點,,即以實際交貨地點作為履行地而確定管轄。
3,、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4,、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否實際履行或交貨,,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5,、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即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六,、存在問題
值得注意是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雖有約定的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如何確定案件管轄,筆者認為理應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
即只要未實際交付貨物,,按被告住所地確定管轄。對是否已實際履行,,存在一個程序和實體審查的問題,,原告方往往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義務,故在履行地法院起訴,,而被告方可能以對方沒有履行而抗辯,,要求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是否實際履行屬于實體審查范圍,,在程序階段就以原告的訴請確定管轄。
發(fā)生上述問題的原因,可能在于管轄權異議純屬程序問題,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定性屬實體問題,程序審查不應審查實體問題。如此認識則過于機械,,因為,,許多程序問題的確定,必須依賴實體問題的正確認定,,如特別地域管轄就是依不同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來劃分的,實體關系的性質,、種類不同,,是適用不同管轄規(guī)定的連接標志。
所以,,就被告依實體關系而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的關鍵就在于當事人之間屬何種性質、種類的實體關系,,不能簡單以“據(jù)原告訴稱雙方應屬于某種關系”而確定管轄,。
前述的案例雙方雖然有《對賬單》,載明被告尚欠原告貨款155萬余元,,但是,,必須查明被告欠原告貨款的原因,即被告是基于什么事實,、原因欠了原告155萬余元,,對發(fā)生爭議的合同糾紛分清是什么性質的合同,這才是雙方法律關系的真實所在,。
如果被告曾向原告借款,,而仍有155萬余元未還,說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因而原告所在地因原告是屬接受的給付貨幣一方而被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就沒有問題,。
但是本案雙方是基于買賣合同關系而產生糾紛,《對賬單》只是對以前的發(fā)生的事實加以追認和明確下來,,僅是一個“從合同”而已,,應按該“主合同”即買賣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該案合同約定“由供方送貨至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因此,,需方倉庫或指定地點為該買賣合同的履行地,作為合同履行地的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
基于買賣合同發(fā)生的糾紛,,無論是貨款糾紛,還是貨物數(shù)量,、質量,、期限糾紛等等,應依照《規(guī)定》確定買賣合同的履行地,再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