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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訴決定書查詢篇一
(一)被不起訴人基本情況 包括被不起訴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
(二)辯護人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來源 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起訴,。” 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 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經×××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或“被不起訴人×××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人民法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
(四)案件事實情況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和第142條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種不起訴,分別寫明: 1,、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及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決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經補充偵查仍然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起訴的,,應簡要寫明案件事實 和認定“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根據(jù)。
(五)不起訴理由,、法律根據(jù)和決定事項 本院認為,,……(以下用準確精煉語言概述行為性質,情節(jié),,危害結果,,法律責任。如果是《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不起訴的,,要寫明觸犯的刑法條款(如被不起訴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的規(guī)定),,并寫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不起訴。
(六)告知事項 對于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果不服不起訴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7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檢察院起訴,。
檢察員 年 月 日
(院印)
不予起訴決定書查詢篇二
被不起訴人……[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及職務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住址(被不起訴人住址寫居住地,,如果戶籍所在地與暫住地不一致的,,應當寫明戶籍所在地和暫住地),是否受過刑事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決定機關等,。)
(如系被不起訴單位,,則應寫明名稱、住所地等),。
辯護人……(寫姓名,、單位)。
本案由(偵查機關名稱)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涉嫌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
(如果是自偵案件,,此處寫“被不起訴人涉嫌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于年xx月x日移送審查起訴或不起訴,?!比绻讣瞧渌嗣駲z察院移送的,此處應當將指定管轄,、移送單位以及移送時間等寫清楚,。)
(如果案件曾經退回補充偵查,應當寫明退回補充偵查的日期,、次數(shù)以及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的時間,。)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概括敘寫案件事實,其重點內容是有關被不起訴人具有的法定情節(jié)及檢察機關酌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具體理由的事實。要將檢察機關審查后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寫清楚,,不必敘寫偵查機關移送審查時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對于證據(jù)不足的事實,不能寫入不起訴決定書中,。在事實部分中表述犯罪情節(jié)時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標準,,還要將體現(xiàn)其情節(jié)輕微的事實及符合不起訴條件的特征敘述清楚。敘述事實之后,,應當將證明“犯罪情節(jié)”的各項證據(jù)一一列舉,,以闡明犯罪情節(jié)如何輕微。)
本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具有情節(jié)(此處寫明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具體情節(jié)的表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x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被不起訴人的姓名)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x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x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年月日
x人民檢察院(院印)
不予起訴決定書查詢篇三
x檢不字第號
犯罪嫌疑人曾,,男,現(xiàn)年齡xx歲,,漢族,,xx省xx縣人,小學文化,,家住xx縣xx鄉(xiāng)賈里村,,農民。
曾自幼讀書,,小學畢業(yè)后回家勞動,,20xx年2月到xx市威斯汀電化科技工廠干臨時工,同年4月初回家勞動,,4月25日因盜竊被我局收審,,現(xiàn)在押。
犯罪嫌疑人曾盜竊一案經我局20xx年5月14日至21日的預審和調查,證實犯有下列罪行:
20xx年4月22日凌晨,,曾進入 xx市威斯汀電化科技廠后又翻窗進入車間撬開工具桌抽屜,,盜竊美國產液壓沖擊鉆一臺,德國產手電鉆一臺,,國產套面板子一套,,總價值680元,后將贓物追回,,發(fā)還失主,。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觸犯了刑法第151條之規(guī)定,,但罪行輕微,,,故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條第×款,決定不起訴
xx區(qū)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
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