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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辯護詞篇一
德國bmw公司(下稱投訴人)投訴北京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被投訴人)商標侵權一案,現(xiàn)被投訴人再次答辯如下:
一,、認定服務商標侵權的標準應高于認定商品商標侵權的標準,。
基于以上特點服務與商品相比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較小,。
因此,在認定服務商標侵權時應適用從嚴的原則,,即提高認定侵權的標準,。
本案屬服務商標侵權問題,是否構成侵權應慎重考慮,。
二,、認定服務商標侵權應以是否產(chǎn)生混淆為依據(jù)。
三,、被投訴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不應認定為侵權行為。
首先,,接受“寶馬”車維修服務的相關公眾是非常特殊的,。
1.人數(shù)非常少;2.層次非常高;3.認知能力強。
這一相關公眾,,對維修服務產(chǎn)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
我們應該確信寶馬車的車主不可能傻到見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寶馬,。
總之,,被投訴人的行為不可能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
因此,,不應認定被投訴人侵權,。
四、被投訴人的企業(yè)名稱存在在先權,,應予維護,。
北京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時間為1992年5月29日。
也就是說1992年5月29日被投訴人就擁有了《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中所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權,。
而投訴人1995年9月28日遲于被投訴人3年零4個月之后才在“汽車維修”服務上取得“寶馬”商標專用權,,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被投訴人有權依據(jù)在先的企業(yè)名稱權撤銷申請人的“寶馬”商標,。
五,、投訴人在“巴依爾”改為寶馬前對“寶馬”沒有任何權利。
德國bmw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車最初在中國的名稱叫“巴依爾”,正是因為被投訴人成為投訴人的授權維修商后,,在被投訴人的建議下“巴依爾”才改為“寶馬”,。
之后,德國bmw公司才注冊“寶馬”商標,。
商標侵權辯護詞篇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內(nèi)蒙古巨鼎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某某親屬的委托,,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庭審前我多次會見了被告人,,認真閱讀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現(xiàn)根據(jù)庭審調(diào)查和舉證質(zhì)證,結(jié)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參考。
一,、假冒注冊商標罪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根據(jù)刑法第213條規(guī)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該罪要求在客觀方面符合如下要件:
第一、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
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第三,、情節(jié)嚴重,。
對是否符合要件1、3,,容易判斷,,辯護人著重分析一下要件2的規(guī)定。
分析是否符合該要件的規(guī)定,,必須厘清三個概念:
1,、同一種商品。何為同一種商品,?“同一種商品”的參照物是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xxx《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該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了“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懊Q”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以下簡稱商品分類)中規(guī)定的商品名稱?!懊Q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chǎn)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根據(jù)該規(guī)定:
(1)是不是同一種商品,應把被告人生產(chǎn)的商品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比較,,而不是和權利人實際生產(chǎn)的商品比較,。
從《商品分類》中我們可以看到,分類表共10000多種商品,,分為45個大類,,其中前34類是商品商標,后11類是服務商標,,按照分類表的規(guī)定,,商品的分類根據(jù)是商品的功能、用途或組成,,功能,、用途或組成相同、類似或相近的商品在同一大類,。每一大類又分為若干類似群組,,每個類似群組的商品視為類似商品。每一個注冊商標最多可以核定10個商品,,該10個商品只能是同一大類中的商品,,跨大類注冊需要另行申請。我國從1988年11月1日起就開始實行商品國際分類表,,該表對所有的商品按照類,、組、種三個級次進行了分類,,同種商品就是同一種目下所列舉的商品,。例如,同種糕點不論產(chǎn)地,、口味,,都屬于同種商品。
(2)“名稱”是指國家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品分類》中規(guī)定的商品名稱,。這個名稱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稱,而不是某一商家對自己商品指定的名稱,。本案中被告人生產(chǎn)的膩子粉是人們生活中的稱謂,,《商品分類》中沒有這樣直接的名稱,。按著膩子的屬性,辯護人認為它應該屬于第2類中0205群組(涂料,、油漆等),而且在該群組當中也有兩種商品,,油膠泥(膩子),、油膠泥(油灰、膩子)(因商品分類表版本不同,,商品歸類有交叉情形,,有的版本將油膠泥(膩子)商品歸在第1類中)。
(3)是不是同一種商品,,關鍵要看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才可以認為是同一種商品,。
2、相同商標,。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了“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的商標。
從規(guī)定可以看出,,相同商標要求商標的組成元素及其排列順序相同,,可以允許商標在字體、字母大小寫,、文字橫豎排列,、間距、商標顏色等方面變化,,但以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誤導公眾為限,。
如果某一商標標識與注冊商標的組成元素或排列順序不同,則不能認定為相同商標,。該意見明確“相同的商標”分為兩類:一類是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另一類是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基本相同”?!巴耆嗤鄙虡耸侵竷缮虡讼啾容^,,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完全相同,?!盎鞠嗤鄙虡耸侵竷缮虡讼啾容^,在商標整體,、細節(jié)上,,單從視覺上看都不容易分辨出差異,足以對公眾產(chǎn)生誤導,?!巴耆嗤焙汀盎鞠嗤倍紙猿忠曈X判斷這唯一標準,實踐中容易把握的是“完全相同”的情況,,不容易把握的是“基本相同”的情況,。
從“基本相同”的定義來看,判斷兩商標是否基本相同,,應把握兩個方面的條件:第一個條件是兩商標相比較,,視覺上基本無差別。正確理解這一點,,應與民法上的“近似商標”相區(qū)分,。民法上界定商標侵權中使用商標的情況也區(qū)分為兩種,一是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是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對“基本相同”商標和“近似商標”做適當合理的區(qū)分,可以劃清刑法調(diào)整商標犯罪和民法調(diào)整商標侵權的范圍和邊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jié)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相比判定“基本相同”商標的標準的單一性,,“近似”商標的判定標準要寬泛得多,而且涵蓋了“基本相同”的判斷標準,?!盎鞠嗤鄙虡说谋容^主要從“形”上進行比較,而“近似”商標除了從“形”上進行比較外,,還包括從“義”,、“音”、“色”,、“比例”等方面進行比較。換言之,,“基本相同”商標對一般公眾而言,,視覺上基本分不清假冒商標和被假冒注冊商標的區(qū)別,但就“近似”商標而言,,兩者之間的區(qū)別通過施以普通注意,,其差別還是顯而易見的。
3,、相同的商標使用在同一種商品上,,才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
在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時,,我們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要進行三個判斷:
第一,,要判斷涉案商品和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是否同一種商品;
第二,,要判斷涉案標識和核準的注冊商標標識是否相同,;
第三,要判斷與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是否使用在與核定的商品同一種商品上,。
如果商品不同,,或者雖然商品相同但商標不同,或者雖然商標相同但商品不同,,或者雖有相同的商標和相同的商品,,但相同的商標沒有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都不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只有在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告人在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才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
二,、被告人使用的涉案標識與公訴人提供的相關注冊商標標識均不相同,均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被告人生產(chǎn)的膩子粉商品與公訴人提供的相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間,,除少數(shù)幾個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但因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所以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
下面答辯人結(jié)合庭審中的舉證質(zhì)證,,就被告人生產(chǎn)的膩子粉及其包裝袋上附著的涉案標識與公訴人提供的相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核準使用的標識之間進行比較分析如下:
第一、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假冒商標權人上海神鷹涂料廠第1688162號注冊商標(卷三第28頁)不成立,。
1,、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類:油漆、防水粉(涂料),,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人生產(chǎn)的涉案商品為膩子粉,,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中沒有膩子粉商品,,故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2,、涉案標識為(卷四第49頁至51頁) “雅美佳”三個字的文字標識與公訴人提供的第1688162號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標標識(卷三中第28頁)圖形文字組合商標不是相同的商標,。涉案標識為“雅美佳”三個字,而該注冊商標標識為橢圓形里面等邊三角形,,等邊三角形里面加m圖形的組合圖形,,在橢圓形的下邊緣加雅美佳三個字,而且字體比較小,。兩者比較組成元素不同,,相關公眾只要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發(fā)現(xiàn)兩者的差別,視覺差別十分明顯,,不足以對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導,。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
綜上,,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假冒上海神鷹涂料廠第1688162號注冊商標不成立,。
第二、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假冒廣東華潤涂料有限公司第6593815號注冊商標“久儷家”不成立,。
1,、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類即:染料、著色劑,,印刷合成物(油墨),、油漆、清漆,、油漆稀釋劑,、底漆,、油灰、樹脂膠泥,、樹膠脂(截止),。而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人實際生產(chǎn)的涉案商品為膩子粉,,與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故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2,、涉案標識為(卷四第34頁), “久儷家膩子粉”六個字標識與公訴人提供的第6593815號注冊商標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卷三第10頁第18頁)“久儷家”三個字的文字商標比較分析可以看出,,兩者組成元素不同,,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視覺差別十分明顯,,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
所以,,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假冒廣東華潤涂料有限公司第6593815號注冊商標不成立,。
第三、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假冒商標權人中山市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兩個“巴德士”注冊商標(卷三第22頁,,商標注冊證為第3489569號,,和卷四第71頁,商標注冊證為第9239371號復印件且沒有商標局檔案佐證對其真實性持有異議)不成立,。
1,、涉案標識為“巴德士漆和大寫badese拼音字母”組合標識(卷四第36頁),與公訴人提供的第3489569號注冊商標中核準的注冊商標標識“巴德士” (卷三第22頁)和第9239371號注冊商標中核準的注冊商標標識“巴德士” (卷四第71頁,,商標注冊證為第9239371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沒有商標局檔案佐證也沒有相關公司公章,故對其真實性持有異議)三個字文字標識均不相同,。兩者比較,,組成元素和排列順序不同,視覺差別十分明顯,,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
2,、第3489569號注冊商標“巴德士”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類,,而注冊商標專用權,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被告人實際生產(chǎn)的涉案商品為膩子粉,,不是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故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雖然涉案商品膩子粉與公訴人提供的真實性存在疑點的第9239371號注冊商標“巴德士”核定使用的商品中油膠泥(油灰,、膩子)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但兩者比較如上所述不是相同的商標,所以,,被告人不構成假冒中山市巴德士化工有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
第四、公訴人提供的商標權人為廣東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1038024號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卷三第21頁),,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類,,被告人涉案生產(chǎn)的商品是膩子粉,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中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兩者不能認定為同一商品,。被告人(卷四第41頁)使用的涉案標識為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注冊商標標識“美涂士”三個字文字商標相比較,,兩者組成元素不同,,視覺差別十分明顯,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兩者不能認定為同一商標,。綜上分析,不能認定被告人假冒廣東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第1038024號注冊商標,。
第五,、就被告人生產(chǎn)的涉案膩子粉和使用的涉案標識與公訴人提供的商標權人為三棵樹涂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四個注冊商標比較分析如下:
1、涉案商品為膩子粉,,公訴人提供的第3806761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第2類中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卷三第23頁),,兩者不是同一種商品。
2,、涉案標識為(卷四29頁)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卷三第23頁)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比較可以看出涉案標識文字部分僅為“三棵樹”三個字,而該注冊商標文字部分“三棵樹”三個字是放在黑色長方形圖案里的,,兩者組成元素不同,。兩者比較排列順序也不同,涉案標識的圖形和文字是橫向排列,,而該注冊商標的圖形和文字排列是上下順序,,并且三棵樹文字有背景黑色長方形圖形。兩者比較存在明顯差別,,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假冒該注冊商標。
2,、涉案商品膩子粉,,與公訴人提供的第3161216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第2類中油膠泥(膩子)商品(卷三第24頁),兩者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但兩者不是相同的商標,,涉案標識為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卷三第24頁)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比較可以看出該注冊商標沒有“三棵樹”文字部分,,兩者組成元素不同,,存在明顯差別。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假冒該注冊商標。
3,、涉案商品為膩子粉,,公訴人提供的第8789213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第2類中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卷三第25頁),兩者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涉案標識為(卷四29頁)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卷三第25頁)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比較可以看出涉案標識為大寫拼音字母和文字“三棵樹”組合標識,而該注冊商標為 “三棵樹漆文字和旗形黑色背景圖形”文字圖形組合商標,,兩者比較組成元素不同,,排列順序也不同,視覺存在明顯差別,,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假冒該注冊商標,。
4、涉案商品為膩子粉,,公訴人提供的第4729926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第2類中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兩者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涉案標識為(卷四29頁)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卷三第26頁)文字商標比較可以看出涉案標識為大寫拼音和文字“三棵樹”組合標識,,而該注冊商標僅為“三棵樹“三個字的文字商標,兩者比較組成元素不同,,視覺存在明顯差別,,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假冒該注冊商標,。
綜上,被告人沒有假冒三棵樹涂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四個注冊商標。
第六,、就被告人的涉案商品和標識(卷四第31至33頁)
與公訴人提供的商標權人為廣東華潤涂料有限公司的三個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無商標檔案佐證,,真實性有異議)中的注冊商標比較分析如下:
1、涉案商品為膩子粉,,公訴人提供的第1971162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第2類中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卷三第19頁),,兩者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涉案標識為“華潤康佳”文字和大寫拼音字母“hr”及文字“新一代”和“圖形”(卷四31至33頁)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
(卷三第19頁)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比較可以看出,,兩者比較組成元素不同,并且該注冊商標要求指定顏色,,突出的是“華潤漆”三個字,,而涉案標識突出的是“華潤康佳”四個字,顯然兩者存在明顯差別,,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假冒該注冊商標,。
2,、涉案商品為膩子粉,公訴人提供的第3004162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第2類中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卷三第20頁),,兩者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涉案標識為“華潤康佳”文字和大寫拼音字母“hr”及文字“新一代”和“圖形”(卷四31至33頁)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卷三第20頁)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比較可以看出,,兩者比較組成元素不同,,并且該注冊商標要求指定顏色,“涂料”放棄專用權,,突出的是“華潤涂料”四個字,,而涉案標識突出的是“華潤康佳”四個字,顯然兩者存在明顯差別,,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假冒該注冊商標,。
3,、涉案商品為膩子粉與公訴人提供的第6900736號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第1類中油膠泥(膩子)商品(卷四第70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但涉案標識為“華潤康佳”文字和大寫拼音字母“hr”及文字“新一代”和“圖形”(卷四31至33頁)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核準注冊的商標標識(卷四第70頁)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比較可以看出,兩者組成元素不同,,排列順序不同,,該注冊商標突出的是“華潤涂料”四個字,而涉案標識突出的是“華潤康佳”四個字,顯然兩者存在明顯差別,,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進而不能認定被告人假冒該注冊商標,。
綜上,,被告人沒有假冒廣東華潤涂料有限公司注冊商標。
第七,、就被告人的涉案商品和標識(卷四第38至39頁)
與公訴人提供的商標權人為阿克蘇諾貝爾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的四份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無商標檔案佐證,,真實性有異議)中的注冊商標比較分析如下:
1、公訴人提供的第4760622號(卷三第29頁),、第5502417號(卷三第30頁),、第520136號(卷三第31頁)、第1902944號(卷三第32頁)注冊商標的核準使用的商品中均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涉案商品為膩子粉,,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2,、涉案標識為“圓形圖形”+“dulux”+“多樂士”組成的文字圖形標識分別與以上四個注冊商標標識相比較可以看出,,涉案標識雖然包含了以上部分注冊商標標識,但其形成了新的組合標識,,兩者比較組成元素不同,,視覺差別明顯,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
綜上,被告人沒有假冒阿克蘇諾貝爾太古油漆(上海)有限公司以上四個注冊商標,。
第八,、就被告人的涉案商品和標識與公訴人提供的商標權人為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的第1692156號(無商標檔案佐證,真實性有異議)注冊商標比較分析如下:
涉案商品為膩子粉,,與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中油膠泥(膩子)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但涉案膩子粉包裝袋上附著的標識為(卷四第43,、44頁)為大寫漢語拼音“l(fā)b”加“背景方框圖形”再加文字“立邦配套產(chǎn)品”的圖形文字組合標識,與該注冊商標“立邦”兩個字的文字標識(卷三第27頁)相對比,,兩者組成元素不同,,視覺差別十分明顯,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所以被告人沒有假冒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該注冊商標。
第九、公訴人提供的商標權人為東莞大寶化工制品有限公司的第4621988號(卷三第37頁),、第1256810號(卷三第38頁)兩個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均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涉案商品為膩子粉,與以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涉案商品標識為“大寶超易潔” (卷四26頁)五個字文字標識,而該兩項注冊商標標識均為“大寶”兩個字的文字商標,,兩者比較組成元素不同,,視覺差別十分明顯,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所以被告人沒有假冒東莞大寶化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上兩個注冊商標。
第十,、公訴人提供的商標權人為中山市泰萊涂料化工有限公司的第1971284號(卷三第33頁),、第8786941號(卷三第34頁)、第6724212號
(卷三第35頁),、第7432795號(卷三第36頁)
四個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均沒有油膠泥(膩子)商品,,涉案商品為膩子粉,與以上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不能認定為同一種商品,。
涉案標識為(卷四第46頁)
與第1971284號注冊商標相比較,可以看出兩者組成元素不同,,涉案標識比該注冊商標多“e家”組成部分,,形成了新的組合標識且與該注冊商標標視覺識差別明顯,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兩者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與以上其他三個注冊商標標識比較,兩者組成元素不同,,視覺差別更加明顯,相關公眾施以普通的注意就能加以區(qū)分,,均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故被告人沒有假冒中山市泰萊涂料化工有限公司四個注冊商標。
根據(jù)以上的比較和分析可以判斷出,,被告人使用的涉案標識與公訴人提供的相關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標識均不相同,,均不能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客觀要求的相同的商標,被告人生產(chǎn)的膩子粉商品與公訴人提供的相關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之間,,除少數(shù)幾個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但因不能認定為相同的商標,,所以公訴人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指控不能成立,。
三、公訴人提供的卷三第68頁至80頁有關鑒定(結(jié)論)書2份,、鑒定證明2份,、證明5份,、復函1份,、投訴書1份,存在很多問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xxx《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guī)定,,對需要鑒定的事項進行鑒定時,,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以上鑒定(結(jié)論)書,、鑒定證明等的鑒定機構是相關從事相關產(chǎn)品生產(chǎn)的企業(yè)法人,無“國家認可的鑒定資質(zhì)”,,沒有國家認可的鑒定資質(zhì),,不具有對外鑒定的資格。
2,、從鑒定書等的鑒定結(jié)果看,,其鑒定結(jié)論基本都是“該批產(chǎn)品嚴重侵犯了我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或“可認定上述產(chǎn)品為假冒產(chǎn)品”。這種鑒定事項不是案件的相關事實,,而是法庭通過審理才能作出的司法認定,,都是法律問題而不是事實問題,,不能通過某一鑒定機構的所謂鑒定代替法庭審查和認定,。因此其鑒定結(jié)論都是無效的,。
3、從鑒定書內(nèi)容看,,也說明鑒定完全違反法律規(guī)定,,嚴重不負責任。
(1)鑒定書將“品牌”替代“商標”,,誤導執(zhí)法,。“商標”是法律概念,,其內(nèi)涵和外延都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應當嚴格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而品牌是一個市場概念,,它強調(diào)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與顧客之間關系的建立,、維系與發(fā)展。無論商標侵權民事案件還是假冒注冊商標刑事案件,,“品牌”從來都沒有作為過一種權利受法律保護,。而幾份鑒定書全部都使用“品牌”替代“商標”,完全是故意混淆兩個概念,,誤導執(zhí)法,。
(2)從鑒定書的表述看,某某產(chǎn)品“為假冒我公司某某品牌的產(chǎn)品”,,將被告人生產(chǎn)的產(chǎn)品與“我公司某某品牌的產(chǎn)品”相比較,,完全違反了應把被告人生產(chǎn)的商品與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比較、而不能和權利人實際生產(chǎn)的商品比較的規(guī)定,。
(3)鑒定書表述過于隨意,,嚴重不負責任。說明相關公司在涉及追究他人刑事責任如此嚴肅的事情時的極端不負責任,。
四,、有關公訴人提供的卷四87至103頁通華會所商字(2012)第002號《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商定程序的報告》所出具的相關涉案數(shù)額程序存在問題,其結(jié)論具有不確定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1、根據(jù)國家計劃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xxx關于印發(fā)《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的通知計辦〔1997〕808號(附該通知),《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第七條 “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遇有本辦法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委托同級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事務所進行估價,。”第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各自管轄的刑事案件,對于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需要估價的,應當委托指定的估價機構估價,。案件移送時,,應當附有《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結(jié)論書》,。”和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xxx,、財政部 關于扣押追繳沒收及收繳財物價格鑒定管理的補充通知 (發(fā)改廳(2008)1392號)(附該通知)第一條“各級政府價格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為國家機關指定的涉案財物價格鑒定的機構,名稱統(tǒng)一為“價格認證中心”,。原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xxx制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計辦[1997]808號)中涉及的“價格事務所”相應更改為“價格認證中心”的規(guī)定,。辯護人認為對于涉案商品的銷售價格及庫存未銷售商品的價格估價應當委托通遼市相關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估價,而通遼華榮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并不是通遼市相關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中心”,,不具備刑事案件相關鑒定的鑒定資質(zhì)(卷四第100頁),,故其出具的該報告程序存在問題,其結(jié)論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
2,、出具該報告的依據(jù)是被告人經(jīng)營生產(chǎn)膩子粉時記流水賬形成的兩個賬本,該賬本中記錄的相關信息并不具體,,明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從該報告中已經(jīng)體現(xiàn)即 “在計算采購和銷售金額時,,由于其賬本中有些只記錄數(shù)量未標明單價,,在計算其金額時按同期或近期價格進行的估算,,因此報告中所提到的金額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保ň硭牡?0頁),。所以該鑒定結(jié)論具有不確定性,,尤其是報告中所出具的“其中:銷售他人注冊商標商品1092089元” (卷四第90頁)的結(jié)論更是沒有依據(jù)的,,僅僅是通過兩本記錄不具體、不明確的流水賬,,就能判定出“銷售他人注冊商標商品”是不客觀,,無法排除合理性懷疑,其結(jié)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如上所述,,該報告出具的涉案數(shù)額,程序存在問題,,其結(jié)論具有不確定性,,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有關對公訴人提出的本案其它證據(jù)的質(zhì)證意見,,已經(jīng)在庭審質(zhì)證中進行了說明,,這里不再贅述。綜上,,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冊商標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根據(jù)我國刑法有關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被告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行為,公訴機關的指控不能成立,。
以上辯護意見,,敬請合議庭給予充分參考,謝謝,。
辯護人:內(nèi)蒙古巨鼎律師事務所
王建國
2013年7月10日
商標侵權辯護詞篇三
xxx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
xx(以下簡稱被答辯人)對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在第9類申請注冊的初審公告號為xxxx的“xxx”商標(公告復印件見附件一)所提異議理由不符合事實,,答辯書和有關證據(jù)材料如下:
一、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情況簡介,。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見附件二)創(chuàng)建于1992年,,注冊資本1008萬,現(xiàn)有員工400余人,,公司總部位于xxxxxx,,辦公面積8000余平米。
答辯人xxx公司是我國國內(nèi)最早從事智能卡應用系統(tǒng)研發(fā),、集成的企業(yè)之一,,專業(yè)從事非接觸式智能卡應用系統(tǒng)軟,、硬件研發(fā)生產(chǎn)及系統(tǒng)集成。
公司所有產(chǎn)品擁有自主知識產(chǎn)權,,是省高新技術企業(yè),、軟件認證企業(yè)、“省五大軟件企業(yè)”,,主要產(chǎn)品獲得高新技術產(chǎn)品證書和國家版權頒發(fā)的軟件產(chǎn)品登記證書,,全部產(chǎn)品通過國家3c認證、全國工業(yè)產(chǎn)品許可證,,多項產(chǎn)品獲得國家專利,。
目前正在導入cmmi管理系統(tǒng)。
公司從成立之初,,始終依靠技術創(chuàng)新,、產(chǎn)品創(chuàng)新推動產(chǎn)業(yè)發(fā)展;堅持“提高含量,拓寬應用”的技術發(fā)展路線;不斷提高核心技術,,保持國內(nèi)先進水平,,同時將已實現(xiàn)的技術盡可能多的應用到社會各個領域,促進產(chǎn)品規(guī)?;?、標準化。
(“xxx”產(chǎn)品和公司所獲得的部分榮譽證書復印件見附件三)
二,、“xxx”商標的使用情況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十分重視商標,、專利等知識產(chǎn)權保護工作。
對自己喜歡和滿意的品牌總是積極地進行商標注冊保護,。
目前以公司名義申請注冊了8個商標和由國家知識xxx頒發(fā)的3個專利使用證書(有關復印件見附件四),。
2000年后,因公司改制,,公司名稱變更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開始使用“xxx”商標,2005年改制結(jié)束后,,為了保護自己的知識產(chǎn)權不受侵害,,并在同年9月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目前正在審查當中,。
答辯人“xxx”商標發(fā)展歷程:
1992年11月,,由鄭州大學計算機學院組建的高科技公司xx電子成立
1995年8月,xx售飯系統(tǒng)開始試用
1999年8月,,集美大學校園一卡通項目建成,,是國內(nèi)第一家可以真正實現(xiàn)脫機消費的mifare-1卡系統(tǒng)
2000年4月,公司改制,xxx正式成立,,注冊于國家鄭州高新技術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
2001年1月,,主要產(chǎn)品獲得了高新技術產(chǎn)品證書
2002年5月,獲得河南省信息產(chǎn)業(yè)廳頒發(fā)的軟件企業(yè)認證證書
2003年12月,,獲得河南省科學技術廳頒發(fā)的高新技術企業(yè)認定證書
2004年1月,,射頻卡計費終端獲得了中國質(zhì)量認證中心頒發(fā)的國家強制性產(chǎn)品認證證書(3c認證)
2004年7月,通過iso9001質(zhì)量管理體系認證,,質(zhì)量體系符合iso9001:2000標準
2004年9月,,與清華軟件學院合作建成國內(nèi)第一家三層一卡通系統(tǒng)“河南工業(yè)大學數(shù)字化校園一卡通項目”
2004年11月,ic卡讀寫器獲得了國家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fā)的全國工業(yè)產(chǎn)品生產(chǎn)許可證
三,、答辯理由:
摘自: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局下達的異議理由書{被異議商標:xxx(初步審定號:xxxx)與被答辯人所擁有的第xxxx號注冊商標,,在同一類別,,注冊商品近似,,其漢字部分完全相同。
為此請求駁回,。
答辯人答辯理由如下
1,、答辯人已經(jīng)初審公告的9類xxxxx“xxx”商標是答辯人獨創(chuàng)的。
其設計背景,,設計創(chuàng)意與被答辯人毫不相干,。
答辯人“xxx電子技術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來就開始使用“xxx”商標,至今已經(jīng)9年,。
這個商標是答辯人獨創(chuàng)的,,和被答辯人沒有任何關系,被答辯人提出的商標名字相同的言論答辯人不敢與之茍同,。
試問,,從1992年成立的公司,經(jīng)過十幾年的風風雨雨,,專著于產(chǎn)品的研發(fā),、更新,為國家稅收做貢獻的知名企業(yè),,辛辛苦苦才創(chuàng)下的牌子,,現(xiàn)在竟然有人提出異議,任何人都不能理解被答辯人的這些行為,,況且從商標設計理念,、創(chuàng)意及背景來講都不一樣,其被答辯人居心何在?
2,、被答辯人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其早在答辯人申請“xxx”商標之前就已經(jīng)使用該商標,,更沒有證據(jù)證明經(jīng)過他的宣傳使用使“xxx”商標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
被答辯人稱其注冊于2005年4月,在整個異議材料中,,被答辯人未能提供任何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證明文件,。
答辯人既無法肯定被答辯人是否真實存在,更無法知道它的成立時間,。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使用注冊商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中的第四款: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
被答辯人聲稱從一成立便開始使用該商標,,并稱一直對引證商標進行大力度的廣告宣傳和媒體推廣,各大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被答辯人試圖以此說明其引證商標已經(jīng)獲得了很高的社會評價和良好的商品信譽,。
但是,對于這種說法,,被答辯人卻沒有提供任何的證據(jù)來證明其說法,,更無法確定其公司是否真實存在。
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被答辯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
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jù),并附送有關證據(jù)材料,。
《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四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評審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評審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答辯人一直稱其是“xxx”的合法權利人,是其最早對“xxx”商標投入了極大的宣傳并使得該商標知名度極高,。
但對此,,被答辯人卻不能提供任何證據(jù)來證明其所述屬實。
3,、答辯人商標知名度高,、影響范圍廣,已經(jīng)被消費者,、經(jīng)營者所熟知和信賴,,具有很高的商業(yè)價值,這些特點使之常成為侵犯的對象,。
答辯人成立以來先后獲得中國質(zhì)量認證中心頒發(fā)的質(zhì)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xxx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xxxxxx頒發(fā)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集成資質(zhì)證書等證書;成為微軟認證合作伙伴,、先進企業(yè),、骨干企業(yè)等(見附件三),。
答辯人自成立之初就使用了“xxx”商標,在行業(yè)內(nèi)享有極高的聲譽,,在社會上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商業(yè)價值,,這樣就有投機取巧、專門鉆法律空隙的“職業(yè)注標人”,,瞄準了答辯人的知名商標,,進行惡意搶注,其針對性極強,,就是想用極其簡單的手法達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牟取不正當利益。
從貴局派發(fā)的三份答辯通知書(見附件五)可以看出被答辯人可謂“用心良苦”,,緊緊盯住了答辯人,,關注其一舉一動,由此可以看出其險惡用心,。
被答辯人一無廠房,,二無生產(chǎn)能力,其模仿,、注冊,、抄襲,、注冊答辯人商標,,妄圖不勞而獲,搶注答辯人花費這么多的心血樹立起來的品牌,,是一種不道德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誠實守信原則,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予以制止,,徹底肅清這些社會投機者,消除他們不勞而獲的思想,,給企業(yè)創(chuàng)造一個公平競爭的環(huán)境,。
3、被答辯人的異議意見均不能成立,。
1,、答辯人早在2000年就開始使用“xxx”商標,和被答辯人的商標沒有任何關系,,被答辯人所謂的“注冊商品大多相同”,、“其漢字部分完全相同”的言論以偏概全,完全否定了答辯人幾十年的成果,,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表現(xiàn),,不僅侵害了答辯人的權利,也是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
而且從被答辯人的異議書中根本就提不出任何異議理由,,由此,,可反映出被答辯人對此事的漠視,目的就是故意拖延被答辯人獲得批準的時間,。
2,、被答辯人拿不出證據(jù)和理由來證明商標的相似之處,另答辯人經(jīng)過與被答辯人接觸,,了解到被答辯人自身并不生產(chǎn)“計算機周邊設備;磁性識別卡;已編碼的磁卡;讀出器(數(shù)據(jù)處理設備);智能卡(集成電路卡);考勤機;光學字符讀出器;斷路器;商品電子標簽;電站自動化裝置”等產(chǎn)品,,況且答辯人的產(chǎn)品使用范圍僅僅是停車記時器、驗手紋機,,與被答辯人產(chǎn)品根本就沒有相似的地方,,被答辯人商品近似的說法純熟無稽之談,被答辯人只所以搶注此商標,,完全是出于自私的行為,,想以此獲得不正當利益。
被答辯人本身并沒有實體,,因此被答辯人的這種行為完全是純粹的惡意搶注,,是為了達到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為之的,是完全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的,,應該被制止,,而不應該被提倡。
在目前大家都注重知識產(chǎn)權保護的情況下,,商標資源愈加稀缺和珍貴,,被答辯人用搶注的方式來獲得知名商標的擁有權,是我國法律所不允許的,,其結(jié)果必然是飛蛾投火,,自取滅亡,被答辯人的異議行為沒有任何意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申請注冊xxxx號“xxx”商標所提出的所有異議理由是沒有事實根據(jù)的,。
我國的商標法賦于經(jīng)營者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權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辯人申請取得xxxxx號“xxx”商標專用權屬合法行為,,應給予支持,,準予注冊。
敬請商標局依法裁定。
答辯人: 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遠知識產(chǎn)權事務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商標侵權辯護詞篇四
尊敬的審判長、陪審員:
受本案被告人董某的委托和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擔任被告人董××的的一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后,,辯護人會見了被告人,,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今天又參加了庭審活動,。辯護人結(jié)合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被告人董××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不能成立,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一,、關于本案事實方面
辯護人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硒鼓,并非全部都是假冒hp注冊商標的硒鼓,,部分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硒鼓,,但數(shù)量有限,另大部分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的硒鼓,,而公訴機關將所有查獲的硒鼓都認定為假冒hp注冊商標的硒鼓,,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所查獲的硒鼓存放在兩處:一處存放于海淀區(qū)迎福辦公樓65號地下室,,數(shù)量為62個;一處存放于海淀區(qū)迎福辦公樓304室,,數(shù)量為456個。
(一)存放于迎福辦公樓65號地下室的硒鼓,,該部分硒鼓確實是假冒hp牌注冊商標的硒鼓,,但數(shù)量有限,,僅有62個,其價值不過一、二萬元錢,,就涉案數(shù)額來看,,僅有這些硒鼓,,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
(二)存放在304辦公室的硒鼓共有456個,,該部分硒鼓并非假冒hp牌注冊商標的硒鼓,,這部分硒鼓又分兩種:
1、一種是回收的舊的hp牌硒鼓,,這種舊硒鼓占多數(shù),。首先,這些舊的硒鼓本身都是不能使用的廢舊硒鼓,,被告人只是拆下其中部分能用的零件而使用或?qū)ν獬鍪?,這種硒鼓是不能整體對外出售的,因此,,這部分硒鼓根本不可能假冒hp硒鼓銷售,。其次,這些舊的硒鼓本身就是真正的hp牌硒鼓,,根本不存在所謂假冒hp注冊商標的問題,。本案中,公訴機關將這些廢舊的硒鼓不加區(qū)別地全部認定為假冒hp注冊商標的硒鼓,,顯然有??陀^事實。
公訴人在法庭辯論時認為辯護人主張的舊硒鼓都是真的hp硒鼓的觀點,,應當有司法鑒定結(jié)論作為依據(jù),,辯護人完全同意公訴人的主張,辯護人同時還認為這些舊的硒鼓是否能正常使用,,也應當經(jīng)過司法鑒定程序來確定,。但辯護人認為,證明以上這些問題的舉證責任在公訴機關,,而不是被告人或辯護人一方,。在本案中,公訴機關沒有查明這些案件事實,,顯然屬于指控的事實不清,。懇請法庭對這些事實進行調(diào)查核實。
2,、304室存放的另一種硒鼓是全新的裸鼓,,這種硒鼓既沒有貼任何產(chǎn)品的商標,也沒有進行任何包裝,,公訴機關將這部分硒鼓認定為假冒hp注冊商標的硒鼓,,顯然是一種主觀推斷,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況且,,我們向法庭提交的“匯立”牌硒鼓包裝材料證明,被告人還利用這些裸鼓包裝自己的“匯立”牌硒鼓,,在這種情況下,,又怎么能把這些裸鼓全部認定為假冒的hp硒鼓呢?
辯護人認為,,存放在迎福辦公樓304室的456個硒鼓,,不能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硒鼓。
綜上可見,,公訴機關將所有查獲的硒鼓都認定為假冒hp注冊商標的硒鼓,,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二,、關于本案證據(jù)方面
認定被告人構成犯罪,,必須是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所提交的證據(jù)必須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且證明的結(jié)果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通過今天的法庭調(diào)查,、舉證,、質(zhì)證活動,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關鍵性證據(jù),,存在嚴重瑕疵,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jù),且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具體如下:
(一)本案關于確定涉案物品真假的證據(jù)《鑒定證明》存在嚴重瑕疵,不具有證明效力,。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那么,確定這些涉案物品是否是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證據(jù),,顯然是本案的關鍵性證據(jù),。但對于是否是假冒的商品,一般人是無法判斷,、鑒別的,,必須由相關司法鑒定機關進行鑒定。本案中,,公訴機關為了證明所涉案的硒鼓都是假冒hp注冊商標的硒鼓,,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中聯(lián)知識產(chǎn)權調(diào)查中心出具的《鑒定證明》。辯護人認為這份《鑒定證明》存在嚴重的瑕疵,,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1、中聯(lián)知識產(chǎn)權調(diào)查中心沒有法定的對商品真假以及商標真假進行鑒定的資質(zhì)和經(jīng)營項目(卷宗材料中無關于企業(yè)鑒定資質(zhì)的材料,,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中所許可的經(jīng)營范圍也不包括商品鑒定),;
2、委托主體錯誤,。該鑒定證明中載明的委托單位是惠普公司,,而對于刑事案件,應當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委托鑒定;
3,、該鑒定證明沒有說明鑒定方法,、鑒定過程和鑒定依據(jù),,鑒定程序存在瑕疵,,并且鑒定結(jié)果違背客觀事實,。涉案物品中大多數(shù)是回收的舊的真正的hp硒鼓,,這份鑒定證明不加區(qū)別地將所有的涉案物品都鑒定為假冒物品,違背客觀事實,;
4,、鑒定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存在利益關系,。委托單位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商業(yè)委托關系,。辯護人認為這份鑒定證明的客觀公正性值得懷疑,。
(二)本案關于確定涉案物品價格的證據(jù)《北京市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定書》,也同樣存在嚴重的瑕疵,,不具有證明效力,。
涉案物品的價格是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關鍵性證據(jù),是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jù),。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交的《北京市涉案財產(chǎn)價格鑒定書》不具有證明效力,理由如下:
1,、該鑒定結(jié)論中鑒定的涉案物品范圍錯誤,,導致鑒定結(jié)論違背客觀事實。本案中,,公安機關查獲的涉案物品中,,存放在海淀區(qū)迎福辦公樓304室的硒鼓,部分是被告人回收的舊的真正hp牌硒鼓,,部分是貼任何商標的新的裸鼓,,均非假冒的hp牌硒鼓,該鑒定結(jié)論書中把所有硒鼓均不加區(qū)別地視為假冒物品進行鑒定顯然是錯誤的,。
2,、該鑒定結(jié)論所涉物品大多數(shù)都是廢舊的、不能使用的硒鼓,,而該價格鑒定書將所有物品均作為正常的能夠使用的硒鼓予以估價,,顯然也違背客觀事實。
3,、該鑒定結(jié)論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缺乏客觀依據(jù)。該價格鑒定書采取的是市場法,,市場法是依據(jù)充分的市場調(diào)查后才能確定商品的價格,,而在該價格鑒定書中,辯護人沒有看到任何有關市場調(diào)查的相關材料,,其所作出的價格結(jié)論顯然缺乏客觀依據(jù),。
(三)公訴機關所提交的證據(jù),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jù)鏈,,證明的結(jié)果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犯罪,沒有合法有效的關于涉案物品真?zhèn)蔚蔫b定結(jié)論和涉案物品價格的鑒定結(jié)論這兩個關鍵性證據(jù),。同時,,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jù)“匯立”牌硒鼓包裝材料,,證明了被告人除了包裝假冒的hp牌硒鼓外,還包裝自己的“匯立”牌硒鼓銷售,,因此,,辯護人認為存放在迎福辦公樓304室的裸鼓,并非全部用來包裝假冒的hp牌硒鼓的,,還有可能用來包裝“匯立”牌硒鼓,。公訴機關提交的現(xiàn)有的證據(jù)不能排除這種可能。因此,,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jù)證明的結(jié)果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無論是從事實方面,,抑或是從證據(jù)方面來分析,本案顯然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請法庭依法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以上辯護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考慮,,并希望采納。
辯護人:北京程波律師事務所
程東勝
201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