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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5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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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54篇)
時間:2024-03-20 20:14:21     小編:zdfb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yōu)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一

吳某于2019年12月入職某醫(yī)藥公司,月工資為18000元,。某醫(yī)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規(guī)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請單,,按程序審批。未經審批的,,不認定為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眳悄橙肼毢?,按照某醫(yī)藥公司安排實際執(zhí)行每天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醫(yī)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請單,,但某醫(yī)藥公司未實際履行審批手續(xù)。2020年11月,,吳某與某醫(yī)藥公司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某醫(yī)藥公司支付加班費,并出具了考勤記錄,、與部門領導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會議紀要等,。某醫(yī)藥公司雖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以無公司審批手續(xù)為由拒絕支付,。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醫(yī)藥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費50000元,。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醫(yī)藥公司支付吳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費50000元,。某醫(yī)藥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一審法院判決與仲裁裁決一致,,某醫(yī)藥公司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醫(yī)藥公司能否以無公司審批手續(xù)為由拒絕支付吳某加班費,。

《^v^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89號)第十三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guī)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從上述條款可知,,符合“用人單位安排”“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本案中,,吳某提交的考勤記錄,、與部門領導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會議紀要等證據形成了相對完整的證據鏈,,某醫(yī)藥公司亦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某醫(yī)藥公司未實際履行加班審批手續(xù),并不影響對“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這一事實的認定,。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醫(yī)藥公司支付吳某加班費,。

典型意義

勞動規(guī)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一方面,,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實施管理行為,,不得濫用優(yōu)勢地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勞動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為維權提供依據,。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準確把握加班事實認定標準,,糾正用人單位規(guī)避法定責任,、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18年9月入職某報刊公司從事投遞員工作,,每天工作6小時,,每周工作6天,月工資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區(qū)域另外一名投遞員離職,某報刊公司在未與張某協(xié)商的情況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擔該投遞員的工作任務,。張某認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時間至少需延長4小時以上,,故拒絕上述安排,。某報刊公司依據員工獎懲制度,以張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報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000元。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報刊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4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報刊公司未與張某協(xié)商一致增加其工作任務,,張某是否有權拒絕。

《^v^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是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書面協(xié)議,,未經變更,,雙方均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特別是涉及工作時間等勞動定額標準的內容,。

本案中,,某報刊公司超出合理限度大幅增加張某的工作任務,應視為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違反了關于“協(xié)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已構成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因此,,張某有權依法拒絕上述安排,。某報刊公司以張某不服從工作安排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報刊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典型意義

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有利于保障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合理調整用工安排的權利。但要注意的是,,變更勞動合同要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工作量,、工作時間的變更直接影響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用人單位對此進行大幅調整,應與勞動者充分協(xié)商,,而不應采取強迫或者變相強迫的方式,,更不得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三

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_,,男,×歲,,漢族,,農民。住_;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_,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_,。

第三人:_,,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zhèn)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貼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guī)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guī)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guī)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guī)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guī)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guī)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貼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guī)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務必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四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某服務公司(已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與某傳媒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xié)議,約定某服務公司為某傳媒公司提供派遣人員,,每天工作11小時,,每人每月最低保底工時286小時。2017年9月,,某服務公司招用李某并派遣至某傳媒公司工作,,未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2018年8月,、9月,、11月,李某月工時分別為319小時,、293小時,、小時,每月休息日不超過3日,。2018年11月30日,,李某工作時間為當日晚8時30分至12月1日上午8時30分,。李某于12月1日凌晨5時30分暈倒在單位衛(wèi)生間,,經搶救無效于當^v^亡,死亡原因為心肌梗死等,。2018年12月,,某傳媒公司與李某近親屬惠某等簽訂賠償協(xié)議,,約定某傳媒公司支付惠某等工亡待遇42萬元,惠某等不得再就李某工亡賠償事宜或在派遣工作期間享有的權利,,向某傳媒公司提出任何形式的賠償要求,。上述協(xié)議簽訂后,,某傳媒公司實際支付惠某等各項費用計元。此后,,李某所受傷害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某服務公司、惠某等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

惠某等請求判決某服務公司與某傳媒公司連帶支付醫(yī)療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共計1193821元,。

某服務公司請求判決不應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應支付的各項賠償中應扣除某傳媒公司已支付款項;某傳媒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因用人單位未為李某參加工傷保險,其工亡待遇由用人單位全部賠償,。某服務公司和某傳媒公司連帶賠償惠某等醫(yī)療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合計元,。某傳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李某超時加班發(fā)生工傷,,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v^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钡谒氖粭l規(guī)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薄禴v^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薄禴v^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v^令第174號)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毙菹嗍莿趧诱叩幕緞趧訖嗬词乖谥Ц秳趧诱呒影噘M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仍然受到法定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制約,。勞務派遣用工中,勞動者超時加班發(fā)生工傷,,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對勞動者的損失均負有責任,,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達成賠償協(xié)議的,當賠償協(xié)議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時,,不應認定賠償協(xié)議有效,;當賠償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時,應當支持勞動者依法行使撤銷權,。

本案中,,某服務公司和某傳媒公司協(xié)議約定的被派遣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及每月工作保底工時,均嚴重超過法定標準,。李某工亡前每月休息時間不超過3日,,每日工作時間基本超過11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36小時數倍,其依法享有的休息權受到嚴重侵害,。某傳媒公司作為用工單位長期安排李某超時加班,,存在過錯,對李某在工作期間突發(fā)疾病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菽车戎鲝埬硞髅焦九c某服務公司就李某工傷的相關待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予支持,。惠某等雖與某傳媒公司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但賠償協(xié)議是在勞動者未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情形下簽訂的,,且賠償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數額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某服務公司和某傳媒公司應對差額部分予以補足,。

典型意義

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個別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追求利潤最大化,,長期安排勞動者超時加班,,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參與社會生活等造成了嚴重影響,,極端情況下會威脅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本案系勞動者超時加班發(fā)生工傷而引發(fā)的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是超時勞動嚴重損害勞動者健康權的縮影,。本案裁判明確了此種情況下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以有效避免勞務派遣用工中出現責任真空的現象,,實現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充分保障。同時,,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保障職工的工傷權益,也能分散自身風險,。如用人單位未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五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沈某參加工作,,先后入職若干單位,2006年4月在離開前一用人單位之后隨即入職某設備公司,。2019年7月,,沈某以其入職后未享受過年休假待遇為由,,與設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勞動仲裁后起訴,,訴請設備公司支付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等,。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人社部《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v^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認定為累計工作時間,。再審將沈某在入職設備公司之前的工作時間進行累計,確定其享有年休假天數,,并據此認定其應得的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典型意義】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勞動者參加工作先后入職不同用人單位,,其可休年休假天數應根據累計工作年限確定,。本案對推動用人單位依法保障勞動者享受年休假待遇具有積極意義。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六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yè),,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a: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yè),住址,,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b: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漢族,職業(yè),,住址,,電話。

因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再審申請人不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下達的(20__)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依法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的申請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的規(guī)定,。

申請再審的請求

1,、撤銷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大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a的全部訴訟請求。

2,、再審申請人的上訴及申訴費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與理由首先,原審法院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有重大錯誤,。再審申請人不是遼b12345轎車所有人,,該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年4月8日普蘭店人民法院下達的(20__)普刑初字第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遼b12345轎車所有人為再審被申請人b,且該車因發(fā)生交通事故所得賠償支付給被申請人b.但二審法院對此事實視而不見,,強行認定:再審申請人允許再審被申請人b購買的車輛登記在自己的名下,從登記生效的這一刻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的權利義務不可分割,。權利與義務統(tǒng)一,利益與風險共享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哪有法院判車輛所有人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的?這是二審法院錯誤之一。

其次,,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主體的認定,,盡管我國法律尚無統(tǒng)一規(guī)定,但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可以解讀:對肇事車輛的運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權構成要件者才是賠償義務主體,。按照二審法院認定的“登記生效之日起,再審申請人與該車權利義務不可分割”,,那么被盜車輛肇事的賠償義務主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何只認定是駕駛被盜機動肇事者?而不認定是該車登記者?還有在沒辦理機動車買賣過戶登記的手續(xù),買方駕車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為何只認定買方為賠償義務主體,,而不認定登記的機動車車主為賠償義務主體?原因只有一個,賠償義務主體應是具有對肇事車輛運行起支配作用,,享有運行利益,,而不能簡單認定登記的車主。故二審法院認定再審申請人為賠償義務主體是錯誤的,。

再次,,二審判決程序違法,沒有通知對本案負有主要賠償責任的主體到庭,,違反民事訴訟法程序規(guī)定,。

綜上,再審申請人特提起申請,,請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立案再審,,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請求。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七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16年7月入職某建筑公司從事施工管理工作,2019年2月離職,。工作期間,,張某存在加班情形,但某建筑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費,。2019年12月,,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建筑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費,,某建筑公司以張某的請求超過仲裁時效為由抗辯,。張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判決某建筑公司支付加班費46293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某建筑公司支付張某加班費18120元。張某與某建筑公司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是張某關于加班費的請求是否超過仲裁時效。

《^v^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薄禴v^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蛾P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國家^v^令第1號)第四條規(guī)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五)加班加點工資”。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別仲裁時效,,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應當適用特別仲裁時效,,即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拖欠勞動報酬仲裁時效不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加班費屬于勞動報酬,相關爭議處理中應當適用特別仲裁時效,。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主張張某加班費的請求已經超過了一年的仲裁時效,,不應予以支持,。人民法院認為,張某與某建筑公司的勞動合同于2019年2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應自勞動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張某于2019年12月提出仲裁申請,其請求并未超過仲裁時效,。根據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在執(zhí)法中調取的工資表上的考勤記錄,,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存在加班的事實,判決某建筑公司支付張某加班費,。

典型意義

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tài)持續(xù)經過法定期間,,其權利即發(fā)生效力減損的制度。作為權利行使尤其是救濟權行使期間的一種,,時效既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密切相關,,又與當事人通過相應的程序救濟其權益密不可分。獲取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益,,考慮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弱勢地位,,法律對于拖欠勞動報酬爭議設置了特別仲裁時效,對于有效保護勞動者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八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科技公司,,月工資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與張某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其訂立一份協(xié)議作為合同附件,,協(xié)議內容包括“我自愿申請加入公司奮斗者計劃,放棄加班費,?!卑肽旰螅瑥埬骋騻€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費,。某科技公司認可張某加班事實,但以其自愿訂立放棄加班費協(xié)議為由拒絕支付,。張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費24000元。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費24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張某訂立放棄加班費協(xié)議后,,還能否主張加班費。

《^v^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奔影噘M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v^勞動法》第四十四條、《^v^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加班費的責任,。約定放棄加班費的協(xié)議免除了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了勞動者權利,,顯失公平,應認定無效,。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利用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主導地位,要求張某在其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上簽字放棄加班費,,既違反法律規(guī)定,,也違背公平原則,侵害了張某工資報酬權益,。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科技公司支付張某加班費,。

典型意義

崇尚奮斗無可厚非,,但不能成為用人單位規(guī)避法定責任的擋箭牌,。謀求企業(yè)發(fā)展、塑造企業(yè)文化都必須守住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底線,,應在堅持按勞分配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科學合理的措施激發(fā)勞動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統(tǒng)籌促進企業(yè)發(fā)展與維護勞動者權益。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九

申請人(原審被告):xxx,,女,,漢族,個體,,xxx

年xx月4日出生,,現羈押于銀川市女子xxx。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xxx,,男,,漢族,,xxxx年x

月x日出生,個體,,住xxxxxxx號,,電話:xxxxx

被申請人(原審第三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系該局局長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石嘴山

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x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請求撤銷(2013)xxxx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改判;

二、本審全部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xx系合伙關系,,以申

請人至今示履行約定的合伙義務,已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的合伙協(xié)議的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合伙協(xié)議,,但是本案的事實是xxx年xx

月xx日申請人與xx及xx三.人共同簽訂了《合作開發(fā)協(xié)議》,,申請人占有總股權的50%,.

被申請人雷剛與李紅偉各占總股權的 25%,,所以合伙人應為申請人,、被申請人xx、xxx三人,。

原審判決在另一個合伙..

人李紅偉即必要共同訴訟人不知情的情況,,卻判決解除了三人的合伙關系。

根據法律規(guī)定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協(xié)議,,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伙事務。

但是在沒有經過合伙清算的情況下,,原審判決就判令解除了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雷剛的合伙關系,,實屬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原審判決程序違法。

本案涉案標的額為243萬元,,按照相關規(guī)定,,本案的一審審理法院應為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而不應當是xxx人民法院,原審法院判決程序明顯違法,。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

申請人特向貴院申請再審,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xx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

勞動法中所稱

“醫(yī)療期”,其基本含義為勞動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依法享有的治療休息且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期限,。

顯然,,醫(yī)療期的規(guī)定體現的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理念,,但因醫(yī)療期中勞動者不能到崗上班,涉及用人單位對工作的統(tǒng)籌安排,,因此勞動者享有醫(yī)療期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首先,,勞動者患病的病情狀況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嚴重程度達到了需要治療休息的客觀要求,其判斷標準

一般以醫(y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單”為依據

,;

其次,,勞動者

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履行請假手續(xù)。

本案中,,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批準的假期屆滿后,,繼續(xù)主張享受醫(yī)療期待遇,卻未能提供病假證明,,也不按照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要求履行請假手續(xù),,在用人單位多次催促后仍然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崗上班,用人單位以其曠工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本判決通過駁回勞動者享受醫(yī)療期待遇的請求,引導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維護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管理秩序,;教育勞動者不得濫用權利,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審理法院:南京市江寧區(qū)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點評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沈同仙教授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一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__,男,,出生于____年8月7日,住所地:__縣__鄉(xiāng)__村__x號。

申請人因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20__)沙法民初字第__x號《民事調解書》,,特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現提出申請再審。

再審申請請求:

1,、撤銷(20__)沙法民初字第3509號《民事調解書》;

2,、改判駁回被申請人訴訟請求;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現有證據證明重慶市沙坪壩區(qū)人民法院〈20__〉沙法民初字第__x號《民事調解書》協(xié)議內容:雙方從20__年10月28日起建立勞動關系,,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再審,。

一,、原審調解在程序上沒有遵循《民事訴訟法》第7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主持雙方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與事實完全不符,。

1、本申請人并未將該工程發(fā)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申請人通過招標方式將承建的某某住房項目部分勞務分包給重慶碩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碩豐公司),,碩豐公司委托代理人為王小碧。碩豐公司的所有簽章也是真實的,,是該單位曾經使用的公章,。而碩豐公司系通過報紙公告聲明原公章作廢,本單位顯然沒有能力核實該公章真假,。

2,、被申請人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從吳飛,、胡小羽處承攬基礎孔樁水鉆勞務,,不屬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之不具備用工主體的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代表碩豐公司與申請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與李明全作為乙方簽訂基礎水鉆工作分包合同的是__和__私人,,并非碩豐公司,更非王小碧,。雙方簽訂的《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xié)議》約定,,甲方將挖孔樁、獨立樁柱基及條形基礎部分的水鉆勞務以包干價方式承包給乙方,。被申請人與李明全是表親,,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請人妻子王元翠還代表李明全領取勞務費用,,在其領款時出具給胡小羽的《擔保證明》的前言部分載明:xxx某某項目5—10樓挖孔樁水鉆部份承攬人李明全班組的全權代表王元翠承諾xxx,。顯然,《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xié)議》和《擔保證明》充分證明被申請人與吳飛和胡小羽等人之間系承攬關系,既非受雇于吳飛和胡小羽,,更不是吳飛或胡小羽招用的勞動者,。因本申請人并非《基礎孔樁水鉆部份勞動分包協(xié)議》的當事人,也不知曉《擔保證明》證據,,故在原審中未能舉示這兩份證據材料,,以致原審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審調解達成的協(xié)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1、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

2、新證據證明的事實是:被申請人僅僅是受雇于李明全,,與李明全一起承攬了基礎孔樁水鉆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適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認定申請人將工程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三,、原審調解的履行,,將給本申請人造成經濟利益不當受損的后果,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也違背了民事訴訟調解制度主要在于解決糾紛,、恢復秩序、實現和保障社會和諧的目的,。但是申請人卻根據原審調解協(xié)議在認定工傷后,,以其承包的勞務費收入9000余元作為每月工資標準要求本申請人賠償其傷殘八級的工傷待遇26萬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資標準,八級工傷待遇僅有10萬余元,。無論是承攬關系,,還是雇用關系,被申請人在工作中受傷都完全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賠償,。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不存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勞動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在原審主持下與被申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自然悖離了民事訴訟調解應當貫徹程序效率與實體正義兼顧的價值取向,。

綜上,,原審民事調解書未對基本事實進行認定,導致調解協(xié)議內容意思表示不真實;在實體處理上沒有遵循《合同法》第4條,、第5條之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當事人履行民事調解協(xié)議內容后顯失公平,,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撤銷,。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二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lián)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申請事由:《^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三

1、廖某某與某影視公司勞動報酬爭議案

裁判要旨

勞動關系自用工開始建立,,僅簽訂勞動合同而無用工行為的,,勞動關系未建立。

若存在入職前考察的,,應當審查入職考察中勞動者是否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勞動管理。

考察內容是否是被申請人的經營業(yè)務,、是否與勞動者工作內容相關,。

對于僅簽訂勞動合同而無用工行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產生糾紛

的,,不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調整,。

基本案情

2020年1年9日,廖某某應聘沙坪壩區(qū)某影視公司市場營銷總監(jiān)一職,,并在1月9日至11日期間試崗三天,,試崗內容是自行尋找客戶合作制作某電視臺的電視節(jié)目。試崗通過后,,雙方在2020年1月14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因即將春節(jié)放假,,于是雙方將合同起始時間及簽訂時間均寫為1月31日,并約定自該日開始上班,。隨著新冠疫情爆發(fā),,該影視公司停工停產,廖某某也一直在家未到公司工作,。2020年4月28日,,該影視公司向廖某某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以廖某某工作調配不能勝任崗位為由,,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后廖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某影視公司支付2020年1月31日至4月27日期間的工資,。

仲裁裁決

廖某某試崗三天實際上屬于應聘考察,,其目的是檢驗廖某某是否符合入職的基本條件,雖然考察內容屬于某影視公司的業(yè)務范圍,,但該公司僅就廖某某的工作結果進行考察,,試崗過程中廖某某既無需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也未獲取任何工資報酬,,不屬于用工,。廖某某還陳述疫情期間自己居家通過微信聯(lián)系工作,但未能舉證證明,,且廖某某也承認事實上疫情期間自己根本無法見到公司管理人員及客戶,,故客觀上并不具備開展工作的條件,因此該期間廖某某也未能提供勞動,?!禴v^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痹瓌趧雍蜕鐣U喜俊蛾P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第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可見,,勞動關系的成立應以實際用工作為標準,,本案中雖然廖某某與某影視公司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還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但某影視公司自始至終都未對廖某某實際用工,,故雙方之間未能建立勞動關系,。由于工資的支付、獲取一般須以勞動關系成立作為前提,,故廖某某請求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4月27日期間工資,,缺乏勞動關系成立這一必要條件,仲裁委裁決駁回了廖某某的仲裁請求,。

2,、涂某與某建筑公司勞動報酬爭議案

裁判要旨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拖欠其勞動報酬,,應當對其

已提供勞動及工資標準承擔舉證責任

,。

在用人單位自認拖欠勞動報酬,且對勞動者舉示的所有證據均予以認可的情況下,,在審理中仍應嚴格審查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能僅憑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證據無爭議,,而裁決支持勞動者的請求,。

基本案情

涂某與巴南區(qū)某建筑公司簽訂《勞動用工協(xié)議》,協(xié)議中約定“雙方于2015年3月6日簽訂《勞動用工協(xié)議》,;合同期限從2014年12月1日起至工程完工,;甲方每月定期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即涂某)工資,甲方的工資發(fā)放日為每月30日,;乙方工作任務或職責為材料員,、安全員;乙方的工作地點位于貴州市某飯店工程,;乙方工資標準為8500元/月,;若甲方中途停工及其它原因,應按合同每月工資的60%支付工資”等內容,。涂某自述該建筑公司之前正常發(fā)放工資,,從2015年6月起未支付其工資,其向某建筑公司主張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間欠付的工資共計391,000元,。

某建筑公司舉示的《管理人員工資表》(五人表)上記載“某建筑公司支付給涂某工資月數為25個月,,扣除40%即85,000元,涂某實際領取76,500元”,。某建筑公司未按照仲裁庭要求提交向涂某發(fā)放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工資的相關記錄,。案涉項目從2015年5月底起停工。停工后,,涂某未再回工地上班,。

仲裁裁決

雖然涂某舉示了雙方簽訂的勞動用工協(xié)議,,擬證明其月工資標準為8500元,且若某建筑公司中途停工及其它原因,,應按合同每月工資的60%支付工資,,但涂某工作的項目從2015年5月底即停工,至2019年12月長達四年零七個月,,該期間某建筑公司未對涂某的工作地點進行調整,,且還同意按照工資的60%支付停工期間工資(實際為停工期間生活費),這不符合一般企業(yè)特別是建筑行業(yè)企業(yè)的管理慣例,。同時,,某建筑公司提交的《管理人員工資表》不僅與《勞動用工協(xié)議》中約定的每月30日發(fā)放工資不相符合,且《管理人員工資表》(五人表)存在邏輯錯誤,。其中備注支付工資月份為25個月,,基本工資為212,500元,扣除40%即85,000元后,,實際支付76,500元,。實際前述兩筆款項相扣后應為127,500元。涂某在領取工資簽字時,,對差額達到51,000元的工資數額未覺察也未提出異議,,仍然簽字領取,不符合常理,。綜上,,雖然雙方當事人對對方舉示的證據均予以認可,,但雙方自認的事實與其當庭舉示的證據及當庭陳述不符,。涂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某建筑公司存在欠付工資的客觀事實,故對涂某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間欠付的工資共計391,000元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裁決作出后,涂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判決前,,涂某自愿撤訴。

3,、田某某與某物業(yè)公司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爭議案

裁判要旨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應將其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包括視同工作時間累計計算,。

職工休病假時間未達到不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相應情形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安排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未舉示證據證明已安排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田某某于1980年2月經原某農業(yè)局招聘為蠶桑員,,工作至2001年2月被清退。2015年9月25日,,田某某與綦江區(qū)某物業(yè)公司建立勞動關系,。2018年10月27日,田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后休病假3個月零7天,。2019年8月31日,,田某某與該物業(yè)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田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該物業(yè)公司辯稱,,田某某之前的工作經歷與物業(yè)公司無關,,不應作為累計工作時間計算,2018年10月發(fā)生交通事故,,田某某承擔主要責任,,醫(yī)療期間休假3個月零7天,應抵扣年休假,。

仲裁裁決

根據《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v^規(guī)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記為累計工作時間,。田某某1980年2月至2001年2月的工作期間應計入關于帶薪年休假的累計工作年限。田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與該物業(yè)公司建立勞動關系,,職工連續(xù)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五)項,,田某某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其2018年請病假不足4個月,,不屬于不享受當年帶薪年休假的相應情形,仍應享受帶薪年休假15天,。某物業(yè)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依法安排申請人休帶薪年休假或已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綜上,仲裁委裁決該物業(yè)公司承擔相應的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責任,。

鄧某某與某機械公司經濟補償爭議案

裁判要旨

雖然勞動者仍在原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工作,,但系勞動者主動從原單位辭職后重新入職到新單位,不應認定為《^v^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所規(guī)定的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情形,,新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在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勞動者請求把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鄧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被江津區(qū)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某機械公司從事護理工作,。因該機械公司招工,,鄧某某于2014年12月因個人原因與某人力資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從2015年1月1日起,,鄧某某與某機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崗位未變,。2020年8月31日,,某機械公司與鄧某某共同協(xié)商一致,決定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向鄧某某支付經濟補償,。

2020年10月20日,鄧某某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把在某人力資源公司的工作年限(2010年8月至2014年12月)合并計算為某機械公司的工作年限,,并由該機械公司補發(fā)經濟補償。

仲裁裁決

2010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鄧某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由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某機械公司工作。2014年12月,,通過競爭應聘,,鄧某某成功通過某機械公司的應聘考核。隨后,,鄧某某為了成為某機械公司的正式員工,,以個人原因為由提出與某人力資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于2015年1月1日起與某機械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雖然鄧某某的工作場所、工作崗位在這過程中沒有變化,,但鄧某某系以個人原因為由主動提出與某人力資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屬于勞動者主動從原單位辭職后重新入職到新單位,并非《^v^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所規(guī)定的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因此,,鄧某某2010年8月10日至2014年12月期間在某人力資源公司工作年限不應合并計算為某機械公司的工作年限,,故對鄧某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陶某與某實業(y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爭議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照勞動合同約定,,且未對勞動者的切身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情況下,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如該調崗行為具備正當性,、合理性,應當尊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權和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收到調崗通知后拒不到新崗位提供勞動,,構成曠工的,用人單位依照法定程序,,根據《^v^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陶某為北碚區(qū)某實業(yè)公司員工。2014年2月1日,,陶某作為乙方與甲方某實業(yè)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第一頁載明:“……乙方已認真閱讀和了解甲方的《員工管理規(guī)定》和《薪酬管理規(guī)定》并愿意遵守……”,第二條約定“乙方的工作區(qū)域或工作地點為甲方及其子(分)公司注冊登記地及生產經營管理場所,,以及甲方業(yè)務需要派出的生產經營管理場所”,,第三條約定“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技術專長,、工作能力,、工作表現等情況調整乙方崗位(工種)及工作內容”。2019年11月7日,,某實業(yè)公司向陶某出具《員工調動通知單》,,通知將陶某由焊接車間生產操作崗安排到發(fā)動機車間從事生產操作崗位工作,并要求當天報到時間,。此次調動系因原工作崗位勞動力有閑置而新崗位勞動力緊缺,。陶某不同意此次調動,2019年11月7日至11月13日均未到發(fā)動機車間生產操作崗正常提供勞動,。2019年11月13日,,某實業(yè)公司根據《^v^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向陶某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陶某收到該通知后,,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某實業(yè)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裁決

某實業(yè)公司因車間勞動力不均衡的調配需要,通知陶某由焊接車間生產操作崗到發(fā)動機車間生產操作崗,,均屬生產操作崗的類型,;工作地點均位于同一街道,相距不足2公里,;以上變化未反映出對陶某的切身利益造成重大影響,,調崗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且該行為沒有違反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2019年11月7日,,陶某接到某實業(yè)公司《員工調動通知單》后,應當服從某實業(yè)公司的工作安排去新的工作崗位提供勞動,。陶某2019年11月7日至11月13日均未到發(fā)動機車間生產操作崗正常提供勞動,。某實業(yè)公司以陶某在此期間曠工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依據的是某實業(yè)公司依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且某實業(yè)公司工會也同意該次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某實業(yè)公司解除與陶某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v^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陶某要求某實業(yè)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不予支持,。

黃某與某電腦制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爭議案

裁判要旨

勞動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可以從事與其智力與行為能力相適應的工作,。

但在勞動者無法完全辨認解除勞動關系行為結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在離職申請上簽字的行為屬自愿離職,,未經勞動者法定代理人追認,,不予采納。

基本案情

黃某患右腦囊腫,,導致智力下降,,持有三級智力殘疾人證,并被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17年8月,,黃某在其法定代理人楊某知悉工作情況并予以默認的情況下進入某電腦制造公司從事技能工工作,建立了勞動關系,。2019年11月,,黃某簽署《技能工離職核簽單》,其中核準黃某最后工作日為2019年11月7日,,離職原因為“另謀發(fā)展”,,但該核簽單中僅有親筆簽名部分為黃某自己書寫,,離職原因、工作崗位,、離職時間等其他內容均為某電腦制造公司其他員工填寫,。2019年12月4日,某電腦制造公司向黃某出具《離職證明書》,,載明離職理由為“本人離職”,。黃某法定代理人楊某知悉該情況后,以某電腦制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于2020年5月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某電腦制造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仲裁裁決

根據《^v^民法總則》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币虼?,甄別勞動者的行為是否符合其行為能力主要在于判斷其是否能夠完全辨別自己的行為。本案中,,黃某經重慶市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第三軍醫(yī)大學大坪醫(yī)院診斷存在反應慢、計算差,、理解判斷均較差等情況,。重慶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鑒定黃某為輕度精神發(fā)育遲滯,在平時工作中,,僅能從事一些簡單重復勞動,,但解除勞動關系不僅僅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停止勞動獲取報酬的事實行為,更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和解除之后產生的各項權利義務的處分,是一項復雜的法律活動,以黃某的智力和精神水平不足以清楚認識到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后果,。黃某雖然在《技能工離職核簽單》中簽字,,但未必能夠清楚認識簽署《技能工離職核簽單》的意義,該行為也未經黃某法定代理人同意,。某電腦制造公司因此主張黃某為自愿辭職,,仲裁委員會不予采納。某電腦制造公司填寫《技能工離職核簽單》并交由黃某簽字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是某電腦制造公司主動實施了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因該解除行為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仲裁委員會裁決某電腦制造公司解除行為違法并支付黃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某科技公司與何某違約金爭議案

裁判要旨

專業(yè)技術培訓是用人單位出于生產經營需要,對部分崗位或特殊崗位人員就專項技能或專項知識提供的專業(yè)性培訓,,區(qū)別于一般的職業(yè)培訓,。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為由請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應就其完成了專業(yè)技術培訓負舉證責任,。

基本案情

何某是渝中區(qū)某科技公司員工,任高級文員,。雙方訂立了期限為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6日的《勞動合同》。2019年9月16日,,雙方簽訂《員工專項培訓協(xié)議》,,約定某科技公司向何某提供健康管理師的專業(yè)技術培訓,培訓時間為2019年9月23日至27日,,專項培訓費用為24000元。培訓期間,,某科技公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擔任培訓師,通過讓何某抄寫其認為重要的健康管理師知識的方式完成培訓。2019年10月9日,,何某提交辭職申請書,勞動合同解除,。

仲裁裁決

專業(yè)技術培訓的目的是為了使勞動者能勝任更高層次或更加專業(yè)的工作,培訓具有專業(yè)性和個體性,。一般來講,,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培訓和教育資格的第三方進行培訓,并且有第三方出具的貨幣支付憑證,。本案中,何某的崗位是高級文員,,日常工作不涉及健康咨詢、指導,,參加健康管理師培訓不能為其帶來與工作內容相關的特殊知識和技能;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培訓師不具有培訓和教育資格,,未取得健康管理師證書,,也不清楚考試日期,、科目以及合格認定方式,;在仲裁庭調查培訓方式時,,該法定代表人稱“我覺得書上有用的知識就讓何某抄在筆記本上”,,亦未系統(tǒng)地向何某講解傳授知識,。綜上,,某科技公司雖提交了員工專項培訓協(xié)議、某科技公司向其工會支付培訓費的憑證,、何某抄寫的載有健康管理師相關內容的筆記本予以證明培訓費用及內容,但亦不足以證明其完成了健康管理師培訓,。故仲裁裁決駁回了某科技公司違約金的仲裁請求,。

某外籍勞動者與某健身俱樂部二倍工資差額爭議案

裁判要旨

外國人來華工作需按照《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持許可證書,、勞動合同,、護照等^v^就業(yè)證。經審核獲得^v^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可以綜合推定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某外籍勞動者于2019年9月1日入職某健身俱樂部從事泰拳教練工作,。雙方口頭約定月薪15000元,每月10日支付上月工資,。2020年5月12日,,該健身俱樂部出具《離職證明》,,表示其于2020年5月10日與該外籍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該外籍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健身俱樂部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仲裁裁決

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管理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后15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其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fā)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yè)證,,并填寫《外國人就業(yè)登記表》?!痹撏饧畡趧诱哂?019年8月15日經發(fā)證機關審核通過,,領取^v^外國人工作許可證。雙方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為審核獲批^v^外國人工作許可證的必要條件,。故,該外籍勞動者稱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符合相關行政審批程序。某健身俱樂部舉示有雙方當事人于2019年7月1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掃描打印件,,并稱原件留存于發(fā)證機關,。雖然該外籍勞動者陳述勞動合同上簽字非本人所簽,但未按照《^v^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guī)定舉示相應證據反駁,,應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綜合該外籍勞動者來華工作事實及關于外國人在中國就業(yè)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推定雙方當事人已于2019年7月1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其要求某健身俱樂部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柴某某與某電梯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案

裁判要旨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在期限內申辦社保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可不受相關部門對超期未申辦社保登記和申報繳費的處罰,,但該三十日并非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的免責期,。職工在入職三十日內發(fā)生工傷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仍屬于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情形,應當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基本案情

柴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入職某電梯公司,雙方同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報酬實行計件工資制,發(fā)薪日為每月30日,。2019年6月5日9時15分左右,,柴某某在車間操作時,,不慎受傷,,經診斷為:左手第5指末節(jié)開放性骨折,。2019年6月13日被認定為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拾級,,無生活自理障礙,。某電梯公司未給柴某某參加工傷保險。柴某某自2019年5月31日入職后至6月5日發(fā)生工傷前,,共在某電梯公司工作4個工作日,,之后未再提供勞動。2019年8月5日,,被申請人通過銀行代發(fā)方式向申請人支付工資2014元,。2020年1月20日,,柴某某通過中國郵政ems特快專遞向某電梯公司郵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因工受傷后不能繼續(xù)上班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該郵件于2月13日由被申請人收發(fā)室簽收,。柴某某因工傷待遇支付與某電梯公司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電梯公司支付柴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鑒定期間生活津貼、交通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

仲裁裁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v^境內的各類企業(yè),、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v^境內的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痹摋l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敝俨貌脹Q某電梯公司支付柴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額,駁回柴某某其他仲裁請求,。

馮某某與某潔具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爭議案

裁判要旨

工傷職工經過

復查鑒定傷殘等級提高的,不能重復享受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無需再次支付停工留薪期期間待遇,。

基本案情

馮某某于2008年7月10日入職某潔具公司,。2017年3月23日診斷為職業(yè)性陶工塵肺壹期。工傷認定后,,于2017年11月13日經勞動能力鑒定為傷殘柒級,,無生活自理障礙,。2018年6月21日,馮某某又被診斷為職業(yè)性陶工塵肺貳期,。2019年1月7日經復查鑒定為傷殘肆級,無生活自理障礙,。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某潔具公司支付2019年度住院治療工傷53天的住院期間護理費。

仲裁裁決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負責,。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馮某某于2017年3月23日初次診斷為職業(yè)?。殬I(yè)性陶工塵肺壹期),,參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fā)重慶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勞社辦發(fā)〔2004〕210號)規(guī)定,,其停工留薪期應當從初次診斷次日(2017年3月24日)起算三個月。馮某某請求某潔具公司支付2019年度住院53天的護理費,,該期間已超出申請人停工留薪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應由用人單位護理的情形,。故馮某某2019年度住院53天,某潔具公司無需支付住院期間護理費,。

“五一”勞動節(jié)前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這些案例涉及勞動報酬,、年休假、經濟補償等內容,,涵蓋傳統(tǒng)勞動爭議、新業(yè)態(tài)用工糾紛以及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等,。

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去年以來,廣東法院共審結勞動爭議案件

件,,全省各級法院注重發(fā)揮審判職能,,積極與人社部門、工會,、工商聯(lián)等組織聯(lián)系,,不斷完善“一站式訴訟服務體系”及多元化解勞動爭議機制,共同促進用人單位依法用工及勞動者依法維權,,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tǒng)一,。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四

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qū)居委會,,電話:

委托代理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年8月1日作出的(20__)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__)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__)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yè)道德缺失,法律業(yè)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睹袷略V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督忉尅返诰艞l:……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梢姽椭餍惺棺穬敊嗟那疤崾浅袚诉B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v^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v^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v^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guī)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xié)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xié)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該協(xié)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xié)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xié)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二審應當發(fā)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__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__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睹袷略V訟法》規(guī)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对V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guī)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代理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guī)則》有關規(guī)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梢姡簧暾埲藢λ勒呒覍俪袚r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guī)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guī)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yè)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yè)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guī)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yè)資格和高空作業(yè)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fā)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五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

委托代理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

再審申請人楊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房屋行政登記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書,,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和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二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

2.依法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__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3.判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單元3號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將屬于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該行為嚴重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故行政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銷其錯誤的行政登記行為,,后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判決[(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支持了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再審被申請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王__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述至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以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楊__的訴訟請求,并撤銷蚌山區(qū)人民法院(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行政判決,。

(一)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原裁定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且足以影響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駁回起訴的理由,,在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三項規(guī)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首先,本案的訴爭并非行政裁定書中所稱“因單位內部分配的房屋而引發(fā)的糾紛”,,而在于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糾紛,。訴訟標的具體為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年11月17日頒發(fā)給再審被申請人王__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審中,,作為原告方的再審申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也是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的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一審蚌山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決,,而二審的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的適用上斷章取義,,剝奪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訴權。若不作出頒證行為,,純粹單位內部的分配房屋糾紛,,方屬于該解釋第三項的適用范圍。其次,,第三項的適用有其前置條件:“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有關起訴條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已經對王__作出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利益產生實質影響,,其當然有權利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裁決。再者,,同樣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第二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有關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理決定不服,或對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門就房地產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中作為政府主管部門的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__所頒發(fā)的是房地產權證,,依據該司法解釋也應享有相應的訴權,并非全部被駁回,。最后,從法的效力位階和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規(guī)則從發(fā),,《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8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法發(fā)〔__〕54號)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fā)〔1992〕38號),不應機械適用后者,,理應依法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訴權。

綜上,,本案的訴爭不是表面的分房,、騰房或建房糾紛,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作出的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錯誤糾紛,,再審申請人一審中正是針對該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提出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__〕8號),,理應擁有起訴的權利,,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頒發(fā)房地權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欠缺合法性與合理性

1.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已經對再審申請人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重大的實質影響,,已經喪失該房產的法律處分權。

該房產是蚌埠市鑄鍛廠分配給再審申請人的職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達二十多年,,長期且持續(xù)、不間斷地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該占有狀態(tài)本身就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審申請人與蚌埠市鑄鍛廠之間履行了該房產的過戶手續(xù),所在單位蚌埠市鑄鍛廠亦已承認再審申請人對該房屋的合法財產權利。蚌埠市鑄鍛廠破產之后,,其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亦能證明20多年來再審申請人對其一直擁有合法的財產權利,戶口登記簿和身份證等也表明為其法定居住地,。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將該房產登記在王__名下,,并頒發(fā)了房地權證。頒發(fā)房產證的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對楊__的財產權利產生實質影響,,其房產權利基于該行政登記行為已經喪失,,在法律上王__擁有該房產的處分權,。作為利益受損的行政相對人,,再審申請人當然有權利對其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求司法機關予以裁決,,該行政登記有瑕疵的理應撤銷,。

2. 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王__頒證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審筆錄(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證明王__已經自認__年其與留守處^v^京篡改爭議房產原始登記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自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行政上訴狀”)在作出給王__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出賣給王__訴爭房屋的“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并未得到“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的房產處分的授權,,而依據蚌埠市政府的相關文件后者享有處分權,。王__也自認__年3月2日“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方授權留守處辦理產權手續(xù)。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于__年11月17日頒發(fā)的房產證,,留守處并未得到房產處分權人的授權,。出賣人無權處分,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仍以頒證,,該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權并不能彌補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證據不能作為證明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當時具備合法性的證據使用,。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撤銷給王__所頒發(fā)的房地權證。

(三)原審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再審申請人楊__原系蚌埠市鑄鍛廠工人,,1980年進入該廠工作,1988年該單位將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號1棟1-1-3號房屋分配給楊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鑄鍛廠行政科交納該房屋的過戶費,。25年以來再審申請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納房租費和水電費,,再審申請人楊__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該房屋為居住地,。__年蚌埠市鑄鍛廠破產注銷,其后移交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原始房產登記信息中仍以再審申請人楊__為該房屋權利人(__年7月12日楊__于留守處查詢,,并由留守處出示蓋章的原始登記信息),,原蚌埠市鑄鍛廠負責單位房產管理的行政科長李振遠也出具了證人證言。但__年7月15日,,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的該房產的登記信息由再審申請人楊__被篡改為再審被申請人王__(上述事實可查證民事庭審判的筆錄,,王__的自認),,并由王__作為購房人向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申請購買該房屋,。后由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將房屋賣給王__。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王__頒發(fā)該房產的“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該房產登記在第三人名下嚴重侵害了再審申請人楊__的合法財產權益,。

__年3月7日王__起訴再審申請人楊__至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房屋騰退,,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__)蚌山民一初第00134號,,駁回王__房屋騰退的訴訟請求,。

再審申請人楊__于__年5月30日向蚌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給頒發(fā)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蚌山區(qū)人民法院認定蚌埠市鑄鍛廠留守處和蚌埠市工業(yè)商貿系統(tǒng)改制企業(yè)留守處出售該房產沒有合法依據,,依據蚌埠市相關政府文件能夠出售該房產的為上述二者的上一級機構“蚌埠市工業(yè)商貿國有資產管理改革辦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轉讓方無權處分該房屋資產情況下,,為王__辦理過戶手續(xù)并頒發(fā)房產證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8月23日蚌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頒發(fā)給的王__房地權證蚌私第353637號房地產權證。

再審被申請人皆不服該行政判決上訴后,,__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裁定撤銷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__)蚌山行初第00018號行政判決,認定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圍,,駁回起訴。雖然楊__與王__的騰房糾紛,,蚌埠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已經查清事實并作出民事判決;雖然針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記行為,,蚌埠區(qū)人民法院已經就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據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是否充分予以裁決。但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__)蚌行終第00041號使一切回歸原點,,該終局裁定產生堪憂的后果包括:對蚌埠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在該案件中的行政登記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司法機關無權審查與裁決,而行政相對人的財產利益更無法得以司法救濟,。王__持有房產證,,房子卻由楊__實際占有,單位已破產清算,,二人之間的房產糾紛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為處理,,法律權利與事實權利將永遠分割。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實質上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訴權,。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審,依照事實和法律撤銷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__)蚌行終第00041號行政裁定,,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六

【基本案情】

某電子公司單方面將符某某的崗位津貼設置為考核工資,只有完成一定的考核才能領取該工資,,沒有完成則不能足額發(fā)放,,變相降低了工資,并因為符某某不同意降低底薪,,將其從公司的微信工作群移出以逼其離職,。因符某某仍在處理客戶相關事宜,電子公司遂口頭辭退符某某,。符某某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電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電子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銷售目標及符某某的業(yè)績,以及有關銷售不達標處理的規(guī)章制度,。符某某提交的工資條顯示其崗位津貼從原有的2000元降為0元,,電子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降低符某某薪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就調整工資結構協(xié)商一致,。電子公司在此情形下解除與符某某的勞動關系,,應向符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典型意義】

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一項重要權利,。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薪酬待遇,,實質上是對勞動合同的約定進行變更,應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七

申請人:朱黎賓,,男,,1969年1月19日生,漢族,,原上海寶冶工業(y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住上海市寶山區(qū)羅店鎮(zhèn)南周村大蘇15號,郵編201908,,電話66012775

被申請人:上海寶冶工業(yè)工程有限公司(簡稱寶冶公司),,注冊地上海寶山區(qū)蘊川路5300弄1號4—177室,經營地上海寶山區(qū)盤古路895號,,法定代表人趙新道,,副總經理,郵編201900,,單位電話36213987

原審法院及已生效判決書案號:一審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__)寶民一(民)初字第2632號;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__)滬二中民三(民)終字第498號;申請裁定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__)滬高民一(民)申字第872號,。

申請再審事由:

原審(一審、二審)法院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公,。申請人不服原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六)項之規(guī)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請求:

1,、請求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社保機構不予報銷的醫(yī)療費元外配急用藥及材料費元,,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及高壓氧治療期間的護理費23400元(含二次手術后三個月)伙食補貼費10395元,交通費15968元,,給付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前的停工留薪期7個月的工資元,,共元。

2,、 改判支持朱黎賓要求寶冶公司承擔工傷繼續(xù)治療費至工傷醫(yī)療終結,。

3、 改判支持朱黎賓因支付訴訟代理人的誤工費及交通費1000元及原審二級訴訟費20元,。

申請再審的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故意回避重要事實,隱瞞真相,,申請人有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所謂“查明事實”,。

(1)、朱黎賓于20__年11月14日至20__年3月23日期間進行高壓氧艙治療是基于手術后股骨頭壞死的特殊情形所必要的治療,,有主治的市六醫(yī)院醫(yī)生的醫(yī)囑處方和因市六醫(yī)院無此設備而指定到配合協(xié)助的醫(yī)療部門,,并有收治醫(yī)療單位的證明,且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的指示及單位主管看望時的同意,,又是在停工留薪治療期內,。原審并未查清要點。

(2),、朱黎賓主張的護理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是指在高壓氧艙康復治療期間所產生的那部分,,并不包括在雙方曾經協(xié)議過的手術住院范圍之內,,并不重復,而是未達成協(xié)議的部分,。(有可計算的住院日期及代理人朱連琴在協(xié)議書簽名時特別注明上可以查證),,原審故意混淆。

(3),、朱黎賓在工傷手術后三年因舊傷處股骨頭壞死而于20__年11月19日至20__年1月14日重新住院再次手術是工傷復發(fā)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不肯查明。被申請人寶冶公司不但不予申報朱黎賓工傷復發(fā)認定手續(xù),,反而于20__年12月5日(治療住院期間)反而違約違法終止勞動關系,,惡意阻止朱黎賓本人申報工傷復發(fā),中止社保(證據有第二次手術住院的市六醫(yī)院,、市八醫(yī)院出院小結,,違法退工單20__年12月5日),而原審對此事關待遇責任的基本事實只字不提,。

(4),、寶冶公司于20__年3月20日決定20__年3月7日起第二次退工并終止勞動合同,,然而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和醫(yī)療補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付給朱黎賓,且未經協(xié)商一致,。原審故意隱瞞,,(證據有經濟補償協(xié)議書,終止勞動合同給付一次性補助金在內的建行存款憑條)

(5),、朱黎賓至今仍在工傷醫(yī)療期間,,一次性醫(yī)療補助費不是朱黎賓自愿接受的,未經協(xié)商一致,,未經簽收,,(證據有疾病證明單,未經簽字的經濟補償協(xié)議書),,原審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二),、原審在認定上脫離事實,,顛倒是非,規(guī)避法律,,混淆責任,。

(1)、朱黎賓主張的經社保機構核定不予社?;饒箐N的元醫(yī)療費及社保機構不予核定的工傷手術醫(yī)療時急用外配藥材料費元和因非醫(yī)保定點醫(yī)療單位發(fā)票而不予核定的高壓氧艙治療費38400元均在勞動合同存續(xù)期間內,,工傷醫(yī)療必須支付的費用。寶冶公司是負有承擔工傷醫(yī)療費用的責任單位,,雖然在此期間,,寶冶公司已為朱黎賓投保社保,但在社??蓤蠓秶獾暮侠淼谋匾尼t(yī)療費用,,寶冶公司責無旁貸。原判認為“于法無據”是不對的,,那么這部分工傷醫(yī)療費用要由工傷職工朱黎賓自負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申請人認為具體發(fā)條上的不詳的漏洞,,并不能成為寶冶公司推脫責任的借口?!肮健笔敲穹ǖ幕緶蕜t,,原審恰卻違背了《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公平原則。

(2),、原審隱瞞了“協(xié)議書”上朱黎賓代理人朱連琴所簽“高壓氧沒提供”的特別注明和按實際時日可以推算得出高壓氧艙治療階段所產生的護理費,、伙食補貼費、交通費并不包括在協(xié)議范圍之內的事實,。原審混稱“協(xié)議履行完畢”,,而不支持朱黎賓主張在高壓氧艙治療期間應得的`護理費、伙食費和交通費,,顯屬偏袒不公,。

(3),、朱黎賓主張20__年3月至9月七個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元是基于寶冶公司違反《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guī)定,,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工傷人員并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享受就業(yè)補助金后不再享受規(guī)定的待遇”,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工傷人員接受工傷治療,,原工資待遇不變”,。申請人有“存款憑單”證明該補助金是在20__年9月12日給付的,盡管寶冶公司在20__年3月已經宣布終止勞動關系,,但在其未履行給付就業(yè)補助金的情況下,,違反辦理終止勞動關系的程序,憑空宣布終止勞動關系起至實際給付就業(yè)補助金之前的七個月期間,,工傷人員懶以維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請人認為在經濟補償未解決落空之前,勞動關系視同存在,,朱黎賓在未享受就業(yè)補助金前的醫(yī)療期間當然有權主張留薪工資,,寶冶公司仍應按合同補給留薪工資至實際給付就業(yè)補助金為止。原審只強調勞動關系終止而忽視就業(yè)補助金支付日期而斷定“于法無據”是片面的,,更何況朱黎賓尚在工傷復發(fā)醫(yī)療期間,,經濟補償協(xié)議也未經同意。

(4),、朱黎賓主張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發(fā)生的工傷醫(yī)療費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復發(fā)確需治療的事實發(fā)生后不予和不讓申報工傷復發(fā)認定手續(xù),。其二,,是在“勞動關系終止”時給付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未經協(xié)商一致,未經簽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傷治療仍在繼續(xù),,一次性醫(yī)療補助費1萬多元錢遠不足以支付未來所需的醫(yī)療費用,。其四,是在工傷病情尚未相對穩(wěn)定的情況下催逼誘騙朱黎賓作傷殘鑒定,。其五,,寶冶公司在朱黎賓工傷治療過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寶冶公司與朱黎賓終止的是20__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而不是20__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勞動關系,,(證據見經濟補償協(xié)議中半個月的補償金)。

(5),、本案糾紛因寶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賓因工殘疾,無可親臨訴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審即已部分支持,朱黎賓因支付代理人誤工費,、交通費而要求寶冶公司補償1000元,,符合過錯責任原則。原審將其篡改為“朱黎賓主張因訴訟發(fā)生的誤工費和交通費”而又斷定“于法無據”,,實屬篡改事實,,混淆責任。

綜上所述,,原審事實不清,,認定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不公,。朱黎賓申請再審糾正,,支持訴請,。

最高人民法院

郵寄附有關證據

申請再審人:朱黎賓

申請日期:20__年7月7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八

再審請求:

請求人民法院院依法裁定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管轄錯誤;

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甘肅省高臺縣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的規(guī)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申請人的戶籍所在地為甘肅省高臺縣城關鎮(zhèn)安居路3號樓西側1單201室。在被申請人關于申請人在嘉定區(qū)有經常居住的理由不能成立時,本案由甘肅省高臺縣人法院管轄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

二,、 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項原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二審法院裁定書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本市嘉定區(qū),所依據是申請人的房產證及20__年3月30日由上海市嘉定區(qū)江橋鎮(zhèn)江華社區(qū)居委會提供的《證明》,,但此兩份證據根本無法證明上述事實,。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guī)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申訴人確實與某案外人共有一處位于嘉定區(qū)江橋鎮(zhèn)靖遠路799弄27號502室的不動產,,且該房地產20__年12月19日才核準登記,離起訴之時也不足3個月,該房租賃給他人用作辦公寫字樓,,申請人實際并不居住于此,,而是在一直沒有固定住所-----其先后在普陀區(qū)、長寧區(qū)等地租房居住,、借宿等。因此,依法被告并未在該房屋所在地連續(xù)居住1年以上,,原審法院憑登記于嘉定區(qū)的房產證在認定申請人經常居住地在嘉定的做法經不起邏輯性推理,,更有逞強爭奪管轄權之嫌,。

(二)嘉定區(qū)江橋鎮(zhèn)江華社區(qū)居委會在20__年3月30日提供的《證明》(稱:牛_梅自20__年1月登記入戶),但是隨即又被其在20__年4月21日提供的另一份《證明》(稱:具體進來日期不清楚)推翻,,且后者還有上海百邦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錦華管理處的書面證明,,可見原審法院作出認定的依據已經無效。

三,、根據《^v^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四)項原裁定認定事實依據的主要證據未經過法庭質證,,且二審法院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視而不見”;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裁定,。

(一)一,、二審法院在對管轄權爭議的裁定過程中,就雙方證據情況,,均既未組織質證也未征詢申請人意見,,在這種情況下,據以裁判的“證據”的真實性受到質疑,。這種做法既不利于查明事實的真相,,更有違程序參與原則,使當事人的知情權,、辯論權形內虛設,,談何程序公正?

(二)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申請人也曾向法院提交了證據目錄及有關證據材料,,但二審法院在裁定書中對這些十分重要的證據卻視而不見,、只字未提,所作裁定純屬“閉門造車”,,實在難以令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v^民事訴訟法》審判監(jiān)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原審未予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視為新的證據,,如果再審法院依法采納,則必然推翻原裁定,。

綜上,在管轄權本來就錯誤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對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當事人質證,,違背法律賦予公民的程序參與權、辯論權,形成了錯誤的事實判斷,,進而作出了對申請人管轄異議極為不利的裁定,。一個簡單的管轄權爭議,原審法院于當事人維權成本于不顧,,兩次審查均不能作出公平公正,、理由充分的裁定,這與法院建立和諧社會的宗旨相背離,。申請人報著對法律公平,、正義的向往,再向您院提出再審申請,,望依法實現申請人的申訴請求!

上海市高級人法院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十九

通過分析勞動爭議案件中存在典型特點,,梳理出此類案件中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可能存在敗訴風險的幾點主要原因:

(一)用人單位敗訴的主要原因

1.未依法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比如未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等法定義務,;

2.單位舉證存在瑕疵,例如未能舉證證明是勞動者個人原因而解除勞動關系的前提下,,違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不能舉證證明勞動者的工資構成、工資發(fā)放情況,、以及工資變動的原因導致存在欠付勞動者工資情形,;

4.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過程中,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崗位或擅自調整勞動者崗位,,未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

5.用人單位將主營業(yè)務外包給自然人,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二)勞動者敗訴的主要原因

1.勞動者入職時未能辨清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對象,,導致確認勞動關系案件敗訴;

2.對法律意識薄弱,,如在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情況下仍主張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3.擅自離崗,未能與用人單位就工作內容協(xié)商一致就擅自離崗,,構成曠工多日的違紀行為,;

4.勞動者對相關資料保管意識薄弱,訴訟過程舉證困難,,常見于對其工資標準,、加班事實等方面難以舉證證明。

三,、加強勞動爭議審判工作所采取的主要舉措

(一)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提升司法效能

案件繁簡分流是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亦是提升司法效率和質量的有效機制,,是司法為民,,滿足信息化時代人民群眾高效、便捷,、公正解決糾紛的多元化需求,,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的具體措施。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三大訴訟法的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提出《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重慶五中院轄區(qū)兩級法院認真落實上級法院的指導意見,,對繁簡分流改革進行了有益探索,。如轄區(qū)渝中區(qū)法院針對勞動爭議類案件多樣化、訴訟主體群體化,、勞資雙方失信現象較為嚴重和經濟下行態(tài)勢加劇糾紛化解難度的情況,,積極主動作為,優(yōu)化工作方法,,組建專業(yè)化審判組織,,在速裁庭設立3個“1+1+1”的勞動爭議審判團隊,專審多數群體性和相對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少數相對疑難復雜案件則由民一庭辦理,,實現“簡案快辦、繁案精辦”,。2018年以來,,約90%的勞動爭議案件通過速裁程序審結,平均審理時間約45天,。對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實行集中送達,、集約審理,提高審判效率,。

(二)加強訴源治理,,設立一站式糾紛解決機制

深入推進訴源治理是深化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充分發(fā)揮司法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的有力舉措,。人民法院深入推進訴源治理,全面推進一站式建設,,有助于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和司法公信力,,為轄區(qū)社會穩(wěn)定和經濟發(fā)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如轄區(qū)九龍坡區(qū)法院為從源頭上減少勞動爭議糾紛數量,,依托“社區(qū)+法庭”模式,,制定《關于建立社區(qū)巡回法庭的工作方案》,,在二郎街道留學生創(chuàng)業(yè)園設立“二郎社區(qū)暨勞動爭議巡回法庭”,以勞動爭議審判為特色,,立足所在社區(qū),積極開展案件調解,、巡回審判,、法治宣傳等工作。自巡回法庭設立以來,,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752件,,其中適用包含小額訴訟在內的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比重約為89%;審結案件1427件,,其中調解和促成當事人雙方庭外和解并撤訴892件,,調解撤訴率達。此外,,九龍坡區(qū)法院還主動對接轄區(qū)“老楊群工”市域社會治理金字招牌,,將勞動爭議糾紛化解同基層社區(qū)群眾工作相聯(lián)系,組建“小楊審判團隊”18個,,分別進駐轄區(qū)“老楊群工”工作站,,在站內設立“小楊法官”工作室,安排員額法官定期輪值,,聯(lián)合村社力量就地化解糾紛,,自2019年5月以來,“小楊審判團隊”就地化解涉勞動爭議糾紛120余件,。

(三)加強與地方職能部門溝通協(xié)調,,聯(lián)動化解勞動爭議矛盾

為落實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新要求,深入推進勞動爭議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有效發(fā)揮法院審判職能和工會組織服務民生,、服務職工群眾的職能作用,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發(fā)展,,推動法治營商環(huán)境不斷優(yōu)化,為維護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慶五中院與重慶市渝中區(qū)工會調委會(區(qū)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聯(lián)合建立勞動爭議案件訴調對接平臺,,實現訴訟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機銜接,,最大限度地化解勞動關系矛盾糾紛,。此外,,轄區(qū)九龍坡區(qū)法院堅持“一盤棋”的思想,與區(qū)勞動仲裁委共同構建“裁審業(yè)務交流聯(lián)席會議”平臺,,通過每季度舉行一次聯(lián)席會,、每半年進行一次業(yè)務簡報會的方式,共同探討勞動爭議普遍性問題,、裁審銜接問題,,互通業(yè)務動態(tài),互相提供最新的法規(guī)政策信息,,為勞動爭議糾紛訴調一體對接工作機制工作的推進提供有力保障,。自2017年以來,轄區(qū)九龍坡區(qū)法院與區(qū)勞動仲裁委已召開裁審業(yè)務交流聯(lián)席會6次,,在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裁審標準等多個問題上達成高度共識,有效增強了裁審一致性,,提高了當事人的結果預期,,較大程度緩解了勞動爭議訴訟案件數的增長壓力。轄區(qū)渝中區(qū)法院在已有與區(qū)勞動局聯(lián)合搭建的“勞動糾紛”訴調對接平臺的基礎上,,加強與區(qū)總工會,、區(qū)人社局的相互對接,自2017年以來,,渝中區(qū)法院舉辦或參加協(xié)調會6次,,就法律的理解適用、證據審查與認定,、群體性糾紛的協(xié)同辦理等問題以及化解糾紛經驗和做法與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流,,加大重慶高院“糾紛易解平臺”的適用范圍,通過委托調解,、邀請調解,、聯(lián)合調解等形式,合力緩解當事人對立情緒,,實質化解勞資糾紛,。

(四)聚焦營商環(huán)境,統(tǒng)一裁判尺度,,加強類案指引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審判的一個鮮明特點是涉及法律法規(guī)眾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同級法院,、上下級法院之間往往對某些特定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理解適用存在分歧,,導致勞動爭議糾紛裁判尺度未盡統(tǒng)一。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重慶五中院以優(yōu)化民商環(huán)境作為法院服務地方中心大局工作的結合點和著力點,,嚴格落實“八項”審判管理制度,,加強與基層法院、高級法院的雙向溝通,,充分利用每周三部門法官會平臺,,研究疑難復雜案件和基層法院請示匯報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近三年來,,重慶五中院民四庭組織召開部門法官會100余次,,有效地統(tǒng)一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審判尺度,切實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提高了司法權威性。2017年至2020年,,重慶五中院民四庭定期對上一季度改發(fā)基層法院案件的原因進行梳理匯總,,形成《指導與交流》19期并下發(fā)基層法院,確保兩級法院對口業(yè)務庭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的實時對接,,縮小法官自由裁判的偏差,,統(tǒng)一裁判尺度、維護司法權威,。

(五)加強勞動領域普法宣傳,,提高社會法治意識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

一、勞動爭議類案件基本情況和主要特點

(一)案件基本情況

1.新收勞動爭議類案件情況(數據截至2020年12月21日)

2017年-2020年,,重慶五中院及轄區(qū)兩級法院共新收勞動爭議類案件63613件,。從新收案件數量來看,兩級法院每年新收該類案件數呈先降后升趨勢,。具體如下:2017年兩級法院共新收該類案件17931件,;2018年新收15893件,同比下降,;2019年新收14740件,,同比下降;2020年(截至2020年12月21日)新收15049件,,同比增加,。

其中,重慶五中院新收勞動爭議類案件8013件,,九個轄區(qū)基層法院共新收勞動爭議案件55600件,。從基層法院勞動爭議類案件新收量的情況來看,各基層法院受理該類案件數量分布并不均衡,。九龍坡區(qū)法院受理案件數最多,,渝中區(qū)法院其次,隨后是南岸區(qū)和巴南區(qū)法院基本相當,,再后是江津,、永川,、綦江、榮昌,,受理該類案件數最少的是大渡口區(qū)法院,。這與重慶五中院轄區(qū)gdp的排名大致相當,反映出勞動爭議類案件數量與當地經濟發(fā)展程度,、城市建設程度呈一定正向關系,,同時還受到轄區(qū)面積、人口數量,、經濟結構,、企業(yè)類型、行業(yè)特點等因素的影響,。具體如下:九龍坡15361件,、渝中9017件、南岸6498件,、巴南6435件,、江津5208件、永川4242件,、綦江3487件,、榮昌2776件、大渡口2576件,。

2.審結勞動爭議類案件情況(數據截至2020年12月21日)

2017年-2020年,,重慶五中院及轄區(qū)兩級法院共審結勞動爭議類案件63335件。期間,,隨著勞動爭議類案件收案量的下降,,結案量也基本成逐年下降趨勢。具體如下:兩級法院2017年共審結該類案件18651件,;2018年審結16164件,,同比下降;2019年審結14333件,,同比下降,;2020年審結14187件,同比下降,。

其中,,重慶五中院共審結勞動爭議類案件8014件。按照審結案件的方式進行劃分,。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撤訴(含按撤訴處理)案件數1254件;調解結案數728件,;改判案件數(含撤銷仲裁裁決)509件,;發(fā)回重審(含指令審理)案件數35件,;維持原判(含駁回申請)案件數5480件、其他結案類型(終結,、駁回起訴等)案件數8件,。(

基層法院審結勞動爭議類案件情況中,2017年-2020年間,,九龍坡區(qū)法院審結此類案件數最多,,渝中區(qū)法院其次,緊隨其后的是南岸區(qū)和巴南區(qū)法院,,審結案件數最少的是大渡口區(qū)法院,。審結案件數的排名基本與收案數排名保持一致,反映出該類案件在各個轄區(qū)體量大小及各轄區(qū)法院辦理審結勞動爭議類型案件的難度,。具體如下:九龍坡15340件,、渝中8822件、南岸6476件,、巴南6327件、江津5243件,、永川4348件,、綦江3440件、榮昌2825件,、大渡口2500件,。

(二)案件主要特點

1.勞動者訴訟請求復合化

從本院審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來看,絕大部分勞動爭議案件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而引發(fā),,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但未支付經濟補償、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在絕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存在多樣化,、復合化特征,,一案數求很常見,如同時要求確認存在勞動關系,、主張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拖欠工資,、未休年休假工資,、加班費,、績效獎勵、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工傷保險待遇,、失業(yè)保險待遇、醫(yī)療保險待遇,、養(yǎng)老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等等。而用人單位提起訴訟的請求主要為否認雙方勞動關系,、不予支付上述費用或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等,。

2.用人單位行使用工管理權不規(guī)范

現實生活中,部分用人單位法律意識不強,,人事管理混亂,為了減少用工成本,,存在諸多用工管理不規(guī)范的行為。如未建立規(guī)范的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依法按時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未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績效考核,、未休年休假待遇及加班費等。勞動者休假流程不完善,、疏于保存休假證據,,隨意調崗,未按規(guī)定保存勞動者離職手續(xù),,未及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等違反勞動相關法律法規(guī)問題比較突出,。

3.新業(yè)態(tài)下勞動關系認定難度大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一

基本案情

林某于2020年1月入職某教育咨詢公司,月工資為6000元,。2020年7月,,林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林某主張其工作期間每周工作6天,,并提交了某打卡app打卡記錄(顯示林某及某教育咨詢公司均實名認證,,林某每周一至周六打卡;每天打卡兩次,,第一次打卡時間為早9時左右,,第二次打卡時間為下午6時左右;打卡地點均為某教育咨詢公司所在位置,存在個別日期未打卡情形),、工資支付記錄打印件(顯示曾因事假扣發(fā)工資,,扣發(fā)日期及天數與打卡記錄一致,未顯示加班費支付情況),。某教育咨詢公司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主^v^某每周工作5天,但未提交考勤記錄,、工資支付記錄,。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教育咨詢公司支付加班費10000元,。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教育咨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費10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如何分配林某與某教育咨詢公司的舉證責任,。

《^v^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睆纳鲜鰲l款可知,,主張加班費的勞動者有責任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提供證據,或者就相關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提供證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而不提供有關證據的,,可以推定勞動者加班事實存在,。

本案中,雖然林某提交的工資支付記錄為打印件,,但與實名認證的app打卡記錄互相印證,,能夠證明某教育咨詢公司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某教育咨詢公司雖然不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未提交反證或者作出合理解釋,,應承擔不利后果。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教育咨詢公司支付林某加班費,。

典型意義

我國勞動法律將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作為立法宗旨之一,,在實體和程序方面都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在加班費爭議處理中,,要充分考慮勞動者舉證能力不足的實際情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證明妨礙規(guī)則,,結合具體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二

申請再審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職業(yè) 詳細住址 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格式同上

申請再審人 與被申請人 因 糾紛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現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二,、申請事由:

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 款 第 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 申請事由:一: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2,、 申請事由:二: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 款第 項,,具體理由依據如下:

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三

基本案情

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判決不支付常某加班費差額。

裁判結果

案例分析

《^v^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wèi)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萌藛挝粦攲⒅苯由婕皠趧诱咔猩砝娴囊?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蓖ㄟ^民主程序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政策規(guī)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典型意義

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亦應促進企業(yè)有序發(fā)展,。合法的規(guī)章制度既能規(guī)范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行使,,又能保障勞動者參與用人單位民主管理,實現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目的,。不合理的規(guī)章制度則會導致用人單位的社會聲譽差、認同感低,,最終引發(fā)人才流失,,不利于用人單位的長遠發(fā)展,。用人單位制定的合理合法的規(guī)章制度,,可以作為確定用人單位,、勞動者權利義務的依據。一旦用人單位以規(guī)章制度形式規(guī)避應當承擔的用工成本,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審查,,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單位實際,制定更為人性化的規(guī)章制度,增強勞動者對規(guī)章制度的認同感,,激發(fā)勞動者的工作積極性,,從而進一步減少勞動糾紛,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做出貢獻,。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四

【基本案情】

廖某與某服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公司將其派遣至某通信公司工作。勞動合同履行期間,,服務公司以其與某通信公司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合同期滿,、雙方未再續(xù)簽為由,向廖某提出兩個方案,,即由新勞務派遣單位與廖某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或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廖某對上述方案均不接受,在服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起訴請求服務公司支付賠償金,。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服務公司在與通信公司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合同期滿后向廖某提出的兩個選擇方案,,實質均為與廖某解除勞動合同,而并未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方案與廖某協(xié)商,。服務公司解除與廖某的勞動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屬于違法解除,判令服務公司向廖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典型意義】

本案是勞務派遣合同引發(fā)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遵循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期滿且未續(xù)簽,,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五

休假是職工的基本權利,。^v^《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須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實踐中,,年休假制度的貫徹落實不盡如人意,。

本案判決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了司法公平公正的價值取向:

其一,正確定性原告因流產的休假并非法定年休假,。

其二,,認定用人單位對其主張原告已休法定年休假負有舉證責任但舉證失敗,。

其三,細致核算未休法定年休假天數和平均工資以正確計算出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的差額,。

本案的重要意義在于針對女職工邢某主張在職期間未休年假工資的訴求,,賦予了勞動者最后的“

報酬補償底線保護

”,平衡了勞動者的休假權益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fā)展,;亦警示用人單位不可規(guī)避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尊重勞動者意愿讓本就為數不多的年休假落到實處,既能節(jié)省企業(yè)的經濟支出,,也能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

審理法院: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

點評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朱軍副教授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六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經理,。

原審被告:

申請再審人**與被申請人**因**糾紛一案,,不服**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申請再審人現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

2,、…… 3、……

二,、申請事由

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2、申請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

(企業(yè)公司等加蓋公章)

** 年** 月** 日

申請人(原審被告)伍x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zhèn)愛國村興龍組,。身份證號5221219700321725x。電話,15985276755,。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楊xx,,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zhèn)永樂村悶塘組,。身份證號52212119620110724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由于申請人未上訴,,向遵義縣檢察院申請抗訴,遵義縣檢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義縣人民法院發(fā)出遵縣檢民(20xx)建字第01號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遵義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復,,決定對該案不進行再審。20xx年7月31日,,遵義縣檢察院向申請人送達法院不再審的告知書,,申請人對該告知內容不服,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二,、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訴訟主體不適格——申請人不應當是本案原審被告,。 申請人雖與伍光學為父子關系,,但有愛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早在1992年申請人就與其父伍光學分家另立門戶生活,這一事實在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法院確認,。伍光學雖養(yǎng)有一條狗但其單獨另據生活,,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申請人從未飼養(yǎng)過狗,,不可能有申請人飼養(yǎng)的狗咬傷被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是否受傷,,或者受傷的原因均與申請人無關,,故申請人不應成為本案原審的被告。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事發(fā)當日,,對于與此案完全沒有利害關系的申請人陪同其父親伍光學將被申請人送至蝦子陽光醫(yī)院就醫(yī)的行為本屬于好人善事,,事后卻被認定為因狗追車拖拽被申請人致使其摔傷后果的承擔者。本案如果就此誤判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試問公理何在?日后路邊摔倒的老人還有幾人敢扶?中國與人為善的千年美德何以延續(xù)?

綜上所訴,,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責任認定程序不合法,導致作出錯誤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申請,,懇請貴院準許,。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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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七

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職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lián)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申請人名稱)因與×××(被申請人名稱)××糾紛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申請事由:《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資料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貼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貼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八

請按《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須知》要求填寫,,并對以下問題特別注意:

2、對生效民事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對生效民事調解不服,,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故再審申請書須明確寫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一項或多項,或者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提出再審申請,。

3、再審申請的請求,。應寫明是對生效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的全部還是部分不服,對于部分不服的應寫明不服裁判調解書的主文內容,。

4,、事實與理由。應針對生效判決,、裁定等,,并論證不服的理由,如從以下方面論證:(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簽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蓋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復印。

5,、再審申請書副本按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總數提交,。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二十九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路號。(此處應當準確列明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郵編: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路號,。

法定代表人:職務:電話:郵編:(必須寫明電話,以便法院通知對方,。)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xx省人民法院院于x年x月xx日作出的()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此處應注明原審判文書的案號,。)

再審事由:

xx省人民法院()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且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v^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款之規(guī)定,,請求再審,。(必須列明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每幾款的規(guī)定。)

再審請求:

1,。撤銷xx省人民法法院()民一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xx項;(可以要求撤銷全部判決,,也可要求撤銷判決中的某一項或幾項。)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提出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即要求再審被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立即支付款xx元及款利息x元;(必須寫清再審的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許多申請人疏忽這一點,。)

3,。本案一、二審及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此致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三十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____

法定代表人:___ 總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市____管理所

住所地: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所長

再審申請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對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特向貴院提出申訴。

再審事由: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_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認定事實的基本證據缺乏證據支持,,適用法律錯誤,,現依據《^v^行政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請求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鄂行申字第____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撤銷湖北省__市人民法院(____)利行初字第__號行政判決書,,撤銷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____)恩中行終字第65號行政判決書;

2,、依法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訴訟請求;

3,、再審被申請人承擔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說明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經營的__至__,、__至__線路于____年7月31日經營期限屆滿,,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向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提出延續(xù)經營許可申請,,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超過申請期申請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決定,。經多次訴訟,,被申請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許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申請人作出的鄂利運管準字(____)__,、__、__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準予__至柏楊,、刮川至團堡道路客運班線延續(xù)經營。(__號判決書第15頁),。隨后被申請人于兩個月內的____年1月6日又作出了鄂利運通(____)____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吊銷申請人的經營許可證,。

二、申請人“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是因為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導致的,,申請人不具違法的故意和過失,,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違法”。行政處罰不具合法性基礎,。相關事實認定不清,。

(一) 申請人具有連續(xù)經營的義務,不經被申請人批準,,不能暫停運營

《^v^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運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xù)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湖北省__市人民法院(____)利行初字第25號行政判決書(以下簡稱25號判決書)查明:“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被告作出鄂利運管準字(____)___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為許可決定”(25號判決書第15頁)

這說明:

1,、申請人為道路客運班線運營者;

2,、被申請人是申請人客運班線運輸經營管理者;

3,、____年10月28日,11月24日作出行政許可時,,是在被申請人要求整改期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經營狀況是做過充分考察和認可的,此時已表明被申請人認可申請人是不存在安全隱患的,。

4,、申請人必須提供連續(xù)經營服務。不經被申請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運營服務,,即使存在安全隱患。

(二)申請人積極主動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造成了安全隱患。相關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5號判決書列明了申請人在一審時向法庭提交的第五類證據,、第六類證據和第七類(第9、10頁),,被申請人除證據15外的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并無異議(第14頁),。

這說明:

1、在被申請人作出處罰決定前,,申請人積極消除安全隱患,。

(1)x__x年10月16日、x__x年10月__日和x__x年12月1日提出更改車輛的申請,,被申請人拒絕,。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違法,依據《湖北省道路旅客運輸管理工作規(guī)范》第二節(jié):客運車輛管理第三項規(guī)定,,更新的客運車輛與原車輛技術類型等級更高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準予更新,。

(2)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和交警大隊反應,請求消除安全隱患;

(3)____年11月23日強烈要求被申請人中止相關車輛的運行,,消除安全隱患,,被申請人未許可;

3、申請人無奈之下,,只能在沒有消除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連續(xù)營業(yè),。也即意味著被申請人強制申請人帶隱患營業(yè)。被申請人的不作為是造成安全隱患的直接原因,。

(三)對申請人____年12月1日要求更換新車的說明

25號判決書查明:“____年12月1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責令停運通知書后,要求購買12臺安源牌19座新車,,對柏楊線路進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請示報告,同月l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處理與承租戶的關系,,減少新的社會矛盾,擬定切實可行的原線路客車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規(guī)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車輛的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隱患這一事實有恩施公路運輸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對原告公司抽查的8輛車進行檢測后,,所作出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佐證”(25號判決書第18頁)

檢測公司作出檢測的時間是____年12月24日(__號判決書16頁倒數第1,、2、3行),。

即:1,、申請人在被檢測前已要求更換車輛,如被申請人批準,則不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

2,、被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是申請人有民事糾紛。眾所周知,,民事糾紛往往情況復雜,,解決困難,且不是被申請人的權限范圍,。在越權插手民事糾紛和消除安全隱患之間,,被申請人選擇了前者,拒絕了消除安全隱患的請求,,置公眾安全利益于不顧,,屬違法行政行為。

4,、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結果與被申請人的違法行政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不能作為被申請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被申請人行政處罰證據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認定的行為行為的合法性的主要證據只有檢測公司的檢測報告。即被申請人一審時提交的第__號證據(25號判決書第5頁),,以下簡稱__號證據

(一)被申請人違法在前,。__號證據喪失合法性基礎,不能作為判斷案件事實的依據,。前面已有論述,,不再贅述

(二) 號證據程序違法,且被申請人濫用職權越權檢測,,__號證據不具證據效力

1,、__號證據屬重復檢測形成,違反法律規(guī)定

從申請人在一審時提交的證據44可以看出,,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__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__市交警大隊核,簽發(fā)合格標示,,并在有效檢驗期內,。該證據被申請人認可其真實性。

《^v^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p>

從法條上看,,本條規(guī)定是強制性規(guī)定,新聞報道不是啟動重復檢測的法律事由,。25號判決認為:“在媒體對原告民興公司曝光后,,對其車輛進行抽檢并無妥”適用法律錯誤。

2,、檢測公司提供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證所核準的承檢范圍,,和安全技術檢驗報告,,與《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沒有任何關聯(lián)性,。申請人的車輛是經過__市騰龍安全技術檢測站檢驗合格,經__市交警大隊審核,,簽發(fā)合格標示,,從被申請人在25號判決書提交的26號證據和__號證據提供的兩種檢驗報告單都說明兩者檢驗的標準范圍,檢驗審定合格的執(zhí)法主體都是不同的,。安全技術檢驗的目的是是否允許機動車上路行駛,。而綜合性能檢測的目的是是否允許從事經營活動。

被申請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職責,,屬濫用職權行為,。

三、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違反《行政處罰法》規(guī)定,,行政處罰行為不合法,,三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___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一條:“…依據《^v^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的,。”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二條“^v^部,、委員會制定的規(guī)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guī)定,?!薄禴v^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道路運輸條例)沒有列明的違法行為,不應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道路運輸條例規(guī)定的可以受到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列明在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行為,。而沒有“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吊銷經營許可證,。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第九十一條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為明顯超出了道路運輸條例所設定的處罰行為、種類,、范圍和幅度,。不能作為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肖某與某科技公司(已依法取得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訂立勞動合同,,被派遣至某快遞公司擔任配送員,,月工資為基本工資加提成。肖某主張某快遞公司在用工期間安排其雙休日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并提交了工資表,。工資表加蓋有某科技公司公章,某科技公司和某快遞公司均認可其真實性,。該工資表顯示,,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間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雙休日加班及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但僅獲得少則元,、多則元的出勤補款或節(jié)假日補助,。2019年11月,肖某向某科技公司提出離職,,當日雙方簽署離職申請交接表,。該表“員工離職原因”一欄顯示:“公司未上社會保險,工作壓力大,、沒給加班費,?!薄皢T工確認”一欄顯示:“經說明,,我已知悉《勞動合同法》上的權利和義務,現單位已經將我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結清,,我與單位無其他任何爭議。本人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某科技公司及用工單位主張權利,。”員工簽名處有肖某本人簽名,。肖某對離職申請交接表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表中“員工確認”一欄雖系其本人簽字,但并非其真實意思,,若不簽字,,某科技公司就不讓其辦理工作交接,該欄內容系某科技公司逃避法律責任的一種方法,。肖某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人民法院。

原告訴訟請求

請求判決某科技公司與某快遞公司支付加班費82261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肖某加班費的訴訟請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某科技公司與某快遞公司連帶支付肖某加班費元,。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肖某是否與用人單位就支付加班費達成合法有效的協(xié)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xù),、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xié)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彼痉▽嵺`中,既應尊重和保障雙方基于真實自愿合法原則簽訂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協(xié)議,,也應對勞動者明確持有異議的,、涉及勞動者基本權益保護的協(xié)議真實性予以審查,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肖某認為離職申請交接表“員工確認”一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上面記載的內容也與事實不符,。該表中“員工離職原因”與“員工確認”兩處表述確實存在矛盾,。兩家公司均未提供與肖某就加班費等款項達成的協(xié)議及已向肖某支付上述款項的證據,且肖某否認雙方就上述款項已達成一致并已給付,。因此,,離職申請交接表中員工確認的“現單位已將我的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結清,,我與單位無其他任何爭議”與事實不符,不能認定為肖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故二審法院依法支持肖某關于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實踐中,有的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會與勞動者就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等達成協(xié)議。部分用人單位利用其在后續(xù)工資發(fā)放,、離職證明開具,、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方面的優(yōu)勢地位,借機變相迫使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格式文本上簽字,,放棄包括加班費在內的權利,,或者在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下讓勞動者簽字確認加班費已經付清的事實。勞動者往往事后反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本案中,人民法院最終依法支持勞動者關于加班費的訴訟請求,,既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日后誠信協(xié)商、依法保護勞動者勞動報酬權亦有良好引導作用,,有助于構建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在簽署相關協(xié)議時,亦應熟悉相關條款含義,,審慎簽訂協(xié)議,,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____中級人民法院(____)____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第__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第二款:(具體法律條文內容)……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項,具體理由如下:……2,、申請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項,,具體理由如下:……綜上所述……

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企業(yè)公司等加蓋公章)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20年7月入職某汽車服務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4000元(含加班費),。2021年2月,,周某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認為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其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某汽車服務公司亦未足額支付加班費,,要求支付差額,。某汽車服務公司認可周某加班事實,但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工資中已含加班費為由拒絕支付,。周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加班費差額17000元。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費差額17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并就有關問題向某汽車服務公司發(fā)出仲裁建議書,。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汽車服務公司與周某約定實行包薪制,是否還需要依法支付周某加班費差額,。

《^v^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钡谒氖藯l規(guī)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規(guī)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第三條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睆纳鲜鰲l款可知,,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并與勞動者進行相應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關于最低工資保障、加班費支付標準的規(guī)定,。

本案中,,根據周某實際工作時間折算,即使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認定周某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并以此為基數核算加班費,,也超出了4000元的約定工資,表明某汽車服務公司未依法足額支付周某加班費,。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汽車服務公司支付周某加班費差額,。

典型意義

包薪制是指在勞動合同中打包約定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工資和加班費的一種工資分配方式,在部分加班安排較多且時間相對固定的行業(yè)中比較普遍,。雖然用人單位有依法制定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的自主權,,但內部薪酬分配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須符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存在以實行包薪制規(guī)避或者減少承擔支付加班費法定責任的情況,。實行包薪制的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工資,同時按照國家關于加班費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足額支付加班費,。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再審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yè)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lián)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民族______,職業(yè)______,,工作單位______,,住所______,聯(lián)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業(yè)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______項、第______項規(guī)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__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xxx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guī)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__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guī)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______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朱某從某創(chuàng)意公司處離職,于2020年4月20日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構以超過一年仲裁時效駁回,,朱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相關勞動權利,。為此,,朱某提交證據證明其后為東莞某酒店的員工,該酒店從2020年2月6日起被相關部門定點為隔離酒店,,從該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因疫情政府征用期間員工被要求不能外出。

【裁判結果】

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朱某申請仲裁的時效應自其于2019年2月15日從創(chuàng)意公司離職起計算一年,。但是,,朱某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其在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仲裁期間應中止,。上述期間仲裁時效發(fā)生中止并從2020年4月14日起繼續(xù)計算,。朱某于2020年4月20日提起勞動仲裁,在扣除中止期間后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時效,,判決支持朱某相關訴請,。

【典型意義】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一些勞動者因受疫情防控影響,對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客觀上無法及時向勞動仲裁機構,、人民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在此情形下,當事人受疫情影響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屬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應認定時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繼續(xù)計算,。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吳__,,男,,x年x月x日生,漢族,,農民,,住__縣__鄉(xiāng)__行政村__x村。

委托代理人:徐豐偉,,山東統(tǒng)河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縣人民政府,住址:__縣__路,。

法定代表人:王__,,縣長。

再審被申請人(一審第三人,、二審被上訴人):吳__,,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漢族,,農民,住__縣__鄉(xiāng)__行政村__村,。

再審申請人吳__因訴再審被申請人__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記一案,,不服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行終字第__號行政判決、__縣人民法院(20__)__初字第__號行政判決,,現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2條,、63條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v^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2條,,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依法撤銷__市中級人民法院(20__)__行終字第__號行政判決。

2,、依法撤銷__縣人民法院(20__)__初字第__號行政判決,。

3、依法撤銷__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4,、判決__縣人民政府承擔一、二及再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__縣__鄉(xiāng)__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__號,。而就在同一土地上,,再審被申請人__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__頒發(fā)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該行為侵犯了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__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

請求法院再審理由有:

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一審法院判決中“原告和第三人的宅基地也在清理整頓之列”,而20__年再審被申請人__縣人民政府發(fā)布的通告是針對“凡是未經登記發(fā)證的一律進行土地登記發(fā)證”,,再審申請人于1991年就位于__縣__鄉(xiāng)__行政村__村土地使用向政府申報登記,,政府頒發(fā)了土地使用證書,登記宗地號為__號,,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屬清理整頓之列,。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認定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已被注銷證據不足且不具備注銷的法定條件,。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沒有被注銷,再審被申請人__縣政府沒有實施注銷再審申請人宅基證的行為且未履行法定的注銷程序,。

《物權法》就宅基地注銷的相關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四條規(guī)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規(guī)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注銷條件,。

《^v^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為鄉(xiāng)(鎮(zhèn))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yè)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因此,再審申請人的土地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收回條件,。

二,、再審申請人的宅基證合法有效,,再審被申請人__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__頒發(fā)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行為是重復發(fā)證,。

三、所謂的__行政村__村于1998年進行的“村莊規(guī)劃”,,實施該規(guī)劃合法的證據不足,不符合村莊規(guī)劃的條件和程序,,政府也未實施過該行政行為,,未有相關審批文件。根據《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村莊建設規(guī)劃,,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再審被申請人__縣政府又向再審被申請人吳__頒發(fā)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的審批行為程序違法,,根據《^v^土地管理法》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本案未經審核批準程序,。

五、一審法院證據確認錯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提供的x號證據是吳__的老地籍檔案,,沒有日期、沒有加蓋公章,,地籍檔案不齊全,,不予認定”,該證據是一審法院被告提供,,它有無公章日期不影響其真實性,,一審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確認是錯誤的,。六,、__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__)____字第__號行政判決書中“由其子__使用的宅基地也是按規(guī)劃后的面積進行確權發(fā)證的”,該事實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不能作為法院判決的依據,。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撤銷__縣人民政府頒發(fā)的__用(20__)第__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書,,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x

__年__月__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人__,、男,、__歲,漢族,,農民,,住__鎮(zhèn)敖包山村。

申請人__與被申請人__及__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__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__號民事判決和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撤銷__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__中級人民法院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90年初,,我所在的__鎮(zhèn)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xié)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xié)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峰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連續(xù)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洼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__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后來,,朱華說少又讓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__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并在鎮(zhèn)林業(yè)工作站備案,。

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fā)現后制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責任,,并判令我與村里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F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__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__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__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后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荒溝北坡是張洪與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fā)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畝,。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基本案情】

萬某于2002年2月1日出生,,2017年入職某公司擔任作業(yè)員。2018年1月5日22點下班后,萬某拿白電油擦手后,,打算點煙時,,不慎引燃白電油導致被燒傷。萬某父親向某市社保局提出申請,,請求責令公司支付一次性賠償,。社保局作出處理決定,責令公司支付萬某一次性賠償,。該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市政府撤銷社保局處理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萬某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豆kU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本案萬某下班后洗手屬于收尾性工作;由于未成年對白電油危害性及如何安全使用認知度不高,;用人單位對易燃易爆的高危險白電油的管理和使用缺乏有力監(jiān)管,,依法應向萬某支付一次性賠償。二審撤銷行政復議決定,,同時恢復某市社保局責令限期改正決定書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工傷保險條例》均課予用人單位雇傭未成年人的特別嚴格責任。本案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具有社會指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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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謝某入職某餐飲公司任點心員工,月工資5800元。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餐飲公司通知謝某2020年2月1日起暫時不到單位上班,同年3月10日又通知謝某解除勞動合同。謝某申請勞動仲裁后起訴提出餐飲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間工資(含生活費)及賠償金等請求,。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某餐飲公司停工、停產第一個月,,謝某可獲該月正常工資5800元。此后,餐飲公司仍未安排謝某工作的,,應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謝某因餐飲公司停工,、停產而未上班的2020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間(41天),,不能作為一個整體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謝某的生活費,。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產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按照相關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最長三十日)的,,應分段向員工支付工資及生活費,,第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支付正常工資,,超過該期間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生活費,。本案對穩(wěn)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關系具有導向作用。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再審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yè)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項,、第x項規(guī)定的 、及 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guī)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xxx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guī)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guī)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

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xx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

申請日期:二0xx年xx月xx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地址:××市××區(qū)××路××號

法定代表人:趙×× 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齊×× ××律師事

務所律師

申請人××市建筑工程安裝公司對××市××區(qū)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撤銷××市××區(qū)人民法院(1999)×民和字第××號判決和××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中民終字第××號判決,;

2.退還已執(zhí)行的××萬元人民幣工程款,;

3.返還已付工程款××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

(應祥述,,此略,。)

特申請再審,,撤銷一審、二審判決,,重新審理本案,,公正判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建筑工程安裝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趙××

××年××月××日

附:(1)一審判決書,、二審判決書各一份;

(2)申請人所屬職工余××書面證言一份,。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馬某入職某鋁業(yè)公司從事鍋爐工工作,未簽訂勞動合同及辦理個人社會保險,。2018年4月,,鋁業(yè)公司與包括馬某在內的每一位從事鋁錠生產人員各簽訂一份《承攬協(xié)議》,約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2018年8月,,馬某在工作時摔倒致骨折入院治療,出院后申請工傷認定受阻成訟,,請求確認其與某鋁業(yè)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勞動者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在用人單位鋁錠生產車間從事勞動生產并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應認定雙方勞動關系成立,,不能因雙方約定不屬于勞動關系,即否定雙方實際存在的勞動關系,。經調解,,雙方達成某鋁業(yè)公司向馬某支付補償款5萬元的協(xié)議。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為規(guī)避用工責任而與員工簽訂承攬協(xié)議,,實際履行中符合勞動關系特征,,人民法院依法認定為勞動關系,并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實現和解,,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訴人:溫xx,女,,xxxx年5月18日出生,,漢族,現住xx市xx區(qū)xxx鎮(zhèn)xx村,。電話:

被申訴人:李xx,,男,,xxx年4月15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北xx市xx區(qū)xxx鎮(zhèn)xx號,。

申訴事由

因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不服,,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訴請撤銷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重新作出合法的判決書,。

事實與理由

一、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1,、認為溫xx與李xx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溫xx之夫康健于1993年2月購買李xx位于大興區(qū)青云店鎮(zhèn)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后……··根據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宅基地買賣是我國法律法規(guī)所禁止的”,。法院認為溫xx之夫康健買了李xx位于大興區(qū)青云店鎮(zhèn)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所以法院認為溫xx與李xx買賣宅基地證據不足,。

2,、認為《購置房產協(xié)議書》無效證據不足:法院認為溫xx之夫康健買了李xx位于大興區(qū)青云店鎮(zhèn)大張本村中街北八條10號院落的房屋,并沒有認定單獨買賣宅基地,。我國法律法規(guī)禁止買賣的宅基地,,《購置房產協(xié)議書》中沒有單獨買賣宅基地的條款,故法院認為《購置房產協(xié)議書》無效證據不足,。

二,、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法院為了判決《購置房產協(xié)議書》無效,適用了我國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但我國對本案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農村房屋不能賣給外地人,。故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

三、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

1,、法院應該按程序先確認青云店鎮(zhèn)村鎮(zhèn)建設科的蓋章認可符合規(guī)劃是非法的,,才能判決認定《購置房產協(xié)議書》無效。

2,、申訴人在本案上訴狀中已寫明申訴人住所地歸大興區(qū)法院管轄,而非房山區(qū)法院。同時寫明房山區(qū)法院作出(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時,,申訴人沒有收到房山區(qū)法院送達的任何傳票,,房山區(qū)法院違反法定程序缺席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寫上了房山區(qū)法院作出的(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遺憾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沒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和第一百七十條(四)款之規(guī)定,,撤銷(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而是違反法定程序確認了(xxx1)房初字第4589號判決書的內容,,構成了(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

四、綜上,,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xxx5)二中民終字第02193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申訴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二百條之規(guī)定,提起審判監(jiān)督程序,,請再審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再審申訴人:溫xx

xxx5年6月2日星期二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岑某自帶車輛擔任某快遞公司的二程接駁員,??爝f公司因岑某未按要求更換車輛而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12月,,岑某認為勞動報酬被惡意拖欠申請勞動仲裁后提起訴訟,,要求快遞公司支付工資差額萬元、經濟補償萬元并請求某快遞公司負擔萬元車輛油耗,。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快遞公司基于運輸安全考慮,,對運輸車輛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岑某未按要求更換車輛存在過錯,??爝f公司長期未足額支付工資也存在過錯,雙方雖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說法不一,,但可視為雙方均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快遞公司應支付岑某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并負擔岑某自帶車輛工作所產生的萬元油耗支出。

【典型意義】

本案是新業(yè)態(tài)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案件,。在生產過程中,,生產工具一般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僅提供勞動力,。本案勞動者不僅提供勞動,還自帶用于完成快遞工作的機動車作為生產工具,。在雙方未約定對車輛油耗應如何負擔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負擔勞動者的車輛油耗開支。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再審人(姓名)(一審__,、二審__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yè)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姓名)(一審__、二審__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yè)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__x因與被申請人__x (案由)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____) 字第號民事判決(終審判決),申請再審,。本案符合《^v^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x款第(x)項“ 寫上該法律條款內容”;第(x)項等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年 月 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再審申請人:蔡甲,,男,,歲,漢族,,職工,,住址。

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蔡乙,,男,歲,,漢族,,住址。

申請人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移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涉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定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無證據與法律支持,屬錯誤判決,。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或者技術合作開發(fā)糾紛,屬于知識產權案件,,定陶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從《技術提供協(xié)議書》內容來看也屬于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合作開發(fā),,依據我國民訴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級別管轄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當有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定陶縣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二)被申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申請人與呂某某,、張某某等人簽訂《技術提供協(xié)議書》,,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適格訴訟主體。

(三)申請人已經按照技術協(xié)議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申請人按照技術提供協(xié)議書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也生產出合格的產品,,20xx年2月1日原審第三人書面證明一份可以證實,并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關于“布羅波爾”產品,,目前沒有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標準,,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定陶縣人民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的陳述就認定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嚴重錯誤的,。從本案來看,,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不合格的,。

綜上,定陶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我國級別管轄的強制性規(guī)定,,程序違法,,判決內容無事實與證據相支持,屬于錯誤判決,。申請人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guī)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9月14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職某家具廠。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請求家具廠支付賠償金等近14萬元,。家具廠主張康某入職該工廠只有3天時間,,實為“職業(yè)碰瓷”。經司法鑒定,,康某持有的《計件工資確認書》中落款處“確認人:林某某(系家具廠負責人)”的形成時間,,先于《計件工資確認書》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內容。自2013年以來,,康某在江西贛州,、福建莆田、深圳,、廣州,、東莞、惠州,、中山,、江門等地參與了近30件案件的訴訟。其中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區(qū)勞動仲裁機構以及法院提起的訴訟達10件,,涉及9個用人單位。

【裁判結果】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證據并在訴訟中進行虛假陳述的行為,。而且,,康某亦確實存在頻繁、短暫地與不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再以各種其他理由解除勞動關系后通過訴訟謀取利益的情形,。對于康某所提交的證據以及據此主張的訴訟請求均不予采納,對經家具廠確認的工資數額予以確認,。同時,,中山中院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決定對康某進行罰款5萬元,。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經依法審查,認定康某的行為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其妨礙民事訴訟的行為進行了處罰,,對于引導勞動者誠信訴訟具有警醒作用。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2月分包了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并聘用多名民工入場施工,。施工期間,公司代郭某向部分民工支付工資,,還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2萬元,。2019年3月起,郭某先后拖欠67名民工工資41萬余元,。同年5月16日,,有關人社局受理有關民工集體投訴后,向郭某發(fā)出了勞動保障監(jiān)察限期工資支付書,,責令郭某在十日內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資,,但郭某在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支付。同年8月23日,,檢察機關對郭某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郭某家屬將拖欠民工工資41萬余元存入人社局賬戶,,部分民工對郭某表示諒解,。

【裁判結果】

湛江市麻章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大,,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愿意接受處罰,,并支付拖欠的薪酬,得到部分務工人員的諒解,,可從輕處罰,。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典型意義】

建筑領域拖欠民工工資問題是治欠工作重點。本案中人民法院既追究了被告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刑事責任,,又敦促其籌措資金結清所欠工資,,得到了務工人員諒解,促進了社會和諧穩(wěn)定,。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十三號街__號,,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____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廈四樓,企業(yè)負責人:余__,,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二:____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__省廣州市天河區(qū)天河路351號__外經貿__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__x,,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三:__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__市__區(qū)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元和利息人民幣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____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xù)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jiān)理機構__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jiān)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jiān)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____ 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__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jiān)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fā)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guī)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fā)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囊?guī)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v^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guī)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xié)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xié)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v^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人xx、男,、xx歲,,漢族,農民,,住xx鎮(zhèn)敖包山村,。

申請人xx與被申請人xx及xx林地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xx號民事判決和xx縣人民法院巴民初字第95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一、請求撤銷xx縣人民法院(20xx)巴民初字第95號,、xx中級人民法院(20xx)x民一終字第62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

二,、一,、二審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

1990年初,我所在的xx鎮(zhèn)南山村委會與申請人協(xié)商將本村九組地頭北現王振承包的土地南的3,。7畝土地承包給我,,承包期限二十年。當時因是荒地,,又是溝沿的上坡,,再加之當時土地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是口頭協(xié)議,。

1990年的春天,,我找了本村的許峰用四輪車翻地,量曬一年后,,1991年和1992年連續(xù)種了兩年地,,1993年我見該地坑洼不平,種莊稼不長,,買了樹苗,,栽植了柳樹和楊樹,。xx年當時的村書記朱華找我讓交承包費,,我于同年8月20日交給村主任張廣300元(有張的證實),之后,,朱華說少又讓交,,我于同年的11月28日又交給朱華600元(有證據證實)。

xx年12月30日,,村委會找我讓延長承包期限四十年,,雙方簽訂了書面合同,并在鎮(zhèn)林業(yè)工作站備案,。

20xx年7月份,,王振將我栽的樹砍掉,被我發(fā)現后制止,。后王起訴至法院,,稱我侵權,要求承擔侵權職責,,并判令我與村里所簽訂的合同無效,。一審敗訴后,申請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F我提出再審。我認為: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實不清

(一)我與xx所承包的林地不是一塊地,從xx和我各自的合同四至就能印證該事實,。

xx提交的植樹造林承包合同書第二項記載:“承包在四至為西至崔德房東大道,,東至二龍灌渠山洪交叉西沿;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在25畝承包地中包括山洪交叉北二龍灌渠內屬南山村所有地段(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垤渠沿底,西至渠沿底”,。

從上述合同記載的四至說明:

1王承包的地塊為兩部分:前部分雙方引起爭議的地塊,,后部分在距離該地塊以南兩公里的地方,與本案無關,。

2實際上王所承包的地塊是一條東西走向的荒溝,,南至旱渠沿底---北至旱渠北沿底,東西是長度,,南北是寬度,,從兩個“底”字不難看出王振承包地在南北界限上只涉及溝底的土地面積,溝兩側的斜坡均不在其合同之內,。此溝底最寬處有50多米,,最窄處有15多米寬?;臏媳逼率菑埡榕c李貴的承包地,,而荒溝南坡就上我所承包的林地。

3自王承包以來,,對其荒溝從未治理過,,溝里長了一些樹毛子,至今未裁過一棵樹,。從上述的四至也證明:(宜造林部分五畝)四至為南至山洪交叉口,,北至二龍渠第一座小橋南,東至渠沿底,,西至渠沿底,。這說明只有第二塊地適宜造林。而這塊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

我與村委會的合同第六項記載甲方(村委會)發(fā)包給乙方(本人)的土地四至為:東至孫龍地頭渠邊,,西至道口,南至九隊(一組)地,,北至渠溝,。四至清楚無爭議。說明:

1我與王的承包地并不重合,,雙方只是北部搭邊,。王承包的是溝底的面積,申請人是南至一組地,,北至渠溝,,到實地勘查就會看到,兩份合同所指的四至并不重合,。申請人承包的是荒溝的斜坡,,最寬處有7米,,最窄處有2米,合計為3,。7畝,。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人:,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住xx省x市x區(qū)x村x組,。電話:。

被申請人:x有限公司,,住所地:x省xx市號,。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省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有限公司訴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并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后,,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于20xx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xié)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卑凑针p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后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xx萬元,。該鑒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么?鑒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并沒有這樣做;鑒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不得而知,。據業(yè)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guī)的大型專業(yè)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鑒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后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于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后,,損失無法得到彌補

,。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于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后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fā)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內,于20xx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zhí)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于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鑒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20xx)岳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xx年xx月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__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__x,,男

申請再審人__x與被申請人__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于20__年5月25日作出的(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__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__)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__)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__x對被申請人__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xxx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yǎng)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__x與被申請人__x20__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__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__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__x與被申請人__x之間的債務屬于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及打擊行為的通知》的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睋暾堅賹徣薩_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__x與再審被申請人__x之間債務存在行為,。被申請人__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__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__x與被申請人__x之間的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女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x,,男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等人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和2011年11月4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guī)定,,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撤銷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2011)歷商初字第402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以及第二項;

2、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所做的(2011)濟民四商終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

3,、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支持申請再審人王德敏無需承擔償還債務的主張;

4,、請求貴院判決一審,、二審、再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二、申請事由

依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第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特申請再審。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具體理由如下:

申請再審人xxx對被申請人xxx所借的個人債務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xxx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撫養(yǎng)子女所負的債務;因贍養(yǎng)有贍養(yǎng)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申請再審人xxx與被申請人xxx2005年起開始分居,,對其債務不知曉,,借款沒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之內,,因此對于其借款不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屬于xxx的個人債務,申請再審人xxx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申請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具體理由如下:

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債務屬于高利貸債務,。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的規(guī)定:“民間個人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xié)商確定,,但雙方協(xié)商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利借貸行為?!睋暾堅賹徣藊xx在一審、二審中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再審被申請人xxx與再審被申請人xxx之間債務存在高利貸行為,。被申請人xxx已償還的債務是屬于本金還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項極大可能是高利貸利息,,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綜上所述,,申請再審人xxx不應該承擔被申請人xxx與被申請人xxx之間的高利貸債務償還責任,,懇請貴院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申請再審人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勞務糾紛案例 勞動糾紛案申請再審案例篇

申請人(一審原告 二審上訴人)李__,男,,生于1975年8月10日,,漢族,農民,,住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東環(huán)路辦事處吳寨村一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 二審被上訴人)劉__,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北環(huán)路辦事處下牛村一組,。

申請人因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對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__年8月16日作出的(20__)平民三終字第50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一,、二審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__)平民三終字506號民事判決,。

事實理由

一、申請人勞務增加工程量費用,,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不認定錯誤。

《駐馬店市高新區(qū)電暢科技有限公司關于關王廟工業(yè)園鋼結構廠房在拆裝過程中出現工程停工問題的處理意見》第8-9頁,,有證據從分證明被申請人在勞務合同外所增加的工程量,。申請人提供錄音記錄證據中顯示,申請人一再要求就增加工程量部分出個手續(xù)或出個認證單,,但發(fā)包方說申請人主體不對,,不給出,所以沒有合同直接印證,,但有處理意見和錄音記錄間接證據相互印證這一事實,,但一,、二審對這兩份證據置之不理,武斷的認定申請人沒有補簽合同或勞務增加工程量合同,,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二,、由于被申請人的原因或過錯造成申請人窩工,、停工的經濟損失,不應由申請人承擔 ,。

在施工過程中,,1、因被申請人不履行自己的職責,,導致經常停電的窩工的人工費和生活費損失;2,、因被申請人不按期給付工人工資,導致工人停工不干人工費和生活費及申請人借錢給工人發(fā)工資的利息損失,。這部分損失證據由1,、工人領走工資的工資表印證;2、工人聯(lián)名狀佐證;3,、職工考勤表佐證;4,、施工記錄佐證。

三,、被申請人提供錯誤的施工圖紙,,導致申請人二次返工的人工費和生活費及材料費(有材料費證據清單),這部分損失一,、二審均未認定,,由申請人承擔極不公平。

以上三項,,共計造成申請人 萬余元實際支出損失,,這是有據可查的,申請人給工人支出生活費和工資37萬余元,,材料費 元,,共計元。與一,、二審認定的36萬余元,,相差元,為此特請求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查清事實,糾正錯誤,,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李__

20__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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