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guī)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guī)淼暮贤瑑?yōu)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權利轉讓合同一經成立篇一
乙方:__
__年,甲方與買賣合同,,合同編號,。根據購房合同約定,__年月日,,甲方向有限公司交付了房款,,青島有限公司于_年向甲方交付了房屋。房屋座落于室,。該房屋性質為公寓,。
經協(xié)商,各方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并繳清上述房屋的水,、電,、暖及物業(yè)服務費、維修費等相關費用,。購房合同中甲方的全部權利轉讓給乙方;乙方享有該房屋的`占有,、使用,、出租、轉讓,、受益等權利,。
二、甲方于簽訂本協(xié)議之日起10日內將購房合同權利轉讓事宜通知有限公司,。
三,、乙方有權依據甲方與有限公司所簽訂的購房合同,到有關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xù),,甲方須無條件協(xié)助乙方,。
四、合同轉讓價格:總價人民幣大寫萬元整,,乙方于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交付定金元,,交付合同轉讓款元。
五,、甲方保證該房屋及購房合同無其他爭議,。因甲方的原因導致本協(xié)議無法履行時,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雙倍賠償乙方房屋價款的損失,。雙方履行協(xié)議后,,如遇政府規(guī)劃搬遷、拆遷等情況補償歸乙方所有,。
六,、各方一致同意將本協(xié)議涉案糾紛提請青島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仲裁規(guī)則仲裁。被申請人自愿放棄答辯,,各方自愿放棄組庭期限,。各方當事人共同約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并共同選定為仲裁員,,各方一致請求仲裁不開庭審理,,由仲裁庭根據本協(xié)議制作裁決書,在裁決書中不載明爭議事實與裁決理由,,只載明仲裁請求,、協(xié)議書內容和裁決結果,。本案仲裁費由乙方承擔,。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權利轉讓合同一經成立篇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賃房屋事宜簽訂本房屋租賃合同。
甲乙雙方在此不可撤銷的聲明:雙方在充分溝通和談判的基礎上達成本合同所有條款,,雙方對于本合同的任一條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認識,,不存在誤解,。
第一條 租賃物業(yè)及租賃期限、續(xù)租
1,、甲方將其坐落于的房屋(以下簡稱“租賃物業(yè)”詳見附件紅線圖)租賃給乙方經營連鎖超市,。
2、租賃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計年 個月,,其中, 年月日至 年月日為乙方的免租期,,即租賃物業(yè)自 年月日開始計算租金,,免租期內發(fā)生的水電費用由乙方自理。
3,、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續(xù)租租賃物業(yè)的,應于期滿之日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續(xù)租請求,,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租賃物業(yè)有優(yōu)先承租權。
第二條 租賃物業(yè)的交付及改造
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賃物業(y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所有權證明合法有效,;
(2)租賃物業(yè)通過消防驗收;
(3)本合同約定的設施設備齊全,;
(4)租賃物業(yè)無權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產權爭議,、司法查封、違章建筑等),。因甲方向乙方交付的租賃物業(yè)不符合上述條件而導致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賠償全部損失。雙方確認,,任何文件均不能替代一次消防驗收合格證的效力,。
2、租賃物業(yè)的交付時間為 年月日,,若甲方交付時間延后,,則相應的免租期、租期也相應順延,,甲方交付時間延后一個月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租賃物業(yè)交付應當簽訂物業(yè)移交確認書,。
3,、租賃期間,乙方可根據經營需要對租賃物業(yè)進行裝修改造,,若乙方進行的裝修或改造影響房屋主體結構的,,應當經甲方書面同意,。
第三條 租金、費用及支付方式
1,、甲乙雙方商定,,租賃期內該物業(yè)的年租賃費用標準為人民幣元(大寫: 元整)。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賃費用已包括房屋租金,、物業(yè)管理費,、設備使用費、維修保養(yǎng)費以及房屋租賃關系中乙方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等,。
戶 名:;
開 戶 行:,;
賬 號:,;
甲方變更指定帳戶的應在乙方付款日前一個月提前書面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時通知乙方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3,、乙方向甲方交納租金,甲方應于乙方每年租金全額付款前5天提供符合國家稅務部門認可的正式房屋租賃發(fā)票,。因甲方提供的相關稅票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致使乙方被要求補繳稅款,、罰款或遭受其他損失的,則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實際損失,,乙方有權從當期及今后應付甲方租金,、費用中抵扣全部損失款項,。若甲方未在約定時間提供租賃發(fā)票的,,乙方有權暫緩支付租金,,直至甲方提供約定的租賃發(fā)票為止。
4,、合同期內,,甲方承擔因出租租賃物業(yè)而須繳納的各項稅、費,。
5,、電費:甲方同意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提供kva供電量,。租賃期間,,甲方同意將用電戶名過戶給乙方,,電費由乙方自行向供電部門繳納,租賃期滿過戶甲方,。
6、水費:甲方同意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提供生活和消防用水,。甲方同意將用水戶名過戶給乙方,,水費由乙方自行向供水部門繳納,租賃期滿過戶甲方,。
1,、甲方保證對租賃物業(yè)及土地擁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并提供相應有效的法律證明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
2、甲方知曉乙方租賃物業(yè)的用途為開辦超市,,甲方保證該房屋按照法律法規(guī)及行政管理的要求可以用作開辦超市,。甲方同意乙方可將租賃物業(yè)進行部分轉租,整體轉租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3,、甲方應對房產及其提供的設施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yǎng),以保證租賃物業(yè)及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提供的租賃物業(yè)及設施出現(xiàn)故障時,,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進行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如甲方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維修或情況特殊,、緊急的,乙方有權但無義務自行修復或委托他人進行修復,,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承擔,。本款所述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從下年度的租金中扣除,。甲方對房產及設施的維修,、保養(yǎng)應當事先通知乙方,并盡可能在乙方認為合適的時間安排進行,,以保證乙方的正常營業(yè)不受影響,。甲方在維護、修復租賃物業(yè)期間影響乙方營業(yè)的,,應減免影響期間的租賃費用,。
4、甲方須全力提供乙方經營,、設計,、裝修或改建所需的或可能發(fā)生的規(guī)劃,、環(huán)保、水,、電(包括水,、電增容)、通訊,、消防,、衛(wèi)生及其他國家規(guī)定的申報手續(xù),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提供辦理報批所需的所有相關文件,、圖紙,、資料等,甲方對此等業(yè)務,,不另行收費,,因報批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5,、租賃期內如甲方要轉讓或抵押本合同項下房屋產權,,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如乙方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則甲方應保證受讓方或抵押權人充分了解乙方在本合同下的權利和義務,并保證受讓方或抵押權人同意承擔在本合同項下甲方的一切義務,。
6,、由于租賃物業(yè)或所在大樓(包括配套設施)本身的建筑質量問題而使乙方人員(包括乙方工作人員、進入乙方租賃物業(yè)的顧客或其它進入場所的人員)
或財產受到損失時,,甲方應對乙方負有完全責任并賠償乙方遭受的實際損失,。
7、甲方與第三方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自行負責解決,,乙方概不負責。若因甲方未能妥善處理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負賠償責任,。
8、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傳染疾病,、門前主路修路,、修挖地鐵、甲方或第三人進行裝修,、維修等)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甲方應減免影響期間的租賃費用。
第五條 乙方的權利及義務
1、未經甲方同意及有關政府部門批準,,乙方不得將租賃物業(yè)用于本合同約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證在租賃物業(yè)內的一切商業(yè)活動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及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
2,、乙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租金,。
3,、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租賃物業(yè)及甲方提供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正常磨損除外),。
4,、乙方除經營超市所需外不得在租賃物業(yè)內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有毒有害或爆炸物帶入租賃物業(yè),。
(2)將租賃物業(yè)部分歸還予甲方,,甲方應從原租賃費用中扣減相應租賃費用。
6,、租賃期間,,乙方有權指定乙方相關公司(包括但不限于與乙方、乙方股東有持股關系的公司等)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權利義務,,甲方應予認可和協(xié)助,。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及違約責任
1、租賃期滿,,本合同自動終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通過書面協(xié)議,可提前終止,。
3,、若發(fā)生市政、水災,、臺風或甲乙雙方不可預見亦不能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致租賃物業(yè)損毀不能正常使用或商業(yè)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的,本合同可提前終止,,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租賃期間如遇政府部門規(guī)劃、讓道,, 拆遷的原因,,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互免違約責任,,協(xié)議終止,。因租賃物業(yè)被拆遷而獲得的拆遷補償或賠償費用中,涉及乙方的投入,、裝修,、搬遷、設備設施,、員工安臵等補償或賠償的歸乙方所有,,其余歸甲方。若地方政府未在在補償或賠償標準中列明明細的,,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確定乙方上述項目的補償或賠償費用,。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
3)甲方發(fā)生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經乙方書面催告7日后仍未改正的,。
甲方違約,,乙方根據上述情形終止合同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結余的款項,,租金照實結算;乙方亦可選擇不予終止合同,,要求甲方賠償乙方所遭受的損失,。
6、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1)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連續(xù)達三個月以上的;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對外整體轉租的,;
乙方違約,,甲方根據上述情形終止合同時,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結余的款項,,租金照實結算;甲方亦可選擇不予終止合同,,要求乙方賠償甲方所遭受的損失,。
7、除本合同約定外,,未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均視為違約行為,,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因提前終止合同帶來的損失。
第七條 租賃物業(yè)的歸還
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時,,乙方應當在合同終止日前將商品,、設備、裝修等的一部分或全部拆除或取回乙方(但乙方安裝的消防設施,、自來水管等鑲嵌在房屋墻體內不可移動物品不得拆除),。甲方應按乙方當時租賃物業(yè)的實際狀態(tài)收回租賃物業(yè)。甲方拒絕接收的,,乙方可通過公證處公證或律師見證方式騰退房屋,,甲方對此不持異議。自乙方騰退之日視為乙方已向甲方交還房屋,,租賃房屋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 爭議解決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共同協(xié)商做出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時,,任何乙方均可向本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其他
1、雙方同意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內容(特別是租金和含有乙方財務資料等條款)及因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的商業(yè)信息(如乙方超市的營業(yè)額等),。
2,、本合同最終的簽訂地為 。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 代表人: 日 期:
權利轉讓合同一經成立篇三
乙方(受讓方),,性別,年齡歲,,民族,,文化,身份證號碼,,電話,,住址.
鑒于:
1,、甲方享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開發(fā)的××項目一套商品房的購買權,并已交納部分購房款(訂金)
2,、甲方決定將購買該套商品房的權利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購買該套商品房的權利。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就乙方受讓甲方購買該套商品房權利的有關事宜,,經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簽訂本協(xié)議,。
一、甲方將其購買該套商品房的權利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均同意乙方以甲方名義或以乙方自已的名義購買該套商品房,。
二、該套商品房購房權利轉讓費為萬仟佰拾元整(¥元),,該款項包含甲方已支付的購房款,、訂金、定金,、利息,、可得利益等。該轉讓費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該轉讓費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三,、甲方收到乙方的轉讓費后,,甲方就購買該套商品房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全部歸乙方享有。
四,、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應主動到公司辦理該套商品房買方主體變更的相關備案手續(xù),《商品房買賣合同》由乙方直接與房開公司簽訂,。
五,、因種種原因,如果房開公司只同意以甲方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各種購房手續(xù)的,,則以甲方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購房的各種手續(xù),,甲方應予以配合。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包括購房款及相關稅費等)全部由乙方承擔,,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乙方享有房屋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甲方無權處分該套商品房,。
六、若以甲方名義購買該套商品房的,,甲方不得將該套商品房轉賣,、贈與、抵押或出租,,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并應向乙方承擔壹拾萬元違約金,。當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甲方均無條件配合過戶。若甲方故意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伍萬元違約金,,并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七,、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均不得返悔。若乙方返悔,,則乙方所交轉讓費不予返還;若甲方返悔,,則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轉讓費,,并應按房屋評估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八、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積極配合辦理購房,、驗收,、過戶等相關手續(xù),甲方因此而發(fā)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由乙方承擔,。
九、本協(xié)議所稱“全部損失”,,包括預期利益損失和律師費,。
十、其他
1,、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
2,、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
3,、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簽訂地點:××省××市
簽訂日期:××年××月××日
權利轉讓合同一經成立篇四
甲方(轉讓方)
性別
年齡 歲
民族
文化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住址
乙方(受讓方)
性別
年齡 歲
民族 ,,
文化
身份證號碼
電話
住址
鑒于:
1、甲方享有___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開發(fā)的__項目一套商品房的購買權,,并已交納部分購房款(訂金)
2,、甲方決定將購買該套商品房的權利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購買該套商品房的權利,。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就乙方受讓甲方購買該套商品房權利的有關事宜,經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根據我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簽訂本協(xié)議。
一,、甲方將其購買該套商品房的權利轉讓給乙方,,甲乙雙方均同意乙方以甲方名義或以乙方自已的名義購買該套商品房。
二,、該套商品房購房權利轉讓費為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元),,該款項包含甲方已支付的購房款、訂金,、定金,、利息、可得利益等,。該轉讓費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 日內一次性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該轉讓費后,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三,、甲方收到乙方的轉讓費后,甲方就購買該套商品房所享有的相關權利全部歸乙方享有,。
四,、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方應主動到公司辦理該套商品房買方主體變更的相關備案手續(xù),,《商品房買賣合同》由乙方直接與房開公司簽訂,。
五、因種種原因,,如果房開公司只同意以甲方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各種購房手續(xù)的,,則以甲方名義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辦理購房的各種手續(xù),甲方應予以配合,。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包括購房款及相關稅費等)全部由乙方承擔,,房屋產權歸乙方所有,乙方享有房屋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甲方無權處分該套商品房。
六,、若以甲方名義購買該套商品房的,,甲方不得將該套商品房轉賣、贈與,、抵押或出租,,否則,甲方應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并應向乙方承擔壹拾萬元違約金,。當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xù)時,甲方均無條件配合過戶,。若甲方故意不配合辦理相關手續(xù)的,,甲方應向乙方承擔伍萬元違約金,并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七,、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乙雙方均不得返悔,。若乙方返悔,,則乙方所交轉讓費不予返還若甲方返悔,則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所付轉讓費,,并應按房屋評估價賠償乙方的全部損失,。
八、甲方應根據乙方的要求積極配合辦理購房,、驗收,、過戶等相關手續(xù),甲方因此而發(fā)生的誤工費,、交通費等由乙方承擔。
九,、本協(xié)議所稱“全部損失”,,包括預期利益損失和律師費。
十,、其他
1,、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
2,、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兩份,。
3,、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地點:__省__市
簽訂日期:__年__月__日
權利轉讓合同一經成立篇五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xiàn)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于厘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我國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guī)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guī)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qū)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guī)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并借鑒《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guī)定發(fā)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于債權轉讓的規(guī)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并不復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關于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違反法律,、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后,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四,、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后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系,。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后半部分的規(guī)定,,違法“法規(guī)、政策規(guī)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guī)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guī)定:“七、關于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xù)后,,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xù)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xù)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xù),,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系處理”,。
根據以上規(guī)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后,,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系,,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系,。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xù),將辦理了轉讓手續(xù)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xù)”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xù)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該“轉讓手續(x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無論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么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系,,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系。根據該解釋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xù)。那么該轉讓手續(xù)是指什么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guī)定,該轉讓手續(xù)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xù)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xù),。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于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后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于開發(fā)商,,那么該轉讓是否屬于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于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fā)現(xiàn)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fā)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xié)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于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guī)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fā)商出賣現(xiàn)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guī)定:“商品房現(xiàn)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xiàn)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具有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yè)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開發(fā)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xù),,可以直接將現(xiàn)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fā),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fā)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fā)土地的,形成工業(yè)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么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guī)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fā)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xiàn)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fā)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fā)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fā)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fā)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xù)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并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逗贤ā返谖迨粭l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并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fā)商,,也可以是開發(fā)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xù),。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xù),,房屋所有權仍然屬于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于合同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同時由于《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關于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本人同意后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guī)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guī)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qū)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系,,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系。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么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征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征收關系,該法律關系屬于稅法的調整范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系,,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系。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并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并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guī)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fā)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xiàn)象非常普遍,。開發(fā)商由于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占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后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和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系,,即開發(fā)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fā)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guī)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xiàn),,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后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系,。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xié)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xiàn)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xiàn)。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fā)商承擔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xù),。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fā)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于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規(guī)定,。
由于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fā)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xié)議后,再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出具發(fā)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xù),。如果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fā)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盡快使房屋變現(xiàn),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fā)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xié)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后第三人和開發(fā)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后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fā)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后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后施工方通知開發(fā)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fā)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后(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fā)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fā)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fā)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xù)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后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的規(guī)定,該“批準,、登記手續(xù)”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準,、登記手續(xù),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于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guī)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guī),,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fā)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后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guī)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或者至少說現(xiàn)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xù)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于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于權利轉讓的一般規(guī)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xù)。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xiàn)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于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征優(yōu)、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權利轉讓合同一經成立篇六
甲方: 。
乙方: .
現(xiàn)甲乙雙方經平等協(xié)商,,對房地產的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意向意見:
1.房屋基本情況
1.1甲方與xx系夫妻關系,。甲方以 于二oo六年四月與成的房屋[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號:509551],房屋面積143.08平方米(房屋面積及房屋具體地址以房產證登記為準),,現(xiàn)該房屋房產證尚在辦理過程中,。
1.2乙方對甲方擬轉讓房屋的權屬情況已充分知悉。
2.正式合同內容
2.1甲方承諾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將該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應按本預約合同內容簽訂正式房地產轉讓合同,。
2.2正式合同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下的范圍,。甲乙雙方對正式合同內容中房地產轉讓價款、過戶登記手續(xù)及費用承擔的內容不得作任何變更,。
2.2.1該房屋轉讓價款為人民幣柒拾萬元整,。即使房產證登記面積出現(xiàn)誤差,仍以該價款為準,,不作任何變更,。
2.2.2房屋的登記過戶手續(xù)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過戶手續(xù)的各項稅費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3.1甲方應于取得該房屋房產證后二個月內與乙方簽訂正式合同。待甲方取得房產證后,,雙方再另行簽訂正式房屋買賣合同,。本合同不作為房屋產權轉移的依據。
4.權利保證
4.1甲方保證轉讓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如因甲方故意隱瞞產權糾紛,,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5.違約責任
5.1若甲方拒不簽訂正式合同,、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提高轉讓價款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壹拾伍萬元,,同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xù)履行合同,。
5.2若乙方拒不簽訂正式合同,、拒不付款、解除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壹拾伍萬元違約金,。
6.合同生效
6.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xx公證處各執(zhí)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權利轉讓合同一經成立篇七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中所享有的權利全部轉歸丙方享有,,義務全部轉由丙方承擔。
二、本協(xié)議簽訂之前甲方向乙方履行的合同義務視為甲方已向丙方履行,,乙方向甲方履行的義務視為丙方已向甲方履行,。
三、本協(xié)議簽訂后,,甲丙兩方重新簽訂一份《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作為前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替代,。如新簽訂的合同與原甲乙兩方簽訂的前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不一致的,以新簽訂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為準,。
四,、乙方與丙方關于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內部條件,由該雙方自行協(xié)商解決,,與甲方無關,。在本協(xié)議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前,依照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甲,、乙方之間若有未結清之權利義務的,,由甲乙雙方自行結清,與丙方無關,。
五,、本協(xié)議一式四份,甲,、乙,、丙各持一份,見證單位存檔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自本協(xié)議簽訂時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代表人:代表人:
協(xié)議簽署日期: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