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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答辯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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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答辯狀(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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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yōu)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民事答辯狀篇一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xx省xx區(qū)xx號

法定代表人:xx,,職務:xx

因原告xx有限公司訴我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1.已完成的兩項目,原告未開具發(fā)票并送達答辯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且雙方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并未完全按合同的約定來履行,而是按雙方形成的交易習慣及相關財金制度的規(guī)定,,先票后款,。因此,原告主張自相應日期起支付服務費及違約金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2.日期顯示為xx年xx月xx日簽訂的“xx”《技術服務合同書》,,實際為意向性合同,需要答辯人實際中標該項目后方可實施,,且該合同并無雙方法定代表人的簽署及日期,,合同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因答辯人未中標該項目,,原告及答辯人均未針對該項目開展實質性工作,,雙方簽訂的合同也存在客觀上的履行不能?!捌ぶ淮?,毛將焉附”,原告的主張于法無據,。

如前所述,,本案合同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為每日千分之五,,這一約定嚴重違背了違約金設立的意義及功能,,依法應予以調減。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o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篇二

郭年松,,男,,1928年生,1956年結婚生子,,1958年得一子,,名叫郭東民。郭年松高中畢業(yè)后一直在xx鎮(zhèn)小學任教員,,后任校長,,住xx縣xx鎮(zhèn)東大街10號,。1978年妻子病故。郭東民初中畢業(yè)后在縣城當工人,,現在縣城x私企當老板,。

郭年松一家人住兩間平房,過著清貧的生活,。兒子現在縣城工作,,并在縣城安家落戶,平時兒子對他生活不聞不問,。只是逢年過節(jié)回來看看,。因此郭年松平時生活困難不少,幸運的是他得到了鄰居同宗遠房侄兒郭東平的照顧,。郭東平既是他的侄兒,,又是他的學生,二人關系密切,。郭東平對郭年松很尊敬,,虛心向他學文化,在生活上十分關心他,,經常幫助郭年松家干重活,,臟活,累活,。特別是郭年松退休以后,,郭東平對他關懷備至,使他感到心情舒暢,,生活愉快,。郭東平照顧郭年松,得到了群眾的贊揚,。

由于郭年松辦學有方,使xx鎮(zhèn)小學成為縣,,市先進單位,,多次受到表揚。他本人也被評為先進教師,,多次到縣,,市以及鎮(zhèn)上的獎勵。1988年,,他用多年積蓄翻建了三間新瓦房,,市內也裝修一新。1990年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xù),,在家歡度晚年,。

郭年松為了對郭東平多年來的無私幫助表示謝意,,于20xx年10月1日邀請本鎮(zhèn)副鎮(zhèn)長王xx,現任鎮(zhèn)小學校長李xx到家,,當著他們的面自書遺囑一份,;并請他們做遺囑的見證人和執(zhí)行人。王,,李二人同意,,并在遺囑上簽了字。10月10日還到縣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xù),。遺囑一式四份,,王,李二人各執(zhí)一份,,另兩份由縣公證處保存,。

郭年松在遺囑中寫明:“我去世后,三間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東平繼承,,他人不得干涉,。”

20xx年3月1日,,郭年松突發(fā)腦溢血死亡,。因郭東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為父親送葬,。喪失由郭東平辦理,。郭東平按照遺囑繼承了郭年松的房子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東民回來,,因父親遺產繼承問題,與郭東平發(fā)生糾紛,,并于5月10日到xx縣人民法院狀告郭東平,。

郭東民起訴狀摘要如下:

(一)被告郭東平對原告父親郭年松的所謂照顧,并非“學雷鋒,,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過對父親的“幫助”,,取得我父親的信任和好感,,從而使父親糊里糊涂立下遺囑,將房屋贈與他,,達到奪取我家財產的目的,。被告奪取我父親全部遺產的舉動,以使他照顧我父親的卑鄙的動機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年松的親生兒子,,是其財產的法定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的規(guī)定,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有權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我只認法律,,不認遺囑。遺囑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而應當服從國家法律,。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辦事,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

(三)郭年松是我的生身之父,,有血緣關系,我雖在外工作,,逢年過節(jié)?;丶铱赐先思遥缸雨P系不錯,,他不可能剝奪我的繼承權,。因此,我懷疑這份遺囑不是我父親真實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騙利誘之下書寫的,,懇請人民法院法院查明事實真相,宣布遺囑無效,,確認我的繼承權,,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原告人:郭東民,,男,,40歲初中畢業(yè),漢族,,x私企老板,,住xx縣xx街xx號

答辯人:郭東平,男,,30歲初中畢業(yè),,漢族,xx廠工人,,住xx縣xx鎮(zhèn)東大街14號

民事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xx市xx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略。

被答辯人:黃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450xxxxxxxxxxxxx,。

答辯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貴會受理的南勞仲通字(xxxx)1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被答辯人黃xx《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現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克扣和拖欠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45087.05元與客觀實際不符,,純屬瞎編捏造。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稱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個小時常年沒有休息,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假日,,帶薪年休假,,高溫補貼和工資被克扣和無故拖欠,安排加班但從未依法支付加班費,,這不是事實,,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體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七條:“……,,具體標準和辦法為:基本工資680元+提成+補貼”和第十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壹個月,,試用期間享受公司統(tǒng)一購買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試用期后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購買‘社保金’,。如乙方寫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選擇自行購買‘社保金’書面申請的(請簽名),,因此產生的有關法律責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fā)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繳納”的規(guī)定,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是680元/月,,而實際上領到的工資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經包含有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社會保險金等費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費用的情況,。

(2)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答辯人已告知被答辯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huán)境、職業(yè)要求,,以及用工單位(邕寧區(qū)信用社)性質,、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及規(guī)章制度等基本情況,,被答辯人亦已對上述情況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單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辯人的工作并不是技術性很強的工種,僅是一名治安協(xié)管員員,,此類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勝任,且當前人力資源市場治安協(xié)管員崗位的每月工資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黃xx訴稱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沒有休息,則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資及加班費的總額將達到約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當于公司可以同時聘用6名相同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協(xié)管員同時上班,。故而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長期要求被答辯人加班的事實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x年1月15日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三條約定,,乙方(即被答辯人)工作時間按每天6小時工作制執(zhí)行,。第四條:如果乙方受用工單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辯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時間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單位(即xx區(qū)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費,。第五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被答辯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記本》系由其本人單方制作,,沒有答辯人或用工單位蓋章確認,,依法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證明被答辯人有連續(xù)加班之事實存在,。

再者,,綜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勞動合同書》約定加班須征得答辯人書面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加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guī)定,如確有加班事實存在的,,由用工單位來支付加班費,。故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繳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的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生育,、失業(yè)保險費的主張不能成立。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十條明確約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壹個月,,試用期過后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購買“社保金”,其中單位應繳部份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fā)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己繳納,。所以,計算社保的時間起點應從xxxx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為680元/月,,從其提供的銀行流水賬中可以看出,被答辯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證明單位應繳的社保金部分已經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fā)放給被答辯人了,。應當指出,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時,,已經在《勞動合同書》第十條上自愿簽名確認由其個人自行購買社會保險,。如被答辯人仍要求答辯人為其補繳社保金,則應當將其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經以工資形式領取的社保金退還給答辯人,。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437.50元和賠償失業(yè)金損失4200元的請求于法無據。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一條已明確約定,,甲方(即答辯人)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yè)務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辯人)的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愿意服從,。xxxx年5月15日答辯人通知被答辯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員的工作,要求被答辯人回公司報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崗位,。但是被答辯人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xù)。根據《勞動合同書》第十五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答辯人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失業(yè)金損失責任,。恰恰相反,,被答辯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離職,且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交接手續(xù),,保安服,、工作證件、相關材料也未交回給答辯人,,已造成了答辯人在管理及經濟上的損失,,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能成立,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3500元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35條: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所謂“第三方合同年”,,應當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解釋,。結合到本案,,首先在將被答辯人派遣至用工單位(xx區(qū)農村信用聯合社)之前,答辯人既已與該用工單位建立了物業(yè)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在被答辯人被派遣至該用工單位之后,,乃至現今,答辯人與該用工單位的物業(yè)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仍處在存續(xù)期間,,該委托關系自始未發(fā)生中止,、中斷或者終止的情形。故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所指向“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當然也應認定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并且該合同期限是相對確定的,。只有答辯人與用工單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終止委托關系時,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才會自動解除,。并非如被答辯人所理解的當每同一個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時,,都需要一一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重新簽一次勞動合同。試想,,如果當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再續(xù)簽時,,答辯人均需與其管理之下的數以百計的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這樣繁雜的工作必然會使企業(yè)管理陷入混亂,,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應當指出,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答辯人與用工單位,、被答辯人于用工單位之間的三方民事法律關系一直處于穩(wěn)定,、持續(xù)的狀態(tài)。只有在對勞動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huán)境,、職業(yè)要求等事項作出重大變更時,,才確實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退一萬步來說,,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勞動者繼續(xù)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xù)履行,。本案中,,答辯人自xxxx年1月15日至xxxx年5月15日(自動離職之日)止,已達到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兩年期限,。而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對本案中穩(wěn)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予以維護,,這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辯人認為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續(xù)簽勞動合同而要求答辯人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黃xx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xù)的行為存在嚴重過錯,。其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國家法定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補繳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生育、失業(yè)保險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yè)金損失,支付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謹此,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申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市xx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現住xxxx。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中國xx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上訴人質疑答辯人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答辯人在一審期間提交了《xx市勞動合同》證明合同約定答辯人工資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單位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用人單位合法身份,根據我國司法慣例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上訴人對答辯人的舉證只是表示懷疑,,卻不能提出任何反證推翻答辯人的舉證,因此這種所謂質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只有在受害人不能舉證其收入狀況的特殊情況下才是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上訴人完全無視《解釋》的明文規(guī)定,,顯然是一種企圖逃避足額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原審法院的判決合法有效,。

原審法院雖然沒有完全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但是對其直接財產損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釋》規(guī)定和《xx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精神,,實用法律并無不當,應依法予以維持,。

上訴人認為停車費110元不屬于直接財產損失,,對于有私家車的當事人而言,停車費毫無疑問是因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費用,,上訴人不可能要求答辯人有車不開而必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車,。

至于交通強制險的賠付分為醫(yī)療限額與死亡賠償限額,在司法實踐中只適用于投保人不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情形,。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須在交通強制險的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責任險予以承擔。無論是交通強制險還是第三者責任險,,上訴人都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上訴人的辯解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保險公司存在的價值,,就在于能夠轉移投保人的賠償風險,,保險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夠后起到風險轉移作用??墒?,投保人發(fā)生保險事項后,作為保險公司的上訴人不是快速理賠從而贏得潛在客戶的信賴,,而是濫用訴權和上訴權制造理賠的障礙,,不僅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利益,也損害了上訴人的社會聲譽和商業(yè)利益,。一個輕易挑起訴訟的公司,是一個缺乏社會責任和商業(yè)道德的利益集團,,頻繁陷入訴訟所導致的是“損人不利己”的惡果,。

綜上所述,本案上訴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議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零xx年x月x日

民事答辯狀篇五

答辯人:_____發(fā)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區(qū)____號樓圖書市場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愛教育研究所訴我公司著作權侵權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本公司不應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這一規(guī)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該出版社應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銷售者,;

第二,,我公司對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沒有法定審查義務:對于出版物的內容是否侵權應是出版者應當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我們銷售單位沒有法定的審查義務;

第三,,我公司沒有過錯:我公司具有圖書銷售資質,,并通過正規(guī)渠道、合法手續(xù)從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銷售資質的____天則永立書店有限責任公司按折扣40%購進20冊原告所訴侵權物(三維優(yōu)化》一書,,又以折扣65%銷售給原告,,我公司僅獲利75元。

綜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權人,,不應承擔著作權的侵權責任。要求貴院查清事實,,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

1.本狀副本4份,;

2.證據7份。

民事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zhèn)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x年4月,答辯人經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工程于x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xié)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yè)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書,。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現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xié)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附:1.證據材料 份,。

2.本案證據和證據目錄。

民事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惠州市xxx實業(yè)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yè)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xxx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托答辯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于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于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于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xxx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xxx元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復式合同,。20x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年7月xxx元貨款已經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xx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20xx年1月11日以來xxxx元的增值稅發(fā)票,并承擔x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并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文件,、傳真文件、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并結算,。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后向被反訴人支付xxx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吨腥A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這說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稅發(fā)票本質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稅法義務,?!对鲋刀悧l例》第四條規(guī)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鑒于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稅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稅發(fā)票,以彌補反訴人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fā)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yè)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

民事答辯狀篇八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xx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fā)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xié)議性質屬于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fā),,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zhèn)衛(wèi)生所,、縣醫(yī)院,、州醫(y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于xx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xié)議書”,。根據該協(xié)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xx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xié)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x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xié)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xié)議,而不是賠償協(xié)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xié)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x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xié)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xié)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xié)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北景府斒氯巳阶栽高_成補償協(xié)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xié)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xié)議,應視為三方以協(xié)議排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xié)商而達成協(xié)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xié)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xié)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xié)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xié)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xié)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fā),,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xié)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xié)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xxx1年09月20日

民事答辯狀篇九

答辯人:李某

被答辯人:阮某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出租人)簽訂房租租賃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年租金的'付款時間,此外因為出租人存在以下過錯,,故答辯人沒有繳納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辯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質上也屬于行使合同撤銷權的一種行為。1,、合同約定用途是開辦敬老院,,出租人承諾提供手續(xù)一切證照,但是因出租人證件不齊,,建筑設計有缺陷,,無法辦理消防手續(xù),導致民政部門長期不辦理開業(yè)登記,,甚至取締答辯人的敬老院,,故答辯人無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義務有違約過錯,,答辯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應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2,、出租方承諾產生債務糾紛由其處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答辯人事后得知,出租人負債嚴重,,該房于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進行拍賣公告,,隨時有轉手可能。出租人明顯出現了《合同法》68條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故答辯人有權中止并延期支付租金。

答辯人認為,,合同產生逾期付款責任不在答辯人,。為了早日辦理消防手續(xù),答辯人投入了五十余萬資金進行改建,。應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明知該房屋證照不齊無法辦理有關手續(xù),而又(下轉反面)故意隱瞞不具備消防審批條件的事實,,這一行為屬于欺詐,。這種情形下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屬答辯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約定的租金應作變更,。

由于答辯人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裝修,、購置家具,、設備打算長期進行敬老院經營,這種情況下雖然出租方存在隱瞞的事實,,但是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損失更為巨大,,為了履行合同,答辯人現已通過積極努力辦理相關證照,,力爭近期開展合法經營,。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應得到支持,,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此致

答辯人:

20xx-7-14

民事答辯狀篇十

答辯人: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x

代理人:xxx

被答辯人: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x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起訴離婚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1,、依法判令雙方離婚,。

2、婚生女孩解某某由答辯人撫養(yǎng),,由被答辯人支付撫養(yǎng)費用,。

3、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1,、20xx年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經媒人介紹認識,并于20xx年x月x日辦理了結婚登記,,20xx年x月x日生育女孩解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好,,為了整個家庭,,答辯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將收入除去生活費用外全部寄回家庭,。而被答辯人不求上進,,好吃懶做,將自己封閉于家中,。該種性格給婚生女孩解某某帶來了嚴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語言表達能力較差。

2,、被答辯人自婚后一直沒有生活來源,,全憑答辯人全力支撐家庭收入,、開支。被答辯人嚴重的缺乏預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某某20xx年x月x日出生,,至20xx年x月x日時,未辦理上戶手續(xù)并將此事不告知答辯人,。以上兩種情況,,給婚生女孩解某某受教育等帶來極大的不穩(wěn)定性和不良影響。

3,、目前答辯人工作穩(wěn)定,,收入均衡,能給婚生女孩解某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條件,。

所以請求法院秉著為婚生女孩解某某將來負責的原則,,將婚生女孩判給答辯人撫養(yǎng)。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日

附:答辯書副本x份,;

證據材料x份,。

民事答辯狀篇十一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五臺山1號,。公司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住所地:xx縣xx鎮(zhèn)元田壩老街,。

負責人:陳某某,男,,系該項目部經理,。

因原告譚某某訴答辯人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是“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及“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項目部”。而通過工商檔案資料查閱,,xx卻根本就不存在這是訴訟主體,,同時,也沒有這個工程項目部,。答辯人的企業(yè)主體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答辯人為修建桐楚大道而設立的項目部名稱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訴的“桐楚大道項目部”,。因此,,本案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訴稱“桐楚大道系答辯人承建”是事實,,但是,原告訴稱“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在答辯人承建的工程現場被摔傷”證據不充分,,其主張難以成立,。

首先,原告訴稱的是“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壩組玩耍,,在放風箏奔跑的過程中掉進一個井洞中受傷”。而xxxx年的2月就僅僅只有28天,,并沒有29日這一天。因此,,原告起訴的侵權時間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辯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擴建工程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這一天,答辯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現場施工,,但是,,答辯人當天并沒有發(fā)現有任何人在施工現場及工地被摔傷,答辯人也沒有接到有關任何人員受傷的報告及反映,。因此,,對于原告訴稱是受傷事實,答辯人不予認可,。

再次,,根據原告的起訴:“自己當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風箏受傷”,,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機關陳述說“三四天前的中午12點,,自己和譚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約在xx石壩高速公路邊的一塊空地上放風箏,,譚某某在跑的時候沒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還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譚拉了起來”。按照令狐某某的陳述,,三四天前,,就應當是2月27—28日期間,且時間是發(fā)生在中午12點鐘,,可原告主張的事發(fā)時間卻是“2月29日下午4時”,,時間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而且,,從受傷地點來看,,原告所說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現場摔傷”,,而令狐某某又說“是在一塊空地上”,,并沒有談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說施工現場,這在地點也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點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譚謝琳四人在兩棟在建房屋邊上的空地上放風箏,看見譚謝琳在跑的時候掉進洞里,,隨后就叫譚謝琳的爸爸把譚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這與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說的“2月29日下午4點30分”與原告的陳述幾乎一致,,但這一天卻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個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個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張“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這一天在答辯人施工現場公路上受傷”證據不充分,,且主張難以成立。

此外,,根據證人令狐某的陳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護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但是,,從xx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來看,,原告并沒有“在其他醫(yī)院清創(chuàng)縫合上藥”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x年3月1日入院,,于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據病歷記載,,原告曾經于2月28日到xx縣人民醫(yī)院作了一個ct檢查,,但其檢查結果顯示“未見明顯腦挫裂傷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縣人民醫(yī)院進行“行頭皮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并肌注破傷風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損傷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顯示,才發(fā)現腹腔有積液,。

三,、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jiān)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上可能存在遺漏當事人,。如果說原告的確是在答辯人的施工現場放風箏被摔傷,,那么,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令狐鑫語,、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的陳述可以看出,他們四人邀約一起外出放風箏,,并在現場奔跑,屬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共同參與者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jiān)護人作為被告,,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如果不申請追加,,將減少其他人賠償責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義務和防范義務,,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答辯人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在施工的地點以及有危險的地方均設立了許多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過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原告所訴稱的地方不論是否屬實,但是,,該地點不屬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國道上,,而且,根據原告的訴稱“自己是奔跑著放風箏,,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沒有任何侵權的事實和侵權行為,,原告的損害后果與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答辯人在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責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但是由于監(jiān)護的監(jiān)護不力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已經年滿11周歲,有相當的認知能力和水準,,應當預見和知曉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卻奔跑著放風箏,,故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六,、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明顯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

1,、對于誤工費問題:答辯人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故其主張誤工費依法不能夠成立,。

2、遵義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的鑒定天數,已經表明僅供參考,不具有確定性,。而且,,鑒定書表明,原告本次受傷的總計營養(yǎng)期為60—90日,、護理30—60日,,其已經包含了住院期間,故原告主張分別計算住院護理及出院護理存在重復,,且天數及計算標準均不符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xx縣醫(yī)院人民醫(yī)院的出院記錄體現,原告住院期間就只有陪員一人,。因此,,原告主張按兩人護理進行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案只能夠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一人或者30天,。營養(yǎng)期限可考慮60日,但標準最多只能夠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30元每天計算,。

3,、殘疾賠償金不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居住在xx縣xx鎮(zhèn)元田村,,且病歷體現,,所繳納的保險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故,,殘疾賠償金只能夠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而且,,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入學和就醫(yī)的,即便居住在城鎮(zhèn),,也不能夠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4、車旅費1000元過高,,請人民法院綜合就醫(yī)及鑒定酌情確定,;對于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答辯人認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支持該費用,且該標準也明顯偏高,。

5,、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9031。67元,答辯人懇請人民法綜合相關證據及病歷資料依法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答辯人沒有異議,。但認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謝,!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項目經理部

(蓋章)

代理人:張xx(律師)

xxx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答辯狀篇十二

答辯人名稱: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職務:

電話:

企業(yè)性質:工商登記核準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答辯人因一案(或:答辯人因╳╳╳對一案所提起上訴),提出答辯如下: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說明:

本答辯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用鋼筆、毛筆書寫或印刷,,并加該單位公章,。對個人使用的答辯狀只需要寫名答辯人身份等自然情況即可。

民事答辯狀篇十三

答辯人:楊某勝,,男,,xxxx年x月xx日生,漢族,,xx省xx縣舊縣鎮(zhèn)xx村一組人,,現住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劉家堂房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某某鋁塑門窗廠,。住所地: 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xx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xxxx)東開民二初字第xxx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xx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xxxx)東開民二初字第xxx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xx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fā)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況且,,在xx電視臺“新聞xxx”節(jié)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采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guī)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xx

民事答辯狀篇十四

答辯人:

××人民醫(y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y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痢恋诙ㄖ惭b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yè)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y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yī)院

一九x×年四月二日

民事答辯狀篇十五

答辯人:xx市順慶區(qū)城市印象業(yè)主委員會,。

地址:xx市順慶區(qū)金魚嶺街42號

業(yè)主委員會負責人:xxx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順慶區(qū)楊家巷16號2樓。電話:0817-6829115,。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5月29 日,,答辯人因收到xx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關于“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2000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未見到所謂的“城市首座項目原鋪設天然氣管道的設計方案”, 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也未事先書面告知答辯人或城市印象業(yè)主大會,,更不用說,,此方案能否獲得通過?

二、“城市印象”小區(qū)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qū)戶數計算輸氣管徑,,并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yè)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俺鞘杏∠蟆毙^(qū)規(guī)劃區(qū)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于業(yè)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qū)要到我小區(qū)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qū)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guī)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qū)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qū)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qū)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并給予方便。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guī)定。

四,、在社區(qū)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xx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于我小區(qū):“城市首座”小區(qū)要到“城市印象”小區(qū)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后 “城市印象”小區(qū)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xx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fā)布承諾書公示于小區(qū)。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yè)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事項由業(yè)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yè)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yè)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yè)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yè)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qū)要到城市印象小區(qū)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qū)業(yè)委會或業(yè)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么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順慶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順慶區(qū)城市印象業(yè)主委員會

二oxx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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