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鄲腊伞O旅媸俏医o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一
1.前者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后者與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公司)簽到合同,,身份是委派,,不是用人單位正式員工。
2.工資待遇不一樣,,雖然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合同工與用人單位正式員工同等待遇,,但現實生活中勞務派遣合同工待遇比正式員工低。
3.工作穩(wěn)定:前者比較穩(wěn)定,,用人單位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后者用人單位可能根據經營情況和人事調整??赡軙S時解除合同,。
4.社保繳納基數:前者,用人單位繳納基數每年都會調整,,但后者只會按當地社保繳納基數最低那個來繳納社保,。
區(qū)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勞動法,。
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隋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xù),、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lián)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guī)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xié)商變更。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6)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而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guī)范調整,。
(7)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來規(guī)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guī)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外,,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xié)商確定,。
(8)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9)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發(fā)生后,,應先到勞動機關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可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
(10)勞動力的支配權不同。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在勞務合同關系中則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
除了具體條文不同,原則上是一樣的,。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yè)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yè)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yè)各種規(guī)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三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勞務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xié)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動成果所達成的協(xié)議。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雙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隸屬關系,,提供勞務一方無須成為用工單位的成員即可提供勞務,。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獲得工資除雙方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保險,、公積金等福利待遇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獲得的報酬,、支付方式、保險等,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法律未做過多約束,。
(4)合同內容的任意性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內容由《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能由當事人協(xié)商,,如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等;勞務合同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不違背強行法規(guī)定的情況下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任意性較強,。
(5)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合同法調整,,而勞動法則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來規(guī)范調整,。
(6)合同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
勞務合同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7)糾紛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爭議一方應先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不服勞動仲裁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勞務合同糾紛出現后,爭議雙方可以直接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無須“仲裁前置”,。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四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guī)保護,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涉及法律強制的社會保險工傷加班經濟補償金等.而勞務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如合同法保護,。
其次,法律后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內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雙方協(xié)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guī)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平等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反之,,由雙方協(xié)商選擇簽訂。
職工有單位,,屬于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于勞動關系的(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用人單位承擔。
單純簽訂勞務關系的,則由個人承擔,。
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簽訂不在于時間的長短而定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五
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qū)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
規(guī)章制度。
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qū)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六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
二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yè)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yè)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yè)各種規(guī)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七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二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事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 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如果你在企業(yè)連續(xù)工作xx年以上,企業(yè)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如果你只工作了2年,企業(yè)的做法符合規(guī)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都是以活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在實踐中很難將之正確區(qū)分開來;但二者有著本質的不同。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xié)議,。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一般的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又是從雇傭合同發(fā)展而來的。因此,,正確的區(qū)分這兩種合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八
合同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沒有身份、經濟,、組織上的從屬性;勞動合同主體特定,,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從屬于用人單位,。
2
勞動支配權和勞動風險責任承擔不同。勞務合同中勞務支配權在提供勞務者,,勞動風險責任亦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勞動合同中勞動支配權在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承擔,。
3
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不同。勞務報酬根據勞務市場價格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國家無強制性規(guī)定,支付方式一般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確定,,由雙方當事人約定,,但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等強制性規(guī)定。
4
勞務合同關系可以多重建立,,而勞動合同關系具有惟一性,,我國勞動法尚不承認雙重勞動關系。
5
法律調整不同,。勞務合同關系由民法調整,,勞動合同關系由勞動法調整。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主支付報酬的協(xié)議,。
勞務合同是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了一方的勞動,,另一方向對方支付報酬的協(xié)議。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雇用合同的雇主可以是自然人,、企業(yè)、公司,。
2,、適用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3,、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形式不同,。
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據第10條的規(guī)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是單位,,也可以雙方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提供勞動的一方只能是自然人,。
2,、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提供勞務中的風險自行承擔,。
3,、因勞動合同支付的稱為工資,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4、適用法律不同,。
5,、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xié)議。
二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 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yè)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yè)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yè)各種規(guī)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十一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只有一字之差,,那么什么是勞動合同?什么又是勞務合同呢,?二者有什么區(qū)別和相似之處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請閱讀了解,。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xié)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xié)議,,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guī)所調整。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如下:
1.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guī)則和其他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guī)和雙方協(xié)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2.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guī)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guī)定。
1.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guī)范來調整規(guī)范,。
2.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十二
(一)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屬于勞動法的范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的依據,,屬于民法,、經濟法的范疇,。
(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后,,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系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并不存在從屬關系,,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四)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guī)定這方面的內容,。
(五)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yè)若聘用員工應當簽定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yè)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yè)各種規(guī)章制度,享受勞動福利.
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定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十三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qū)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qū)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十四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qū)別,。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都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于勞動法調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十五
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在實踐中較易混淆。筆者以多年從事勞動爭議糾紛的實踐出發(fā),,結合具體案例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試總結勞動合同與其他兩種合同的區(qū)別,為正確處理相關案件提供思路,。
案例:某甲長期為一商店運送貨物掙取勞務費,。一日,某甲因有事臨時讓某乙代其為商店運送貨物,,每日支付勞動報酬80元,。誰知,某乙在第二次運送貨物途中遭遇不幸身亡,。肇事車輛逃逸,,查無下落。某乙家人要求某甲與商店老板共同賠償因某乙死亡造成的損失,,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某乙家人以某乙與某甲和商店之間具有勞動合同關系要求按工傷處理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雙方勞動權利為主要內容訂立的協(xié)議。雇傭合同是受雇人提供勞動,,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協(xié)議,。
勞務合同是一方為完成某項工作而使用一方提供的勞動為此而支付報酬的協(xié)議。
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勞務合同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一方提供勞動,另一方支付報酬,,但細分析其法律特征則仍可看出其不同之處。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雇用合同的主體是雇主和受雇人,而且雇用合同的雇主只能是自然人,。接受勞動一方的不同是構成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主要區(qū)別所在,。
2、法律干預程度不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雇傭合同的勞動報酬則主要由合同雙方自行協(xié)商,,法律不過分干預,。其他諸如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方面,,現行法律也只針對勞動合同做出規(guī)定,。由上可見,法律對勞動合同的干預程度要高于雇用合同,。
3,、法律淵源不同。勞動合同屬于勞動法調整,,是獨立的合同種類,;雇傭合同屬民事合同的一種,由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4,、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糾紛采用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合同糾紛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雇用合同是民事合同,,審理機關是人民法院,,糾紛發(fā)生后當事人無須經過仲裁,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主體的多樣性與勞動合同提供勞動一方只能是自然人有重大區(qū)別,。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確立后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須遵守用人單位的,。
規(guī)章制度。
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一方無須成為另一方成員即可為需方提供勞動雙方之間的法律地位從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于在勞動關系確立后具有隸屬關系,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具有按勞分配性質,,工資除當事人自行約定數額外,其他如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都要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價格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涉。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勞務合同屬于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因勞務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了解了勞動合同與雇傭合同及勞務合同的區(qū)別,讓我們再分析本文開始時的案例,。某甲以個人名義要求某乙代其送貨并支付勞動報酬,,與某乙具有雇傭合同關系,根據相關規(guī)定,,雇主應承擔受雇人在執(zhí)行受雇事務時造成的自身損害的后果,,因此某甲應承擔某乙死亡給其家人造成的損失;商店讓某甲為其送貨并支付報酬,,某甲并未成為商店一員,,不受商店管理和約束,,因此商店和某甲之間是勞務合同關系,根據勞務合同風險由提供勞務方自負的原則,,商店不承擔某乙死亡的責任,。由于此案中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某乙家人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是不對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十六
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區(qū)別就在下面,,歡迎各位閱讀,。
勞動合同、雇傭合同與勞務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種不同合同,,只有勞動合同在《勞動法》中有相應的規(guī)定,,而且規(guī)定也非常簡單,雇傭合同和勞務合同根本就沒有法律做出明確規(guī)定,,只能根據有關民法理論進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實踐、勞動行政執(zhí)法中對這三類合同的認識產生偏差,。
本文試圖對這三類合同進行辨析,,以期對這三類合同有一個清晰的認識。
《勞動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這一規(guī)定,,被我國的勞動法理論界和司法機關認為是勞動合同的定義,。
實際上,作為勞動合同的定義,,上述規(guī)定是非常簡陋的,。
其主要問題在于沒有對勞動關系進行定義,沒有講清楚勞動關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這樣簡陋的定義,,才使人們常常分不清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雇傭合同的區(qū)別,。
任何定義,,都應指出所要定義的對象的特征,根據這些特征,,可以確定對象的內涵和外延,。
但是,《勞動法》這一規(guī)定,,卻不能實現這一目的,。
這一定義,,對合同的主體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是對客體和內容沒有明確描述,。
如果可以這樣定義勞動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簡單多了,例如,,買賣合同是合同雙方建立買賣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
但是,,這種規(guī)定根本不能反映出買賣合同的特征。
我國《合同法》第130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這種定義,,可以使人對買賣合同的概念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不會同其他合同混淆,。
勞動合同所定義的勞動關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傭關系 ,。
勞動合同是一種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種雇傭合同。
勞動合同為當事人一方(勞動者)負有從事工作義務,,他方(用人單位)負有支付工資義務的雙務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從屬關系上提供勞動,,從事工作的合同。
所謂居于從屬關系,系指工作的實施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指示。
勞動合同的概念,應該體現出勞動關系的內容。
根據比較法的研究,,我們可以將勞動合同定義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指示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亦稱為勞動契約,,在國外還稱為雇傭合同或雇傭契約 ,。
判斷一個合同是不是勞動合同,不能僅僅看它的名稱,,關鍵看它是否符勞動合同的構成要件,。
雇傭合同,我國法律沒有進行規(guī)定,。
但是,,大陸法系各國一般都對雇傭合同設有明確規(guī)定,例如《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中華民國民法典》(現在臺灣省實施),,另外,英美法系國家中的英國也有成文法對雇傭合同進行規(guī)定 ,。
中,,專設雇傭合同一章進行了規(guī)定,但是,,在最終通過的《合同法》中卻沒有雇傭合同,。
對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們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人口的絕大多數是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他們與雇主(包括企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靠締結雇用合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來規(guī)定,單靠現行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的規(guī)則是規(guī)范不了的,而改革開放以來廣大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的利益未受到應有的保護,,各種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事件層出不窮,,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糾紛案件苦于沒有具體法律規(guī)定作為裁判基準。
建議草案在廣泛參考各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經驗基礎上精心設計和擬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刪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現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課題組向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交的民法典專家建議稿對雇傭合合同又專設一章進行規(guī)定,。
該草案合同編第15章第301條規(guī)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勞務,,雇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些教科書對雇傭合同定義為“雇傭合同,指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由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勞務,,雇傭人向受雇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王澤鑒先生指出,,雇傭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內,為雇傭人服勞務,,雇傭人負擔給付報酬的契約”。
可見,,雇傭合同的這些定義基本是一致的,。
勞務合同是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但是,,對勞務合同的定義,,不但立法沒有做出規(guī)定,教科書也鮮有講授,。
根據給付的標的,合同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以財產為給付標的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第二類是以為勞務給付標的合同,,例如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傭合同;第三類是以共同從事一定工作為目的合同,例如合伙合同 ,。
從最廣義的角度講,第二類合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
王全興教授就是在這個角度上使用勞務合同概念的。
他說“勞務合同是一種以勞務為標的合同類型,,它包括承攬合同、基本建設承包合同,、運輸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間合同等”,。
第一層次的勞務合同又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力,、技術,、智能等為債權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最終工作成果向債權人提交的合同;第二類是以自己的一定行為供債權人消費的合同,,這一類合同從一定的角度也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雇傭合同,、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可以歸入這類,。
第二層次的勞務合同這一類勞務合同,,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合同中的勞動提供者有較大的自由,,可以根據自己得能力,、判斷,,概括地為債權人提供勞動,,例如委托合同,、居間合同;另一類合同中,勞動提供者完全根據債務人的指示提供勞動,,自己很少有選擇的權利,這一類和同可以稱為勞務合同(本文稱為第三層次的勞務合同),,例如雇傭合同、勞動合同,、勞務輸出合同。
從最狹義的角度講,,勞務合同是以他人對自己負有的根據自己的指示提供一定勞務向他人提供勞務的合同,,比較常見的是單位之間的借調合同、勞務輸出合同等,,本文討論的就是這一類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
一個合同是雇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雇人之間的雇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中的雇傭人)與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同,。
這種合同與《合同法》規(guī)定的融資租賃合同非常相似,。
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
《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勞務接受人是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第三人,受雇人是勞務合同的第三人,。
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雇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勞動合同中或雇傭合同中,雇傭人與受雇人約定,,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雇傭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符合勞動合同的約定,,雇傭人應當向受雇人承擔違約責任,。
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雇傭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雇傭合同的約定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當然,,也可以委托勞務接受人向受雇人支付勞動報酬。
也就是說,,受雇人作為第三人履行勞務提供人對勞務接人的債務,勞務接受人作為第三人履行雇傭人對受雇人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債務;勞務接受人對勞務提供人的勞務債權由第三人受雇人履行,,受雇人對雇傭人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債權由第三人勞務接受人履行,。
雖然受雇人直接向勞務接受人提供勞動,但受雇人與勞務接受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
我國現在的勞務合同主要由兩種,,國內的勞務合同(一般稱為借調合同 ,現在多直接稱為勞務合同)和跨國勞務輸出合同,,由于跨國勞務輸出合同勞務履行地在國外,具有涉外性,,法律適用就更加復雜,。
勞動合同一種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
二者的相同點主要是:
1,、二者都是私法上的合同。
二者的當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以雙方當事人相對立的意思表示的合意而成立,。
雖然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的強行性規(guī)定,但合同所約定的內容,,仍屬私法上的法律關系,。
當然,,也有人認為是一種具有公法關系性質的私法關系 。
2,、都以給付勞務為目的。
這兩類合同的目的在于勞動者(受雇人)依約定向雇傭人提供勞務的行為,,而不在于實現雇傭人的預期利益。
這是同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不同的,。
在承攬合同、委托合同中,,訂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實現定做人、委托人的預期利益,,承攬人、受托人給付勞務的義務僅是作為手段性義務或附隨義務,。
3、二者都是繼續(xù)性合同,。
作為給付勞務的合同,,受雇人給付勞務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須在合同存續(xù)期內持續(xù)的實施給付行為,,因此是繼續(xù)性合同,。
4、二者都是雙務有償合同,。
在這兩類合同中,受雇人必須依約提供勞務,,雇傭人必須依約支付報酬,雙方當事人都負有義務,,并且雙方的義務具有對價性,,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權利均需付出代價,因此是雙務有償合同,。
5、二者都是諾成合同,。
這二類合同經過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諾成合同,。
既然勞動合同是一類特殊的雇傭合同,二者必然具有一定的區(qū)別,,其區(qū)別主要表現在:
1、主體不同,。
這是勞動合同和雇傭合同產生差別的根本原因,。
在這兩類合同中,,提供勞動的一方(受雇人,,也可以稱為勞動者)都是自然人,在這一點上,,兩者沒有差異。
雇傭合同,,法律對合同主體沒有特別限制,自然人,、法人,、合伙都可以作為雇傭人;《勞動法》第2條規(guī)定了勞動合同的雇傭人,即用人單位,,包括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
當然,,不同國家由于社會背景不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不同,,因而勞動合同的雇傭人不同國家也有差異。
2,、形式不同。
法律對雇傭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guī)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是要式合同,。
當然,也有一些國家對勞動合同的形式沒有要求,,例如法國、德國 ,。
3、二者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
雇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合同,以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條件的約定上有較大的自由。
國家經常以強行法的形式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干預勞動合同內容的確定,當事人的約定不能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qū)別在哪里篇十七
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guī)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qū)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雇傭人對受雇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xié)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guī)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范圍只限于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后,遵守其內部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系。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征,。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于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guī)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發(fā)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guī)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傭合同發(fā)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guī)定處理;解除沒有什么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綜上比較分析,,可以看出,認定是:
1,、雙方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一方為單位,,一方為個人,。
2、雙方的合意應當屬于建立勞動關系,,不論是否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3,、勞動者在從屬性條件下從事勞動。
4,、雙方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特征。
5,、雙方的權利義務調整勞動過程。
而認定勞務關系的關鍵則是:
1,、雙方為不具有從屬性的平等關系,。
2,、勞動過程中雙方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即不存在具體的職務和崗位,,無上下級)。
3,、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依據協(xié)議確定,為完整的平等有償關系(即不受單位規(guī)章制度約束,,而是受勞務協(xié)議約束)。
4,、雙方的權利義務調整勞動結果。
因此,,與員工簽署勞務合同在實際操作中應注意以下問題和風險:
一、簽訂勞務協(xié)議時盡量避免出現符合勞動合同特征的條款和履行方式,。
二、簽訂勞務合同的工種主要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完成相對獨立的一定量工作的工種,,故并不是所有的崗位都可以實行勞務用工模式,。主要針對退休(指開始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返聘人員,、臨時項目用工、季節(jié)性用工,、兼職人員等。
三,、勞務用工的勞務報酬結構應與勞動用工的工資結構分開:
即勞務報酬結構中不能出現加班費、遲到扣款,、應出勤天數、請假時數,、固定加班、自由加班,、獎金、補發(fā)社保費,、房租、水電費,、伙食費、工會費,、應急基金,、公司罰款等涉及公司相關規(guī)章制度管理的項目,。故不利于公司進行綜合管理,。所有雙方的權利義務均需通過勞務協(xié)議來履行,而不是通過規(guī)章制度來規(guī)范,。
四、進行報酬結算時,,為避免勞務報酬與工資混淆,,應以勞務用工的部門為單位,,對勞務費名義造冊發(fā)放,結算時注明核發(fā)依據,,如元/小時(天、月,、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的財務成本,。
五,、涉及的風險是雖然名義是勞務用工,但實際上卻按勞動用工進行管理,,則發(fā)生爭議時,,勞動保障部門會按勞動爭議來處理,。故用勞務用工的方式不便于公司進行管理。
六,、勞務用工解除合同的隨意性強,不利于保持員工隊伍的穩(wěn)定性,,不利于員工的歸屬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