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回應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 新婚姻法2025司法解釋最新,希望大家閱讀之后有所收獲,。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及典型案例,對夫妻間給予房產,、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社會熱點問題作出回應,。
夫妻間給予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解釋(二)》就夫妻間給予房產行為在離婚時如何分割,明確了不同情形下的處理規(guī)則,。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也就是說給予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中,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成的,如果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例如本次發(fā)布的典型案例一,夫妻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xù)已十年,但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規(guī)制以離婚方式逃債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以一方名義對外負債的情況下,有的意圖通過離婚方式“金蟬脫殼”,,將全部或者大部分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給未負債一方,,使負債方的償債能力降低,損害債權人利益,?!督忉?二)》規(guī)定,如果債務人通過離婚惡意逃債,,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離婚協(xié)議中的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要特別說明的是,,離婚協(xié)議中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往往會考慮子女撫養(yǎng)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并非一定均等分割,,不能簡單以只要不均等分割就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撤銷離婚協(xié)議,需要考慮婚姻家庭的特殊性,,嚴格把握撤銷標準,。
《解釋(二)》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基礎上明確,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yǎng)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民法典規(guī)定,,禁止重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解釋(二)》從以下兩個方面予以細化:
一是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堅決予以否定和打擊,。
二是明確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例如本次發(fā)布的第四個典型案例,,夫妻其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多次轉給與其保持不正當關系的第三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故該行為無效,,法院判決第三人返還實際收取的款項。
父母出資購房,,子女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在我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是普遍現(xiàn)象,子女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此類房產該如何分割?最高法作出回應,,在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注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wěn)定,,肯定和鼓勵雙方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贈的財產,,除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以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基于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的特殊考量,,如果婚姻關系解除,父母出資購房的行為基礎喪失,,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考慮個案情況予以平衡,。夫妻離婚對分割共同財產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鑒于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復雜性,,《解釋(二)》區(qū)分兩大類情況分別規(guī)定:
一是,,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二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舉例說明,比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堅決預防制止搶奪,、隱匿未成年人子女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關系破裂后,,彼此之間敵對,、賭氣,有時會失去理智,,出現(xiàn)“搶娃”大戰(zhàn),。
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不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對子女依法享有的撫養(yǎng),、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會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應當堅決預防和制止。
最高法明確表示,,法律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行為應當作出否定性評價?!督忉?二)》用三個條文對該行為予以規(guī)制:
一是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不法行為;
二是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jiān)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事宜;
三是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yǎng)時,,將該行為作為不利因素,優(yōu)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yǎng),。
此外,,《解釋(二)》還對同居析產糾紛處理、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和解除,、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幫助等規(guī)則予以細化,平衡保護各方利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wěn)定,。據了解,該司法解釋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