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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司法解釋一篇一
代位權是形成訴權,。一般的形成訴權既可以通過法院行使,也可以通過仲裁機構行使,。但代位權只能通過法院行使,。
2.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相關的權利,。
《合同法解釋(一)》第18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jīng)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p>
既然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那么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就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是不公平的,。
該條文中的“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提出異議”,實際上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包括權利已消滅或不成立的抗辯(如債務人對債權人已經(jīng)清償)和履行抗辯(如債權人重大違約,、債務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從法理上看,,次債務人還有權對債權人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權,,而且債務人沒有行使自己的抗辯權,次債務人仍有權行使,。否則,,對次債務人同樣是不公平的。
3.進行代位權訴訟的若干問題,。
(1)代位權訴訟的管轄及合并審理,。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是次債務人(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
兩個和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作為原告的債權人是普通共同訴訟人關系。
(2)先起訴債務人,,后起訴次債務人的立案受理,。《合同法解釋(一)》第15條規(guī)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 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 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中止代位權訴訟,?!碑攦蓚€訴訟同時存在的時候,代位權訴訟必須以債務人的給付之訴為依據(jù),。因此,,代位權訴訟應當 中止。如果債權人不起訴債務人,,而直接起訴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則法院同時審理兩個法律關系,,就不存在中止的問題了。
(3)訴訟中第三人,?!逗贤ń忉?一)》第16條第1款規(guī)定:“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p>
(4)財產(chǎn)保全?!逗贤ń忉?一)》第17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chǎn)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chǎn)擔保,?!?/p>
(5)訴訟費?!逗贤ń忉?一)》第19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xiàn)的債權中優(yōu)先撥付,。”這與 《合同法》第73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一致,。該款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薄氨匾M用”所包含的內容雖不明確,,但必然包括訴訟 費。這樣,,兩者就發(fā)生了矛盾,。《合同法》規(guī)定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是建立在“入庫規(guī)則”基礎之上的,。《合同法解釋(一)》發(fā)展了代位權,,拋棄了“入庫規(guī) 則”,,直接由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代位權被法院認定成立,,則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清償,。次債務人是敗訴的一方,,自然應當由其承擔訴訟 費。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內容上應當是正確的,,但是實際修改了法律,,在立法程序上似有問題存在??忌鷳敯凑账痉ń忉尩膬热菡莆?。
(6)代位權訴訟請求的數(shù)額?!逗贤ń忉?一)》第21條規(guī)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 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代位權根源于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的請求超過了這兩個債 權,,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了,。
《合同法解釋(一)》第22條規(guī)定:“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shù)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 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p>
代位權司法解釋一篇二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這個條件應當是不言而喻的,。前已述及,不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不當?shù)美畟?、無因管理之債、侵權之債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權訴訟,,行使代位權。即不論債的發(fā)生原因,,只要合法即可,。同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應當?shù)狡凇?/p>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合同法解釋(一)》第13條指出:“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 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 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該條有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是金錢之債,。由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也應當是金錢之債,。否則就無法等同,,就無法行使代位權。
第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不以訴訟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債權,。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有催告、催交的行為,,不影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 起訴次債務人,債權人再提起代位權訴訟,,就會發(fā)生重復訴訟,。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對次債務人提起仲裁,債權人再提起代位權訴訟同樣會發(fā)生訴訟與仲裁的重疊,。這 樣,,不僅在程序上難以處理,同時也浪費了司法資源,,會在事實上剝奪債務人的訴權和申請仲裁權,。
第三,對債權造成損害,,是指由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實現(xiàn)。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消極行為,,與債權人債權不能實現(xiàn)具有因果關系,。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jīng)到期。
此時債務人才能向次債務人主張清償,,債權人才能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請求權,。但是《合同法解釋(一)》漏掉了一個東西,就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 債權已經(jīng)到期。疏漏的原因,,是沒有考慮到現(xiàn)行代位權的特點?,F(xiàn)行代位權的特點,是債權人直接起訴次債務人,,由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合同法解釋 (一)》以前的理論,,是次債務人向債務人清償,,即所謂“入庫規(guī)則”。既然是次債務人向債務人“入庫”,,那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是否到期,,就無關緊要了, 因為入庫,,只是增加債務人的資力,。我國現(xiàn)行的代位權制度,是次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清償,。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尚未到期,對債務人的清償請求尚不能成 立,,怎么能直接要求次債務人清償呢?所以,,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兩個債權都已經(jīng)到期才可,。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與債務人身份和特定生活需要(不可或缺的需要)緊密相連的債權,。這些權利都是自然人的權利,,對于個人生活甚至幸 福、自由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法律給予特殊保護,,使他們處于代位權的范圍之外?!逗贤ń忉?一)》第12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專屬于債 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 請求權等權利,。”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基于個人身份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帶有強烈的人身性質,不得代位行使,。還 有一類雖然也是一種交易關系,,但是和個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有密切的關系,因此也不能代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