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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產品制造廠專業(yè)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船廠制造部是干嘛的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漁船船用產品的監(jiān)督檢驗工作,保證漁船船用產品質量,,使?jié)O業(yè)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和作業(yè)的技術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船舶監(jiān)督檢驗管理規(guī)定》第十條,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漁船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及其執(zhí)行機構(以下統(tǒng)稱漁船檢驗機構),,按照本局的規(guī)定,對漁船船用產品實施監(jiān)督檢驗,。第三條 漁船船用產品必須符合本局的船舶規(guī)范和我國政府批準接受的有關國際公約或本局認可的對漁船適用的規(guī)范和標準,。
第四條 對漁船船用產品的監(jiān)督檢驗,應根據產品的結構,、用途和生產方式不同,,按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產品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
第五條 漁船船用產品制造廠應保證其訂購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質量符合本規(guī)則第三條的規(guī)定,;如按照本規(guī)則需要檢驗發(fā)證者,,制造廠應要求供貨方提供漁船檢驗機構簽發(fā)的證書或認可證明等有效證件。
第六條 經漁船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漁船船用產品,,應按本局的規(guī)定發(fā)給相應的漁船船用產品證書,、認可證書及檢驗標志。
第七條 漁船檢驗人員應保守申請單位的技術秘密,。
第八條 鼓勵開發(fā)和推廣使用具有高新技術的漁船船用產品,。第九條 漁船檢驗人員在執(zhí)行監(jiān)督檢驗時應遵守國家產業(yè)政策,。
第二章 檢驗范圍
第十條 凡涉及漁業(yè)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huán)境的重要設備,,均應接受漁船檢驗機構的產品監(jiān)督檢驗。
第十一條 生產下列漁船船用產品的工廠或專業(yè)車間,,應申請辦理工廠認可:
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鋼絲繩,、鑄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蝕涂料等,;
二,、柴油機鑄鍛件及主要零部件、鍋爐,、受壓容器,、錨、錨鏈及附件,、螺旋槳,、艙蓋板、水密門窗,。
三,、本局認為需要進行工廠認可的其他產品制造廠或車間。
第十二條 對已獲得本局工廠認可證書的制造廠所生產的新的漁船船用產品,,一般只需對新產品進行產品型式認可,。但如果該產品的生產設備和質量保證系統(tǒng)與已認可的條件不同,須重新進行工廠認可,。
第十三條 生產下列漁船船用產品的工廠應申請辦理產品型式認可:
一,、救生設備
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備品屬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
二、消防設備
各種滅火器具及設備,、探火裝置,、報警裝置、滅火泡沫發(fā)生裝置,、惰性氣體發(fā)生裝置,、消防用具等;
三,、信號設備
號燈,、煙火信號、聲響信號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燈,;
四、航行設備
羅經,、操舵儀,、導航定位儀,、計程儀、測探儀,、避碰儀器,;
五、無線電設備
無線電話機,、收發(fā)信機,、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機,、強化群呼接受機,、示位標、雷達應 1 答器等,;
六,、防污染設備
濾油設備、15ppm報警裝置,、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糞便及垃圾處理裝置;
七,、電氣設備
發(fā)電機及機組,、電動機、配電箱,、控制設備,、自動報警裝置、變壓器,、蓄電池,、電磁閥等;
八,、柴油機和輔助機械
柴油機,、空氣壓縮機、風機,、燃油分油機,、滑油分油機、各種水泵和油泵,、液壓馬達等,;
九、制冷設備
制冷壓縮機,、平板凍結機及制冷設備的重要部件等,;
十,、軸系設備
可調螺距螺旋槳,、特種推進裝置、導流管、齒輪箱和離合器,、推力軸承,、艉軸軸承、艉軸管密封裝置,、彈性聯軸節(jié)等,;
十一、管系設備
船舷閥,、海底閥,、安全閥、應急關閉閥等重要閥件和濾器,、主要液壓元件及裝置等,; 十
二、甲板機械
錨機,、舵機,、起貨機、絞綱機,、絞盤機,、緊纜器、拖曳設備,、起網機,、釣機等;
十三,、本局認為其它需要辦理產品型式認可的漁船船用產品,。
第十四條 獲得本局產品型式認可證書的漁船船用產品轉產時,須重新申請辦理產品型式認可,,但業(yè)經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不必重新送審,,若圖紙有部分修改,則應將修改部分送審,。第三章 監(jiān)督檢驗
第十五條 對取得本局產品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的漁船船用產品,,漁船檢驗機構應采取制造檢驗、出廠檢驗或不定期抽檢三種方式對其實施監(jiān)督檢驗,。具體辦法由漁船檢驗機構根據產品的結構,、用途、生產方式和企業(yè)的質量保證水平確定,。第十六條 下列產品必須進行制造檢驗:
一,、鍋爐;
二,、受壓容器,;
三,、大型柴油機(缸徑大于等于200 mm 或功率大于等于441kw);
四,、傳遞能力大于0.735 kw/r/min 的齒輪箱,;
五、額定負荷大于40 kn(3.92t)的起重設備,;
六,、容量大于等于50 kva 的配電箱;
七,、扭矩大于等于29.4 knm 的舵機,;
八、直徑大于等于3.0 m 的螺旋槳,;
九,、其它重要產品或單一配套產品。
第十七條 須制造檢驗的產品,,若未進行過產品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則制造廠應首先按本局的有關規(guī)定送審圖紙和技術文件。
第四章 證書的保持與撤銷
第十八條 產品型式認可和工廠認可證書有效期限一般為四年,。在此期間,,工廠應每年申請年度檢驗,符合原認可條件者由主管漁船檢驗機構在產品型式認可證書或工廠認可證書上作年度檢驗簽證,。證書有效期滿時,,工廠應向本局申請辦理再次產品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第十九條 遇有下列任一情況時,,本局將撤銷其認可證書,。
一、生產條件,、質量保證體系或產品標準有改變,,不符合原簽發(fā)的認可證書條件時;
二,、產品的結構,、性能或采用的原材料有變化,不符合漁船檢驗機構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時,;
三,、產品質量明顯下降或發(fā)現非偶然性的質量缺陷,且工廠在短期內不能有效的糾正時,;
四,、工廠連續(xù)兩年不申請年度檢驗時;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則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工廠認可"系指對制造廠的生產條件,、產品標準和質量保證系統(tǒng)的認可。
(二)"產品型式認可"系指對產品的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型式試驗和樣品質量的認可,。
(三)"制造檢驗"系指在完成產品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后,,對產品的制造過程進行的監(jiān)督檢驗。
(四)"出廠檢驗"系指在完成產品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后,,或經過一個時期的制造檢驗后,,根據產品的生產方式和質量情況,對可以不進行制造檢驗的產品,,只在每批產品出廠前,,檢查產品的零部件材質證明、檢測記錄,、試驗報告,,進行產品出廠前的抽樣試驗或運轉試驗以及必要的拆檢。
(五)"不定期抽檢"系指在完成產品型式認可或工廠認可后,,根據產品的生產方式和質量保證系統(tǒng)的效果,,對可不進行制造檢驗或出廠檢驗的產品所采取的一種監(jiān)督檢驗方式。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則也適用下列產品:
一,、國外生產進口漁船船用產品,;
二、國內生產的出口漁船船用產品,。
第二十二條 其他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的產品,,屬修造船舶原材料者,本局一般不再檢驗,;屬漁船用重要產品,,則視產品特點,由本局確定相應的檢驗方法,。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yè)部漁船檢驗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船用產品制造廠專業(yè)質量管理體系要求 船廠制造部是干嘛的篇二
船用產品檢驗規(guī)則
中國·海南 時間:2000-02-10 16:16:16
發(fā)文機構: 法規(guī)文號:
發(fā)布日期:0000-00-00 實施日期:198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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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章程》及《船舶和船用產品監(jiān)督檢驗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guī)定,,為對船用產品實施監(jiān)督檢驗,,使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的船舶規(guī)范和有關的技術標準,以保證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和安全作業(yè)的技術條例,,特制訂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對船用產品的監(jiān)督檢驗,應根據產品結構,、用途和生產方式的不同,,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工廠認可或產品型式認可,,認可后對產品進行制造檢驗或出廠檢驗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第二章所述的監(jiān)督檢驗工作,,由本局派駐在各地的船舶檢驗機構執(zhí)行,。各省、市,、自治區(qū)所屬的地方船舶檢驗機構,,只根據本局的委托,負責某些船用產品的日常檢驗工作,。漁業(yè)船舶檢驗機構,,只負責對水產系統(tǒng)生產的漁業(yè)船舶專用的產品執(zhí)行監(jiān)督檢驗。
第四條 本規(guī)則第二章所述的船用產品的設計和制造單位,,必須遵守和執(zhí)行本規(guī)則,。不論船舶檢驗部門采用何種方式對產品進行監(jiān)督檢驗,制造廠的質量管理部門應保證其產品符 合本局的船舶規(guī)范和我國政府批準接受的有關的國際公約或本局認可的對其適用的規(guī)范和標準,。
第五條 船用產品制造廠應保證其訂購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質量,,符合本規(guī)則第四條的要求;如按照本規(guī)則需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發(fā)證者,制造廠在簽訂購貨合同時,,應寫明相應的驗收標準,,并要求供貨方提供船舶檢驗部門簽發(fā)的證書或認可證明。
第六條 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的船用產品,,由船舶檢驗機構按照本局的規(guī)定,,發(fā)給相應的船用產品證書或認可證書及標志。
第七條 按照本規(guī)則進行認可的產品和認可的制造廠,,將載入本局出版的《船用產品錄》,。但對產品的重要設計圖紙和工藝文件,按工廠要求的保密制度管理,。第二章 監(jiān)督檢驗范圍
第八條 根據《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章各務所列的船用產品(本規(guī)則所稱船用均包括海上平臺所用的,均應按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就近申請本局所屬的檢驗機構進行認可和檢 驗,。
第九條 下列船用產品的制造廠或專業(yè)生產車間,均應申請辦理工廠認可:
l.生產船舶及其主要機械,、設備所用的鋼材,、鋼管、有色金屬管,、鑄件,、鍛件、焊接材料、耐火材料,、電纜,、底漆、鋼絲纜繩,、纖維纜等的工廠或車間,。
2.制造鍋爐、受壓容器,、錨,、錨連及其附件、發(fā)動機的主要零部件,、螺旋槳,、倉蓋板,、玻璃鋼救生艇或救助艇,、貨物集裝箱或其構件、以及本局根據產品的生產方式認為需要進行工廠認可的其他產品制造廠或車間,。
第十條 下列船用產品均應申請辦理型式認可:
1.熱交換器:
淡水和滑油的冷卻器及加熱器,、燃油加熱器、空氣冷卻器,、冷凝器,、蒸發(fā)器、蒸汽加熱器,、空氣抽逐器,、除氧器、造水裝置等,。
2.主機和輔助機械:
柴油機,、蒸汽輪機、燃氣輪機,、渦輪增壓器,、空氣壓縮機、風機,、燃油分油機,、滑油分油機、各種水泵,、油泵,、集控臺、調速器和保護裝置等,。
3.軸系和管系設備:
齒輪箱,、離合器、彈性聯軸節(jié),、艉管密封裝置,、可變螺距螺旋槳,、特種推進裝置、重要的閥件和濾器,、主要液壓元件及裝置等,。
4.電氣設備:
推進電機及其控制裝置、發(fā)電機及其勵磁裝置,、電動機,、發(fā)電機組、主配電板,、應急配電板,、成套自動控制設備、控制電器(起動器,、控制器及調節(jié)器等),、開關及溶斷器、配電電器,、自動報警設備,、防爆燈、蓄電池等,。
5.甲板機械:
舵機,、錨機、絞纜機,、緊纜器,、絞盤機、起貨機,、起艇機,、其他重要的起重機械等。
6.航行設備:
操舵儀,、雷達,、測向儀、測深儀,、電羅經,、磁羅經、定位儀,、計程儀等,。
7.無線電設備:
中短波發(fā)信機、應急中波發(fā)信機,、中短波收信機,、應急中波收信機、無線電報報警信號自動拍發(fā)器、無線電話遇險頻率值班收信機,、無線電報自動報警器,、救生艇手提電臺、機動救生艇無線電臺,、超短波無線電話臺,、應急無線電示位標;船內通訊設備等。
8.信號設備:
各種號燈,、煙火信號,、音響信號、救生浮燈,、蘇伊士運河燈等,。
9:救生設備: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浮具,、拋繩器,、吊艇架等,。
10.消防設備:
各種滅火機具,、探火裝置、報警裝置,、防火衣,、油輪甲板泡沫裝置(包括泡沫炮、泡沫槍,、比例混合器),、惰性氣體發(fā)生裝置、a級和b級耐火分隔等,。
11.防污染設備:
油水分離器,、油價濃度計、油水界面探測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焚燒爐、洗艙機等,。
12,,制冷壓縮機組及貨物冷藏系統(tǒng)中的重要部件。
13.起貨,、起重用零部件:
吊貨鉤,,環(huán)、卸扣、轉環(huán),、三角眼板,、令圈、鏈條和滑車等,。
14.其他產品:
舷窗,、水密門、舷梯,、引水員軟梯及其機械升降器,、減壓艙、海上平臺升降裝置中的重要部件和用于海上平臺的其他重要設備及構件,。
第十一條 本章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到的船用產品,,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后,還應按照本規(guī)則第五章的規(guī)定進行產品檢驗,。
第十二條 本章第九條和第十條所列船用產品以外的其他產品,,若制造廠或訂貨單位認為有必要,向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檢驗者,,可作為公證驗檢受理出證,。第三章 工廠認可
第十三條 “工廠認可”是對制造廠的生產條件、產品標準和質量保證系統(tǒng)的認可,。通過審查有關資料和現場查核,,并通過產品的型式試驗來評價和認可。
第十四條 工廠認可的程序和要求:
一,、制造廠應就近向本局辦事處提出工廠認可的書面申請,,并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工廠概況:工廠布置圖、生產設備,、生產能力,、產品名稱、型號和規(guī)格,、生產歷史和經驗,。
2.技術管理情況:生產技術管理制度、生產流程,、基本工藝,、技術資料和圖紙的管理、技術管理機構圖以及生產部門和質量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
3.質量管理情況:質量管理體系,、試驗和檢驗人員的基本情況、產品質量控制程序,、測試設備及其管理制度,、產品質量情況統(tǒng)計,、質量反饋制度,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購件的質量檢驗辦法和管理制度。
4.產品的設計圖紙,、計算書,、說明書、重要生產,、質量保證措施,、試驗大綱和技術標準等。
二,、經本局辦事處對上述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到現場考察認為滿意后,,對產品進行型式試驗,試驗結果滿足有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者,,由辦事處報本局批準后發(fā)給“工廠認可證書”,。
第十五條 對己獲得本居“工廠認可證書”的制造廠所生產的新的船用產品,一般只需申請對該新產品進行型式認可,。但如果該新產品的生產設備和質量保證系統(tǒng)與已認可的條件不
同,,則應重新進行工廠認可。第四章 型式認可
第十六條 “型式認可”是對產品的設計圖紙,、技術標準,、型式試驗和樣品質量的認可。
第十七條 型式認可的程序和要求
一,、制造廠應就近向本局辦事處提出型式認可的書面申請,,并應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本規(guī)則附錄一“船用產品應送審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目錄”中所列的圖紙和技術文件一式二套,。
2.產品的技術標準和型式試驗大綱,。
3.產品質量管理情況:質量控制系統(tǒng)、質量檢驗人員的基本情況,、測試設備及其管理制度,、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對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外購件的質量檢驗制度),。
二、經本局辦事處對上述的產品設計圖紙和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到現場考察和參加樣品型式試驗和檢驗后,,其結果滿足有關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的規(guī)定者,由辦事處報本局批準后發(fā)給“型式認可證書”,。
第十八條 獲得本局“型式認可證書”的船用產品磚廠生產時,,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但業(yè)經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不必重新送審,如有修改則應將修改部分送本局辦事處審批,。第五章 產品檢驗
第十九條 船用產品經本局批準獲得“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后,,還應申請船舶檢驗部門按照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產品的制造檢驗或出廠檢驗或不定期抽查。檢驗合格后,,發(fā)給相
應的證書,,并按照本規(guī)則附錄三“船用產品檢驗標志辦法”的規(guī)定打上檢驗合格標志。產品檢驗采用何種方式,,由本局辦事處在進行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后,,根據產品的結構、用途,、產方式和質量保證措施的水平與工廠商定,,并在認可證書上明。但對下列船用產品必須進行制造檢驗:
1.鍋爐
2.受壓容器
3.缸徑≥25omm或功率≥736kw(l0oobhp)的柴油
4.功率≥736kw(l0oobhp)的蒸汽輪機及其減速裝
5.功率≥736(1000bhp)的燃氣輪機及其減速裝置
6.傳遞能力≥0.736kw/pm(1bhp/rpm)的齒輪箱
7.推進電機及其控制裝置
8.功率≥40okw的發(fā)電機及其勵磁裝置
9.扭矩≥6.3t—m的舵機
10.本局認為需要進行制造檢驗的其他重要產品,。
第二十條 “制造檢驗”系指在完成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后,,對產品的制造進行監(jiān)督檢驗。制造檢驗的項目和內容,,應參照本規(guī)則附錄二“船用產品檢驗項目表”的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 若申請制造檢驗的產品,未進行過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則制造廠應首先按照本規(guī)則附錄一“船用產品應送審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目錄”的要求,,送審圖紙和技術文 件一式二套。
第二十二條 “出廠檢驗”系指在完成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后,,或經過一個時期的制造檢驗后,,根據產品的生產方式和質量情況,對可以不進行制造檢驗的產品,,只在每批產品出廠
前,,檢查產品的零部件材質證明、檢測記錄,、試驗報告和裝配記錄,,進行產品出廠前的抽樣試驗或運轉試驗和必要的拆驗。
第二十三條 不定期抽查系指在完成工廠認可或型式認可后,,根據產品的生產方式和質量保證系統(tǒng)的效果,,對不必進行制造檢驗和出廠檢驗的產品采用的一種監(jiān)督辦法,抽查的內容
和辦法,,由船舶檢驗部門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和用戶的反映來確定,。第六章 認可的保持與撤銷
第二十四條 “工廠認可證書”的有效期一般為四年。在此期間,,制造廠應對影響產品質量的各個方面每年至少復查一次,,并由本居驗船師對制造廠的生產條件,、制造工藝和質量保
證系統(tǒng)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原認可條件者,,在“工廠認可證書”上作年度簽證,。證書四年到期時,制造廠應申請作證書換新的檢驗,,此時本局辦事處可根據本局的現行規(guī)范和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適當調整認可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遇有下列任一情況,,本局有權要求重新進行認可檢驗或撤銷本居頒發(fā)的“工廠認可證書”:
1.生產條件和質量保證系統(tǒng)或產品技術標準有改變,,不符合原簽發(fā)“工廠認可證書”的條件時。
2.產品的結構,、性能或采用的原材料有變化,,不符合本局批準的設計圖紙和技術文件時。
3.制造廠未按本規(guī)則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連續(xù)二年未申請船舶檢驗部門進行年度復查時,。
4.產品質量明顯下降或發(fā)現有非偶然性的質量缺陷,且制造廠在短期內提不出有效的糾正方法時,。
第二十六條 “型式認可證書”的有效期一般不作規(guī)定,。但當產品的結構圖紙或技術標準有改變時,或產品的結構性能陳舊不符合本局已修訂的船舶規(guī)范和船舶技術發(fā)展的需要時,,本居有權撤銷本局頒發(fā)的“型式認可證書”,。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則也適用于下列船用產品:
1.為修、造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而進口的國外生產的船用產品,。
2.在中國境內生產的出口船用產品,。
第二十八條 在中國境內建造并采用外國船級社規(guī)范的出口船舶所用的船用產品,還應按照本局與該船社簽訂的使用協議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則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