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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享有的權利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篇一
1.稅收法律的,、行政法規(guī)的建議權,稅收規(guī)章的制定權
2.稅收管理權,。
3. 稅款征收權,。
(1)依法計征權。
(2)核定稅款權,。
(3)稅收保全和強制執(zhí)行權,。
(4)追征稅款權。
①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②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提示:納稅人自結算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fā)現(xiàn)多繳稅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③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
4.批準稅收減,、免,、退、延期繳納稅款權,。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某些特殊困難,,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5.稅務檢查權,。
6.處罰權。
7.國家賦予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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