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fā)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yōu)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試用合同錦集六篇篇一
乙方:
甲乙雙方就試用技術有限公司產品,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共識,,并簽訂本協(xié)議,。
1、試用產品清單及價格
2,、交貨時間及方式:甲方于20xx年7月3日送貨到乙方工廠所在地,。
3、試用期限:乙方收到產品之日起計算,,試用時間為15天,,即20xx年7月3日——20xx年7月17日。
4,、安裝:甲方負責安裝,。
5、備注:乙方試用過程中不得損壞樣品或打開拆卸,;若乙方在試用過程中人為原因造成產品的破損,,配件不全等,以及因外界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產品或其零部件損壞,,乙方按第一條中的價格全額購買該樣品,。若產品本身出現(xiàn)質量問題則與乙方無關。
6,、本樣品在乙方確認購買前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無處置權。
7,、試用期后,,若乙方不接受該產品,甲方在確認樣品無損壞后,,自行收回該樣品,,合同亦終止。
8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協(xié)議執(zhí)行中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試用合同錦集六篇篇二
xx年3月8日,桂林某商廈為答謝廣大女性的厚愛,,舉辦了特定化妝品的試用買賣活動,?;顒悠陂g,所有女性可以憑證件試用特定品牌的化妝品,,試用期間無須支付任何費用,。同日,林女士選用了一套適合于自己皮膚的化妝品,,并與該商廈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規(guī)定:林女士所選用的化妝品價值800元,,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試用期為20天,,自交付化妝品的次日起算。林女士將自己的工作證押在了商廈,。3月27日,,商廈職工向林女士打電話詢問其是否購買,并告知如若購買應在29日前付款,,林女士只是說化妝品很適合自己的皮膚,,對于是否購買未作任何表示。4月1日,,林女士收到賬單一份,,商廈要求林女士前去付款。林女士認為自己并未表示要購買該化妝品,,商廈要求前去付款實在是無稽之談,,簡直是強買強賣,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商廈多次向林女士催要貨款,,均遭拒絕,無奈商廈向法院起訴了林女士,。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女士與某商廈簽訂的合同屬于試用買賣合同,,合同的試用期為20天。根據(jù)《合同法》第171條的規(guī)定,,林女士在試用期內有權決定是否購買該化妝品,,而林女士在試用期屆滿時未作是否購買的表示,應當視為購買,。因此,,商廈要求其付款的行為應受法律保護,法院遂判決林女士向某商廈支付化妝品款800元,。
本案主要涉及試用買賣的效力問題,。
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由買受人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試用買賣實際上是一種附條件的買賣,,即只有在買受人經過一定期限內使用并承認購買后,,合同才生效。在本案中,,林女士與某商廈約定,,林女士試用價值800元的化妝品,試用期為20天,,試用期屆滿時如若同意購買應向商廈支付價款,,不同意購買則應歸還本商廈,無須支付任何費用,。所以,,林女士與某商廈簽訂的合同屬于試用買賣合同。
試用買賣合同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約定有一個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使用標的物是無償?shù)?二是買受人在試用期內試用后,,不管是否滿意,都有權拒絕購買而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試用買賣合同的效力在于:出賣人應將標的物交給買受人試用,,買受人應當接受并妥善保管、使用標的物,,并應于試用期屆滿之前作出是否同意購買的決定,。在試用買賣合同中,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合同生效的條件,,在買受人表示認可標的物之前,,買賣合同未生效;只有在買受人認可標的物后,買賣合同才生效,。這種認可,,完全以買受人自己真實的意愿為標準,不受其他條件的限制,。
就本案而言,,林女士與商廈之間的試用買賣合同的試用期為“自交付化妝品的次日起20天”,林女士有權在商廈交付化妝品20天內決定是否購買,。但是,,林女士在試用期內沒有作出反應,后經商廈工作人員通知購買也未拒絕,?!逗贤ā返?71條規(guī)定:“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币虼?,應當視為林女士購買該化妝品,林女士與商廈簽訂的買賣合同發(fā)生效力,,林女士應當承擔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的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商廈要求林女士付款并沒有侵犯其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但這不能適用于已生效后的試用買賣合同,。試用買賣合同中的買方選擇權僅限于合同生效前,,在合同生效后,則不再存在這種選擇權,,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義務,。在本案中,試用期限屆滿后林女士未退還化妝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視為購買該化妝品,,買賣合同生效,其應當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因此,,商廈要求林女士付款,并不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的立法宗旨,。
試用合同錦集六篇篇三
試用期總讓人有些不安全感:到底什么時候才能轉正,?公司延長試用期怎么辦?公司能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試用期期間能請假嗎,?在試用期離職的話,應 該提前多長時間向公司正式提出呢,?千萬不要因為身在試用期,,就如履薄冰地什么都不敢問,什么都不敢爭取,。每一次跳槽,,都意味著要開始一段新的試用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hr 總監(jiān):在早先前某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自己所在企業(yè)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但具體計算試用期,,還是要依據(jù)所簽訂的 勞動合同期限來設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數(shù),,“不滿”不包含本數(shù),。即,若是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的,,試用期可約定為二個月,,但不 能超過二個月。
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边€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僅約定試用期的,,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應計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p>
hr 總監(jiān):試用期是與公司在勞動合同上協(xié)商確定的,如果試用期已經過了,,調換工作崗位,,不能重新設立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內調整了工作崗位,,之前已經消耗的試 用期不用重新再來一遍,,只要繼續(xù)履行剩余試用期即可。如果因為調換了部門,,雙方協(xié)商一致,,依法變更試用期長短的話,,之前已經履行的部分試用期也不用重新計 算,而是按新的'試用期長短履行剩余的試用期,。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hr 總監(jiān):《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設立一次試用期,。這意味著,如果勞動者離職后,,過了一段時間再次入職,,哪怕做不同的工作崗位,也不能 再設立試用期,。同樣,,如果在法人實體上不是同一用人單位,在原單位辦理了離職手續(xù),,在新單位辦理錄用手續(xù)的,,即使他們是關聯(lián)公司,新單位可以設立試用期,。 但要注意,,關聯(lián)公司中,,必須都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不可以利用這種方式設立試用期,。
根 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薄秳趧雍贤ā返谌藯l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 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hr總監(jiān):依此規(guī)定,,勞動者若是想在試用期內“跳槽”,,必須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方可解 除勞動合同,不能隨時卷鋪蓋就走人,。如果要留下良好的職業(yè)口碑,、樹立良好的職業(yè)形象,應估算你手頭的工作,,盡量留出足夠的工作交接時間,。不過依據(jù)《勞動合 同法》的規(guī)定,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支付勞動報酬,、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 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注: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p>
第四十條第一項:“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p>
第四十條第二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p>
hr 總監(jiān):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庇萌藛挝辉谠囉闷诮獬齽趧雍贤?,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在這種 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jù)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到 底怎么樣才是“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企業(yè)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著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那么企業(yè) 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yè)違反相關規(guī)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jù)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并獲得補償金,。
用人單位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業(yè)本身經濟性裁員等重大變動而辭退試用期員工的話,,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hr 總監(jiān):假期分很多種,,法定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等屬于國家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假期,試用期員工有權享受,。不過法定年休假有單位安排的特點,,假設試用期過 后,員工仍然有機會使用年休假的,,單位有權拒絕員工在試用期內休年休假的請求,。至于事假等非法定假期,單位有權利拒絕試用期內的員工請假,。
hr 總監(jiān):試用期必須約定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口頭約定的試用期都不作數(shù),。至于試用期內病假比較多,,是否可以延長試用期,,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法律 規(guī)定的試用期上限,。一年的勞動合同只能設立兩個月的試用期,,那就不能再延長。如果是三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上限是六個月,,那就看第二個方面:雙方協(xié)商一致。 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之一,,也可以變更,因此,,在不突破法律上限的情況下,,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以延長試用期,。
試用合同錦集六篇篇四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guī)定是:
(一)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勞動者在進入單位時應該做好防范措施,,譬如:
(一)員工要求入職當天即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為充分實現(xiàn)企業(yè)的用人自主決定權,,在勞動合同中依法設立相應的條款;
盡可能在試用期內決定該員工的去留;
(二)可將“一年一簽”改為“三年一簽”或“五年一簽”;
讓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不連續(xù),即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辦理退工手續(xù),,過一定時間后再辦錄用手續(xù);
讓員工自己書面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的程序要求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xié)商確定;
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試用合同錦集六篇篇五
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有哪些
一般新進一家新公司的時候都是有試用期規(guī)定的,試用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比較的薄弱,。那么,,小編為您整理編輯相關知識,希望能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你好,,我現(xiàn)在在公司還處于試用期,,但是我覺得現(xiàn)在的工作不適合我,想辭職,,想咨詢一下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規(guī)定:需提前三天通知依據(jù)勞動法,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另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5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并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yè)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那么企業(yè)能否以內部調整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請閱讀下文進行詳細了解。
【案情回放】
某科技公司發(fā)現(xiàn)其公司部門設置凌亂,,人員冗雜,,欲。次日新整合,。a部門被撤銷并入b部門,,程某對其職位變動很不滿意,公司與其溝通多次,,無果。次日,,公司向程某發(fā)出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為:公司部門調整,與程某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請問: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解析】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公司此舉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向程某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jù)】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共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勞動法所指“客觀情況”具有法定要求: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xiàn)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而本案中的情況不足以導致勞動同無法履行,,因為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