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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優(yōu)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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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優(yōu)秀17篇)
時間:2024-02-22 07:31:04     小編:念青松

合同是保護雙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它規(guī)定了交易的各項細節(jié),。遇到合同糾紛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是一些合同樣本,,僅供參考,希望對大家起到一定的幫助和指導作用,。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一

履約保證金條款的設計:承租人應在本合同簽定后_____工作日內向出租人支付履約保證金______萬元人民幣,。支付履約保證金前______工作日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收據(jù),否則承租人有權順延履約保證金支付時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提前終止、解除或屆滿)時,,承租人可用履約保證金抵付臨近合同終止日相應月份的租金,,直至數(shù)額為零。履約保證金抵付租金時,,出租人應提供合法房屋租賃發(fā)票,。當承租人同時拖欠物業(yè)費、水電費,、房租費以及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用履約保證金進行抵扣,但應首先抵扣拖欠的房租費用。

租房合同中關于履約保證金條款的適用問題:

1,、履約保證金(常見的稱呼如押金,、訂金、留置金,、保證金等)是擔保承租人按租賃合同履約的單方擔保,。如果在租賃合同中有諸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的,乙方的保證金及利息不予返還”等特別約定,,此處約定的保證金實際上是一種履約保證金,。

2、履約保證金屬于金錢質押,,在簽訂合同或履約保證金條款時成立,,當正式交付給出租人時生效。一般情形下履約保證金以補償功能為主,,懲罰功能為輔,,即履約保證金主要用來補償違約后約定的違約金額度不足的問題,但也有法院判決承認履約保證金的懲罰功能,。

3,、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條款未明確約定履約保證金具備定金功能的,不能發(fā)揮定金的效力,。定金是合同雙方的擔保,,當約定一方交付給另一方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后,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需雙倍返還,,交付金錢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無權要回,,此種規(guī)定體現(xiàn)的就是定金的效力。

4,、房屋租賃合同中履約保證金擔保范圍沒有明確約定的費用(如租金),,當發(fā)生承租人拖欠的情形,如出租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已經(jīng)達到或超過履約保證金保證的金額的,,出租人不能直接沒收履約保證金,。

5、履約保證金條款可以約定租賃合同履行完畢后,,出租人拖延退還履約保證金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或者直接約定在合同臨近終止時承租人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付相同數(shù)額的租金,。

6、承租人可以約定履約保證金的抵扣順序,,在同時拖欠物業(yè)費,、水電費、租金和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時,,如承租人沒有約定先抵扣欠付的租金,,那么存在出租人首先沖抵物業(yè)費,、水電費后,由于欠付的租金依然存在,,違約金將持續(xù)產(chǎn)生;在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達到一定金額時,,很可能達到租賃合同約定的因拖欠租金過多而導致出租人解約的條件。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二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lián)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xiàn)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chǎn)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jīng)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chǎn)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chǎn)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jù)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問題]。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2)現(xiàn)設乙公司以未加蓋合同專用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其理由能否成立?為什么?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shù)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8)現(xiàn)設庚公司因承運設備中有過錯造成設備損失,,應由誰向庚公司索賠?為什么?

(10)現(xiàn)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正確答案],。

(1)根據(jù)《合同法》第237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shù)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jù)《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239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359的規(guī)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6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jù)《合同法》第247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jù)《合同法》第363條的規(guī)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考點集成],。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xiàn)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shù)模部梢允菬o償?shù)摹?/p>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jīng)Q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三

甲商場3月份欲從乙冰箱廠購進冰箱50臺,每臺2800元,,共計14萬元。雙方約定4月份貨到后先付4萬元,,其余待銷售后付清余下的10萬元貨款,。后乙冰箱廠想在甲商場開設銷售專柜,,打開銷路。雙方遂簽訂租賃場地合同,,約定租賃期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萬元,共計24萬元,。由乙冰箱廠3個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廠通知甲商場,稱用應收甲商場的10萬元冰箱貨款中的6萬元抵銷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試分析:乙冰箱廠的做法是否合法?為什么?

乙冰箱廠的做法符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合同法》第99條規(guī)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本案中,,甲商場與乙冰箱廠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彼此的合同標的物又屬于種類和品質相同的貨幣,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廠可以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有關同類債務相互抵銷的規(guī)定,,通知甲商場對6萬元債務予以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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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四

本書針對性地選擇了近年來作者鑒定的部分復雜、疑難案件實例,,希望通過對這些案例的介紹,反映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概況,,司法鑒定典型案例。本書的特點一是“以案說理”,,即在詳細介紹某一案例時引出相關的理論,,展開討論,、闡述自己的觀點。作者評析這些案件,,力圖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者和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律師,,在如何處理相關事務時提供幫助和啟發(fā)。本書也可作為有關人員的培訓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本書目錄,。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理論與實踐》前言,。

……。

精彩書摘,。

隨著改革不斷深化,,我國法制建設逐步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等,要求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日趨增多,。

各區(qū)縣(自治縣)司法局,、各相關司法鑒定機構:

為加強司法鑒定行業(yè)信息宣傳,,進一步樹立我市司法鑒定行業(yè)的良好形象,,擴大司法鑒定在社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huán)境,促進司法鑒定行業(yè)的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市司法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收集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屆時將選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并整理成冊印發(fā),。各相關單位和機構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市司法局報送,,現(xiàn)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案例的主要內容,。

司法鑒定活動中涉及的法醫(yī),、物證,、聲像資料、司法會計,、資產(chǎn)評估,、工程造價、產(chǎn)品質量,、食藥品安全,、環(huán)境監(jiān)測,、稅務司法、保險評估,、知識產(chǎn)權,、農業(yè)、林業(yè),、電力,、地質勘查,、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電子數(shù)據(jù)等行業(yè),、領域的典型鑒定案例,。

二、案例的時間要求,。

近十年來,,尤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及《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實施以來的典型案例。

三、案例報送數(shù)量及時間,。

原則上每個機構最少報送一例(多不限),,各區(qū)縣司法局要敦促所屬機構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報送。

四,、案例報送方式,。

區(qū)縣司法局以及各機構將典型案例的電子版報送到司法行政網(wǎng)專用郵箱:jdc@。

聯(lián)系人陳麗影王雅潔,。

電話67080229,。

2012年2月7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五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合同履行周期長,,期間工序流程繁瑣,,一般總包又分為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竣工前全墊資施工,、按節(jié)點付款施工,,總包下又有各項板塊分包、轉包,,因此牽涉面極廣,。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經(jīng)典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參考借鑒,。

【基本案情】

開發(fā)商甲公司將某住宅工程發(fā)包給施工單位乙公司施工,,工程竣工后,,雙方發(fā)生工程款糾紛,乙公司該糾紛不向甲公司提交相關施工資料,,甲公司以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其中的訴求之一是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一審予以支持。二審經(jīng)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在本案中,,甲公司的訴訟請求為要求乙公司提供其辦理房屋產(chǎn)權證所需施工單位提交的全部資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需由施工方交付的施工資料應系特定物,,而非種類物,,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并未就涉案工程竣工后施工方需提交哪些施工資料作出明確約定,甲公司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涉案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形成了哪些施工資料,,甲公司在涉案工程尚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情況下提起該訴求,,應視為其訴訟請求不明確,其起訴不具備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原審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不當,,二審依法予以糾正,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

【法官點評】

施工資料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建設單位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其目的在于證明施工程序合法,,質量已經(jīng)檢驗合格。實踐中,,承包人出于各種原因往往不能提交全部施工資料,,這將直接導致驗收備案受阻,建設單位無法辦理權屬證書,,為此,,建設單位往往通過訴訟來解決。但,,由于施工資料數(shù)量較多,種類繁雜,,建設單位的訴訟請求往往僅用“有關資料”、“全部資料”等概述,,庭審中往往也提交不出具體明細,,導致裁判主文難以全面表述,而且此類標的物均為特定物,,不宜執(zhí)行,,故二審作裁駁處理。這就提醒廣大建設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過程中,,要建立健全檔案管理體系,完善參建留痕留檔制度,,建立相關檔案臺賬,,以防發(fā)生訴訟時訴求不明或舉證不能。建設單位也可在締約時,,與施工單位明確約定好逾期提交施工資料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遇到此類糾紛時,,可通過提起違約之訴或損害賠償之訴的方式實現(xiàn)權利救濟。

【基本案情】

a公司作為建設方,,將其防水工程發(fā)包給b防水公司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產(chǎn)生爭議,b防水公司起訴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無故將其趕出施工現(xiàn)場,構成根本違約,,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施工合同,,并就實際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a公司抗辯稱,,其不支付b防水公司工程進度款并將其趕出施工現(xiàn)場的原因,,是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質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對不合格部分進行了部分修繕處理,。庭審中,a公司提交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并要求扣減相應工程價款。庭審中雙方對a公司修繕的具體部位,、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有爭議,a公司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及形式均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a公司主張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構成違約,要求扣減相應的工程價款,,應就自己的主張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其雖提交了司法鑒定申請,要求對b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進行質量問題鑒定,,但其自認已對涉案工程自行進行了修繕,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b公司完工時的原貌,,失去鑒定的基礎,對其要求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據(jù)此,法院認定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認定a公司未按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并將b公司趕出施工現(xiàn)場,構成根本違約。按照b防水公司實際完工部分,,支持了b防水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訴求,。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jīng)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fā)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本章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第二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做、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可見,我國法律規(guī)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fā)包人就此的救濟途徑是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減少報酬、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等。但發(fā)包人在未有證據(jù)證明已向施工人發(fā)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況下,,擅自對工程進行修繕,,存在履約不當,且在不能證明自己具體修繕的部位及修繕的具體工作內容的情況下,,要求對施工方已完工部分進行質量問題司法鑒定,因此時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時的原貌,,將失去鑒定的基礎,。本案提醒廣大開發(fā)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不但要誠信履約,還要正當履約,,并且要有證據(jù)保存,、保護意識,否則,,一旦發(fā)生訴訟,,將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0日,,王某與青島某酒店簽訂《裝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約定由王某對青島某酒店進行裝飾裝修,,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合同價款暫定100萬元,,工期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逾期完工則應根據(jù)逾期天數(shù)按每日1000元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承擔逾期完工損失,。工程款支付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30%,施工中期支付40%,,竣工驗收合格付25%,,余5%作為質保金,保修期兩年無質量問題后返還,。并約定,若青島某酒店未按期付款超過10日,,應向王某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合同簽訂后,,王某按約進行施工,,并提交錄音證據(jù)證明其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于2015年6月1日投入經(jīng)營使用,。青島某酒店共支付王某工程款70萬元。現(xiàn)王某起訴請求青島某酒店支付扣除質保金之外的工程余款2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5萬元,。青島某酒店抗辯稱王某逾期完工,,實際交付時間是6月30日,,不應支付工程余款并應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2萬元,。王某主張錄音證據(jù)顯示雙方已進行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主張的交付時間是其經(jīng)營使用后又要求王某進行維修的時間,,且已修理完畢,青島某酒店在訴訟前也再未提出質量異議,。

一審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王某按約完成施工,,青島某酒店應承擔支付工程欠款的義務。青島某酒店雖抗辯稱王某存在逾期完工,,但青島某酒店已于2015年6月1日進行經(jīng)營使用,,錄音證據(jù)也顯示雙方也已于2015年5月28日進行完工交付,故青島某酒店主張王某承擔逾期完工違約金,,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因此,,青島某酒店應向王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5萬元,。關于違約金,,一審認為,根據(jù)合同約定,,青島某酒店存在延期付款行為,應按照工程款總額的5%給予賠償,,遂判令青島某酒店支付違約金5萬元。青島某酒店不服,,上訴至本院,。二審經(jīng)審理認為,因王某作為個人不具有相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故其與青島某酒店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關于王某主張的工程款應否支持問題,,本院認為,涉案合同雖被認定為無效,,但鑒于涉案工程已經(jīng)如期交付使用,,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實,青島某酒店亦未提出質量異議,,青島某酒店應按約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二審認為,,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故王某主張青島某酒店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于法無據(jù),,應不予支持。但鑒于青島某酒店未按期付款,,其應承擔相應利息損失,。因涉案工程已于2015年5月28日完工交付,,青島某酒店應依法支付工程余款25萬元,其未按期支付,,故應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以25萬元為基數(shù)向王某支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的相應利息,。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涉及建筑工程質量,,事關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生效給予更多的干預和監(jiān)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相關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yè),,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jīng)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成立工程,?!蹲罡呷嗣穹ㄔ骸搓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相關規(guī)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直至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應依法認定無效,。由此可知,,我國對建筑業(yè)企業(yè)實行資質管理,不允許無資質的建筑業(yè)企業(yè)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接建設工程,否則所簽訂的合同無效,。本案雖系裝飾裝修工程,,但根據(jù)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因此,,施工裝飾裝修工程亦應具有法定的施工資質,,無施工資質的個人所簽訂的裝飾裝修合同應依法被認定為無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從事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無施工資質的情況大量存在,,也由此引發(fā)諸多糾紛。雖然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但施工人可依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并不代表其可依據(jù)合同實現(xiàn)其他相關權益,。因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即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依據(jù)合同約定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亦無效,,比如逾期付款、延誤工期的違約責任條款雖有合同約定,,但因合同無效則對當事人不具有拘束力,,依法不能適用。本案中,,因合同無效,,故王某依據(jù)合同約定主張的逾期付款違約金缺乏依據(jù),,應不予支持。但公平起見,,雖違約金條款不能適用,,基于利息是法定孳息,可從應付款之日對王某主張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另外,,本案系因青島某酒店主張王某逾期完工證據(jù)不足而不予支持逾期完工違約金。而實踐中即使存在逾期完工事實,,則逾期完工違約金也將因合同無效而不能適用,。因此,,在裝飾裝修工程中,無論是發(fā)包人還是承包人,,均應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依法簽訂、履行合同,,避免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導致合同無效,,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既不利于維護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也不利于建筑施工方合法權益的維護,。當然,,在實踐中,,對工程量少、造價低的家庭居室裝飾裝修,,也可以依據(jù)有關承攬合同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不因承包人無資質而認定合同無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發(fā)包方)與乙公司(承包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甲公司將某項目的基坑支護工程發(fā)包給乙公司進行施工,,工程竣工進行結算時,,雙方對部分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產(chǎn)生爭議,乙公司訴至法院,。一審中,,甲公司主張,2014年7月22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三方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22日工程量表》中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150m,,故乙公司完成的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以此為準,。乙公司認可該工程量完成表的真實性,,但又另提交了一份2014年7月15日由涉案工程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確認的《xx工程已完工程量表》(以下簡稱“《7月15日工程量表》”),,該表中也記載了部分工程量,乙公司完成的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之和,。甲公司則辨稱,認可《7月15日工程量表》的真實性,,但該表系分表,,《7月22日工程量表》系總表,后者系三方對最終工程量的確認,。原審采信甲公司的辯解,,以《7月22日工程量表》完成時間在后,系總表為由,,以該表為依據(jù)最終確認乙公司完成工程量為10150m,,據(jù)此判令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該部分工程款200余萬元。乙公司對一審判決不服,,以實際工程量應為二張工程量表記載的工程量之和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中經(jīng)審理查明,《7月15日工程量表》中關于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1,、南側第二道錨索完成工程量2016m,,2、西側第二道錨索完成數(shù)280m,3,、東側第三道(-9.40m)錨索完成數(shù)2016m”,而《7月22日工程量表》中關于預應力錨索的記載是“西,、北、南側第一道,、東側第一道,、第二道錨索工程量10150m”,二者記載的工程范圍名稱并不重合,。二審庭審中,,主審法官要求甲公司當庭確認兩份工程量表中記載的工程量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甲公司對此不能確認,。據(jù)此,,二審認定兩份工程量表中確認的工程量不存在重合。因此,,乙公司主張的關于涉案工程預應力錨索的已完工程量應是兩份工程量表記載的完成工程量之和的上訴理由成立,,涉案工程預應力錨索工程量應確定為2016+280+2016+10150=14462米 ,該部分工程價款應為300余萬元,據(jù)此對原審進行了改判,。

【法官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fā)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本條規(guī)定從實際出發(fā),從證據(jù)的角度來平衡雙方的利益關系,,對維護施工單位合法權益有利,。實踐中,根據(jù)工程慣例,,確認工程量的證據(jù)除工程簽證單外,,“其他證據(jù)”一般還包括:雙方往來函件、會議紀要,、變更通知,、設計變更圖紙、施工日志,、工程費用定額等,。本案中,兩份工程量表從形式上來看,,更接近于工程簽證單,,但因記載內容紛繁龐雜,不易辨別,,且形成在先的簽證單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4000余米,,形成在后的簽證單記載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為10000余米,這就使甲公司所主張的后者與前者是總與分關系的辯解具有一定的可信性,,導致原審認定錯誤,。二審詳細審查了兩份簽證單中關于預應力錨索部位的描述的差異,結合甲公司不能確認二者關于預應力錨索工程量的記載哪些部分存在重合的事實,,認定二者并非總與分的關系,,對原審予以了改判。這也提醒廣大建筑工程施工單位,,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關于證明自己實際完成工程量的證據(jù),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記載清晰,,以防發(fā)生訴訟時舉證不能或提交的證據(jù)被誤讀。

【基本案情】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起訴稱,,2012年10月,,建設單位丙公司將青島某綠化工程發(fā)包給被告乙公司。此后,被告乙公司將該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給原告甲公司,,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由甲公司實際施工,乙公司收取8%的管理費和2%的所得稅,。合同簽訂后,,原告甲公司施工了部分工程,2013年6月份原被告協(xié)商同意原告退出施工,,雙方對已完工程量進行了清點,,并辦理了工程驗收交接,同時進行了工程割算,。但被告未支付價款,。請求判令:被告乙公司支付原告甲公司工程款260萬元。被告乙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解除合同協(xié)議書中約定了雙方結算后按照建設單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進度和比例支付,,現(xiàn)在建設單位未結算完畢,,不具備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條件,。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1、建設單位丙公司青島某道路綠化工程(景觀綠化)發(fā)包給被告乙公司,,雙方簽訂了《青島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暫定價款3000萬元,以最終審計結果為準,。

2,、被告乙公司將上述道路綠化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甲公司,并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約定被告乙公司按照工程結算值的8%提取管理費,,結算依據(jù)招投標標底優(yōu)惠后綜合單價及相關規(guī)約定。

3,、原告甲公司不具備道路綠化工程施工資質,。

4、2013年6月份,,原告甲公司與被告乙公司簽訂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書》解除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自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雙方解除施工合同,。按照實際施工內容結算工程款,。截至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止,已實際完成的全部工程施工內容為《實際完成的工程施工內容明細》所列明的內容,,其工程量暫定為300萬元,。乙公司比照工程建設單位向其支付工程款的進度與比例,及時按照前款規(guī)定扣除8%的管理費用、稅金,,余款252萬元,。相應地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付款時間為工程建設單位丙公司向被告乙公司撥付工程進度款后七日內,。

5,、2014年8月,建設單位丙公司出具情況說明,,證明涉案工程整個一標段2014年5月完工并進入養(yǎng)護維修期,。

6、原被告雙方申請對甲公司實際施工的涉案工程的工程價款進行評估鑒定,。法院委托青島某公司對涉案工程在甲公司施工期間的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甲公司施工的道路綠化工程造價為370萬元。法院認為,,涉案工程系建設單位丙公司發(fā)包給乙公司的綠化工程,,乙公司承包后又將該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給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建筑公司施工資質,,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的分包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合同無效的,可參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款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故,,涉案原告甲公司施工的工程價款以雙方申請作出的鑒定結論為依據(jù),扣除約定由原告承擔費用后尚欠219萬元未支付,。關于雙方爭議的支付條件是否成就問題,,甲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驗且已交付并進入養(yǎng)護期,而建設單位丙公司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審計結算,,雙方不宜再按照原約定的以建設單位付款進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甲公司可以向被告乙公司主張工程價款。遂判令被告乙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19萬元,,對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

【法官點評】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作出的上述約定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該約定合法有效,,且根據(j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通常應當要求當事人依照約定履行,。該種約定系承包人為減少自身的資金壓力,,向實際施工人或轉(分)包人轉移風險的一種條款。該類約定系附加了一定的條件,,但約定所附加的條件僅僅是約束工程款支付的期限和進度,、比例等,,屬于合同履行階段,而不涉及效力問題,,因而該約定在法律性質上并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第及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而應認定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條件的合同條款,如該條款所設的條件或期限未達成或未屆滿,,并不能否定承包人與實際施工人或轉(分)包單位之間存在工程欠款的債權債務實體權利,,條款本身的效力一般不受影響。

此類約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較為常見,,但是,,當建設單位長期不對工程造價進行結算時,會導致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亦長期無法收到工程款,,其向合同相對方索要工程款時,,會以建設單位未結算或未付款為由被拒。審判實務中常見的與此相關的拖延結算事由通常有需要由政府機關或關聯(lián)單位主導審計結算,、建設單位將工程自行分包以及由承包人另行轉(分)包的工程因管理混亂工程資料不齊全或各分包單位相互牽制導致難以結算等等,,其中既可能有主觀惡意拖延的因素,也可能有受客觀條件限制的原因,。但對于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而言,,不論拖延結算的原因為何,其投入資金建造了工程后,,長期收不回資金,,面臨巨大的資金壓力以及工人追討欠薪壓力等,,多數(shù)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在處理該類糾紛時,對于該類約定,,一方面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對于當事人自由自愿簽訂的合同條款效力依法予以認定,另一方面對于該類條款合法有效時會進一步對于該約定的付款條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屆滿進行實質性審查,。審查的關鍵問題之一就在于對建設單位長期未結算或未付款的原因進行認定,。如若查明建設單位存在惡意拖延導致長期未進行審計或結算及付款的,承包人亦不積極主張的,,此時,,繼續(xù)堅持適用轉(分)包合同中約定的按照建設單位付款進度或比例進行付款,對于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明顯不公平,,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約定的上述條件作為付款條件,,或參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視為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付款條件已成就,,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實際施工人或分包單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如果查明建設單位有正當理由并非無故惡意拖延審計結算及付款的,原則上,,仍然應當按照雙方約定作為付款條件,。在舉證責任分配上,對于建設單位長期未審計結算的情形,,如若建設單位系案件當事人之一,,則應當由建設單位舉證證明其長期未審計結算的原因;如若建設單位不是案件當事人的,則由實際施工人或分包人的合同相對方——承包人來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對于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等難以自行收集的證據(jù),,必要時,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法院向建設單位調查取證,。

總之,,對于此類合同約定,法院往往通過舉證責任分配以及兼顧公平合理的原則,,查明相關事實,,對該類約定是否作為付款條件予以認定。

【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26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安裝施工合同約定,,乙公司承攬安裝甲公司承建的嶗山某街道新型集中社區(qū)斜屋面彩瓦工程;項目及價格,斜屋面彩瓦六邊形每平方米43.5元,,數(shù)量5621平方米,,計款244513.5元,屋脊瓦每平方米42元,,以施工后統(tǒng)計的數(shù)額結算,,如單方?jīng)]有認真履行,按合同總價款賠付并另行支付30%違約金和5‰的日逾期利息以及律師費用,。雙方當事人還對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項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乙公司進行了施工,,2011年3月11日,,工程全部完工,甲公司簽字確認“該項工程已全部完工,,驗收雙方確認”,。甲公司工程部門為乙公司出具了工程圖紙和結算單,結算工程造價為269 634.36元,。甲公司已付乙公司工程款173300元,,尚欠工程款96 3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安裝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應按約定履行。工程完工驗收后,,甲公司為乙公司出具的圖紙及結算書工程價款為269634.36元,,乙公司要求按244513.5元結算,從其主張,。甲公司于2011年8月26日付工程款173 300元,,未按合同約定付款至95%,構成違約應承擔責任,,按合同約定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30%違約金計73354元,、支付逾期付款每日5‰的利息,乙公司只請求甲公司支付30%的違約金,,從其主張,。乙公司起訴聘請律師支付律師費9000元,甲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付款,。甲公司欠乙公司工程款71213.5元,,工程未過質保期,應扣除5%的質保金12225.68元,,甲公司應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一審法院據(jù)此判決:一、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工程款58987.82元;二,、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違約金73354元;三,、甲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乙公司律師費9000元。宣判后,,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主要理由是:乙公司不具備相關資質,合同無效,,一審法院對工程款計算條款和違約條款適用錯誤,。乙公司答辯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完畢后主張合同效有主觀惡意,,其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涉案工程已經(jīng)完工并且質量合格,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乙公司在二審中確認其不具備對涉案工程進行施工的資質,,故涉案合同無效,。同時,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合同無效的過錯在于對方,,故本案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具有同等過錯,。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驗收合格,,本案可以參照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支付工程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無效,,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甲公司未及時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引發(fā)本案訴訟,,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合同無效的責任,,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負擔。對于損失的數(shù)額,二審酌情以甲公司應支付工程價款的30%及乙公司支付的律師費來計算為82354元,,由甲公司,、乙公司各應負擔41177元。據(jù)此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法院關于支付剩余工程的判決,,撤銷違約金,、律師費的判項,同時判決甲公司賠償乙公司損失41177元,。

【法官點評】

涉及合同糾紛,,法院首先要依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如果合同有效,,依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做出認定,。如合同無效,還應對合同無效的后果進行處理,。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認定主要通過列舉的方式,,規(guī)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和第四條。本案系因有乙公司因沒有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資質,,屬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此類合同無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無效認定,,有效處理”。具體還要區(qū)別建設工程是否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如竣工驗收合格,,按照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guī)定,承包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應予支持,。如驗收不合格經(jīng)維修后又合格的,發(fā)包方應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如驗收不合格經(jīng)維修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主張工程款的,,則不予支持。本案屬于合同效,,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乙公司主張工程款應予支持,但不應再適用違約條款,,而是做為損失部分由雙方進行了分擔,。

無論是建設單位、發(fā)包方,、合法轉包人,、分包人還是實際施工,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都應了解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避免因合同無效而導致自己利益受損。

【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萬元,,同時確認甲公司對承包建筑的價值277萬元鋼結構廠房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2、本案訴訟費用由乙公司承擔,。為證明其主張,,其提交如下證據(jù):證據(jù)一、《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一份,,該證據(jù)證明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鋼結構安裝合同,,由甲公司為乙公司制作安裝鋼結構廠房,工程量為4800平方米,、工程單價為580元/平方米,,工程造價為2 784 000元,由甲公司墊資制作安裝,,工程驗收合格后,,按實際結算價款支付工程款。證據(jù)二,、《竣工驗收單》一份,,該證據(jù)證明甲公司是在2014年10月30日竣工驗收,乙公司認可工程質量合格,。證據(jù)三,、《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一份,該證據(jù)證明工程驗收合格后,,雙方于2014年11月2日進行結算,工程量為4 789.5平方米,,工程總造價為277萬元,,甲公司在法定期限里享有工程款優(yōu)先權,。乙公司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無異議,認可工程款數(shù)額,。另查明,,甲公司沒有取得承建鋼結構廠房的相關資質。

法院審判業(yè)務管理系統(tǒng)顯示: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經(jīng)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因乙公司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絕大多數(shù)案件執(zhí)行終結,。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甲公司并無施工資質,故其與乙公司于2012年9月29日簽訂《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該合同雖然無效,,但乙公司認可甲公司已施工完畢并對雙方確認的結算單無異議,,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法院予以確認,。乙公司應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77萬元,。甲公司主張其對涉案工程價款具有受償權,對此,,法院認為,,本案審理中,甲公司僅提交了其與乙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竣工驗收單》,而不能提交圖紙,、簽證,、材料采購合同等其他施工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涉案工程由其實際施工。且,,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故,,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chǎn)的合理懷疑,,據(jù)此,法院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依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277萬元的.請求予以支持,,對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點評】

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在發(fā)包人不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時,,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或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對折價或者拍賣所得的價款,,承包人有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ㄔO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在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建設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保護范圍包括施工過程的全部建安成本,即應包括施工工程中發(fā)生的機械費用,、管理費,、措施費等。在我國,,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發(fā)包人拖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問題十分普遍,。優(yōu)先受償權設立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因為在發(fā)包人拖欠的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承包人應當支付給施工工人的工資及其他勞務費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多數(shù)案件因乙公司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而執(zhí)行終結,。本案中乙公司對甲公司的主張及提交的證據(jù)均予認可,未作任何抗辯,,明顯與常理不符,。且甲公司僅提交了其與乙公司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制作安裝合同》、《鋼結構廠房竣工驗收結算單》,、《竣工驗收單》,,而不能提交圖紙、簽證,、材料采購合同等其他施工資料來進一步證明涉案工程由其實際施工,。在工程價款近300萬元的工程中,甲公司提交的證據(jù)過于簡單,,也不符合施工慣例,。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優(yōu)先于抵押權等權利,早在甲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之前,,法院已經(jīng)立案受理乙公司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案件幾十起,,若支持甲公司的優(yōu)先受償權,可能會損害乙公司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法院不能排除乙公司與甲公司存在惡意串通轉移財產(chǎn)的合理懷疑,,故法院對甲公司的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青島某研究院和青島某區(qū)投資開發(fā)公司作為發(fā)包方與甲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包該研究院青島研發(fā)基地項目綜合辦公樓等工程。2011年5月17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智能化工程專業(yè)分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分包上述研發(fā)基地項目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智能化工程,。2011年6月12日,,丙公司(訴訟中,,乙公司認可其與丙公司之間系“合作關系”)與丁公司簽訂研究院弱電系統(tǒng)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丁公司負責保障樓,、科研樓,、檢測中心、辦公樓綜合布線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一卡通系統(tǒng),保障樓有線電視系統(tǒng)和門鈴系統(tǒng)的輔材采購,、施工,、安裝、調試;工程價款總計30.5萬元,,發(fā)生單項設計變更,、工程洽商、不可抗力時,,經(jīng)丙公司審定后可調整本合同造價;自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本工程保修期12個月;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日內,扣除工程質保金11 500元,,剩余款項一次付清;余款11 500元,,待質保期滿后7日內一次性支付。該合同載明丙公司聯(lián)系人為案外人徐磊,。上述合同簽訂后,,丁公司依約完成施工義務,丙公司的聯(lián)系人徐磊于2012年8月24日在丁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證書》中“驗收單位”一欄(載明:同意驗收)“負責人”處簽名并注明“施工完畢”,,“驗收意見”一欄載明:1,、走線規(guī)范、設備安裝牢固,,施工符合有關規(guī)范;2,、合同內約定及追加的工作內容已安裝、處理到位,。后因丙公司僅支付丁公司工程款10萬元而未支付其他款項,,丁公司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0.5萬元及利息,由甲公司,、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在青島某研究院、青島某區(qū)投資開發(fā)公司共同與甲公司簽訂建筑工程總包合同,、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智能化工程分包合同的情況下,,丁公司與丙公司簽訂的研究院弱電系統(tǒng)施工合同屬于違法分包,該合同無效,。但鑒于涉案工程已由丁公司于2012年8月24日施工完畢并經(jīng)驗收合格,,故丙公司仍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工程款,但丁公司請求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據(jù)此判決丙公司支付丁公司剩余工程款20.5萬元及相應利息,,并駁回丁公司對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的訴訟請求,。丁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青島某研究院、甲公司均應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與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丁公司要求與其無合同關系的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青島某研究院對其主張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既不符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也無法律依據(jù),遂據(jù)此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首先,關于本案涉及到的合同相對性問題,。所謂合同相對性,,即合同效力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主體之間,,只對特定主體發(fā)生約束力,,即其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合同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也不承擔合同上的義務;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基于合同相互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當事人不能依據(jù)合同對合同關系外第三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合同關系外的第三人也不能依據(jù)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具體到本案中,,丁公司與丙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而與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之間均不存在合同關系,,依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其只能向合同相對人丙公司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而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張工程款。

其次,,關于丁公司主張的連帶責任問題,。丁公司突破合同相對性,向其合同相對人之外的甲公司,、乙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主張權利,,依據(j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二款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睆脑搩煽钜?guī)定可以看出,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主張工程款以不突破合同相對性為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以突破合同相對性為特別規(guī)定,。該特別規(guī)定意在保護農民工等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實際施工人可能是自然人,、超資質等級施工的建筑施工企業(yè)、超施工資質范圍從事工程基礎或者結構施工的勞務分包企業(yè)等,。本案中,,丁公司作為具有涉案工程施工資質的單位,經(jīng)與丙公司簽訂涉案弱電工程施工合同,,負責涉案保障樓,、科研樓、檢測中心,、辦公樓綜合布線系統(tǒng),、監(jiān)控系統(tǒng)、一卡通系統(tǒng),,保障樓有線電視系統(tǒng)和門鈴系統(tǒng)的輔材采購,、施工、安裝,、調試,,所提供的是專業(yè)技術安裝工程作業(yè)而非普通勞務作業(yè),且被拖欠的系工程款并非勞務分包費用,,并不具備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適用條件,,故其要求乙公司及其青島分公司,、甲公司和青島某研究院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09年1月5日,,甲公司承包青島某改造工程安置區(qū)項目——4#、5#樓施工圖紙范圍內的消防報警安裝工程;2009年6月25日,,甲公司又承包該項目室外消防管道(球墨鑄鐵管)施工圖紙范圍內的室外消防管道及室外消防聯(lián)動工程,。上述工程承包合同的相對方均為乙公司。2009年8月11日,,4#,、5#樓消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甲公司稱,,乙公司已付工程款共計2236856元,,欠付工程款417995.64元,故起訴至人民法院,。乙公司辯稱,,甲公司始終未安裝消防報警crt系統(tǒng),不應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

經(jīng)庭審查明,,2014年8月4日,雙方達成《工程結算書》一份,,載明:甲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結算值共計2654851.64元;備注部分寫明存在的問題包括:消防控制室crt未調試安裝等,。2015年4月2日,甲公司(專業(yè)工程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分包人)與丙公司(總承包人)簽訂《x小區(qū)消防工程補充協(xié)議》,,約定:為完成消防報警crt的安裝,乙公司于本協(xié)議簽訂后3日內支付給甲公司工程款20萬元;甲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安裝完成后2日內,,甲乙公司與涉案小區(qū)物業(yè)公司辦理crt實體移交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xù);在完成交接后兩周內,總承包方丙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未付工程款,。2016年3月7日,法院進行現(xiàn)場勘驗,,并對物業(yè)公司管理人員進行詢問,。物業(yè)管理人員稱,4#,、5#樓一開始沒有crt設備,,2016年3月2日左右有人到監(jiān)控室安裝一臺電腦,不知道誰安裝的,,現(xiàn)在無法開啟使用,。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已經(jīng)達成《工程結算書》,共同確認涉案工程款共計2654851.64元,,乙公司已經(jīng)支付工程款2236856元,,剩余工程款417995.64元至今未付。依據(j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crt系統(tǒng)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甲乙雙方與物業(yè)辦理crt實體移交手續(xù)后兩周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依據(jù)現(xiàn)場勘驗,,crt系統(tǒng)目前并未實際使用,,電腦并未開啟,且依據(jù)物業(yè)管理人員的陳述,,該系統(tǒng)于2016年3月份才安裝,,至今無法開啟使用。甲,、乙公司雙方約定了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即甲公司應安裝并確保crt系統(tǒng)經(jīng)過調試正常運行,且需要甲,、乙公司與物業(yè)三方共同辦理移交手續(xù),在雙方約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權拒付甲公司相應工程款,,甲公司應與乙公司繼續(xù)履行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將crt系統(tǒng)安裝調試正常使用并移交后,,再向乙公司主張支付剩余工程款項,。故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調解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甲公司請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首先,,雙方于2015年4月2日簽訂的《消防工程補充協(xié)議》系自愿簽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該協(xié)議履行。其次,,該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萬元工程款后一周內完成crt系統(tǒng)安裝工作并調試正常運行;雙方與物業(yè)辦理crt實體移交手續(xù)后兩周內,,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這是雙方約定的付款條件,,乙公司隨后支付20萬元工程款,。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crt系統(tǒng)目前并未實際使用,,電腦并未開啟,,且依據(jù)物業(yè)管理人員的陳述,該系統(tǒng)系2016年3月份才安裝,,且無法開啟使用,。因此,原告甲公司并未完成約定的合同義務,,導致付款條件未成就,。第三,該協(xié)議約定,,甲公司應安裝并確保crt系統(tǒng)經(jīng)過調試正常運行后,,雙方與物業(yè)共同辦理書面移交手續(xù),乙公司才支付剩余工程款,,而原告甲公司亦未舉證證明三方共同辦理了書面交接手續(xù),。因此,在雙方約定的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條件未成就之前,,乙公司有權按照協(xié)議約定拒付甲公司相應的工程款,。

【基本案情】

a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將其開發(fā)的某小區(qū)住宅樓工程進行公開招標,招投標前a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談判,,2014年3月,,雙方就談判內容訂立了《某小區(qū)住宅樓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開招標中中標,,并于2014年8月與a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訂立了中標合同,,該中標合同對工程項目性質、工程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均作了詳細的約定,,并將中標合同向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備案,。2015年底該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但雙方對于用哪一份合同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jù)存在爭議,,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訴至法院。本案審理過程中,,a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認為,,應按標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標前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已經(jīng)實際履行,,而中標合同只是作為備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結算。而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應按中標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標合同是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規(guī)定簽訂的,且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jù),。法院認定,,因a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違反招投標法的強制性規(guī)定,涉嫌串標,,故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認定無效,,雙方當事人應按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款。

【法官點評】

在建設工程領域中,,存在大量的“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同一標的工程簽訂二份或二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通?!瓣柡贤笔侵赴l(fā)包方與承包方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依據(jù)招投標文件簽訂的在建設工程管理部門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瓣幒贤眲t是承包方與發(fā)包方為規(guī)避政府管理,私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規(guī)定的招投標程序,且該合同未在建設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本案中,,b建筑工程公司認為,中標合同已向有關部門備案,,應作為結算依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jīng)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jù),。”但適用本條規(guī)定的前提是備案的中標合同為有效合同,。而本案中,,a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與b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投標前已經(jīng)對招投標項目的實質性內容達成一致,構成惡意串標,,并且簽訂了標前合同(陰合同),,后又違法進行招投標并另行訂立中標合同(陽合同),,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此中標無效,,從而必然導致因此簽訂的標前合同和中標合同均無效。故本案并不適用《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因此,,標前合同(陰合同)與備案的中標合同(陽合同)均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被認定為無效時,,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的建設工程合同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六

季某是成都某公司的技術總監(jiān),北京一家公司招聘技術副總裁,,季某經(jīng)過網(wǎng)上視屏面試,,北京這家公司正式向季某發(fā)出offer,通知其國慶后即來北京上班報到,。

季某為此很高興,,請親朋好友多次聚會,花費上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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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慶后季某剛到北京,,公司就通知其撤回offer,原因是該職位已經(jīng)有更合適的人員,。

季某大為光火,,向勞動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北京公司履行與自己的勞動合同,。

本人觀點:北京這家公司的做法非常不妥,,有違誠信的市場原則,但是從勞動法角度,,季某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單位發(fā)出offer,應視為要約邀請,,雙方?jīng)]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還沒有建立。

offer不等于勞動合同,,這一點是確定無疑的,。

第二章 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到底是辭職還是解雇?

曾某是單位的主管,工作能力一般,,與同事相處也不和諧,。

人力資源總監(jiān)與其談話,要求自動離職,并且手寫一份辭職申請書,。

曾某寫完辭職申請書并且辦理完畢離職手續(xù)后,,非常后悔,認為自己被單位算計了,。

于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賠償金。

而單位稱曾某是自己提出離職了,,有辭職申請書為證,。

本人觀點:本案看似復雜,其實關鍵一點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動議,,勞動者同意了,,雙方屬于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辭職申請書只是一個表象,。

本案既不是辭職,,也不是解雇,而是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

進一步講,,本案的關鍵在舉證。

如果曾某能舉證證明人力資源總監(jiān)的談話內容,,則應認定為協(xié)商一致,,如果不能舉證,那么辭職申請書就具有強大證明力,,足以證明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第三章 因勞動合同的終止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約定終止條件出現(xiàn),企業(yè)終止勞動合同無效,。

魏某(女)與單位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時,,單位提前一個月發(fā)出不予續(xù)簽通知書。

在單位支付了經(jīng)濟補償金后,,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

但是幾天后魏某發(fā)現(xiàn)自己已經(jīng)懷有身孕,隨要求與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單位稱雙方勞動合同已經(jīng)解除,并且也支付了經(jīng)濟補償金,,勞動合同不可能繼續(xù)履行,。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法》有明確規(guī)定,女職工在三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以及勞動者在醫(yī)療期等,如遇勞動合同到期,,則勞動合同自動順延至上述期限屆滿,。

本案中魏某在單位辦理離職手續(xù)期間已經(jīng)懷孕,,實際上此時勞動合同并沒有到期,單位以勞動合同到期而不予續(xù)簽是缺乏法律依據(jù)的,,因此勞動合同的解除也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雙方勞動關系仍然存在,魏某有權回單位上班,,并享受相應孕期待遇,。

進一步說,女職工的三期以及醫(yī)療期等可以改變勞動合同期限,,使其延長,,可以使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變得沒有法律效力,但是這些期間不能對抗《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的過錯性解除——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即使正處于醫(yī)療期,,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因調崗調薪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增設部門總監(jiān),,對部門經(jīng)理是否意味著調崗

張某是公司的財務經(jīng)理,,是財務部的一把手,全面負責財務部的日常管理,。

后公司架構調整,,在財務部設立財務總監(jiān)的職位,,其級別高于財務經(jīng)理,。

張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認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調崗,,沒有協(xié)商一致,,要求恢復自己對財務部全面管理工作,。

本人觀點:公司出于發(fā)展需要進行必要的戰(zhàn)略調整,,增設或者減少一些部門或者崗位,,法律是允許的,,只要不調整薪酬,問題就很好解決,。

所以,對于某個員工欲進行調崗調薪,可以分兩步走,,先調崗不調薪,,待其接受這一事實或者勞動仲裁敗訴后,再相應的調整薪酬,。

并且,,就調崗的合理性來說,財務經(jīng)理原先承擔著巨大的工作壓力,,這對于勞動者來說是義務,,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是權利。

(用人單位的義務是給付工資,,勞動者的權利是獲得報酬),。

現(xiàn)在增加了財務總監(jiān),財務經(jīng)理的義務少了,,相當于用人單位放棄了自己的部分權利,,從民法原理角度,是符合權利可以放棄的原則的,。

案例二:崗變薪不變,,員工拒絕到新崗位報到被企業(yè)辭退

陳某是單位的技術總監(jiān),在總部北京工作,。

公司因為業(yè)務發(fā)展需要,,在南京開設了分公司。

人力資源負責人和陳某協(xié)商,,希望調任陳某至南京分公司副總經(jīng)理,。

陳某認為公司將自己調往南京,是想把自己支走,,因此不同意,。

雙方發(fā)生爭議,訴至勞動仲裁委,。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履行地點是勞動合同重要條款,。

將陳某調往外地,是對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雙方應遵循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

本案雙方已訴至勞動仲裁委,可以預見陳某將勝訴,。

除非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否則陳某將繼續(xù)在北京總部工作。

公司的快速多元化發(fā)展,,在各地設立分公司,并派駐總部人員常駐是常有的事。

但從法律角度,,應遵循協(xié)商一致原則,。

提出兩點對策,一是充分協(xié)商,,簽署補充協(xié)議,,作為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而是不任命分公司的職位,以出差的名義排其前往工作,,即不形成對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五章 因勞動報酬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設計師晝夜加班,離職時索要加班費

本人觀點:由于崗位需要,,廣告公司平面設計人員一般是晚上工作,,并且每天實際工作時間是超過8小時的。

因此比較穩(wěn)妥的方法是申請綜合工時制,,這樣即不存在延時加班等情形,。

當然,勞動者主張延時加班,,是要由勞動者舉證的,。

這些證據(jù)包括——與會人員簽名的會議記錄、在延長時間內完成的工作并有相應記錄,、證人證言(效力較弱),、往來收發(fā)的郵件等等。

案例二:客戶毀約,,離職銷售員索要提成工資

白某是一家培訓公司的銷售人員,,一次與某事業(yè)單位順利簽單。

該培訓公司與事業(yè)單位的合同約定總款項30萬元,,分3個月支付,。

根據(jù)培訓公司提成制度,當月回款額5%作為提成發(fā)放,。

合同簽訂后,,白某因為身體原因而提出離職,并辦理了離職手續(xù),。

但是商海難料,,事業(yè)單位解除了該培訓合同。

白某得知后,,認為自己在職時簽下此單,,根據(jù)規(guī)章制度公司應支付提成,至于該合同時候履歷,,則不關自己的'事情,。

本人觀點:剝繭抽絲,,本案的關鍵就是提成制度的效力以及執(zhí)行的問題。

只要該制度經(jīng)過民主程序討論協(xié)商或者公示并有勞動者簽字,,同時內容合理合法,,就是有效的。

具體本案中,,提成制度明確規(guī)定,,支付提成的前提是當月有回款,而不是簽訂合同就支付,,所以白某的要求是不會得到支持的,。

第六章 因日常管理引發(fā)的勞動爭議

案例一:員工拒不交接工作,卻反訴企業(yè)拖欠工資

岳某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單位不打算續(xù)簽,。

在向岳某發(fā)出不予續(xù)簽通知書后,岳某表示反對,,稱自己找不到其他工作,,于是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后,仍然每天來上班,,并且每天在公司門口,,拿一份當天的報紙拍照,以證明自己每天來上班,。

岳某為人蠻橫,,公司同事都不愿招惹。

此狀況一直持續(xù)兩月之久,。

鑒于岳某每天都來,,公司也支付的工資。

后單位向其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自x月x日起將不再支付工資,。

岳某隨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雙倍工資,,經(jīng)濟賠償金等,。

本人觀點: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完全有權利不續(xù)簽,。

個別勞動者的蠻橫無理,,用人單位應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身利益。

本案中用人單位大意失荊州,,岳某每天來上班,,單位還支付工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該事實勞動關系相當于原勞動合同的續(xù)簽,,因此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一個月的雙倍工資,,在發(fā)出解除通知書后還應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

勞動者拒不交接工作時,,用人單位應及時停發(fā)工資,,停止繳納社保,謹防因為拖延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例二:預休年假,企業(yè)想收回不容易

2008年頒布了《國務院年假管理條例》,,對于年假有了詳細的規(guī)定,。

除非與員工有書面協(xié)議,否則年假不能存入下一年度,,即在當年必須使用完,,或者按照300%來支付。

支付300%,,包含本身工資,,其實是多支付2倍,這一點與法定節(jié)假日支付300%是不同的,。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運公司的長途客車上的檢票員發(fā)現(xiàn)甲、乙,、丙3人沒有買票,,于是讓某補票。

三人蠻不講理,,司機說;“你們沒有買票,,我們就可以把你們趕下車,干嘛那么多廢話,?!比寺牶螅械胶ε?,其中甲,、乙馬上就補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沒帶錢,,央求汽車把他帶到某某站,。

檢票員不同意,把丙趕下車,,當日下午1點,,售票員發(fā)現(xiàn)客人太多,已經(jīng)超員5人,,于是便拒載后來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車,售票員說,,“客車運輸不能超載,,出了問題,我們要負責任的,?!倍≌f:“出了問題,我負責,。不管什么問題,,我都一人負責?!笔燮眴T無奈便讓其上了車,,還說:“出了問題可由你一個全部負責!”下午3點,售票員發(fā)現(xiàn)戊某攜帶危險品,,便隨之把危險品拿到車下銷毀,。

戊堅決反對。

售票員說;“要么你拿著危險品下車,,要么讓我銷毀,。”后來,,由于擁擠,,王某把孕婦趙某擠得流產(chǎn)了。

根據(jù)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

(1)乘車人甲,、乙、丙3人沒買票,,售票員可否把其趕下車?

(2)由于丙身上沒帶錢,,售票員最終還是把他趕下車?是否合法?為什么?

(3)售票員是否有權銷毀旅客攜帶的危險品?為什么?

(4)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丁是否應負責?為什么?

(5)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售票員和其運輸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答案:

(1)乘車人沒買票,售票員不能直接把人趕下車,,應先讓其補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車的權利,,就應承擔付款買票的義務,。

(3)有權。

因其攜帶的危險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應負主要責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載運輸,,而強行上車,對造成并加劇引發(fā)趙某流產(chǎn)的擁擠狀態(tài)負有一定責任,。

(5)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客運公司負責違約損害賠償。

但公司可對其工作人員售票員進行追償,,讓其承擔部分責任,。

(6)對于趙某的流產(chǎn),如果王某沒有過錯,,王某將不承擔任何責任,,其責任主要由運輸公司承擔。

(7)客運公司應對丙的人身傷害負責,。

解題思路

本題可分為兩個部分,第(1)-(3)問為第一部分,,考查客運合同的權利義務,,第(4)-(7)問為第二部分,考查違約責任及人身侵權責任的承擔,。

本題設計思路比較簡明,,法律關系也比較簡單。

法理詳解

(1),、(2),、(3)《合同法》第294條規(guī)定;“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運。旅客無票乘運,、超程乘運,、超級乘運或者持失效客票乘運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guī)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p>

第297條規(guī)定:“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chǎn)安全的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規(guī)定的,,承運人可以將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根據(jù)以上兩個條文的規(guī)定,可得出第(1)-(3)問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條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適用于按照規(guī)定免票,,持優(yōu)待票或者經(jīng)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

依該規(guī)定,,客運承運人對旅客的傷亡應負無過錯責任,。

本案中趙某作為旅客,在乘運期間人身受到傷害,,客運公司依法應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至于丙的傷害賠償責任,依第302條第2款之規(guī)定,,仍應由客運公司負擔,。

因為在第(7)問的假設中,檢票員未將不買票的丙趕下車,,而是同意將其帶到某某站,,這就意味著丙是經(jīng)承運人許可拱乘的無票旅客,在運輸途中發(fā)生人身傷亡的,,照樣適用第302條第1款的規(guī)定,。

至于丁對趙某的責任,應是建立在一般侵權的責任基礎之一的,,而王某并無過錯,,對趙某不應負擔責任。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七

一,、案例背景,。

某建筑公司(簡稱承包人)通過議標取得某公司(簡稱發(fā)包人)的生產(chǎn)廠房b#廠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權,并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為總價包干形式,。工程為單層框架結構,建筑面積為6243.55平方米,,檐高為8.5米,,跨度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開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為261日歷天,,合同約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遲一天扣總價款的1‰,;質量為合格工程,;施工范圍為廠房施工圖內全部內容及設計變更中的內容;合同約定420元/平方,,包干總價為2622291.00元,。承包人如期開工,發(fā)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廠房結構已完成,內部隔墻未完成,,所有門未施工,,鋁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墻涂料未完成,,圖紙范圍內有多處未完成。工程一直處于停工狀態(tài),,于2008年2月份發(fā)包方向地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返還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違約金115萬元,,扣除未完工程價款40萬元,,并終止與承包人的合同關系。法院受理后,,應發(fā)包人的申請,,委托鑒定人對該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價款進行鑒定。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人對該工程的變更增項工程部分價款及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差價進行鑒定,。法院于2008年3月份對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調解,原被告雙方都對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了闡述,,各持己見,。

二、爭議焦點,。

1,、承包人與發(fā)包人對天棚抹灰取消的變更時點存在分歧,無工程變更通知單,,發(fā)包人認為這是合同施工范圍內的項目,,現(xiàn)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價款的計取標準,,合同價款是按420元/平方確定的,,發(fā)包人認為變更部分單價無約定,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1,、工程變更增加部分有一些無簽證單,發(fā)包人認為無依據(jù)部分不可增加,,承包人認為原圖紙上沒有,,施工過程中應發(fā)包人口頭要求增加了工程量,應給予簽證計算增加費用,,2,、合同為總價包干形式,未對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調整作出約定,。發(fā)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包括了材料價格風險,材料價差不可以補償,;承包人認為合同未對風險作說明,,按照國家政策性文件應執(zhí)行調整。

三,、實地勘測,。

深知工程造價鑒定中踏勘現(xiàn)場、調查這個環(huán)節(jié)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資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驟,。在充分熟悉鑒資料后,組織踏勘現(xiàn)場,,實地復核,、證實提供的相關內容,給自己一個立體直觀感,,并做了拍照,、記錄等工作,對現(xiàn)場未完工作內容及變更內容都形成了書面資料,,體現(xiàn)了存在的事實,。

四、意見征求,。

為了做出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鑒定,,通過書面征詢委托人進行鑒定意見征求,,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對委托鑒定內容進行了書面交流,,明確了鑒定的原則,、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問題的處理意見,,進一步明確鑒定的內容,,了解了哪些是雙方能達成一致,哪些是雙方存在爭議,,鑒定的依據(jù)是否齊全和計算是否正確,,還有哪些因素尚未考慮等。

五,、問題分析,。

(一)有效變更時點分析。

承包人認為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已達成共識,,取消天棚抹灰,。這是合同訂立時點前后的變更問題,在現(xiàn)實施工中經(jīng)常會碰到的情況,,對于取消天棚抹灰是合同訂立時點的前后問題的審判權限,,應由司法機構行使。鑒定人對現(xiàn)有的依據(jù)進行鑒定,,合同施工范圍為廠房施工圖內全部內容及設計變更中的內容,,但在合同中未明確天棚抹灰取消,按照鑒定證據(jù)齊全的原則,,無書面變更簽證及提供有效的證據(jù),鑒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內容,,未完項目包含在包干價內,,屬于未完項目。

(二)計價方式的確定,。

發(fā)包人認為變更部分綜合單價無約定,,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為了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鑒定人首先分析司法解釋第十六條適用的環(huán)境和使用依據(jù),;從范圍上來看,,這條解釋適用的范圍是指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fā)生變化,與本案例中未做工程的范圍似有點區(qū)別,,未做工程是未按照施工圖完成施工,,而非設計變更或改變質量標準發(fā)生的,從這點上鑒定人考慮對未完成項目的計價用這個解釋有點欠妥,。從計價標準看,,合同明確了單價為420元/平方,包含了整個項目的人,、材,、機、管理費,、利潤,、規(guī)費、稅收,,應該說整個項目是有約定的,,套用司法解釋就顯得有些勉強。怎樣才能讓計價方法既公正又使價格合理客觀,,主要問題就是420元/平方的單價的組成,,如果能分析到這個單價的組成,所有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了,,那就考慮了恢復施工圖定額價的方法,,看看合同單價與定額單價的區(qū)別及讓利,繼而用于未完項目及變更項目,。這個方法是否可行,,還得分析兩種做法的優(yōu)缺點,用司法解釋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的優(yōu)點是思路明確,,缺點是違備合同約定單價的意義,,也不能體現(xiàn)施工企業(yè)不平衡報價的施工實力和競爭的優(yōu)勢;用恢復定額價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的優(yōu)點是公平體現(xiàn)真實水平和施工企業(yè)的競爭優(yōu)勢,,缺點是同樣不能體現(xiàn)施工企業(yè)不平衡報價的施工實力,,而且定額價的時間不能準確確定。綜合利弊,,最終采用恢復定額價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更能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反應事實,,定額價采用司法解釋中的方法來確定,,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shù)亟ㄔO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計算工程價款。折算出合同單價的讓利率,,以一個固定的讓利率鑒定變更工程,。

(三)材料價格的調整。

由于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大,,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材料差價索賠,,發(fā)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包括了材料價格風險,,材料價差不可以補償,。施工同期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超出了合同雙方的預見,,根據(jù)蘇建定(2003)409號文件,,江蘇省建設廳關于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的指導意見,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所產(chǎn)生的價差,,承發(fā)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可調整價差,,本案例可采用承發(fā)包合同中約定采用固定價格但未計取風險金的,,其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在10%以內(含10%)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超過10%時,,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fā)包人承擔。

文件同時也建議承發(fā)包雙方對材料價差的調整,,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明確承發(fā)包雙方承擔的風險和材料價差調整辦法,;本案例由于承發(fā)包雙方一直沒能就這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鑒定人認為對于材料價格漲幅較大,,合同未明確風險的計取范圍和材料價格漲跌的處理辦法,采用蘇建定(2003)409號文件的建議指導方法進行材料差價調整,。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委托人提供的證據(jù)是整個司法鑒定的核心,現(xiàn)在司法鑒定無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這類現(xiàn)象太多了,,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不重證據(jù),管理混亂,;或者就是發(fā)包人不簽,拒簽,,承包商也就算了,,等到結算時才知道證據(jù)的重要性,。對于工程變更增加部分有一些無簽證單,按照鑒定證據(jù)的原則性,,無證據(jù),,不能鑒定其造價,。

為此,,我們重新篩選了委托人提供的變更項目明細,對無簽證單的項目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申請補全證據(jù),。事實上現(xiàn)場踏勘時有些變更項目的確是變更了,,還有部分屬于隱蔽工程,現(xiàn)場看不出來,,顯然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重視變更簽證,,對提出的索賠要求無證據(jù),。委托人收到通知書后立即召集原被告進行證據(jù)收集,承發(fā)包方面對存在的事實進行了協(xié)商,,有部分達成了共識,并形成了書面文件,,承發(fā)包雙方均簽字同意,。對不能達成共識的部分,,委托人委托單獨鑒定造價,并披露在鑒定報告中,。

六,、總結。

經(jīng)過熟悉情況,、現(xiàn)場踏勘,、意見征求、問題篩選,、解決問題等過程,,得出鑒定結果。按照司法鑒定的流程,,與當事人分別交換了意見,,并公開鑒定結果的分析依據(jù),雙方對鑒定結果均未提出疑義,,出具了鑒定報告,。對于鑒定人分析的問題均在鑒定報告中專門作了說明,以便提醒委托人,。

這個案例所涉及的情況都是一些施工現(xiàn)場存在的普遍現(xiàn)象,,由于雙方都不重視證據(jù)的重要性,導致了施工進度的停滯以及結算的困難,,引起了過多的糾紛,。總結多次鑒定工作后,,對鑒定過程增加了意見征求過程,,因為鑒定過程中,鑒定人與當事人在實體問題上的分歧也是客觀存在的,,以往都是在鑒定報告送達當事人后,,明確鑒定人的觀點,通過證據(jù)資料等直接出具鑒定結果報告,,而且鑒定程序主要以鑒定人出具的鑒定報告為主線展開的,。當事人再對具體內容提出異議,鑒定人應履行相應的義務,通過出庭進行質詢,,使得委托人對審定工作限于被動,。增加了意見征求過程后,把問題的矛盾提早發(fā)現(xiàn),,有目的地對矛盾進行深入,,從而提高了鑒定的有效性,讓法官的思路更明確,。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八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lián)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xiàn)問: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chǎn)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3)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jīng)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p>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chǎn)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螅蠓值靡话肟铐椀男袨楸砻?,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九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yè)務,。

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

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lián)系業(yè)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

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xié)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xù)。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xié)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

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chǎn)關系?

(2)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4)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6)截止糾紛發(fā)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1)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2)有效。

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jīng)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4)不能生效,。

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

因為承租人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

(6)歸趙某所有,。

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fā)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jié)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1),、(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yè)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

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chǎn)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

《民法通則》第78條規(guī)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chǎn)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chǎn)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chǎn)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jīng)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chǎn)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

《合同法》第51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項的行為表明,,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3)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

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fā)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4)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guī)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

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產(chǎn)的一套精密成套設備,,雙方找丙公司商議,,由丙公司購買并直接租給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簽訂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給乙公司貨款500萬元;(二)乙公司將精密成套設備代辦托運給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該設備,期限為10年,,每年租金為80萬元,。

該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甲、丙公司加蓋了合同專用章,,乙公司未加蓋合同專用章,。

丙公司簽訂上述合同后,為籌借資金欲向丁銀行借款300萬元,,丁銀行要求提供擔保,,丙公司請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諾,。

丙、丁,、戊簽訂了如下合同:(1)丁銀行借給丙公司300萬元,,預扣1年的利息30萬元,實際交付丙公司270萬元;(2)戊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但丙公司應付給戊公司擔保費30萬元,。

合同由三方簽字并加蓋了各自的合同專用章。

乙公司簽訂合同后與庚公司又簽訂了一份運輸合同,。

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為順利安裝和操作該設備,,又與辛公司簽訂了一份技術咨詢合同,但合同未約定根據(jù)咨詢意見作出決策的損失承擔,。

(1)甲,、乙、丙之間的合同屬于合同法上的哪種合同?

(3)丙與丁銀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數(shù)額應為多少?為什么?

(4)丙,、丁,、戊所簽的合同中約定的30萬元的擔保費是否有效?為什么?

(10)現(xiàn)設辛公司在提供技術咨詢過程中形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成果,且未與甲公司約定該技術成果的歸屬,。

該術成果歸誰享有?為什么?

(1)根據(jù)《合同法》第237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為融資租賃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32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上簽字或蓋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數(shù)額應為270萬元,,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200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預先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4)該約定有效。

因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證人向保證人支付擔保費,。

(5)戊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因為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確的,根據(jù)《擔保法》,,保證人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違約責任。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239條的規(guī)定,,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與受領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7)辛公司不承擔責任,。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359的規(guī)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由委托人承擔,。

(8)應當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賠。

因為根據(jù)《合同法》第6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9)該維修費由甲公司承擔,。

根據(jù)《合同法》第247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

(10)該技術成果歸辛公司所有,。

根據(jù)《合同法》第363條的規(guī)定,,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人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這種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與融資相結合,。

融資租賃以融物為內容。

(2)租賃關系與買賣關系相結合,。

前者是以后者為前提,,后者是前者實現(xiàn)的保證。

(3)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

在融資租賃期間,,承租人的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使用權歸承租人,,但租賃設備的維修和保養(yǎng)有承租人負責,。

(4)原則上租賃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書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稱為借貸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償?shù)模部梢允菬o償?shù)摹?/p>

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

借款人應按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術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受托人,。

另外,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或者建議作出決策造成損失的,,應當由委托方承擔,。

但約定由委托方?jīng)Q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

某甲和某工廠訂立一份買賣汽車的合同,,約定由工廠在6月底將一部行使3萬公里的卡車交付給甲,,價款3萬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車后15日內余款付清,。

合同還約定,工廠晚交車一天,,扣除車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應多交車款50元;一方有其他違約情形,,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6000元,。

合同訂立后,該卡車因外出運貨耽誤,,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車在途經(jīng)山路時,,因遇雨,,被塊落下的石頭砸中,車頭受損,,工廠對卡進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給甲。

10天后,,甲在運貨中發(fā)現(xiàn)卡車發(fā)動機有毛病,,經(jīng)檢查,該發(fā)動機經(jīng)過大修理,,遂請求退還卡車,并要求工廠雙倍返還定金,,支付6000元違約金,,賠償因其不能履行對第三人的運輸合同而造成的經(jīng)營收入損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工廠意識到對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車沒有力理過戶手續(xù),,合同無效,,雙方只需返還財產(chǎn)。

現(xiàn)請回答下列問題:

1,、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2,、卡車受損,損失應由誰承擔?

3,、甲能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請求雙倍賠償?

4、甲能否要求退車?

5,、甲能否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6,、甲能否請求工廠賠償經(jīng)營損失?

7,、甲能否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負責,。

依《合同法》第142條之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

此時卡車尚未交付,,所以應由出賣人某工廠承擔,。

3、不能,。

因為作為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某工廠并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經(jīng)營者”,,甲也不是該法所稱的“消費者”。

4,、能,。

根據(jù)《合同法》第111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害方根據(jù)標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p>

5,、甲不能同時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jù)《合同法》第116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6,、能,。

根據(jù)《合同法》第113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甲的經(jīng)營收入損失可視為因工廠履約不符合約定而給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損失,且這種損失能為工廠在訂約時所預見。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一

甲方:

乙方: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甲方應辦理法律規(guī)定由其辦理的許可、批準或備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且甲方應協(xié)助乙方辦理法律規(guī)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若甲方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前述許可、批準或備案,,由甲方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風險提示:關于實際竣工日期的規(guī)定

當因實際竣工日期的確認發(fā)生糾紛時,可以以相關規(guī)定參照具體情形:

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以乙方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證書中載明;因甲方原因,,未在監(jiān)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驗收申請報告42天內完成竣工驗收,,或完成竣工驗收不予簽發(fā)工程接收證書的,以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甲方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shù)____________天。

1,、質量標準:工程質量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2、工程具備隱蔽條件,,乙方先進行自檢,,并在隱蔽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甲方現(xiàn)場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xù)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予以整改后再交由甲方重新驗收,。

3、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guī)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含竣工圖、隱蔽工程簽證和現(xiàn)場簽證單及保修書等)。 驗收合格的,,雙方進行交接,,驗收不合格的,乙方應及時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返工導致工期延誤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工程質量未符合標準的歸責

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甲方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乙方合理的利潤,。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乙方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本合同實行按實結算,,雙方依據(jù)最新現(xiàn)行定額計價規(guī)范和施工期(或材料定購期)的信息價(信息價不明確的以甲方確認材料價為準)進行計算,計算后的總價下浮_______%作為本合同的結算價款,。

1,、甲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_______元;

2,、乙方施工完成并經(jīng)甲方驗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及工程決算書,經(jīng)甲方審核確認后,,付至結算價款的_______%,,留_______%做質保金,待保修期滿后_______個工作日內付清,。

3、工程量及價格簽證,,簽證單都必須有甲方現(xiàn)場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可作為結算依據(jù),。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xié)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風險提示:保修責任的起算

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具體分部分項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內,,乙方應當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甲方未經(jīng)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轉移占有之日起算,。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zhí)_____份,乙方執(zhí)_____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二

甲方公司因工作和業(yè)務發(fā)展需要,,經(jīng)甲乙雙方平等友好協(xié)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甲方公司工程師,,達成如下聘用協(xié)議:

二,、甲方責任和義務。

1,、將相關資料歸還乙方,。

2、投標,。

3,、甲方應妥善保管乙方資料和證書,確保職稱證書完好無損,。如果由于甲方原因發(fā)生乙方的證書丟失或吊銷,,甲方應賠償損失。

三,、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資料真實合法,,若乙方提供的資料是虛假偽造,,乙方自行承擔一切責任并負責賠償甲方相應損失。

2,、乙方的職稱證書在協(xié)議有效期內交由甲方保管,。

四、酬金。

1,、酬金按年支付,,支付標準為年。

2,、付款時間:酬金一次性付清,。即雙方簽訂協(xié)議時,乙方提供工程師證書(原件),、身份證復印件,、畢業(yè)證復印件、一寸彩色照片(或電子版),。甲方收到上述資料后一次性將第________年聘用工資元匯到乙方指定賬戶,。乙方須保證證書未在其它公司掛靠,如因乙方證書已掛靠而導致甲方不能使用的,,乙方須退還甲方支付的聘用工資,。

五、違約責任,。

1,、協(xié)議有效期內,乙方提出終止協(xié)議,,則乙方必須雙倍返還酬金,,甲方提出終止協(xié)議則已付酬金不予返還。

2,、乙方須保證證書真實,、有效,如因乙方提供虛假證書,,導致甲方投標或申辦資質失敗,,乙方退還甲方已付酬金。

六,、其他,。

1、本協(xié)議期滿前一個月,,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可續(xù)簽本協(xié)議,。若不續(xù)簽的,,甲方應及時歸還乙方所有證件,甲方不得扣留拖延歸還任何證件,。

2,、協(xié)議終止或協(xié)議期滿后,甲乙雙方應彼此友好合作,配合完成解除協(xié)議等相關的后續(xù)工作,。

3,、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三

本協(xié)議中的所有術語,,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其定義與雙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下稱“原合同”)中的定義相同。鑒于:

發(fā)包方和設計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共同簽署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jīng)友好協(xié)商,就《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未盡事項特訂立以下補充協(xié)議:

1,、所有單體工程施工圖必須在20__年2月15日前完成,,以保證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2,、因功能改變等原因造成的設計變動,,施工圖紙應保證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包括地庫、地下室增層,、閣樓,、機房變動等)。

3,、鋼結構的二次設計由發(fā)包方發(fā)包,,并由設計方進行審核。

4,、設計方須派駐設計代表,,保證及時、有效的解決施工過程中的一切設計問題,。

5,、因出圖時間延誤,施工過程中設計問題解決不及時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損失,,按工程實際發(fā)生的費用由設計方負責賠償,。

本協(xié)議生效后,即成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除本協(xié)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協(xié)議的其余部分應完全繼續(xù)有效,。

發(fā)包方:___________

設計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四

考核方式主要以主觀題為主,。建設工程案例分析教材自2013年開始改編后,,今年繼續(xù)沿用2013年版教材,算今年一共有4年了,根據(jù)歷年考核特點,2013年至2015年難度逐年上升,,據(jù)推測今年試題難度相對去年還會有上升趨勢,,但考試仍然不會偏離教材。

要求學員具備:

1、掌握現(xiàn)行的相關經(jīng)濟政策、相關法規(guī)、相關制度,。

2、全面掌握工程項目估,、概,、預、結,、決算的理論基礎和編制方法,。

案例分析題目所涉及的知識范圍廣,綜合性強,,計算量大,、難度深等特點。案例考試卷面一共6道案例題,,近些年考試題型非常固定,,分別是:

第一題:投資估算與財務評價

第二題:方案選優(yōu)

第三題:施工招標與投標

第四題:索賠與網(wǎng)絡計劃

第五題:價款結算

第六題:計量與計價

其中前五題為每題20分,第六題為40分(分三個方向,,土建,、管道、電氣,,任選其一作答),,滿分140分,及格分數(shù)84分,。

1,、基本原則:主要以教材中重點案例和歷年真題為主。

由于市面上的輔導書良莠不齊,,很多知識點都與教材相沖突,,考試出題主要以教材為主,所以學員在復習的過程中一定要以教材為主,。

2,、復習內容與計劃

現(xiàn)距離造價工程師考試還剩3個半月有余,在這段內如何復習才能應付案例分析考試,,一定要按如下步驟:

第一階段:基礎階段:掌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7.1-8.11)

第二階段:強化階段:掌握教材中每個案例的解題思路和解題方a法(8.12-9.30)

第三階段:??茧A段:歷年真題和模考試卷練習(10.1-考前)

第一周(9月1日~9月7日)需要掌握的基礎知識點有:

1,、投資估算方法

2,、財務評價

(1)項目投資現(xiàn)金流量表的財務評價

(2)資本金現(xiàn)金流量表的財務評價

(3)利潤與利潤分配表的財務評價

3、不確定分析

(1)盈虧平衡分析

(2)敏感性分析

第二周(9月8日~9月14日)需要掌握的.基礎知識點有:

1,、設計,、施工方案評價與比選

(1)資金時間價值(基本理論支撐)

(2)綜合評分法

(3)價值工程

(4)壽命周期成本

(5)決策樹

2、網(wǎng)絡計劃方法與應用

(1)雙代號網(wǎng)絡圖

(2)雙代號時標網(wǎng)絡圖

第三周(9月15日~9月21日)需要掌握的基礎知識點有:

1,、工程計量(涉及到三個題目:土建,、管道、電氣,。理論基礎:計量規(guī)范)

2,、工程計價(理論基礎:計價規(guī)范)

3、定額,、指數(shù),、指標的計算與應用

第四周(9月22日~9月28日)需要掌握的基礎知識點有:

1、招標準備(四定三編)

2,、招標與投標

3,、開標、評標 ,、定標

4,、受標與簽約

5、禁止行為

第五周(9月29日~10月4日)需要掌握的基礎知識點有:

1,、索賠成立的條件

2,、工期索賠

(1)合同工期

(2)新工期

(3)實際工期

(4)索賠工期=新工期-合同工期

(5)獎罰工期=實際工期-新工期

3、費用索賠

(1)索賠費用的組成

(2)不可抗力導致的費用

第六周(10月5日~10月11日)需要掌握的基礎知識點有:

1,、工程價款結算

包括:預付款,、進度款(變更索賠調價差)、當月應付款,、質保金,、實際總造價、結算款,。

2,、工程量偏差(理論基礎:計價規(guī)范)

(1)工程量增加15%以上,綜合單價調低

(2)工程量減少15%以上,,綜合單價調高

3,、物價波動引起合同價款調整(調值公式的應用)

4、期中支付申請表的內容

(1)累計已完成的合同價款

(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

(3)本周期合計完成的合同價款

(4)本周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

(5)本周期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

5,、竣工結算價款的支付計算方法

(1)工程實際總造價

(2)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3)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工程款(含預付款)

(4)竣工結算款:

(4)=(1)-(2)-(3)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五

鑒于_________________(投標人名稱)已于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提交了建設(合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投標書(以下稱投標書),。

風險提示:投標保證金,。

投標人要按招標文件要求,將投標保證金按規(guī)定方式足額存入指定的銀行賬戶,。憑存款單據(jù)在開標前到指定地點開據(jù)保證金收據(jù),。

各投標人在繳納投標保證金時,須憑銀行出具的進賬單回執(zhí)聯(lián)到指定地點開具保證金收據(jù),。每個項目的投標保證金形式是根據(jù)招標文件的要求而定,。

投標人須從企業(yè)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基本賬戶以轉賬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電匯方式繳納投標保證金(現(xiàn)金方式交納除外),。

根據(jù)本文件,,茲宣布,我行______________(以下稱銀行)向業(yè)主立約擔保支付________________的保證金,。本保證書對銀行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均有約束力,。

銀行名稱(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證義務的條件是:

(a)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中規(guī)定的投標書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書,;

或(b)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有效期內接到業(yè)主所發(fā)的中標通知書后;

(1)未能或拒絕根據(jù)投標須知的規(guī)定,,按要求簽署合同協(xié)議書,;

或(2)未能或拒絕接投標須知的規(guī)定,提供法的保證金,。

我行保證在收到業(yè)主第一次書面要求后,,即對業(yè)主支付上述款額,無須業(yè)主出具任何證明,,只需在其書面要求中說明條件是在此要求業(yè)主將注意到索款是由于出現(xiàn)了上述條件中的一種或兩種,,并具體說明情況。本保證書在投標須知規(guī)定的有效期或在該日期前已延長的投標書有效期后30天(會第30天)內有效,。延長投標書有效期無須通知銀行,,任何索款要求應在上述日期前交到銀行。

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

證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證人所在單位及地址:________________,。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六

甲方因施工需要與乙方建立勞務關系,,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明確甲,、乙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xié)議,訂立本勞務合同:

南寧市青秀區(qū)大水坡至官已坡道路大中修工程,,原舊路為水泥混凝土路面,,全線舊水泥路面已出現(xiàn)局部破壞嚴重,,須進行局部翻修。

1,、工程名稱:____________工程,。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

單項砼工種自備機械勞務承包。

乙方嚴格按照甲方施工要求,,自備發(fā)電機,,攪拌機,上料鏟車,,運輸車輛,,斗車,水泵,,模板等工具,,進行攪拌,運輸,,支拆模,,澆筑,收光等工作,。

嚴格按砼質量驗收標準執(zhí)行,。

(1)質量要求必須按施工單位、公司要求確保清水砼,,嚴禁出現(xiàn)爛根,、蜂窩、麻面,、汽泡,,杜絕出現(xiàn)砼漏振、爛腳等,。

(2)砼澆筑嚴格按照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設計規(guī)范(tgd40—20)執(zhí)行,。

(3)如出現(xiàn)上述質量問題時,乙方無條件承擔所有的處理工作并根據(jù)實際情況賠償甲方損失,。

(4)進度:乙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施工作業(yè)時必須保證勞動力,,若因乙方勞動力不足造成的損失將由乙方全部負責。

1,、現(xiàn)場:進入施工現(xiàn)場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系上帽帶。衣著整潔,,不準穿拖鞋,、不準穿背心裙子,、裸背進入施工現(xiàn)場。

2,、安全教育:

(1)乙方進場人員必須在3天內準確的記錄勞務人員的地址,、身份證號碼、等資料登記造冊,,交給甲方一份以備查詢,。

(2)乙方進場人員必須全部、全面地接受參加甲方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上崗人員經(jīng)過培訓及業(yè)務孰練的人員才能上崗,,違章作業(yè)的后果自負。

(3)在施工期間因工地不安全的環(huán)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擔正規(guī)醫(yī)院就醫(yī)的所有醫(yī)療費(憑正規(guī)醫(yī)院發(fā)票報銷),,誤工費、護理費,、生活費,、營養(yǎng)費。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4)在施工期間不得惹事、打架,、偷盜,,發(fā)現(xiàn)一次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進行經(jīng)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

(5)租房:在施工現(xiàn)場有條件情況下將集中住宿統(tǒng)一管理,。

(6)文明施工:在所有的工作范圍內必須每天做到工完場清、余料及廢料每天做到下班時清理干凈,。不得私拉亂接電線,,非械面人員不得從事機械操作,不得違章指揮,,發(fā)生事故由乙方自行負責,。

乙方按甲方要求時間進場,先期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工程進行15天后可向甲方支付生活費,,待工程完工驗收后,結清全部款項,。

1,、本合同與項目管理條例同時生效。

2、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一經(jīng)簽字立即生效至工程款付清后自動失效,。

3,、本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使工程不能正常生產(chǎn)的,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中途無故退場的,,退場費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只付給乙方工程款的70%,。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設工程合同實用案例分析篇十七

發(fā)包人:

勘察人:

發(fā)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擔任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明確責任,協(xié)作配合,,確保工程勘察質量,,經(jīng)發(fā)包人,勘察人協(xié)商一致,,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1.2工程建設地點:

1.3工程規(guī)模,、特征:

1.4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日期:____年__月__日

1.5工程勘察任務(內容)與技術要求:

1.6承接方式:投標。

1.7預計勘察工作量:

2.1提供本工程批準文件(復印件),,遺跡用地(附紅線范圍),,施工、勘察許可等批件(復印件),。

2.2提供工程勘察任務委托書,、技術要求和工作范圍的地形圖、建筑總平面布置圖,。

2.3提供勘察工作范圍已有的技術資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標與標高資料,。

2.4提供勘察工作范圍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資料(如電力、電訊電纜,、各種管道,、人防設施、洞室等)及具體位置分布圖。

2.5發(fā)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由勘察人收集,。

勘察人負責向發(fā)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勘察報告》十份。

4.1開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資料的時間,。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____年__月__日開工,,____年__月__日提交勘察成果資料。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發(fā)包人下達的開工通知書或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為準,,如遇特殊情況(設計變更,、工作量變化、不可抗力影響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窩工等)時,,工期順延。

4.2收費標準及付費方式,。

4.2.1本工程勘察費用單價為:元/米,。勘察工作為固定單價合同,,按實際完成并經(jīng)雙方確認的工作量結算,。

4.2.2本工程勘察費預算為元(大寫):元整??辈烊蝿胀瓿?,提交勘察成果資料,雙方確認后30天內發(fā)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勘察費用,。

5.1發(fā)包人責任,。

5.1.1發(fā)包人委托任務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確勘察任務及技術要求,,并按第二條規(guī)定提供文件資料,。

5.1.2發(fā)包人應及時為勘察人提供勘察現(xiàn)場的基本工作條件并解決勘察現(xiàn)場出現(xiàn)的問題。

5.1.3發(fā)包人為勘察人的工作人員提供水電源,,水電費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擔,。

5.1.4發(fā)包人應保護勘察人的投標書、勘察方案,、報告書,、文件、資料圖紙,、數(shù)據(jù),、特殊工藝(方法)、專利技術和合理化建議等,,未經(jīng)勘察人同意,,發(fā)包人不得向第三人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

5.1.5配合勘察人進行隱蔽工程、中間過程,、竣工工程量進行驗收和確認,。

5.1.6合同有關條款規(guī)定和補充協(xié)議中發(fā)包人應負的其他責任。

5.2勘察人責任,。

5.2.1勘察人應按國家技術規(guī)范,、標準、規(guī)程和發(fā)包人的任務委托書及技術要求進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提交質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資料,,并對其負責。

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測成果資料質量不合格,,勘察人應負責無償給予補充完善使其達到質量合格,;若勘察人無力補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單位時,,勘察人應承擔全部勘察費用,;或因勘察質量造成重大經(jīng)濟損失或工程事故時,勘察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和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費外,,并根據(jù)損失程度向發(fā)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發(fā)包人、勘察人商定為實際損失的100%,。

5.2.3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綱要或勘察組織設計,,報發(fā)包人審核,。

5.2.4勘察過程中,根據(jù)工程的巖土工程條件(或工作現(xiàn)場地形地貌,、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及技術規(guī)范要求,,向發(fā)包人提出增減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見,并辦理正式變更手續(xù),。

5.2.5在現(xiàn)場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員,,應遵守發(fā)包人的安全保衛(wèi)及其他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承擔其有關資料保密義務,。

5.2.6若勘察現(xiàn)場需要看守,,特別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險現(xiàn)場作業(yè)時,,勘察人應派人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從事危險作業(yè)的現(xiàn)場人員進行保健防護,,并承擔費用,。

5.2.7.勘察人及時組織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對隱蔽工程、中間過程,、竣工工程量進行驗收和確認,,未經(jīng)發(fā)包人、監(jiān)理方確認發(fā)包人有權拒付工程款,。

5.2.8合同有關條款規(guī)定和補充協(xié)議中勘察人應負的其他責任,。

6.1發(fā)包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日期)撥付勘察費,每超過一日,,應償付未支付勘察費的千分之一逾期違約金,。

6.2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規(guī)定時間(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資料,每超過一日,,應減收勘察費千分之一,。

6.3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技術要求時,,其返工勘察費用由勘察人承擔,。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jīng)發(fā)包人與勘察人協(xié)商一致,,簽定補充協(xié)議,,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其他約定事項:無,。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勘察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發(fā)包人,、勘察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按規(guī)定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部門備案;發(fā)包人,、勘察人認為必要時,,到項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簽證。發(fā)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后,,本合同終止。

本合同一式柒份,,發(fā)包人伍份,,勘察人貳份。

發(fā)包人名稱:勘察人名稱:

(蓋章)(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住所: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鑒證意見:

(蓋章)(蓋章),。

備案號:經(jīng)辦人:

備案日期:____年__月__日鑒證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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