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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內容篇一
被答辯人:阮某
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出租人)簽訂房租租賃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8日到20xx年4月17日,。合同中未約定具體年租金的付款時間,此外因為出租人存在以下過錯,,故答辯人沒有繳納20xx年-20xx年4月17日的租金,,答辯人不支付第二年租金本質上也屬于行使合同撤銷權的一種行為。1,、合同約定用途是開辦敬老院,,出租人承諾提供手續(xù)一切證照,但是因出租人證件不齊,,建筑設計有缺陷,,無法辦理消防手續(xù),導致民政部門長期不辦理開業(yè)登記,,甚至取締答辯人的敬老院,,故答辯人無法按照合同目的利用承租的房屋,因出租方履行義務有違約過錯,,答辯人只有延期支付租金,,不應承擔逾期付款責任。
2,、出租方承諾產生債務糾紛由其處理并承擔民事責任,,答辯人事后得知,出租人負債嚴重,,該房于20xx年6月29日被法院進行拍賣公告,,隨時有轉手可能。出租人明顯出現了《合同法》68條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故答辯人有權中止并延期支付租金。
答辯人認為,合同產生逾期付款責任不在答辯人,。為了早日辦理消防手續(xù),,答辯人投入了五十余萬資金進行改建。應由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明知該房屋證照不齊無法辦理有關手續(xù),,而又(下轉反面)故意隱瞞不具備消防審批條件的事實,,這一行為屬于欺詐,。這種情形下合同所約定的租金不屬答辯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合同約定的租金應作變更,。
由于答辯人已經投入大量資金,進行裝修,、購置家具,、設備打算長期進行敬老院經營,這種情況下雖然出租方存在隱瞞的事實,,但是解除合同將使答辯人損失更為巨大,,為了履行合同,答辯人現已通過積極努力辦理相關證照,,力爭近期開展合法經營,。故,出租方要求解除合同不應得到支持,,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
此致
答辯人:
20xx-7-14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男,××年××月××日生
住所地:××
針對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健康權糾紛一案,,答辯人認為,,首先,被答辯人受傷并非答辯人的原因,,與答辯人無任何因果關系,,被答辯人受傷完全是自己不小心,從車上摔下來造成的,,并非答辯人員工使用叉車裝貨將其撞飛所致,。其次,答辯人只是出于同情心,,出于人道主義,,為其墊付醫(yī)療等費用,被答辯人理應返還,。
另外,,被答辯人不顧答辯人從經濟上的幫助和支持,以德報怨,,提出許多不合實際的無理要求,,建議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予以駁回,。
鑒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于20xx年9月25日出具 (司鑒中心[20xx]臨鑒字第2664號),根據鑒定中心對被答辯人劉訓宏損傷后的傷殘程度(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及休息,、營養(yǎng),、護理期進行法醫(yī)學鑒定,鑒定意見為:被答辯人××右股骨,、右跟骨骨折相當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級傷殘,;其本次損傷后休息900日,營養(yǎng)180日,,護理210日,;今后若行殘留螺釘取出術,則休息15日,,營養(yǎng)7日,,護理7日。
故,,答辯人即使賠償,,賠償的數額至多為元?!揪唧w為: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暫計10000元,。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被答辯人主張111201元,;護理費8680元 (具體算法如下: 40×217=8680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暫計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00元(具體算法如下:20×40=800元),;營養(yǎng)費5610元(具體算法如下:30×187=5610元);鑒定費20xx元,;殘疾賠償金31288元(具體算法如下: 15644×20×0.1=31288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127.2元(具體算法如下:11272×2×0.1÷2=1127.2元)】
其外,根據《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另外,,律師代理費不是必然發(fā)生的費用,,而且過高,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綜上,,被答辯人由于自身原因受傷,不應得到答辯人的任何賠償,;即使答辯人須支付賠償金額,,也應有法可依,而不能如被答辯人所主張的那樣漫天要價,,望法庭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
答辯人:××
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三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區(qū)五臺山1號,。公司電話:xxx
法定代表人:杜xx,該公司董事長,。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住所地:xx縣xx鎮(zhèn)元田壩老街。
負責人:陳某某,,男,,系該項目部經理。
因原告譚某某訴答辯人生命健康權糾紛一案,,現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起訴被告的主體資格不適格。
本案原告起訴的被告是“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及“xxxx投資建設有限公司桐楚大道項目部”,。而通過工商檔案資料查閱,,xx卻根本就不存在這是訴訟主體,同時,,也沒有這個工程項目部,。答辯人的企業(yè)主體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答辯人為修建桐楚大道而設立的項目部名稱為“xxxx建設有限公司xx項目經理部”,,并不存在原告所起訴的“桐楚大道項目部”,。因此,本案答辯人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是本案的被告,。
二、原告訴稱“桐楚大道系答辯人承建”是事實,但是,,原告訴稱“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在答辯人承建的工程現場被摔傷”證據不充分,,其主張難以成立。
首先,,原告訴稱的是“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時,,在老家桐楚大道旁元田村石壩組玩耍,在放風箏奔跑的過程中掉進一個井洞中受傷”,。而xxxx年的2月就僅僅只有28天,,并沒有29日這一天。因此,,原告起訴的侵權時間更本不存在,。
其次,答辯人承建桐楚大道道路擴建工程雖然是客觀事實,,但是,,在xxxx年2月28日這一天,答辯人全天均有工人在現場施工,,但是,,答辯人當天并沒有發(fā)現有任何人在施工現場及工地被摔傷,答辯人也沒有接到有關任何人員受傷的報告及反映,。因此,,對于原告訴稱是受傷事實,答辯人不予認可,。
再次,,根據原告的起訴:“自己當天是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一起在桐楚大道上放風箏受傷”,,但是,令狐某某及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又相互矛盾,。令狐某某xxxx年3月3日在公安機關陳述說“三四天前的中午12點,,自己和譚某某、令狐某三人邀約在xx石壩高速公路邊的一塊空地上放風箏,,譚某某在跑的時候沒有注意就掉到前方的洞里去了,,自己還和令狐某一起去把譚拉了起來”。按照令狐某某的陳述,,三四天前,,就應當是2月27—28日期間,且時間是發(fā)生在中午12點鐘,,可原告主張的事發(fā)時間卻是“2月29日下午4時”,,時間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而且,,從受傷地點來看,,原告所說的是在“公路上,是在施工現場摔傷”,,而令狐某某又說“是在一塊空地上”,,并沒有談到是在公路上或者說施工現場,這在地點也不能夠銜接,,存在矛盾,。
而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又交代“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下午4點30分和令狐某某,、令狐某某,、譚謝琳四人在兩棟在建房屋邊上的空地上放風箏,看見譚謝琳在跑的時候掉進洞里,,隨后就叫譚謝琳的爸爸把譚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這與原告及令狐某某的陳述也相互矛盾,令狐某說的“2月29日下午4點30分”與原告的陳述幾乎一致,,但這一天卻又不存在,。而且,令狐某某交代的是3個人,,令狐某交代的又是4個人,而且是在“空地上”,。因此,,原告主張“自己于xxxx年2月29日這一天在答辯人施工現場公路上受傷”證據不充分,且主張難以成立,。
此外,,根據證人令狐某的陳述,2月29日原告由家人護送到新街去上藥去了,。但是,,從xx縣人民醫(yī)院出具的《出院記錄》來看,原告并沒有“在其他醫(yī)院清創(chuàng)縫合上藥”的既往史,,原告是于xxxx年3月1日入院,,于xxxx年3月10日出院,一共住院10天,。且根據病歷記載,,原告曾經于2月28日到xx縣人民醫(yī)院作了一個ct檢查,但其檢查結果顯示“未見明顯腦挫裂傷及骨折征象”,,且原告是xxxx年3月1日才到xx縣人民醫(yī)院進行“行頭皮裂傷清創(chuàng)縫合并肌注破傷風后”,。因此,,不排除原告有二次以上損傷的可能,且原告是在xxxx年3月1日b超顯示,,才發(fā)現腹腔有積液,。
三、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jiān)護人作為共同被告,原告未起訴其他共同侵權人,,在訴訟程序上可能存在遺漏當事人,。如果說原告的確是在答辯人的施工現場放風箏被摔傷,那么,,根據原告的陳述,,以及證人令狐鑫語、令狐某在公安機關的的陳述可以看出,,他們四人邀約一起外出放風箏,,并在現場奔跑,屬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根據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實施共同危險行為造成的損害,共同參與者均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當追加令狐某某、令狐某某,、令狐某及監(jiān)護人作為被告,,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如果不申請追加,,將減少其他人賠償責任,。
四、被告已做到安全警示義務和防范義務,本次事故的發(fā)生答辯人沒有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首先,答辯人在施工的地點以及有危險的地方均設立了許多安全警示標識,,并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提醒過路的行人和施工人員注意安全,,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其次,原告所訴稱的地方不論是否屬實,,但是,,該地點不屬于公共通道或者210國道上,,而且,根據原告的訴稱“自己是奔跑著放風箏,,自己不看路掉到洞里”,。因此,被告沒有任何侵權的事實和侵權行為,,原告的損害后果與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且答辯人在中也不存在過錯,故,,依法不應當對原告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五、原告自身存在嚴重過錯,,應當承擔主要原因或者全部責任,。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應當保護未成年子女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但是由于監(jiān)護的監(jiān)護不力造成的損害,應當減輕賠償責任,。其次,,原告已經年滿11周歲,有相當的認知能力和水準,,應當預見和知曉危害后果,,但是,原告卻奔跑著放風箏,,故其本身存在主要過錯,,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
六,、原告部分訴訟請求明顯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
1,、對于誤工費問題:答辯人認為,原告作為未成年人,,不具備勞動能力,,故其主張誤工費依法不能夠成立。
2,、遵義醫(y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的鑒定天數,,已經表明僅供參考,,不具有確定性,。而且,鑒定書表明,,原告本次受傷的總計營養(yǎng)期為60—90日,、護理30—60日,其已經包含了住院期間,,故原告主張分別計算住院護理及出院護理存在重復,,且天數及計算標準均不符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xx縣醫(yī)院人民醫(yī)院的出院記錄體現,,原告住院期間就只有陪員一人,。因此,原告主張按兩人護理進行計算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原告的住院情況,,本案只能夠計算住院期間的護理一人或者30天。營養(yǎng)期限可考慮60日,,但標準最多只能夠參照住院伙食補助標準30元每天計算,。
3、殘疾賠償金不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居住在xx縣xx鎮(zhèn)元田村,,且病歷體現,所繳納的保險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故,,殘疾賠償金只能夠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而且,,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對于入學和就醫(yī)的,即便居住在城鎮(zhèn),,也不能夠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4、車旅費1000元過高,,請人民法院綜合就醫(yī)及鑒定酌情確定,;對于精神撫慰金10000元,答辯人認為,,原告本身存在重大過錯,,故依法不應當支持該費用,且該標準也明顯偏高,。
5,、對于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9031。67元,,答辯人懇請人民法綜合相關證據及病歷資料依法確認,;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1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答辯人沒有異議,。但認為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答辯人懇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依法判決答辯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為謝,!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建設有限公司
xxxx公司xx項目經理部
(蓋章)
代理人:張xx(律師)
xxx年七月十五日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四
答辯人:xx市xx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xx
職務:總經理
地址:略。
被答辯人:黃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號,,身份證號碼:450xxxxxxxxxxxxx,。
答辯人于xxxx年6月11日收到貴會受理的南勞仲通字(xxxx)1xxx號應訴通知書和被答辯人黃xx《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副本,現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克扣和拖欠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45087.05元與客觀實際不符,純屬瞎編捏造,。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訴稱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個小時常年沒有休息,,國家規(guī)定的法定假日,,帶薪年休假,高溫補貼和工資被克扣和無故拖欠,,安排加班但從未依法支付加班費,,這不是事實,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體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書》第七條:“……,,具體標準和辦法為:基本工資680元+提成+補貼”和第十條:“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壹個月,試用期間享受公司統(tǒng)一購買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試用期后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購買‘社保金’。如乙方寫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選擇自行購買‘社保金’書面申請的(請簽名),,因此產生的有關法律責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其中單位應繳部分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fā)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行繳納”的規(guī)定,,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是680元/月,,而實際上領到的工資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經包含有國家法定的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社會保險金等費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費用的情況,。
(2)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答辯人已告知被答辯人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huán)境,、職業(yè)要求,以及用工單位(邕寧區(qū)信用社)性質,、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及規(guī)章制度等基本情況,被答辯人亦已對上述情況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單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辯人的工作并不是技術性很強的工種,僅是一名治安協(xié)管員員,,此類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勝任,,且當前人力資源市場治安協(xié)管員崗位的每月工資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黃xx訴稱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沒有休息,,則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資及加班費的總額將達到約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當于公司可以同時聘用6名相同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協(xié)管員同時上班,。故而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長期要求被答辯人加班的事實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xxxx年1月15日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三條約定,,乙方(即被答辯人)工作時間按每天6小時工作制執(zhí)行,。第四條:如果乙方受用工單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辯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時間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單位(即xx區(qū)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費,。第五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書面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被答辯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記本》系由其本人單方制作,,沒有答辯人或用工單位蓋章確認,依法不具有真實性和合法性,,無法證明被答辯人有連續(xù)加班之事實存在,。
再者,綜合本案的事實和證據,《勞動合同書》約定加班須征得答辯人書面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加之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guī)定,如確有加班事實存在的,,由用工單位來支付加班費,。故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加班費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補繳xxxx年1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的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生育,、失業(yè)保險費的主張不能成立。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十條明確約定,,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壹個月,,試用期過后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購買“社保金”,其中單位應繳部份由甲方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fā)放給乙方,,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乙方自己繳納,。所以,計算社保的時間起點應從xxxx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辯人的基本工資為680元/月,,從其提供的銀行流水賬中可以看出,被答辯人每月實際領到的工資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證明單位應繳的社保金部分已經以工資的形式隨月發(fā)放給被答辯人了,。應當指出,被答辯人在與答辯人訂立勞動合同時,,已經在《勞動合同書》第十條上自愿簽名確認由其個人自行購買社會保險,。如被答辯人仍要求答辯人為其補繳社保金,則應當將其于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已經以工資形式領取的社保金退還給答辯人,。
三,、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8437.50元和賠償失業(yè)金損失4200元的請求于法無據。
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書》第一條已明確約定,,甲方(即答辯人)可以根據其人事制度,、經營業(yè)務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辯人)的表現,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愿意服從,。xxxx年5月15日答辯人通知被答辯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員的工作,要求被答辯人回公司報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崗位,。但是被答辯人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xù)。根據《勞動合同書》第十五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答辯人不應承擔經濟補償金和賠償失業(yè)金損失責任,。恰恰相反,被答辯人沒有正當理由無故離職,,且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交接手續(xù),,保安服、工作證件,、相關材料也未交回給答辯人,,已造成了答辯人在管理及經濟上的損失,被答辯人的訴求不僅不能成立,,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13500元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35條: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所謂“第三方合同年”,應當根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即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簽訂勞動合同書時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解釋,。結合到本案,首先在將被答辯人派遣至用工單位(xx區(qū)農村信用聯合社)之前,,答辯人既已與該用工單位建立了物業(yè)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在被答辯人被派遣至該用工單位之后,乃至現今,,答辯人與該用工單位的物業(yè)管理治安委托合同關系仍處在存續(xù)期間,,該委托關系自始未發(fā)生中止、中斷或者終止的情形,。故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所指向“合同期為第三方合同年”當然也應認定一直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并且該合同期限是相對確定的。只有答辯人與用工單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終止委托關系時,,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書》才會自動解除,。并非如被答辯人所理解的當每同一個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時,都需要一一再與被派遣的勞動者重新簽一次勞動合同,。試想,,如果當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屆滿再續(xù)簽時,答辯人均需與其管理之下的數以百計的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這樣繁雜的工作必然會使企業(yè)管理陷入混亂,,顯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應當指出,本案中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答辯人與用工單位,、被答辯人于用工單位之間的三方民事法律關系一直處于穩(wěn)定、持續(xù)的狀態(tài),。只有在對勞動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單位,、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環(huán)境,、職業(yè)要求等事項作出重大變更時,才確實需要重新訂立勞動合同,。退一萬步來說,,如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xù)訂勞動合同手續(xù),勞動者繼續(xù)在該用人單位工作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然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xù)履行,。本案中,,答辯人自xxxx年1月15日至xxxx年5月15日(自動離職之日)止,已達到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兩年期限,。而雙方簽訂的合同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對本案中穩(wěn)定的勞動法律關系予以維護,,這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辯人認為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續(xù)簽勞動合同而要求答辯人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黃xx不服從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回公司報到,無故自動離職,,到目前為止仍未與答辯人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xù)的行為存在嚴重過錯,。其關于要求答辯人支付拖欠國家法定假日、高溫補貼,、加班費,,補繳養(yǎng)老、醫(yī)療,、工傷,、生育,、失業(yè)保險費,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賠償失業(yè)金損失,,支付未續(xù)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謹此,,答辯人懇請貴委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申訴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xx市xx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xxxx年六月二十七日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五
答辯人: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被答辯人:xxxx。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要形成雇傭關系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被答辯人和答辯人之間:
(1)被答辯人沒有在答辯人承包的正商新藍鉆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辯人,、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更不存在管理關系,;
(3)答辯人也從未向被答辯人支付過相關的勞動報酬。所以,,被答辯人以雇傭關系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受傷損失賠償金,缺乏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僅有被答辯人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證明被答辯人是在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受傷,。其中,證人a系被答辯人老鄉(xiāng)且a不是施工現場工人,,其出具的證明中僅僅看到了被答辯人的受傷結果,,而對被答辯人的受傷原因及過程均沒看見;證人b是被答辯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證言顯然不能讓人信服,,應由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當然也不能作為確定侵權事實存在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的聲稱“事故(20xx年3月31日)發(fā)生后,,……往山東曹縣治療”一個多月后(20xx年5月3日)才入鄭州市骨科醫(yī)院治療。訴狀中被答辯人描述受傷地應為鄭州市內的正商xxx3期工程工地,,被答辯人受傷之后不是及時到附近(市內)醫(yī)院救治而是跑到距離鄭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個小時的行程)的山東曹縣治療明顯有違常理,。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一旦受傷骨折(雙跟骨粉碎性骨折)應盡量減少患處的活動,,并快速送醫(yī)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處理不當能加重損傷,,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殘廢影響生命。而被答辯人舍近求遠的到山東曹縣治療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受傷地就在山東曹縣或者被答辯人在鄭州受傷并不嚴重,??傊淮疝q人在聲稱受傷一個多月后才因為受傷進入鄭州骨科醫(yī)院治療隔斷了被答辯人受傷和答辯人(如果存在)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最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中并沒山東曹縣的就診病歷和診斷證。進一步反向證明了被答辯人受傷原因及結果與答辯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p>
具體是:
1、二次手術費15000元還沒有實際發(fā)生,,具體手術費用金額無法預知,,提前訴求不當。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被答辯人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
2,、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元及營養(yǎng)費840元,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伙食補助的期限,。營養(yǎng)費用不應當支持,,被答辯人沒有提供醫(yī)療機構證明是治療需要營養(yǎng)費用,依法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
3,、誤工費32459元計算依據的期限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倍疝q人提供的證據中并沒有山東曹縣的治療證明,,務工期限則無從計算;
4,、關于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被答辯人在病歷中稱有兩女一子,但是在訴訟請求中確主張是兩兒兩女四個孩子,,其中女兒張甲的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7日和女兒張乙的出生日期為1998年1月6日,,兩個女兒年齡僅僅相差3個月,顯然有違常理,,答辯人有理由推斷被答辯人存在惡意索賠嫌疑,。
其次,對于被答辯人僅僅提供被撫養(yǎng)人張丙的《殘疾人證》來證明被撫養(yǎng)人張丙喪失勞動能力,,答辯人認為《殘疾人證》不能作為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現行法律體系下,,只有市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才有權出具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而《殘疾人證》僅是殘疾人保障組織為了保障殘疾人利益頒發(fā)的證件,,不是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證明形式,,而且二者劃分等級的鑒定標準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殘疾人證》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不可通用,。因此答辯人僅出具《殘疾人證》索賠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辯人提供證明其與張父和于母存在父母關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證據是由鄲城縣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效力存疑;
5,、精神撫慰金30000元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經很高,。被答辯人要求30000元精神撫慰金明顯過高,。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六
答辯人:xx,女,,生于xxx年10月19日,,漢族,住xx縣xx鎮(zhèn)xx路二段209號1棟15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電話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養(yǎng)殖場,住所地:xx縣xx鎮(zhèn)北郊村四組,,法定代表人羅xx(場長),,電話xxxxxxxxxxxx。
xxxx年4月23日,,答辯人收到xx縣人民法院送的由被答辯人制作的《民事訴狀》副本及(xxxx)長民初字第x號《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根據本案的客觀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就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涉及到的問題,簡要答辯如下:
一,、答辯請求:
(一)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本訴理由和請求,。
(二)依法確認和維持xx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xxxx)1號長勞人仲案《仲裁裁決書》的仲裁決定的內容。
(三)依法確認和判決在xx勞人仲裁案(xxxx)1號《仲裁裁決書》基礎增加遺漏仲裁費用156075萬元,。
(四)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借款20萬元,。
(五)依法判決被答辯人賠償侵害人身權益精神撫慰金10萬元。
(六)涉訴訟損失費由全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勞動關系依法成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事實勞動關系不可否認,。
1,、xxxx年3月12日經介紹為被答辯人從事喂豬、做飯,、修建豬場,、魚塘的工作及其它雜活并約定月工資為3000元。
(二)答辯人在被答辯人處工作,,早上4點起床,,上班至晚12點是眾所周知、無需證明的客觀事實,。
(三)除正常上班外,,答辯人在節(jié)假日也同不分白日晝夜加班加點勞動。
(四)在上班期間被答辯人還向被答辯人借款20萬元是用于投入養(yǎng)殖場周轉資金,。
(五)被答辯人捏造事實,,啡謗答辯人。
在答辯人勞動期間被答辯人是具有欺騙答辯人感情不法行為,。根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凳記及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若干問題意見》明確規(guī)定:除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外其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如果被答辯人認為這個是客觀事實,那請求被答辯人按共有財產分割,,在存續(xù)期取得財產折款200萬元,,分半分割撒?
二,、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工資、加班工資,、節(jié)假日工資,、保險費共計227475元。
(一)答辯人xxxx年3月13日起在被答辯人養(yǎng)殖場上班期間工資按19個月,,按約定期每月3000元為54000元,。
(二)答辯人超時加班、節(jié)假日加班156075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三)仲裁裁決時遺漏57118.75元,。被答辯人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按勞動部關于未簽勞動合同應承擔賠償答辯人造成經濟損失的25%,,也就是損失227475×25%=56868.75元,。
三、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xxxx年3月至xxxx年11月基本養(yǎng)老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而被答辯人卻居然對法律不顧,,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四,、xx縣勞動爭議仲裁會,,勞動人仲裁(xxxx)第1號仲裁申請書明顯偏袒被答辯人。
在答辯人申請仲裁過程中,,依法提出227475元的申請要求,,而僅有養(yǎng)老保險金、上班基本工資54000元得了支持,,尚有加班工資,、節(jié)假日加班也是重要勞動報酬156075元,這個應以涉及加班工資和節(jié)假日照常上班沒有給予支持,。被答辯人未簽訂勞動合同25%處罰賠償金也遺漏,。對此答辯人也表示不服。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答辯人合法權益,。
五,、被答辯人與答辯人有感情糾紛實屬捏造,這是被答辯人侵犯答辯人人身合法權益行為,。請求被答辯人立即停止人身侵害,。
綜上所述:答辯依法登記養(yǎng)殖企業(yè),,依法擁有的用工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及時按約支付職工工資(約定),、加班工資(雙倍),、節(jié)假日工資(三倍)和勞動保險費與違法勞動合同25%勞動處罰賠償金,給答辯人造成嚴重損失,。另外,,由于被答辯人采用欺騙手段,向答辯人借款近20萬元(有帳可查),,故意捏造事實,,直接損害答辯榮譽和利益。為此,,答辯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和答辯理由,,責令被答辯人補充仲裁委員會遺漏和支持答辯人各項賠償費用為謝。
證據和來源:
1,、xx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一頁;
2,、xx縣宏星養(yǎng)殖場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一頁;
附:本狀副本共貳份。
勞動糾紛民事答辯狀范本2
答辯人:楊某勝,,男,,1xxx年4月14日生,漢族,,xx省xx縣xx鎮(zhèn)董家村一組人,,現住xx市xx區(qū)xx鎮(zhèn)xx村xx堂房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住所地:投資人:謝某,。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不服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xxxx)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針對對方上訴請求,,結合案件事實與證據,,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xxxx)東開民二初字第240號判決,,程序合法,,實體認定正確,應予以維持,。
一審法院作出的“原告武漢某某鋁塑門窗廠與被告楊某勝之間構成勞動關系”的判決,,是一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結合案件證據,作出的認定,,合法有效,,應當予以維持。
二,、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在一審過程中,答辯人向法院提供的被投資人謝某簽字的住院發(fā)票,、答辯人與謝某的談話錄音資料以及一審法院以答辯人申請在東湖生態(tài)旅游風景區(qū)公安分局吹笛派出所調取的出警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況且,,在xx電視臺“新聞360”節(jié)目中,,被答辯人的投資人謝某在記者采訪中,表示答辯人事故系答辯人違規(guī)操作造成,,實際上已經認可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因而,對兩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應予以確認,。
三,、被答辯人負擔案件上訴費用。
綜上,,被答辯人作為用人單位刻意否認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是在逃避自己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特要求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楊xx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七
【案件情況】20xx年10月,,男女雙方經共同之親戚介紹后認識,,趕在百年一遇的20xx.11.11登記?;榍叭鄙倭私猓掖嬖谂吣械臀幕讲町?,男方脾氣相對暴躁,。男方之父好酒,多次規(guī)勸無果,。在案件中的那次對其父規(guī)勸中,,女方收到驚嚇,回娘家,,到本縣精神病醫(yī)院就診,。男方誤以為其精神病嚴重且難以醫(yī)治,遂提起訴訟。并索要彩禮等財務5000余元,。
【登記時間】20xx年11月11日
【訴訟時間】20xx年5月
【訴訟提起】男方
【訴訟理由】女方無故回娘家,,拒不返回夫家
【訴訟請求】解除婚姻,索要彩禮
【訴訟成本】男方20xx元律師代理費,,女方為0
【結案方式】案件開庭前,,原告方代理律師告知女方:撤訴,并給予女方一定補償,。
【維權方式】積極應訴外,,提出反訴。
【案件切入點】
1.疑點問題:處于新婚之喜的女孩,,不可能無故回娘家而拒絕回夫家,。
2.顯失公平:男方起訴離婚,竟然向女方索要費用,,超出一般人的思維,。
3.提出反訴:反訴離婚及返還財產及予以精神賠償。
(離婚)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劉**,,女,,1988年**月**日生,漢族,,農民,,身份證號*************,住山東省***縣**鎮(zhèn)***村,,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原告趙**訴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原告起訴離婚的“事實與理由”與真實存在之事實嚴重不符,。
原告在“民事訴狀”中,有“被告無故回娘家居住不歸”,,并“原告及家人多次去被告娘門叫人,,被告不回”及“被告拒不回家”的離婚理由??墒聦嵤牵涸娴母赣H于20xx年*月**日在外飲酒至醉回家,,原告見狀后當即跑到屋里拿出菜刀,情緒極其激動的讓其父親要么當即將原告砍死,,要么從此以后不再喝酒,,并又返回屋內將**瓶白酒和**瓶啤酒一一的猛摔到地上。在這一過程中,,被告曾試圖對原告的惡劣行為予以阻攔,,可原告竟然將菜刀和酒瓶揮向被告。面對被告的家庭暴力行為,看著地上破碎的酒瓶和滿地流淌著的酒液,,被告忽然覺得原告竟然會對辛辛苦苦養(yǎng)育了自己20多年的父親實施了如此強烈的家庭暴力,,可見自己的人身安全更是無從可言。便匆忙獨自一人回了娘家,。當晚,,因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嚇,而致使被告患病,,后被***縣精神病醫(yī)院診斷為:“由于受到強烈刺激引起的抑郁癥”,。
其間,原告及其家人確實到過被告娘家,,但并非為勸說被告返回夫家,,而是窺探被告的病情。當得知被告到精神病醫(yī)院看過病后,,原告及其父親等家人擔心原告日后會成為“包袱”,,而根本沒有提出讓被告返回夫家的要求,更未給被告提供醫(yī)病之費用,。
由此可見,,被告至今未愈的抑郁癥,其原因是受到原告家庭暴力的恐嚇而致,。原告起訴離婚,,是基于對被告日后成為“包袱”的擔心和故意拋棄。
二,、原告要求“由被告返還部分彩禮款”于法無據,。
原告被告兩人確實是由媒人于20xx年10月認識,次月按照民間習慣舉行了訂親儀式,,并在20xx年11月11日結婚登記,。在這一過程中,原告及其家人為了實現原告和被告“訂親”,、“婚姻登記”的目的,,曾先后對被告實施了贈與行為。原告及其家人對被告實施的贈與行為已經完成,,且其贈與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不得撤銷。原告的訴求,,法院應該予以駁回,。
綜上,,請貴院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劉***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八
答辯人:
××人民醫(yī)院
住址:××市××路七號
因×××要求×××人民醫(yī)院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1.答辯人與×××之間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系,,答辯人1998年6月10日與××第二建筑 安裝 工程公司訂立了一份口頭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把答辯人的一個高壓電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委托來拆除高壓電表柜的,,與答辯人之間不 存在直接合同關系,。
2.××的傷害賠償應由××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負責,其一,,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對其職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圍內所受到傷害應負責任,× ××的傷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體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壓電表柜的過程中,存在著嚴重違反操作程序的行為,,未盡一個電工 應盡的注意,。
3.答辯人對×××傷害賠償不應承擔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的人致他人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而本 案中答辯人與××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訂有合同,,高度危險來源已通過合同合法地轉移給 ××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成為該危險作業(yè)物的主體,,××在 操作過程中受到傷害,,這是××第二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合同客體造成自 己員工的傷害行為,,與答辯人無關,。
綜上所述,×××人民醫(yī)院為不適合被告,,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人民醫(yī)院
一九x×年四月二日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九
答辯人:xxx,男/女,,20xx年xx月xx日生,,x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職業(yè)),,聯系方式:xx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xxx
對xxxx人民法院(xxxx)xxxx民初xxxx號xxx(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的起訴,答辯如下:
xxxxx(寫明答辯意見),。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xxxxxx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十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注意:
1?本答辯狀供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用鋼筆或毛筆書寫,。
2?答辯人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yè)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原告的人數提交,。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十一
錫山區(qū)人民法院:
20xx年03月03日,貴院就原告鹿路生訴無錫韻達快遞公司違約和侵權一案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今天原告依法出庭,。原告現根據前面的證據交換和庭審調查及其答辯等,發(fā)表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堅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被告非法解除與原告的《合同書》是一種違約行為,,貴院已經認定無錫韻達快遞公司單方面解除與原告訂立的“合同”是違約行為,。
原告與被告訂立的《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是“格式合同”,但其合同是真實的,,合同的部分條款是“格式條款”,。《合同法》第39條明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條款”,。這些格式條款不公平不合理,,嚴重損害了原告的權利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钡囊?guī)定,此合同中,,凡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之規(guī)定的條款一律無效,?!逗贤瑫返脑S多條款是無效的格式條款,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不受法律保護。假定這些無效的格式條款,,受法律保護,,原告也沒有達到收回承包區(qū)的投訴標準,況且原告一次投訴也沒有,?!逗贤ā返诎藯l“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九十六條明確:“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假設原告真的違約了,,被告要解除合同,,也得書面通知原告才合法。事實上,,原告沒有任何違約行為,,也沒有任何過錯,被告單方面解除合同是違法的,,且給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維護法律的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及補充訴訟請求,,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違約,并賠償違約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固定資產折扣費壹拾伍萬零柒佰叁拾伍元整(¥150735.00元,。)
二,、自20xx年9月6日至20xx年3月31日,原告實際承包東亭友誼路以東市場以來,,被告一直以種種原因不肯與原告結算有償派送費用,,根據韻達網絡有償派送實施細則及處理(罰)規(guī)定第四款第4條“獨立公司不得對派送費用進行截留,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落實到各分部,?!庇指鶕逗贤ā返谝话倭憔艞l“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敝?guī)定,,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結算原告應得勞務費包括有償派送費用共計伍萬壹仟陸佰玖拾柒元伍角(¥51697.50元)。
三,、20xx年4月1日,,被告在事先沒有任何書面通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停止原告的派件、攬件,、發(fā)件,,同時向原告區(qū)域市場新老客戶發(fā)出通知,之后,,原告市場區(qū)域客戶的快件被以下承包區(qū)負責人攬件發(fā)出,。分別為王煥龍、王煥利,、王龍,、王波、王合理,、葉未來,、徐華、徐嚴,、沈立松,、鄭維運、吳本蘇,、吳偉義,、劉夕超、鄭斌,、小周,、唐永明、李永朋,、王祥,、劉亮、六部錢峰,、市區(qū)三分部等承包區(qū)攬件發(fā)出,。致使原告可預見可實現的未來利益滅失。這種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也是無錫韻達公司應當預見到的,?!逗贤ā返谝话僖皇龡l:“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薄睹穹ㄍ▌t》第112條也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备鶕逗贤ā贰?第113條”,,“民法通則第112條”,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市場客戶經濟損失費即最低可得利益損失為壹拾捌萬叁仟伍佰陸拾元整(¥183560.00元),。
四、20xx年4月1日通知下達后,,原告八分部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八分部組成人員即兩位司機,一位摩托車派件人員,、一位電動車派件人員和一位話務員突然失去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痹骖~外支付八分部員工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因為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沒有提前通知本人解約之事,,使本人無法提前一個月告之八分部員工,,雖然原告與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非聘用關系,但原告和八分部員工卻是實實在在的聘用關系,,因為韻達公司違約,,所以原告已經支付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理應由無錫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負擔。所以,,原告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無錫韻達快遞公司賠償原告已經支付的八分部員工的經濟補償金共計柒仟捌佰元正(7800.00元),。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十二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一、按原告起訴書中的陳述內容,,原告交納了集資款卻未進場經營與事實不符,。
根據我公司調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辯人轄下______的客戶,,經營_____行業(yè)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納集資款前,,在公司登記的已經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經營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貿款票據抵頂了______元的應交經營費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資款,,當時由我公司返還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實,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資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個月的攤位費______元,。
綜上,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均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懇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辯狀內容篇十三
答辯人:____,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zhèn)人民南路____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139872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醫(yī)院醫(yī)生,,聯系電話139873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我與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陔p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xié)議離婚,,在協(xié)商過程中,,雙方自20xx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____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日期:______